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流程
示意图
流程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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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查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资料查验通过后且清结税款已入库的,综合服务窗口按要求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清结算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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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一份)。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未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且清结税款已入库的,当场办结。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编码
双定户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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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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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法人(业主)
办税人员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注销原因
批准机关名称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核准人
核准日期
分支机构情况
分支机构
纳税人识别号
分支机构
纳税人名称
注销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
系统内标志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情
况
审批意见:
审批机关(公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审批结果(批准或不批准)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办税服务厅
综合服务窗口
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