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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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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0年修订版) 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 目 录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4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43.1 建设用地强度分区 43.2 建筑容量控制 93.3 建设规划控制 11第四章 建筑间距 114.1 日照要求 134.2 居住建筑间距 ...

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0年修订版) 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 目 录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4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43.1 建设用地强度分区 43.2 建筑容量控制 93.3 建设规划控制 11第四章 建筑间距 114.1 日照要求 134.2 居住建筑间距 234.3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244.4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264.5 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27第五章 建筑退让 285.1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305.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32第六章 基地绿地率 34第七章 配套设施管理规定 37第八章 建筑高度、体量及色彩 40第九章 基地出入口 40第十章 日照分析 44第十一章 附 则 45附录一 名词解释 48附录二 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1.1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并结合德阳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1.2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设工程,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1.1.3条 《德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将中心城区划定为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1.4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旧城核心区;长江路、泰山路、庐山路等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城市副中心广场周边;城际铁路专线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1.5条 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1.1.6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1.1.7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设规划的最低标准,还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抵触的,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第1.1.8条 临时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一层,其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1.9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出现本规定之外或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编制城市设计,并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2.1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无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制定规划设计条件、实施规划管理的项目,参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2.2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 (1)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按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执行。 (2)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且在工业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兼 容 性 表2-1 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大类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小类 一类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 代码 R11 R12 R21 R22 C11 C1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65 W1 M 居住用地 一类住宅用地 一类住宅用地 R11 X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2 X ▲ X X X X 二类住宅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R21 ◎ X X X ◎ X X X ◎ X X X X X X X X X X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2 X ▲ X X X X 公共 设施 用地 商业 金融 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C11 C12 ▲ ▲ ● ● ● ● ● ● □ ◎ ◎ ◎ ◎ ◎ X ● X X 商业用地 C21 ▲ ◎ ● X ● ● ● ● □ ◎ ◎ ◎ ◎ ◎ X X X X 金融保险用地 C22 ▲ ◎ ● X ● ● ● ● □ ◎ ◎ ◎ ◎ ◎ X X X X 贸易咨询用地 C23 ▲ ◎ ● X ● ● ● ● □ ◎ ◎ ◎ ◎ ◎ X X X X 服务业用地 C24 ▲ ◎ ● X ● ● ● ● □ ◎ ◎ ◎ ◎ ◎ X X X X 旅馆业用地 C25 ▲ ◎ ● X ● ● ● ● □ ◎ ◎ ◎ ◎ ◎ X X X X 市场用地 C26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文化 娱乐 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C31 ▲ ▲ ◎ X ◎ ◎ ◎ ◎ ◎ □ ● ● ● ● X X X X 文化艺术用地 C32 ▲ ▲ ◎ X ◎ ◎ ◎ ◎ ◎ □ ● ● ● ● X X X X 广播电视用地 C33 X X ◎ X ◎ ◎ ◎ ◎ ◎ □ ● ● ● ● X X X X 图书展览用地 C34 ▲ ▲ ◎ X ◎ ◎ ◎ ◎ ◎ □ ● ● ● ● X X X X 影剧院用地 C35 ▲ ▲ ◎ X ◎ ◎ ◎ ◎ ◎ □ ● ● ● ● X X X X 游乐用地 C36 ▲ ▲ ◎ X ◎ ◎ ◎ ◎ ◎ □ ● ● ● ● ● X X X 科研设计用地 C65 ▲ ▲ ● X ● ● ● ● ● □ ◎ ◎ ◎ ◎ ◎ X X 仓储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W1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工业用地 M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注:1、X禁止兼容; ▲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 □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 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兼容比例不超过15%。 2、行政划拨用地禁止兼容,农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除外。 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未列入的土地性质不具备兼容性(如教育用地等)。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3.1 建设用地强度分区 第3.1.1条 中心城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类控制强度分区(即一类强度控制区、二类强度控制区、特殊强度控制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德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中心城区开发强度规划图},其中特殊强度控制区为:旧城核心区和东山片区。 3.2 建筑容量控制 第3.2.1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第3.2.2条和3.2.3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德阳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核心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第3.2.2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3.2.2条 居住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表 (一)一类强度控制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1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总建筑密度 总容积率 高层建筑密度 二类 居住 用地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住 宅 ≤33% ≤5.0 详见 表3-1-1 表3-1-2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商住楼 ≤40% ≤5.5 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35% ≤5.0 商业 用地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商住楼 ≤50% ≤6.0 ≤20%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45% ≤5.0 一类强度控制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3-1-1 规划限高(米) 平均层数(层) H≤22 22 ~ 30 30~37 37~50 50~60 ≤6 7~8 9 10~11 12 13 ~ 15 16~18 住宅建筑密度 ≤33% ≤28% ≤27% ≤26% 24% ≤23% ≤22% ≤20% ≤20% 住宅建筑 容积率 ≤2.0 ≤2.0~2.2 ≤2.3 ≤2.4 ≤2.5 ≤2.7 ≤2.8 ≤3.0 ≤3.3 一类强度控制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3-1-2 规划限高(米) 或平均层数(层) 60 ~ 80 80 ~ 100 19~21 22~26 27~33 住宅建筑密度 ≤18% ≤17% ≤16% 住宅建筑容积率 ≤3.4-4.0(不含4.0) ≤4.0-4.5 4.6~5.0 (二) 二类强度控制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 表3-2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总建筑密度 总容 积率 高层建筑密度 二类 居住 用地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住 宅 ≤30% ≤4.5 详见 表3-2-1 表3-2-2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商 住 ≤40% ≤5.0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35% ≤4.5 商业 用地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商 住 ≤45% ≤5.5 ≤18%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40% ≤5.0 二类强度控制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3-2-1 规划限高(米) H≤16 H≤22 22~30 30~37 37~50 50~60 平均层数(层) H≤5 H≤6 ≤7~8 9 10 11~12 13~16 17~18 住宅建筑密度 ≤35% ≤33% ≤30% ≤28% ≤27% ≤26% 24% ≤23% ≤22% ≤20% ≤20% 住宅建筑容积率 ≤1.6 ≤1.7 ≤1.8 ≤2.2 ≤2.3 ≤2.4 ≤2.5 ≤2.7 ≤2.8 ≤3.0 ≤3.3 二类强度控制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3-2-2 规划限高(米) 60 < H ≤ 80 平均层数(层) 19 ~ 21 22 ~ 26 住宅密度 ≤ 18% ≤ 17% 住宅容积率 ≤ 3.4~3.6 ≤ 3.7~4.5 注:1、本表中的商业是指商业金融业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市场用地除外); 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地上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3、本表中容积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以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第3.2.3条 非居住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 规划区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表3-3 用地性质 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备 注 公共设施用地 纯商业建筑 一类强度控制区 ≤50% ≥1.8 旧城核心区在保证消防、机动车停 放的前提下以方案的合理性为审批原则,旧城核心区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原则上≤60% 二类强度控制区 ≤45% ≥1.5 综合楼 办公建筑 宾馆酒店 一类强度控制区 ≤45% 办公用地 ≥1.5 一类强度控制区 ≤40%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疗养院 按规范执行 科研设计用地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40% ≥1.5 专业市场用地 市场设施 ≤50% ≥0.5 物流用地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30%≤M≤60% ≥0.7 工业 仓储用地 生产厂房 M≥30% 按《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进行控制 建筑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生活菜市场 ≤50% ≤2.5 社会停车场(库) ≤50% 无控制要求 注:非居住建筑容积率无限制要求的,在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基础上,以方案的合理性为管理原则。 第3.2.4条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提供规划条件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第3.2.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容积率进行修正,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设容量,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住宅容积率折算系数 表3-4 用地面积 1 2 3 5000 m2 以下 1.1 1.15 1.2 注:1、所临规划道路:旧区核心区>12米,其他区域>16米。 2、地块周边临二条或两条以上道路,且道路宽度均在30米以上,容积率修正值可按上述指标提高5%。 (2)旧城核心区,若道路宽度≤12米,地块容积率应在第3.2.2条规定的基础上降低,折减系数为90-95%。 其他区域,若道路宽度≤16米,地块容积率应在第3.2.2条规定的基础上降低,折减系数为90-95%。 第3.2.5条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建筑密度的影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住宅建筑密度进行修正,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用地面积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临二条或二条以上道路,且其中至少有一条道路宽度不小于30米,建筑密度可结合上表规定进行调整。 1)平均层数小于等于6层,调整系数为1.15。 2)平均层数大于6层小于等于20层,调整系数为1.05~1.1。 3)平均层数大于20层,调整系数为1.1 第3.2.6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3.2.7条 以上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均为上限。确定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3.2.8条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性基地,应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3.2.9条 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托幼、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执行。 3.3 建设规划控制 第3.3.1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1500 m2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建设基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完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3.3.2条 位于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城市规划道路旁的地块,在规划条件要求外为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益设施提供了用地,并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同时满足表3-5的规定要求,可按第3.3.3条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表3-5 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面积 规划净用地面积 不低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4%, 不小于500平方米。 ≤15000㎡ 不低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6%, 且不小于1000平方米。 15000㎡~30000㎡ 不低于规划净用地面积不小于8%, 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 ≥30000㎡ 第3.3.3条 允许增加的容积率上限应按以下规定控制(R:原容积率): (1) R≤2.5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2.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2) 2.5<R≤3.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与地块原容积率相对应的建筑面积。 (3)R>3.0时,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绿地或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允许增加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4)以上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规条规定的容积率的10%。 第3.3.4条 在旧城区规划净用地范围内,在规划条件外自行修建公厕,并向公众开放,服从政府统一管理的,可按公厕面积的5倍增加建筑面积。公厕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旧城核心区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其它区域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应方便使用。 第3.3.5条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应便于使用及管理,便于进行公共活动,且地块相对集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首层为居住用房,设有围墙,公共空间应按围墙控制红线进行计算,且最小宽度应不小于5米,同时要保证围墙与建筑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2) 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首层为商业,公共空间应按建筑控制红线进行计算,且最小宽度应不小于5米。 (3) 单块用地的最小面积应不小于300平方米。 (4)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不再纳入小区绿地率计算。 (5) 所提供的公共绿地及公共开放空间位置应适宜,且能有助提升区域的公共价值。 第3.3.6条 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应当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且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容积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4.1 日照要求 第4.1.1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工程管线埋设、卫生、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要求,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4.1.2条 根据《四川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德阳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中心城区应按大城市的标准进行日照间距控制。旧城核心区内的项目,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第4.1.3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照2小时。 第4.1.4条 老年人住宅和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日照标准。 第4.1.5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4.1.6条 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学楼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4.1.7条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第4.1.8条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应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计算,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第4.1.9条 日照计算应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4.1.10条 住宅建筑中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应不大于12%。 “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户型、户数应按以下要求控制: (1)独立单元受遮挡的户数不得大于该独立单元总户数的35%。 (2)多层区内未进行日照分析的,其户数不应纳入日照相关指标统计。 (3)若受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受遮挡部分首层应架空或作为物管用房等对日照没有要求的房间。 (4)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户型应在售房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明确。规划主管部门应将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户型函告房管部门,并将该项作为规划验收的重要内容。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户型不得用于农民安置。 4.2 居住建筑间距 在满足上述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居住建筑间距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LX:南北向建筑间距,LY:东西向建筑间距,HS:南侧建筑高度, H:平均建筑高度、W:高层建筑面宽,B:山墙或高层次要朝向宽度] 第4.2.1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 南北向时: ①新城区,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②主城区、天元片区、孝感片区,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③东山片区,低层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多层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④旧城核心区,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 ⑤若南侧建筑低于北侧建筑,应按平均高度计算。 (2) 东西向时: ①新城区,其间距不得小于平均建筑高度的1.2倍; ②主城区、天元片区、孝感片区,其间距不得小于平均建筑高度的1.0倍; ③东山片区,低层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4倍,多层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2倍; ④旧城核心区不得小于平均建筑高度的0.8倍。 (3) 低层与低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7米,多层与低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多层与多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第4.2.2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1) 建筑山墙宽度小于13米(含13米)的间距控制:山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南侧,其间距不小于10米,旧城核心区不予折减;山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北侧、东侧或西侧,其间距不小于8米,旧城核心区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6米。(图4-1、图4-2,注:B为山墙宽度) (2) 建筑山墙大于13米,小于17米(含17米)的间距控制:山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南侧,其间距不小于12米,山墙位于居住建筑长边北侧、东侧或西侧,其间距不小于10米,旧城核心区均不予折减。(图4-1、图4-2) (3)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7米的间距控制:按居住建筑长边平行布置的规定控制。 (4) 8层(建筑高度≤24米)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控制均按上述(1)、(2)项规定值增加2m。 第4.2.3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控制。 (1) 山墙宽度小于13米(含13米),其间距不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4米;8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9米。 (2) 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17米(含17米),其间距不小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6米;8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 (3) 山墙宽度大于17米,按居住建筑长边平行布置的规定控制。 (4) 两个山墙间设有公共道路或山墙面开窗或开门的,其间距应按(1)、(2)、(3)条规定值增加2米。(不包括8层居住建筑) (5) 山墙设有阳台的,算至阳台边,且应按(1)、(2)、(3)项规定值增加2米。(不包括8层居住建筑) 第4.2.4条 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1) 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南侧,其间距控制如下:(图4-3,注:Hs为南侧高层建筑高度,W为高层建筑面宽) ① 9~12层(包括12层)、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距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旧城核心区不小于24米,其他区域不小于27米。 ②12层以上、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侧居住建筑长边间距:旧城核心区不小于27米,其他区域不小于30米。 ③ 9~12层(包括12层)、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距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旧城核心区按平均高度的0.8倍计算,且不小于24米;其他区域按平均高度的1.0倍计算,且不小于27米。 ④12层以上、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距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旧城核心区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33米;其他区域按平均高度的0.8倍计算,且不小于38米。 (2) 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的北侧、东侧、西侧的,其间距控制如下:(图4-4所示,注:Hg为高层建筑高度) ① 9层~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旧城核心区不小于21米。 ② 12层以上,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7米,旧城核心区不小于24米。 ③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的距离,旧城核心区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21米;其他区域按平均高度的0.9倍计算,且不小于24米。 ④ 12层以上,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旧城核心按平均高度的0.6倍计算,且不小于30米;其他区域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35米。 4.2.5条 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1) 高层主要朝向南北向相对时的间距(图4-5): ①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相对的间距:旧城核心区不小于24米,其他区域不小于27米。 ② 12层以上、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相对的间距:旧城核心区不小于27米,其他区域不小于30米。 ③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相对的间距:旧城核心区按平均高度的0.6倍计算,且不小于27米;其他区域按平均高度的0.8倍计算,且不小于30米。 ④ 12层以上,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相对的间距:旧城核心区按平均高度的0.6倍计算,且不小于35米;其他区域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38米。 (2) 高层主要朝向东西向相对的间距(图4-6): ①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相对的间距:旧城核心区不小于24米,其他区域不小于27米。 ② 12层以上、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高层建筑相对的间距:旧城核心区不小于27米,其他区域不小于30米。 ③ 9~12层(包括12层)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相对的间距:旧城核心区按平均高度的0.5倍计算,且不小于27米;其他区域按平均高度的0.7倍计算,且不小于30米。 ④ 12层以上,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相对的间距:旧城核心区按平均高度的0.5倍计算,且不小于30米;其他区域按平均高度的0.6倍计算,且不小于35米。 第4.2.6条 点式高层与板式高层的间距控制 (1)点式高层在板式高层北侧,其间距按板式高层间距的0.9倍控制,最小值不予折减。 (2)点式高层在板式高层的东、西、南侧,其间距按点式高层间距增加3米控制。 第4.2.7条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与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或多低层居住建筑长边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一)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间距控制: (1) 9~12层(含12层)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位于多低层长边或高层主要朝向南侧的间距控制(图4-7): ① 当山墙宽度≤13米,其间距不小于15米。 ② 当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20米,其间距不小于20米。 (2)9~12层(含12层)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位于多低层长边或高层主要朝向的北侧、东侧或西侧的间距控制(图4-8): ①当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米,其间距不小于15米。 ②当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20米,其间距不小于18米,且不小于山墙或次要朝向宽度。 (3)12层以上,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位于多低层长边或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南侧的间距控制(图4-9): ① 当山墙宽度≤13米,其间距不小于20米。 ② 当山墙(或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20米,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20米。 (4)12层以上,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位于多低层长边及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北侧、东侧或西侧的间距(图4-10): ① 当山墙宽度≤13米,其间距不小于18米。 ② 当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20米,其间距不应小于平均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8米,同时不应小于山墙或次要朝向宽度。 (二)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宽度大于20m,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长边平行布置的规定控制。 第4.2.8条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次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同时应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要求)。 (1)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米的间距控制: ①9~18层(包括18层),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9米。 ②18层以上,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3米。 (2)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20米的间距控制: ①9~18层(包括18层),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3米。 ②18层以上,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且不小于较宽山墙宽度。 (3)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的间距按长边相对控制。 第4.2.9条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控制: (1)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米的间距控制 ① 9~18层,其间距不小于13米; ②18层以上,其间距不小于15米; ③若山墙之间每2~3层设置空中花园相连,可适当减小间距,但不小于9米。 (2)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20米,其间距不小于15米,且不小于较宽山墙宽度。 (3)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的间距按长边相对控制。 第4.2.9条 高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控制: (1) 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位于南侧。(图4-11) ① 当山墙宽度≤13米,其间距不小于15米。 ② 当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17,其间距不小于山墙宽度,且不小于15米。 ③ 当山墙宽度大于17米按长边相对控制。 (2) 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位于北侧、东侧或西侧(图4-12) ① 当山墙宽度≤13米,其间距不小于13米。 ② 当山墙宽度大于13米小于等于17,间距不小于15米。(山墙宽度) ③ 当山墙宽度大于17米,按长边相对控制。 第4.2.10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边线延长线与相临多低层居住建筑不相交,不构成正面、侧面间距的,其最小距离规定如图4-13( Ly为按规定应满足的侧面间距,Lx为按规定应满足的正面间距),拟建建筑不得进入阴影部分内。 第4.2.11条 重叠区内的间距控制 无重叠面是指建筑最突出边线的延长线不相交、不构成正面、侧面间距的,且延长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图4-14) (一) 高层居住建筑重叠面的间距控制 (1) 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5米。 (2) 重叠面小于6米(含6米)时,东西向间距不小于18米,南北向间距不小于20米。(如图4-15、图4-16) (3)重叠面大于6米时,按主要朝向相对的规定控制。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重叠面的间距控制。(图4-17、图4-18) (1)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3米。 (2)重叠面小于6米(含6米)时,高层位于北侧、东侧或西侧其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位于南侧,其间距不小于20米。 (3)重叠面大于6米时,按主要朝向相对的规定控制。 第4.2.12条 高层、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表4-1) 表4-1 建筑主要朝向 (长边)间的夹角 高层与高层(主要朝向) 高层主要朝向与多低层(长边) 多低层与多低层 a≤30° 按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主要朝向(长边)对长边规定控制 30°<a≤60° 按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 0.9倍控制 按主要朝向(长边)与长边相对规定的0.9倍控制 a>60° 按主要朝向与山墙(次要朝向)相对的规定控制 按主要朝向(长边)与山墙(次要朝向)相对的规定控制 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长边)间的锐角夹角。 (2)若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4.3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第4.3.1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的间距控制: (1)非居住建筑为多低层建筑,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高度控制,且低层不小于13米,多层不小于15米。 (2)非居住建筑为高层建筑,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东、西侧的间距控制。 (1)非居住建筑为低层建筑,其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高度控制,且不小于13米。 (2)非居住建筑为多层或高层建筑,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第4.3.2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一)居住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与非居住建筑长边相对时的间距控制。 (1) 当山墙或次要朝向面宽小于等于13米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1 高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13米。 2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10米。 3 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6米。 (2) 当山墙面宽大于13米小于20米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1 高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15米。 2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13米。 3 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8米。 (二)居住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与非居住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相对时,高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13米,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6米,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间距不小于9米。 (三)非居住建筑山墙与居住建筑长边或主要朝向相对时,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第4.3.3条 高层建筑裙房(H<24米)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4.4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第4.4.1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4-2控制。(不包括厂房和仓库) 表4-2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24米)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山墙) 多层 建筑 长 边 旧城核心0.8H且≥6米 其他区域1.0H 且≥6米 8.0米 1.0H(多)且≥13.0米 高层建筑次要朝向的面宽≤13米;间距应不小于13米 高层建筑次要朝向的面宽>13米;间距应不小于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5米 山墙 8.0米 6.0米 13.0米 13.0米 高层 建筑 主 要 朝 向 - - 点式 旧城核心区≥0.3H;且≥21米 其他区域≥0.35H;且≥24米 间距应不小于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8米。 - - 板式 旧城核心区 ≥0.4H 且≥27米; 其它区域≥0.45H 且≥30米 高层建筑次要朝向的面宽≤13米,间距应不小于13米; 高层建筑次要朝向的面宽>13米,间距应不小于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5米 次要 朝向 (山墙) - - - 注:1、 H: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 2、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 第4.4.2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且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要求。 第4.4.3条 多层建筑与堡坎或坡地坡脚(坡度≥25°)的间距首先应满足建筑安全、地质安全的相关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控制要求: (1) 堡坎高度小于3米(含3米),建筑外墙与堡坎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且应同时满足退界距离要求; (2) 堡坎高度大于3米、小于6米,建筑主要朝向外墙与堡坎的距离应不小于6米,山墙应不小于4米,且应同时满足退界距离要求; (3) 堡坎高度大于6米,或山体坡度大于25°,其间距应按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且不小于10米,建筑山墙应不小于6米; 第4.4.4条 高层建筑与堡坎或坡地坡脚的间距首先应满足建筑安全、地质安全的相关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控制要求: (1)当堡坎高度不大于6米,或山体坡度不大于25°,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堡坎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15米,山墙(次要朝向)与堡坎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13米。 (2)当堡坎高度大于6米,或山体坡度大于25°,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4.5 建筑间距计算规则 第4.5.1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距离控制。 第4.5.2条 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建筑物有凸窗的或高层建筑有阳台的,其建筑间距按照建筑物的凸窗或阳台外边线的垂直投影计算。 第4.5.3条 多层建筑外纵墙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外挑尺寸≤1.5米且累计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1/2的,或外挑尺寸>1.5米且累计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的1/4的,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10米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份外边线的垂直投影计算。 第4.5.4条 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边线的垂直投影计算。 第4.5.5条 建筑物楼梯间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8者,其最小间距可不计凸出部分。 第4.5.6条 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高度,不得扣除下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裙房高度。 第4.5.7条 多层住宅拼接不宜大于4个单元,单边长度不宜大于80米,若长度超过80米,应在规定间距的基础上增加3米控制。 第4.5.8条 按本规定进行间距计算时,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按80米计算。 第4.5.9条 当建筑作退台时,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4.5.10条 一栋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开窗部分与另一栋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或两栋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长边(主要朝向)相对。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5.0.1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堰渠、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规定外,退界距离还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第5.0.2条 在城市现状公共通道边新建建筑物,还应根据相邻各方关系确定间距。 第5.0.3条 新建建筑物退让公路、铁路、供电高压走廊、危险仓库、排水走廊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5.0.4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多层不得小于15米,高层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2)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5.1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第5.1.1条 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5-2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且不得影响周边地块的正常使用。 表5-2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 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长边(包括8层) 0.4 H(旧城核心区) 3m(低层) 6m(多层) 0.5 H(主城区) 0.6 H(新城区) 多、低层山墙 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m(包括13 m) 3m(8层:4 m) 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7m,大于13 m 4m(8层:6m) 山墙宽度大于等于17m 按长边退界控制 高层主要朝向 南向(板式)(9~12层) 0.4H(旧城核心区) 14m 0.5H 东西北向(板式) (9~12层) 0.35H(旧城核心区) 12m 0.45H 南向(板式)12层以上 0.35H(旧城核心区) 18m(旧城核心区) 0.40 H 19m 东西北向(板式)12层以上 0.35H 18m 南向(点式)9~12层(包括12层) 12m(旧城核心区) 14m 东西北向(点式)9~12层 (包括12层) 12m 南向(点式)12层以上 15m 东西北向(点式)12层以上 14m 高层山墙 (次要朝向) 9~12层 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米 6.5 m 12~18层 6.5 m 9~18层 (包括18层) 山墙宽度大于13m ,小于等于20m 9m 山墙宽度大于20m 按长边相对控制 18层以上 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m 9 m 山墙宽度大于13m,小于等于20m 12m 山墙宽度大于20m 按长边相对控制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 0.5H 2m 山墙 (不开窗)2m,开窗3m 注: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分级控制原则: ①多层建筑山墙不分级控制; ②高层建筑山墙或次要朝向相对时,可分级控制,但不应大于2级。 第5.1.2条 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建筑高度的0.7倍控制。 第5.1.3条 临街建筑若双方有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在满足消防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若设有规划通道(通道宽度≥4米),山墙离界距离可适当降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后确定。 第5.1.4条 界外是已建建筑的,除须符合本章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5.1.5条 建筑后退公共绿地绿线的规定。 (1) 多低层长边或山墙及高层裙房后退绿线不小于5米。 (2) 高层建筑后退绿线不小于10米。 第5.1.6条 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际线)不应大于10米。不满足日照的阴影连续宽度不足6米的,且累计宽度不足10米的,可不计入影响范围。 第5.1.7条 地下建筑物(包括汽车坡道)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从室外地面到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若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其离界距离可适当缩小。地下室为一层时,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地下室为二层及二层以上时,其最小值不应小于4米,旧城核心区不宜小于4米。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红线。 第5.1.8条 厂房退界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1) 高度不超过24米的厂房最小值为7米; (2) 超过24米的厂房其最小值为10米; (3) 长度超过80米,退界距离应适当增加。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厂房及周边环境状况分析后确定。 (4) 厂房若临道路设置,且临道路设置了围墙,则厂房后退围墙距离按以上要求控制。 5.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建筑控制红线) 第5.2.1条 用地内部道路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 第5.2.2条 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 第5.2.3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原则上按多层建筑控制红线进行控制。 第5.2.4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聚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后退道路红线应为12-15米,并应设置临时停车场地、出租车临时等候区及下客区域。 严格控制底商建筑形式。一个街坊不允许四面均设置临街商业用房(商业用地除外),应划定一定区域,合理布局设置商业网点。 设有商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0米,旧城核心区或已建区零星地块不小于7米。 第5.2.5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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