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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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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科工二司[2003]169 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核应急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委组织编制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现 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03 年 02 月 28 日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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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科工二司[2003]169 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核应急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委组织编制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现 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03 年 02 月 28 日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演习(以下简称核应急演习),加强和保持所需要的应急准备与 应急响应能力,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和国家 核应急组织的核应急演习。其他核设施核事故应急演习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队组织的核应急演习。 第三条 核应急演习应贯彻周密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精心组织、统一指挥、大力协同的原则。 第二章 核应急演习的目的、分类和频度 第四条 核应急演习的目的是验证和评价应急组织的综合应急响应能力,进而检验和提高应急计划 的有效性和应急准备的完善性。 计划安排任何类型的核应急演习,应首先明确演习的具体目的,将其逐一阐述清楚,并保证其实现 与否是可以判断和衡量的。 第五条 为便于管理和组织,根据演习的具体目的和所涉及的范围与内容,可将核应急演习分为以 下三类: (一) 单项演习,即目的在于验证、评价和提高特定应急响应人员的具体操作技能与响应能力的 演习,这类演习也称练习; (二) 综合演习,即核电厂营运单位、省核应急组织或国家核应急组织的所有(或部分)组成单 位(或队、组)按照预定的演习情景协同进行的演习,这类演习的目的是验证、评价和提高应急组织 的综合响应能力,加强其各组成单位(或队、组)的响应配合能力; (三) 联合演习,即国家、省和核电厂营运单位三级核应急组织或其中某两级核应急组织按照统 一的事故情景和相互协调的演习情景联合进行的演习,其目的是验证、评价和提高三级(或两级)核 应急组织的整体响应和协调配合能力。 第六条 核应急演习的计划安排和各类演习的频次,应保证在 3~5 年的周期内应急组织的主要组成 单位(或队、组)和接口关系、应急计划中所规定的基本响应功能都能通过演习得到检验和评价。 第七条 各类核应急演习应按下列频次要求进行计划和安排: (一) 国家核应急组织的综合演习,一般每 3~5 年进行一次;各种单项演习,一般每 2~3 年进 行一次,但通信演习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 省核应急组织的综合演习,一般每 2~4 年进行一次;各种单项演习,每 1~2 年进行一次, 但通信演习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综合演习,每 1~2 年进行一次;各种单项演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但 通信演习应有更高的频次。 (四) 核电厂首次装载核燃料前,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组织进行一次场内、 场外核应急演习。 (五) 联合演习,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由有关方面协商安排。 第三章 核应急演习的组织 第八条 联合演习由国家或省核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电厂营运单位参加。国家、省和核电厂 营运单位核应急组织的综合演习,分别由相应核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种单项演习由有关业务部 门或应急专业组织负责组织。 第九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主管部门应对各自所负责的核应急演习工作作出 年度安排,组织编写年度核应急演习工作计划。 国家核应急组织的年度核应急演习工作计划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组 织编制。 第十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和省核应急主管部门应将其年度核应急演习工作计划上报国家核应急主管 部门,并应相互通报;国家核应急组织的年度核应急演习工作计划涉及省或核电厂营运单位的部分, 由国家核应急办向有关省核应急主管部门或核电厂营运单位通报。 上述报告或通报每年应在 3 月底之前完成,以便必要时由国家核应急办进行计划协调。 第四章 核应急演习计划的编制、审评与审批 第十一条 进行任何类型的核应急演习,演习的组织者均应结合有关应急计划和实施程序,组织编 制周密的演习计划(或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演习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演习的具体目的与要求,时间安排,参加单 位和人员,事故情景与演习情景,演习的监控,演习的评估,安全考虑,以及所需资源等。 事故情景应模拟预计可能发生的严重事故谱中某一事故及其事件序列。演习情景应以事故情景为基 础,根据演习的具体目的和便于演习的实施进行编制。在演习计划或方案中,应将两种情景对照列出。 第十二条 国家核应急组织的综合或联合演习计划由国家核应急办组织专家审评,经国家核应急协 调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领导审批。 国家核应急组织成员单位的单项演习计划由有关部门审批,报国家核应急办备案。 第十三条 省核应急组织的联合演习计划和综合演习计划一般由省核应急办公室、国家核应急办分 别组织专家审评,省核应急委员会审批,并报国家核应急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惊动公众、跨区信息通 报和支援、军队参与的演习,省核应急委员会应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审批。 省核应急组织成员单位或专业组的单项演习计划由省有关部门审批,报省核应急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综合演习计划由核电厂营运单位组织专家审评,核电厂营运单位的主 管领导审批,报国家核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单项演习计划由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核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 核应急演习的准备 第十五条 演习的组织者应根据不同的演习类型与规模,建立相应的演习组织领导班子,以保证核 应急演习准备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确保演习目的的实现。 第十六条 演习的准备工作应包括文件编制、组织安排、人员培训、设施与设备准备、后勤与经费 保障等。必要时,可进行预演。 第十七条 演习的组织者应明确各类参演人员(包括演习人员、监控人员、评估人员和其他保障人 员等)的职责、任务和相互关系。 第十八条 应做好有关的公众信息与宣传工作,同时要做好与新闻界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沟通工 作。 核应急演习一般应在不惊动公众的情况下进行。如需公众参与,参与的人数应尽可能少,并应在演 习前做好动员、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应根据演习计划做好应付演习过程中万一真正发生事故或出现其他意外事件的准备。 第六章 核应急演习的实施 第二十条 核应急演习应按批准的演习计划和计划中规定的实施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核应急演习的实施方式可由初级到高级分为以下三种: (一) 初级方式 根据演习的具体目的和选定的事故情景,事先编制好演习情景和响应程序的详细 说明(脚本);演习时,演习人员根据演习情景的信息与指令按照脚本进行响应操演; (二) 中级方式 监控人员可在演习过程中临时调整演习情景的个别或部分信息与指令,使演习人 员根据改变了的信息和指令自主进行响应; (三) 高级方式 不事先编制演习响应程序脚本,事故情景与演习情景由监控人员掌握,事先只向 演习人员通告事故情景梗概,演习过程中,演习人员根据演习情景的信息与指令,依据应急计划和有 关实施程序自主进行响应。 第二十二条 核应急演习过程中,演习指挥中心应按照所制定的演习情景的事件进程向演习人员发 送相应的信息和指令;演习人员应根据所接受的信息和指令到位和响应;监控人员和评估人员应观察 和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演习人员的响应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核应急演习应在监控人员的监控下进行,以保证安全有序地模拟并遵守演习情景的进 程。监控人员在演习过程中一般不应直接干预演习的进程,但当演习可能或已经偏离演习的目的和进 程时,或可能发生某种危险时,则应进行干预或引导。为了达到预期的演习目的,监控人员可在演习 过程中调整或改变演习情景。 第二十四条 演习过程中,评估人员、观察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和所有非参演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预或影响演习的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事故情景与演习情景的设计人员以及演习计划的编制人员,一般不应作为演习人员参 加演习,但可作为演习的监控人员或评估人员。 第七章 核应急演习的评估与总结 第二十六条 对任何类型的核应急演习,均应进行评估。评估分外部评估和演习组织的内部评估。 外部评估应于演习结束后即做出初步评估总结,尔后提出书面评估报告。演习组织的内部评估可结 合演习总结进行。 第二十七条 应对所有应急响应岗位和人员的响应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的标准一般可分为下列四级: (一) 优 能在规定时间内正确进行所要求的响应,协同配合好,无失误,或虽有小的失误但未影 响演习的正常进行。 (二) 良 能在规定时间内较好地进行所要求的响应,有个别较大的失误,但未影响本人和(或) 他人完成响应任务。 (三) 中 有一些较严重的失误,但尚能完成预定的响应任务。 (四) 差 有重大失误,严重影响或无法完成预定的响应任务。 第二十八条 评估人员应掌握事故情景和演习情景,熟悉被评估岗位和人员的响应程序;演习过程 中,应按照评估项目进行观察和记录;演习结束后,应根据评估准则对评估项目作出评估,以便进行 评估总结。 第二十九条 核应急演习的组织者应在演习结束后组织参加演习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演习总结,在总 结成绩、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应急计划和改进应急准备的建议,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该报告应作为修订核应急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和省核应急组织的综合演习或联合演习的总结报告,应在演习结束后一 个月内上报国家核应急主管部门。国家核应急组织的综合演习或联合演习的总结报告由国家核应急主 管部门上报国务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 事故情景 指对核应急演习所模拟的某一严重事故情况的书面描述,包括其事件序列、状态 特征、随时间的演变进程等。 (二) 演习情景 指为组织和进行核应急演习,实现演习的预期目的,以事故情景为基础所编制的 演习控制文件,它对事故情景的事件序列和时间进程进行适当剪裁和压缩或扩展,详细说明剪裁和压 缩或扩展后事件的特征与进程,并标明相应的预期响应行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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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建筑/施工
上传时间: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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