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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第九章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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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第九章贪污贿赂罪null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本章重点本章重点贪污罪 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贪污贿赂罪概述贪污贿赂罪概述◆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主体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分类: 贪污型犯罪 贿赂型犯罪贪污罪贪污罪◆复杂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

分论第九章贪污贿赂罪
null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本章重点本章重点贪污罪 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贪污贿赂罪概述贪污贿赂罪概述◆构成特征: 客体:国家的廉政建设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主体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分类: 贪污型犯罪 贿赂型犯罪贪污罪贪污罪◆复杂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贪污罪贪污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据此,这里的“委派”在形式上可以不拘一格,如任命、指派、提名、推荐、认可、同意、批准等均可,无论是书面委任文件还是口头提名,只要有证据证明属于上述委派形式之一即可。 贪污罪贪污罪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纪要) 从事公务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实质特征。贪污罪贪污罪对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更强调的是从事公务,即代表国有单位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活动,而不再是单纯关注国家工人人员的身份形式,只要真正地代表国有单位行使了相关职务活动,就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活动中,即使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获得任何形式的委派手续,但仍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同样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贪污罪贪污罪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受托管理、经营) 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及其他方法 刑法第93条刑法第93条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案例案例被告人陈焕林于2004年12月18日,利用其担任潮案县彩塘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之便,经手向潮安县彩塘镇民政办公室领取民政部门发给该村的在伍军人补助款9000元和烈属补助款300元,共计人民币9300元,后将该款据为己有,挥霍花光.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 贪污罪法条贪污罪法条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法条贪污罪法条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司法解释贪污罪司法解释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罪的认定·罪与非罪贪污罪的认定·罪与非罪贪污罪与错账、错款行为的界限 贪污罪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界限 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数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贪污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贪污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犯罪对象: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财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侵占罪只能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财物所形成的职权贪污罪的认定·共犯贪污罪的认定·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伙同贪污意味着必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 公司、企业人员,只要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也应当定贪污罪。关于贪污罪共犯的司法解释关于贪污罪共犯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解释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挪用公款向贪污罪的转化挪用公款向贪污罪的转化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null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原为某国有集团公司的出纳员。2002年10月,王某受本公司委派,到某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该公司财务部主任。2003年2月,该公司在某电视机厂订购一批价值63万元的电视机。王某的好友、公司负责此项业务的业务部副经理黄某(系该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招聘人员)找到王某密谋,称借此机会可以赚一笔收入。两人即私自篡改订购电视机的协议书中的购买价,将63万元改为68万元。然后由王某出面到银行从公司帐户转帐68万元到其私人帐户,再将其中的63万元转到某电视机厂的银行帐户上。事后王某拿出2万元送给了黄某。黄某在收到某电视机厂出具的发票后,将发票上的63万元改为68万元,交给王某入帐。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复杂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客观方面(三种)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归个人使用归个人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挪用公款罪是否在在未遂? 数额认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主体、故意内容、客体、犯罪对象的范围、行为方式)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用途、成立要件、主观方面)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明显超过其公开合法收入又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或者支出的行为。其客观特征如下: 必须存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事实。 行为人必须有拒不说明或拒不如实说明财产来源的行为 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正来源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已数额较大的境外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 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受贿罪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犯罪对象是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行为方式: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斡旋受贿受贿罪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佛教协会成员司法解释·佛教协会成员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按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行为司法解释·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行为司法解释·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号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号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号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号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号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号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号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号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号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号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号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号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号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号 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null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号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号 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十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受贿罪的认定受贿罪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受贿罪与贪污罪(主体、行为方式) 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成立犯罪的要求) 事后受贿是否构成受贿罪? 家属受贿问题甲的行为是无罪、贪污罪、还是受贿罪?甲的行为是无罪、贪污罪、还是受贿罪?某国有性质的建筑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院与某房地产开发商达成建筑工程设计意向,由前者为后者设计建筑图纸。该设计院为此成立了一个项目组,并派组长甲与发包方就设计价格进行谈判。某日,甲与开发商经理乙专门就此进行谈判,经过协商,双方均同意设计费用为每平方米13元,但乙随后提出,希望设计院在1个月内设计出图纸。甲指出按照正常程序不可能在1个月内设计出来,除非发包方提供加班费。乙说开发商只能给13元每平方米,但可以在这个范围内想办法。最后二人合议,在协议中只写10.5元每平方米,剩余2.5元由甲处理。总共设计面积大约20万平方米,开发商将210余万元划入设计院的帐户,另外的50万元通过现金分几次交给甲,甲以加班费的名义发给具体设计人员共计5万元,剩余45万元嫌疑人占为已有。 按:这个案子在实践中争论很大,其中有一个原因是,目前建筑设计市场比较混乱,而且竞争也很激烈,设计院与开发商签订设计合同时没有一个确定的收费标准,收8块10块20块都是合理的,而且对于设计院来说,多一份合同多一份收入。因此,案例中的50万元的性质到底是否属于设计院所有,有争论。行贿罪行贿罪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行为方式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法条法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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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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