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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纳入工伤范畴 40℃以上停止室外作业
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保部、全国总工会近日对1960年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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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修订,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并征求各单位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
以立法的形式对“高温天气”进行了界定——日最高气温35℃以上天气,并规定劳动者因高
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与目前实施的、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相比,新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稿出现了三个突破:首次将“高温天气”界定为“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
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将中暑纳入工伤范畴;明确规定了对用人单位的
追责,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达到37℃以上、
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
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
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应为高温作业、
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及防暑降温药品,配备中暑急
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新版《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不久将对外公布并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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