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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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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规 河北省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规  为保障职工享有养老保险权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对不同群体,我省确定了不同的补缴时限: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

河北省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规
河北省出台补缴养老保险费新规  为保障职工享有养老保险权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对不同群体,我省确定了不同的补缴时限: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2008年4月28日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   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补缴。2006年1月以后中断缴费人员按省政府冀政〔2006〕67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的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我省还将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补缴政策。通知规定,对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减收滞纳金政策执行至2009年6月底。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限内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于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于经审计、监察、稽核、举报发现少缴、漏缴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 监理英才网 www.jLjob8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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