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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下的美国和欧洲反倾销法及我国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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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下的美国和欧洲反倾销法及我国的对策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2年第8卷第1期 JOURNAL OF CHONC,QING UⅫVEl龃 S Scictme~Edition)vd.8 No.1撇 WTO下的美国和欧洲反倾销法及我国的对策 阮兢青 ,王 建 (1.浙江省温岭市工商局,浙江媪岭 317500;2.重庆市国税局,重庆 400015)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veto)反倾销守则最终将世界范围内的反撷销立法与实践统一起来。然而,作为反倾销措施适用最 多的美固与欧共体.其国内立法和县俸司法实践仍有很戈不同.加上新的...

WTO下的美国和欧洲反倾销法及我国的对策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2年第8卷第1期 JOURNAL OF CHONC,QING UⅫVEl龃 S Scictme~Edition)vd.8 No.1撇 WTO下的美国和欧洲反倾销法及我国的对策 阮兢青 ,王 建 (1.浙江省温岭市工商局,浙江媪岭 317500;2.重庆市国税局,重庆 400015)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veto)反倾销守则最终将世界范围内的反撷销立法与实践统一起来。然而,作为反倾销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适用最 多的美固与欧共体.其国内立法和县俸司法实践仍有很戈不同.加上新的反顿销守则在诸如反规避措施的规定上未达成一致 意见。因此,在夸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反顿销守曼4将与各国国内立法与实践并存,这在度倾销措施日益成为簧易保护主叉者 首选手段的固际经济环境中显得曼为重要。 关键词.-~ro反倾销守则;欧美反颧销法;我国外贸出口 中圈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 c20(Y21014~0-05 The Anti-dump Law in USA and Europea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WTO and Our Coun try’S Coun termeasures RUAN Jing-q ,WANG Jian: ( .Bureau ofIndmoy Busbu~,IF~/ngCity ofZhe.iinngProvince,IFenling317500,O,b,a; 2.BureauofNational Taxofc 加g却 ,( 舛 400015,Chim) Abstr~ :The anti-dumpl_e 嘲 of咖 皿 the anfi-dmnp ;i8l 邮 and praeteeinthe v,orld.Butin USA and European Eeo- ilFo~lic ca珊 ty,theinternalk豳 蛆 is differentfromthe ctmeretejud~eial practice Newant-dump re afior~have~’t holdtheidentical ∞ theanti-dump raeasun~,8o、in along od,the -ckwap regulafior~蚰d varlom co~uy’sinternal1eg 0Il砌 exist side side, Bismoteimpo~antforthefiringsthatthe anti-dumpw have becomethe6 choiceofthe Pe。p1ewho onthe~-ade pl啦 e’ 。il佃 ill1~ r the international econoofic circumstance. K w0rds:anti—dump regulation 0f肿 ;anti—dL np law of EIⅡ℃ aI1 and America~fore~ trade expottatic~ 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达成了新的“反倾销守则”,全称为 (关于执行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以下简 称新守则)。它在欧美国家多年的反倾销立法与实践的基础 上,对“东京回合”后达成的 反倾销守则”作了全面修改与补 充,提高了透明度和法律上的预见性,加强了程序要求,在各 个方面强化了反倾销的纪律。新守则最终将世界范围内的 反倾锖立法与实践统一起来,大体上改变了各国各行其事的 作法。从总体上来说,新守则顺应了美国与欧共体在反倾锖 措施的立场,是两者现行反倾销法的结合与补充。除个别条 款外,新守则基本上倾向进口国的利益,顺应了贸易保护主 义的需求。由于在当今的世界贸易发展中,双边主义或单边 主义的各种数量限制措施、“灰色区域”措施受到了有力约 束,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减少,尤其是进口配额及许可证的逐 步取消,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者都认识到反倾销措施是控制 进口的一种有效、便利的手段。 新守则在主要条款上采用了美国与敢共体的立法与实 践。这两个经许实体在反倾销立场上趋于一致,但是,经跻、 政治利益的差异以及立法、司法体系的差别使得两者在反倾 销措施的具体实践上仍有很大不同,加上新守则在诸如反规 避措施等方面尚未达成共识,各国仍将按其国内法自行规 定。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美国与敢共体的国内立 法与实践仍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 、新守则是美国与欧共体现行反倾销法的结合与补充 (一 )倾销 的确定 倾销在贸易法上是指“如果某产品从一国向另一国出 口,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其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国内消费 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即被视为倾销,即低于正常价值进 人另一国商业领域”(摘自《若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 掷定)第2条第l款)。在这一定义上,新守则基本上维持了美 国与欧共体的规定。 ·收璃日撼:2001a39-10 作者筒介:阮兢青(1972一),男,浙江温岭人,温岭市工商局干部,主要从事竞争法研究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阮兢青.等 WI'O下的美国和欧洲反倾销法及拄国的对策 6l 标准的限制。第一.对使用国内销售价作为正常价格的场台 作了限制,“如果出口国国内市场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不存 在相似产品的销售,或由于特殊的市场情况或由于在出口国 国内市场销售量较低”(摘自(关于执行]994年关贸总执定第六条 的掷定>第2条第1款),则该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格,而应使用 有代表性的向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在这一限制性 规定中.“特殊的市场情况”指的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般来 说指的是社会主义国家 西方国家认为,一个非市场经济国 家的国内商品价格调整是在国家指令下进行的,不能真实的 反映商品的真实价值。新守则在确定一个国家的“特殊的市 场情况”的标准上未作规定.由各国自行处理。歇共体的作 法是直接列出名单,其中包括中国。而美国则有一个“客观 标准 .根据 1988年颁布的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非市场 经济国家由美国商务都确定,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 原则运转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不反映商品的公平价值的任 何国家。它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货币同其他国家货币的 兑换程度;(2)政府与工人在工资上自由谈判的程度;(3)外国 公司举办台营企业或其他投资被允许的程度;(4)政府对生 产资料所有或控制的程度 ;(5)政府对资源分配以及对企业 在价格、产量决定权上的控制程度;(6)主管当局认为适当的 其他因素。根据这一标准,美国仍将中国列为 非市场经济 国家 ,但近几年也略有松动,开始将中国的部分企业列^市 场经济条件下运行,只要符台一定条件:除了对“非市场经 济”的国内销售价作为正常价值进行限制外,新守则还对在 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量低的价格作了限制,这早在美国与欧 共体的立法中就有体现,但却首次在国际条约中作了规定。 至于“销售量低 的标准,新守则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被调查 的产品在出口国消费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该产品向进口国出 口的5%,即该国内市场价格可作为正常价值,否则就不能。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出口商通过以低价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 售很少的方法,人为地制造虚假价格.而使得价格比较时降 低倾销幅度或使倾销不存在。第二,对低于成本的销售作了 规定:“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相似产品的销售,或者向某第三国 的销售,其价格如果低于每单位(不变和可变的)生产成本加 上管理费、销售费和其他一般费用,如果当局确定这类销售 在长时间内(通常为一年,但不得少于6个月)大量销售,但 价格不能弥合期间内的成本,则该价格不被视为正常价格。” 而大量的低于单位成本销售指各笔交易的加权平均售价低 于加权平均的单位成本,或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量高于用来 确定正常价值的交易量的20%。新守则还规定如果低于成 本的售价高于调查期(通常为6个月)的加权平均成本,则该 价格不得被视为在台理时间内不能弥台成本的价格,也即可 以作为高于成本的正常价格。新守则对计算成本各项费用 及利润的方法和依据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将低于成本销售 视为倾销最早为美国所采用,此后为欧共体及其它西方国家 采纳并日益成为西方国家衡量倾销的标准。l氐于成本倾销 纳入国际条约将衡量倾销的方法 由过去的价格与价格 的比 较改为价格和成本的比较。今后.生产成本将是衡量倾销的 唯一标准 据美国商务部估计,发生在美国的反倾销案件中 印%涉及低于成本销售。但是.这一规定将刺激反倾销案件 的增加,因为进口国申诉人会根据自己的生产成本推断出口 商低于成本销售.这对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尤为不 利。此外.生产成本是随着规模经济的不断扩大而降低,但 进口国主管当局却很少考虑这一点。欧共体和美国对日本 的半导体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及至征收反倾销税就没有考虑 生产成本下降的问题。 倾销的确定的另一个方面是如何进行价格比较。新守 则规定:比较应基于相同的贸易水平.通常是在出厂价的水 平,尽可能以相同的时间内的交易进行比较。应根据每一案 件的具体情况,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作调整,包括销售 情况和条件、税收、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性等方面的差异. 以及任何影响价格比较的其他差异。新守则规定了三种方 法,可由当事方选择使用:第一.用加权平均的正常值同所有 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比较;第二,正常值与出口价 格以透笔交易为基础进行比较;第三.如果出口价格因不同 进口商、地区或时间差距较大,进口国可以用其所计算出的 加权平均正常值与每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上述三 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对出口商有利.因为在比较时它将出口 价格高于正常值的销售也纳^ 比较,而后两种方法 比较含 混.很可能导致进口国主管当局排除这些不存在倾销的销 售.这对出口商是不公平的。新守则这一规定,使得各进口 国有了更大更台法的自由裁量权 .对进口国有利。 (:)损害的确定 进口国存在工业损害是对一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 施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新守则对损害的定义与美国和欧共 体的规定及以往的国际条约没有变化.即对某一国内工业的 实质性损害.对国内工业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是对某一 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损害。 确定工业损害由于需要对各项经济指标的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进口国 主管当局有相当太的自由裁量权,新守别进一步加强了反倾 销的纪律,作了新的规定:对损害确定应根据积极的证据作 出,并且包括对下述两方面的客观审查{第一,倾销产品的进 口数量和倾销产品进口对相似产品国内市场价格造成的影 响;第二.进口的该产品对相似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的必 然影响。此外 .新守则还吸收了美国的立法与实践 ,首次引 用了累积评估的概念,如果反倾销调查同时涉及来自一个以 上国家进口的产品时,调查当局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累积评 估这些产品的影响。一方面,来自每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的 倾销幅度大于微不足道的倾销幅度(2%),并且从每一国家 进口的产品数量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大于进口总数 3%); 另一方面,如果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产品互相竞争,并且进 口品与国内相似产品也竞争,那么累计评估进口产品的影响 就是恰当的。新守则还规定.如果来自几个分别低于3%的 出口国的倾销产品总量超过进口国进口该产品的7%,则该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重庆大学学报(杜会科学版) 211o2年第 8卷第 1期 另一方面,如果来自不同国家的进121产品互相竞争,并且进 121品与国内相似产品也竞争,那/厶累计评估进口产品的影响 就是恰当的。新守则还规定,如果来 自几个分别低于 3%的 出口国的倾销产品总量超过进口国进口该产品的7%,则该 进121国可视来自每一个国家的进121量为不属“可忽略不计 的数量。累计评估的概念使得一些产品小规模进入进口国 市场的出121商卷人反倾销案件。 在审查进121倾销产品对所涉及的国内工业的冲击方面, 新守则规定应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相关的经济因素和指数 进行分析,包括销售量、利润、产量、市场占有率、生产率、投资 收益、设备能力及利用状况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 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对资金流动、存货、就业、工资、增长 率、筹措资金及投资能力等方面或潜在的负作用。同时必须 证明倾销产品与国内工业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以当局 所拥有的全部有关证据为基础。当局还应排除那些在同一时 间内对工业造成损害的除倾销产品以外的其他已知因素,这 些因素包括以非倾销价格进121的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的 碱少及消费模式的改变、限制性贸易作法和外国与国内生产 商之间的竞争、技术的发展、出121行为的影响及国内工业的生 产率。审查非倾销因素给了出121商抗辩机会。在 1992年金属 钙一案中,欧洲法院就认为欧委会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调查搞 清原告遭受损害的原因。欧方进121商(主要用户)抗辩说,由于 原告方拒绝向其提供该产品.迫使其不得不从别国进121,原告 从而遭受的损害完全是自己造成的,不能归咎于进 121产品。 同时原告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因此造成的工业损害与进121 产品没有因果关系 欧洲法院接受了抗辩。 在确定实质性损害威胁方面,新守则规定t应根据事实, 而不是仅仅根据宜称、猜测或极小的可能性。倾销将导致损 害情况的发展必须是能预见的,并且必须是迫在眉睫的。同 时,新守则还明确规定了确定实质损害威胁的因素。 最后,在损害的确定上,还应对国内工业作出定义。新 守则和西方国家规定大体相同,即国内相似产品的全部生产 商.或那些合计产量占全部产量的绝大部分的生产商.并且 排除了与出121商或进121商有关联的生产商,同时也对特殊情 况下某一市场区域内的生产商可被视为独立工业作了规定 但是,在“相似产品”的确定上,美国与欧井体的司法实践仍 与新守剐的原则性规定有很大出入。新守则规定.相似产品 应技解释为相同的产品,即在所有考虑的方面都与该产品相 似。在缺乏这一产品时,指某种虽然各方面不尽相同.但具 有与该产品非常类似的特性的其他产品。欧共体的反倾销 法的定义与此相同。而美国(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则规定。 类似产品,即该产品与其相似,如无此种产品,则应包括其品 质、用途非常近似的产品。如果按照美国的解释,“非常近似 的产品”即“同类产品”则随时可找到。而且,产品的品质、用 途也被联系起来,则那些与倾销产品相竞争的产品也包括在 内了。例如在英国出121到美国的扩音器一案中,美国国际贸 易委员会认为,任何工业,如因这种扩音器低于公平价格销 售而受到损害,都可调查。这样,一切与扩音器用途相近的 工业均可视为相似产品的国内工业。而在美国对中国铅笔 的反倾销指控中.美方将所有具有“ 某种硬质材料作外壳 可在某种表面作记号”物理特征的产品统统纳人相似产品范 围,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但新守则在此仅作了原则性规 定,具体实践仍由各国主管机构自由裁量。在“相似产品 的 确认上,出121商仍尽可能使用“交叉弹性需求”的概念进行抗 辩。在“布朗鞋业公司”一案中,大法官裁定说“一个产品市 场的范围取决于对合理交换性的利用或对产品及其替代品 之间交叉弹性的需求。”在此寨中,法院认为男鞋、女鞋、童鞋 的“每种产品在原则上不存在竞争.因为它们都有其 自身的 特征”。可见,产品之间是否相关和“相似”,应当考虑它们之 间是否存在交叉弹性需求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竞争与互补 的关系。所谓交叉弹性需求是指一种产品的需求弹性的变 化受到另一种产品需求弹性变化的影响的敏感度。如果不 存在交叉的弹性需求,则意味着一种产品的需求并不因为另 一 种产品的价格变化而变化,也即不是“相似产品 。应该 说.这个判断标准较客观合理地确定了“相似产品”。 在实际的反倾销案件中,损害的因果关系和“相似产品” 的确定往往是案件的关键.出121商仍重点加以应对。 (三)反颧销案件的程序 新守则根据西方国家的实践,在反倾销案件的程序方面 规定更加严格,尤其强调事实和证据 新守则第 5条第 2款 规定:申诉应包括下列各项证据:(1)倾销;(2)本协定所解释 的损害;(3)进121倾销产品与宣称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简单的断言和无实质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的有关证据都不能被认为是充分 达到了本款的要求,同时还规定了申诉所应包括的资料。 在申诉人的资格上,新守则作出了一个美国与默共体均 未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有所体现的规定:进121国主管当局在 对反倾销立案时要审查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商对一项申诉的 “支持与反对的程度”,确定申诉是否真正代表国内工业的意 见。如果支持或反对一项申诉的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商集体 产量超过国内生产总量的50%,则该部分生产商可视为代表 国内工业 同时,在任何情况下,提起反倾销申诉的生产商 的集体产量必须高于总产量的25%,否则不予立案。也即一 项申诉必须有占总产量 25%以上的生产商提出,且段有占总 产量50%的生产商反对,才能立案。这个标准显然是稂低 的.明显维护进 121国工业。 新守则在证据责任的规定方面更加严格,基本上采纳了 美国与欧共体的作法。(1)进121国主管当局有权要求出121商 提供与调查有关的资料;(2)121头证据无效,必须为书面证 据;(3)问题单在收到 30天内必须完成;(4)向对方当事人提 供非机密资料;(5)进121国主管当局立案后尽快通知出121国 政府及生产商;(6)听证会向所有利害关系方开放;(7)对保密 材料要提供非保密概要;(8)应实地核查证据;(9)正式引用 “Ilia”概念(Besti~'ormatimaara ble),即最佳获得资料;(10)披 露义务;(11)分别税率,即对不同出121商征收不同税率。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阮兢青,等 wr0下的美国和欧洲反倾销法及我国的对策 在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其它方面,新守则的临时措施和价 格承担及反倾销税的征收基本延用西方国家的规定;在反倾 销税的征收期限上,新守则引进了欧共体的 落日条款 ,即 反倾销税自征税之 日或最后一次复审之日不得超过5年。 但5年期满进口国要进行复审,出口商仍要参加,否则将继 续征税。复审在l2个月内结束。1982年中国的苯酸在欧共 体被征收34.2%的反倾销税,到 1987年5月敢共体生产商再 次起诉,结果“落日条款”并覆有使征税自动终止,我国苯酸 被继续征税。 最后,新守则在司法复议方面作了新的规定:本协定各 成员的国内反倾销立法应包括对裁决和第 l1条规定的复审 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仲裁和行政裁决的规定,或者对上述 行为迅速进行评审的法律程序。执行上述职能的机构应完 全独立于负责作出裁决或进行复审的当局。 (日)反规避措施 最早的反规避措施始于 1987年 6月,是关于在所谓的 “螺丝刀活动”中将反倾销措施扩延至产品的部件。1987年6 月 22日。欧共体通过了一项新的规定.为了防止有人规避其 成品征收反倾销税,亦可对使用进口部件或材料在敢共体内 组装或生产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条件是 螺丝刀活动 必须 与公司紧密相关。所谓公司.是指那些在开征成品反倾销税 之后被征收了反倾销税,并且已经确立了或者大大增加了业 务活动的公司。此外 ,从已经征收最初反倾销税的国家进口 的部件必须占成品价格的6o%以上,也即成品的国内生产成 份(或第三国成份)必须在 40%以下。按此规定,欧共体在 1987--1988年对电动打字机、电子秤、挖土机、复印机展开调 查,所有这些产品都是由敢共体内与日本有关的公司组装或 生产的。1988年4月.欧共体理事会决定对5个公司征收反 倾销税。这是欧共体也是世界上首次对规避行为作的征税 措施。目前,欧共体反倾销条例第 13条第 10款规定:敢共体 委员会可对在欧共体内组装或制造的并被投入共同体商业 的制成品征收固定反倾销税。 欧共体对组装产品征税的条件是:(1)出口商与欧共体 的生产商存在联营关系;(2)在时间要求上,欧共体规定要视 开始对出口商制成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之日起.在欧共体内相 似产品的组装、生产业务是否大量增加;(3)来自被征税国家 零配件的价值必须超过60%;(4)其他条件,也即欧共体出现 的各种成奉以及研究、发展等因素 此外,由于“零件倾销”涉及到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零 件价值比较问题,因此,确定零件的原产地是确定倾销是否 存在的重要因素。敢共体 EEC802/68条例规定:“一项产品。 如果生产涉及到两个或更多国家,应视其来源于其最后实质 性的、在经济上证明是合理的加工或履行生产的国家,而且 加工或生产是在专为此目的而装备的设施中所完成,并且在 {目I造中生产出了一项新的产品或代表制造的一个重要阶 段 ”由此可见,一项产品即使最后在敢共体内完成,也不一 定取得欧共体产品待遇。而且,条例还规定:如果一项加工 设施或工业有理由推断其建立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规避欧共 体或成员国的适用于特定国家之货物的规定,则不视该货物 为生产国之货物。该条约目的在于防止出口商在第三国生 产货物以逃避欧共体或成员国对其采取的措施。 欧共体对出口商规避行为的立法对美国的反规避立法 起了促进和参考作用,美国的《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对反规避 措施进行了立法。反规避措施主要针对下列情况:(1)反倾 销税扩展至在美组装或制成的产品的组装件或原料;(2)产 品在第三国加工或组装,然后出口到美国;(3)轻微改变产 品,即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未作“实质改变 而规避反倾销 税:(4)后期发展产品,这在美国电动手提打字机一案中首次 适用。美国贸易法规定,如果一项后期发展产品在一般物理 性能、消费者对产品的期待、使用目的、销售渠道、 宣传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保健知识宣传1冬季预防流感知识宣传手足口病防知识宣传森林防火宣传内容 广告 及展示的方式与前期被征反倾销税的产品相同,则也要纳入 征税范围。 在原产地规则的问题上,美国仍适用 实质改变”的原 则,即产品的本质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此外,随着各国贸 易保护主义的发展及反倾销措施的大量适用,在反规避中适 用一个新的、标准更高的原产地规则,而在一般货物贸易中 适用另一套原产地规则,这是目前敢共体和美国法律的一个 新特点。 美国通过其规定的反规避措施与欧共体的法律相比更 为复杂、全面,几乎堵住了出口商的各种规避方法。但是,美 国与敢共体越来越多地适用反规避措施也引起了各出口国 的反对。在前面提到的“螺丝刀活动”一案中,日本就在关贸 总协定反倾销委员会争论说,欧共体的反规避规定不符合关 贸总协定:(1)没有作任何调查以确定与进口部件有关的倾 销和损害;(2)如果来自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的部件的价值 超过所有其他部件的价值的一定比例即征税,则该规定用意 在于起一种与本地成分要求相似的作用,不符合关贸总协 定;(3)只对与巳征收反倾销税的外国公司有关的制造商征 税,而不对国内制造商征税,即使这些公司使用相同的进口 部件,日本认为这是歧视性内部税,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国民 待遇原则;(4)日本不同意敢共体的论点,即声称新规定有蓑 贸总协定20条D款作法律依据,该款规定:关贸总协定不得 妨碍任何签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不与关贸总协定相抵 触的法规和条例得到遵守。因为新法规违反了关贸总协定, 美国的反规避税的对象不同于敢共体的零部件组装的制成 品,而是被征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这虽然避免了敢共体 的问题,但是却发生了制成品与零部件是否为 相似产品”的 问题。 由此可见,美国与欧共体的反规避法规超出了关贸总协 定的规定。新的W'ID反倾销守则,由于美国和欧共体为代 表的贸易保护太国坚持更严厉的反规避措施,遭到各出口国 反对,因此新守则未作规定。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美国 与欧共体仍将继续适用国内法对出口商的规避行为作出严 厉措施。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重庆太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oo2年第 8卷第 1期 二、美国与欧共体在实践中适用反倾销法各自的特点 新守则在立法上将美国与欧共体的反倾销法大体上统 一 起来,但是,政治、经济的差异仍使这两者在具体实践方面 有很大不同 从法律范畴方面看,美国的反倾销法属国内法范畴,而 欧共体的则是国际法范畴。从立法目的方面看,美国侧重于 强调政治利益,这与其全球战略相关,这就表现在美国更多 地使用反倾销措施对付那些在政治、经济领域现有的(如日 本)和潜在的(如中国)的威胁。总体说来,美国的反倾销法 以保护本国工业、维护其世界领导地位为导向;而欧共体则 侧重强调经济利益,这与其在世界上的地位相适应。大体说 来,欧共体主要将本地区的工业、消费者、使用者的利益总体 考虑,将其反倾销法作为一项商业政策使用。从立法体系方 面看.美国是国会立法,此外,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条 例和司法判倒也可适用,其任意性较大,很难掌握标准;欧共 体立法是各成员国协商谈判,由理事会决定,确定性强 从 政府干预程度方面看,美国明显强于欧共体。从执行机构方 面看,美国为双轨制,由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共同执行; 欧共体则为单轨制,由欧共体委员会单独执行。 由于在反倾销案件的实际进程中,进口国主管当局的自 由裁量权相当大,因此,新守则的规定虽然详细、严密,但仍 是个原则性规定。中国在进行外贸活动中,应根据这两个经 济实体具体实践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对策。 三、WTO反倾销守则对中国外贸出口的影响殛对策 新守则大体上吸收了美国与殴共体的反倾销法,它更多 地体现了西方工业国同时也是进口国的利益。对于中国这 样一个贸易出口大国或其它涉及反倾销案最多的国家来说, 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因此,正确适应新守则是中国外贸出口 的当务之急。 新守则使得反倾销措施更加完善细致,使用便利,因此, 必须全面认识新守则的实质和影响。(1)新守则仍坚持“特 殊的市场情况”这一规定.在反倾销案件中适用“替代国原 则 .而进口国主管当局往往采用一些完全不合理的“替代 国 ,且不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使得计算成本与实际成本严 重不符。例如中国产品在欧共体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就曾 使用美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及诸如韩国、香港这 些经济腾飞地区作为“替代国”。在中国出口到美国的蘑菇 一 案中,美国商务都拒绝减去替代国印度尼西亚使用空调的 生产费用,而完全不考虑中国的蘑菇是 自然生长。尽管近年 来美国已开始对中国采用 经济转型国家”,即采用对类似波 兰的规则,但待遇仍然不公平。(2)新守则在关于低于成本 倾销的规定。其成本由进口国主管当局使用自己的资料推 算,且往往加上不台理的利润、管理费用而不合出口国的实 际国情。倒如美国规定利掴率为8%,行政开支 10%,这使得 推算成本大大高于实际的成本,从而被控倾销。而且对于中 国这样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来说,成本计算更 显不合理 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成本(原料、工资等)耍高于 西部落后地区的散倍之多,加上中国出口以传统商品为主 成本主要体现在原材料和工资上 (3)新守则引进了“累积 评估”的概念,这使得中国一些新开发的剐走出国门的产品 即被卷入其他的反倾销案而丧失市场。(4)新守则在程序方 面的规定更加严格 申诉的标准降低,加重了出口商的应诉 和举证责任,这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尤为不利 (5)由于反规避措施未达成协议,固此各国仍将使用其国内 法,而反规避措施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反假销案中,而且它 对中国进行海外投资和中国通过香港的 轻微改变产品 的 转口贸易构成威胁。 采取切实的措施 ,解决或缓和西方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 的反倾销制裁已经是不容忽视的同题。从宏观角度上看,应 该作好如下工作:(1)以进人世界贸易组织为契机,改变目前 我国在国际经济环境中的地位。(2)继续努力推进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改革.争取早日在国际上成为“市场经济”,取得市 场经济国家待遇。尤其应注意创造条件早 日使人民币成为 自由兑换货币,这样既是成为“市场经济 国家的条件,又有 利于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价格体系,同时也防止企业不顾 成本盲目“刨汇”。(3)加强与进口国政府、贸易管理部门和 有关产业的联系,尽可能通过谈判、游说或者价格承担解决 争端.同时坚持西方国家修改对我国不公平的法律。(4)制 定好出口价格和出口政策相协诃,加强对出口数量的宏观控 制。从具体实践方面上,第一.普及反倾销知识。外贸出口 单位必须避免一味压价争抢市场的行为。第二.加强海外市 场调查,收集反倾销信息.尽可能避免各公司同时进入某一 外国市场。第三,一旦产品遭到反倾销调查,则应该认真对 待,积极应诉。按时填好问题单,聘请律师抗辩,选好替代 国,注意与进口国主管当局配台,并且尽可能进行市场经济 的抗辩,尤其是对美国,要争取对方按市场经济对待中国的 某个生产部门,这是取得公平待遇的问题。第四,加强国内 立法。制定必要的规定,从而使出口企业在出口行为和案件 的处理上加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第五.完善我国外贸管理体制。根据我 国目前的情况,应建立起以中国各进出口商会为核心的。、受 政府指导的、各出口企业积极支持的预防和处理反倾铺案件 的工作体制。 反倾销在西方国家已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一项工具,是 他们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工业的主要手段。因此,认真对待 这一问题 ,采取各种手段避免倾销的指控,以及一旦发生反 倾销案件.能积极努力处理好,争取不征或少征反倾销税,这 不仅对出口企业有利,也有利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中 国出口产品及出口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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