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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制度]郑煤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 管理手册 郑煤集团公司 (2011年3月修订) 目 录 一、郑煤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审批制度…………………………………..1 (一)1关于下发《郑煤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审批制度的通知 (二)2郑煤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审批制度 二、10关于进一步加强采掘工作面评价监控管理的通知 13(一)采掘工作面三项评价与重点监控职责表(集团公司) 三、16关于印发《郑煤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的通知 17(一)郑煤集团公司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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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 管理手册 培训机构运营管理手册1项目标准化管理手册碧桂园销售管理手册园林景观工程管理手册人力资源管理手册 郑煤集团公司 (2011年3月修订) 目 录 一、郑煤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审批制度…………………………………..1 (一)1关于下发《郑煤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审批制度的通知 (二)2郑煤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审批制度 二、10关于进一步加强采掘工作面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监控管理的通知 13(一)采掘工作面三项评价与重点监控职责表(集团公司) 三、16关于印发《郑煤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的通知 17(一)郑煤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 17第一章 总 则 20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21第三章 矿井防治水基础 23第四章 水文地质观测与勘探 23第一节 水文地质观测与勘探 23第二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21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29第五章 防治水技术管理 33第六章 矿井防治水 33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33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33第三节 排水系统 33第四节 水闸门与水闸墙 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44 第六节 注浆堵水 46 48第七章 井下探放水 55第八章 疏水降压与底板注浆加固 63第九章 水体下采煤 65第十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 63 33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68第十一章 罚 则 71附录一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72附录二 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 73附录三 垮落带与导水裂缝带最大高度的确定方法 四、75《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主要内容 五、77探放水闭环管理办法 771直管矿井探放水闭环管理办法 782 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矿井探放水闭环管理办法 81附件: 回次探放水总结 83附表: 回次探放水情况汇总表 六、84疏水降压防治水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编制内容 七、86底板注浆加固设计及措施的编制内容 八、87工作面底板注浆加固闭环管理办法 871 直管矿井工作面底板注浆加固闭环管理办法 882 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矿井底板注浆加固闭环管理办法 91附件: 钻场底板注浆加固总结 92附表: 钻场底板加固情况汇总表 郑煤集团技〔2010〕38号 关于下发《郑煤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审批制度的 通 知 郑新公司、嵩阳公司、各分公司、各直管矿井、机关各部门: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措施(设计)审批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机构设置及安全技术管理业务范围,划分安全技术职责及技术责任,对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审批制度修订、补充、完善。 新审批制度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设计审批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郑煤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审批制度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附件:郑煤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审批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措施(设计)审批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机构设置及安全技术管理业务范围,划分安全技术职责及技术责任,对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审批制度修订、补充、完善。 一、集团公司安全技术审核审批职责(直管矿井) (一)地质测量部(地测副总) 主要技术职责:地质勘探、采掘工程地质、资源储量、资源开发利用、探矿权、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矿区测量、矿井采掘工程图等技术管理。 技术审批: (1) 采区(区域)地质说明书 (2) 综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二)生产技术部(生产副总) 主要技术职责:采掘布置、采掘接替、采掘及巷道维修顶板管理、巷道(软岩)支护、机掘、综采等技术管理。 技术审批: (1)综采工作面设计 (2)突出区回采工作面设计 (3)顶板管理评价 (三)防治水技术管理部(地测副总) 主要技术职责:矿区、矿井及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水文物探、水害防治等技术管理。 技术审批: (1)注浆系统设计 (2)探放水设计 (3)底板加固注浆设计 (4)巷道过断层设计 (5 )水体下采煤设计 (6 )承压水开采水害防治设计 (7 )采、掘工作面水害防治评价 (四)通风管理部(通风副总) 主要技术职责:矿井通风系统、监测系统、防尘防灭火系统、放炮、瓦斯地质、防突及瓦斯防治等技术管理。 技术审批: (1)地面抽放系统设计 (2)通风系统改造设计 (3)监测系统改造设计 (4)串联通风 (5 )矿井瓦斯地质图 (6)区域(工作面)消突评价 (7)防突预测、效果检验技术参数 (8)突出区揭煤设计 (9)火区密闭启封 (10)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评价 (11)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六)机电运输部(机电副总) 主要技术职责:矿井机电、运输系统、发供电、机厂设备研制、大型设备等技术管理。 技术审批: (1)矿井及采区排水、供电、运输系统改造设计 (2)矿井主副井提升、强力胶带机、主通风机、工业锅炉等技术改造方案 (3)锅炉、汽机、发电机等主要设备选型及技术改造方案 (4)生产矿井重大工程项目的机电安装项目和安全技术措 施 (5)机电运输安全专项评价 (七)技术中心 主要技术职责: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网络信息、计量、监测技术管理。(总工办):技术研讨、技术论证、工程设计、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核定等技术管理。 技术审批: (1)新技术开发应用研究项目 (2)环节技术改造方案设计 (3)采区方案设计 (4)矿井大型设备技术性能测定分析 (5)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二、集团公司安全技术审核审批职责(非直管矿井) 主要技术职责: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制定、技术项目研究、技术方案论证,技改设计、探矿权、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管理,瓦斯等级、瓦斯地质、防突技术参数管理。 技术审批: (1)矿井地质报告 (2)水体下采煤设计 (3)矿井瓦斯地质图 (4)区域(工作面)消突评价 (5)防突预测、效果检验技术参数 (6)技术开发应用研究项目 (7)矿井技术改造设计 (8)矿井大型设备技术性能测定分析 (9)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10)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三、子公司安全技术审核审批职责 主要技术职责:负责所属矿井安全技术设计措施审核、审批管理,对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的隐患和瓦斯、水害、顶板等重大事故防治评价监控、督导执行。 技术审批: (1)采区(区域)地质说明书 (2)采区方案设计 (3)瓦斯抽采系统设计 (4)通风系统改造设计 (5)监测系统改造设计 (6)串联通风 (7)火区密闭启封 (8)区域防突设计 (9)岩巷揭煤设计 (10)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11)注浆系统设计 (12)探放水设计 (13)巷道过断层设计 (14)承压水开采水害防治(底板加固注浆)设计 (15)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顶板管理三项评价审核审核与监控 (16)机电运输装备专项评价审核与监控 (17)集团公司审批项目内容的预审 四、分公司安全技术审核审批职责 主要技术职责:负责所管矿井采掘作业安全技术设计措施审核、审批管理,对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的完善及安全运行跟踪服务,对采掘工作面瓦斯、水害、顶板等隐患辨识评价、措施制定、监督执行。 技术审批: (1)回采工作面设计 (2)高瓦斯和突出区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3)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 (4)采掘工作面局部防突设计 (5)应急预案 (5)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顶板管理三项评价与监控 (6)机电运输装备专项评价与监控 (7)子公司审批项目内容的预审 五、严格技术措施(设计)审批责任制 按照技术审批职责,矿井、分公司、子公司需上报审批的技术文件按职责必须组织会审,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 审批人员应有岗位资格,必须严格规程、规范、标准、细则等审批依据,实行审批责任制。主审部门要建立设计审批专门记录,审批资料、文件齐全、发放记录完整,督促检查到位,严格设计及措施的执行。 六、严格技术措施(设计)审批管理 按照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对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审批范围,基层单位该报批的措施和设计必须报批。各级生产技术部门接到设计后,按规定立即组织审批,单一部门审批的,两个工作日完成批复。多部门会审的,5-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集团公司、子公司文件批复的,报总工程师批准。环节系统技术改造设计,采区方案设计,水害防治、瓦斯防治等技术方案设计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上报或批复。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评价、水害防治评价、顶板管理评价每月5日前完成会审。所有审批文件,由主管部门负责,在本部门网页上发布,以便安全检查监督,确保技术设计、措施贯彻执行。 七、严格技术措施(设计)执行的监督检查  措施和设计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各矿井和分公司要进行认真组织,集团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安监部门要重点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动。对集团公司、子公司批复的设计工程竣工后,集团公司、子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报告,工程必须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进行生产。 主题词:技术 设计 审批 制度 通知 抄送:集团公司领导 郑煤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 2010年9月8日印发 郑煤集团办〔201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采掘工作面评价监控管理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矿井、郑新、嵩阳子公司及各分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 集团公司实行采掘工作面评价与监控制度以来,对矿井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管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成为集团公司对矿井采掘作业管控的重要手段,根据目前评价监控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严格要求、严肃管理、严明纪律,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严密组织、严格评价,所有矿井所有施工区域所有采掘作业头面必须进行“三项评价”,通过评价和审核才准许施工,对不评价、假评价、隐瞒施工实行责任追究,隐瞒不评矿长负全责;条件不清瞒报假评总工程师负全责;未通过评价、审核而组织施工由生产矿长负全责,超越评价范围施工不制止、不报告安全矿长负全责。 2、严肃认真、严格标准,对地质预测评价要求必须有物探、钻探的资料,对瓦斯、水文等分析有依据;对施工方法及措施评价要求切实针对性,施工方法清楚,执行措施明确;评价的监控重点必须按集团公司要求的瓦斯、水害、顶板监控重点列出明细,落实监控部门、落实监控责任和监控方法。 3、严细实施、严格监控,评价限定的区域、方法、措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出现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分析原因,重新评价;重点监控区域必须逐级责任到人,按照规定定时、定点、定循环逐级报告,子公司、分公司、整合矿井要逐步将评价监控进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网。 4、严明责任、严格考核,直管矿井评价监控考核管理集团公司负责,子公司所属矿井评价监控考核管理子公司负责。各矿井对采掘工作面评价、监控、执行全过程管控负责;各分公司技术部门对所管矿井评价监控技术管理与监督执行负责;子公司技术部门对所管矿井评价监控技术监管负责;集团公司技术部门对直管矿井评价监控技术监管负责,对子公司技术部门评价监控进行技术指导;各级安监部门负责评价监控检查管理、监察管理,对未评价、和未通过评价而违规施工的区域和工作面负责。 各矿井、分公司、子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评价组织确保责任到位,按照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谁监控的原则实行评价监控责任抵押。评价监控必须落实部门、责任到人、岗责清楚、严格监督、严格考核,确保采掘工作面评价监控管理规范有序,实现矿井安全稳定可靠生产。 附件:采掘工作面三项评价与重点监控职责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采掘 评价 监控 管理 抄送:集团公司有关领导 郑煤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 2011年2月16日印发 附件:采掘工作面三项评价与重点监控职责表(集团公司) 序号 监控重点 监控部门 备 注 一 瓦斯防治 (一) 岩巷掘进工作面 基建矿井、技改工程措施执行过程项目部监控 1 突出区岩巷掘进头(距煤层的距离探测监控) 地测部 2 突出区岩巷揭煤 瓦斯所 3 高瓦斯区岩巷揭煤 瓦斯所 4 低瓦斯矿井新采区首次揭煤 瓦斯所 5 开拓延深煤层瓦斯参数测定 瓦斯所 (二) 煤巷掘进工作面 基建矿井、技改工程措施执行过程项目部监控 1 突出区巷道贯通(贯通点选择和贯通段控制) 通风部 2 突出区巷道改变方向(变向段消突监控) 通风部 3 突出区煤巷掘进头(区域防突措施监控) 通风部 4 高瓦斯、高应力区煤巷掘进头 通风部 (三) 回采工作面 突出区回采工作面(区域消突监控) 瓦斯所 高瓦斯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监控) 通风部 二 水害防治 (一) 掘进工作面 基建矿井、技改工程措施执行过程项目部监控 1 掘进工作面前方老空区探测(警戒线监控) 地测部 2 掘进工作面探放老空区水(探水过程监控) 防治水部 序号 监控重点 监控部门 备 注 3 掘进工作面前方断层(或异常地质构造)探测(警戒线监控) 地测部 4 断层(或异常地质构造)探水预注浆(过程监控) 防治水部 5 掘进工作面前方物探异常区探测(警戒线监控) 地测部 6 掘进工作面前方物探异常区探测预注浆(探查及注浆监控) 防治水部 7 掘进工作面迎头前方封闭不良钻孔或水井探测(警戒线监控) 地测部 8 掘进工作面前方封闭不良钻孔或水井处理(过程监控) 防治水部 (二) 回采工作面 基建矿井、技改工程措施执行过程项目部监控 1 工作面回采前电法物探 防治水部 2 工作面回采前地质构造探查 地测部 3 带压开采受水威胁工作面底板注浆加固 防治水部 4 工作面内不良钻孔封闭或水井封堵 防治水部 5 工作面顶板水疏放 防治水部 三 顶板管理 (一) 回采工作面 生产技术部 基建矿井、技改工程措施执行过程项目部监控 1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 2 炮采工作面初采初放及回收 3 采面过地质构造带、老巷、 4 采面倾角大于20度,采面仰斜开采大于10度 (二) 掘进工作面 生产技术部 基建矿井、技改工程措施执行过程项目部监控 1 掘进巷道过老空、老巷、构造区 序号 监控重点 监控部门 备 注 2 巷道贯通(顶板管理监控) 3 交叉点施工 4 大坡度巷道施工 5 综采工作面切眼二次成巷大断面施工 (三) 巷道维修 生产技术部 基建矿井、技改工程措施执行过程项目部监控 1 交叉点扩修 2 大坡度巷道扩修 3 隐蔽工程、构造破碎带地段扩修 (四) 巷道回收 1 大坡度巷道回收 四 未评价和未通过评价工作面(不准施工) 安监局 郑煤集团水防字〔2011〕5号 关于印发《郑煤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 规定(2011年修订)》的通知 各直管矿井、郑新公司、嵩阳公司: 为深入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精神,切实做好集团公司矿井水文地质工作,规范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防止水害发生,集团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对《郑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重新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郑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郑煤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 (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集团公司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研究和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水文地质问题,规范技术管理,防止水害事故发生,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直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矿井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集团公司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集团公司水害防治工作。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集团公司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其它副职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集团公司防治水技术管理部是集团公司防治水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集团公司具体的防治水技术管理和指导。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子公司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子公司的水害防治工作。子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子公司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其它副职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子公司地测防治水处是子公司防治水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子公司具体的防治水技术管理和指导。 分公司总经理是分公司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分公司的水害防治工作。分公司地测防治水副总经理负责分公司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其它副职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分公司地测防治水站是分公司防治水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总经理、地测防治水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分公司具体的防治水技术管理和指导。 矿井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其它副职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矿地测防治水部门是矿井防治水业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矿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具体的防治水技术管理和指导。 其它安全生产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防治水工作。采掘生产、项目建设部门负责防治水工程管理,通风部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通风管理,机电部门负责排水设备(供电、水泵、管路)管理,调度部门负责通讯、水仓、水沟管理,安监部门负责措施的监督实施等。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大型矿井要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设置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配备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水文地质条件类型简单~中等的矿井,可结合本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配备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1~3人。 矿井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探放水注浆队伍,人员编制满足探放水、注浆工程的需要。至少配备两台完好的能力150型以上的探放水钻机,探放水、注浆人员要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条 矿井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好水情水害的预测预报和水害评价工作,严格落实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强化水害隐患的闭环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矿井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矿井要每五年编制一次中长期防治水规划;每年11月中旬编制好下年度防治水计划。直管矿井上报集团公司,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矿井上报集团公司子公司。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九条 矿井总工程师负责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组织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直管矿井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矿井由子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矿井要按照划分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 第十条 水文地质类型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除了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进行防治水工作,重点如下: (一)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逐步查明矿井边界水文地质条件; (二)建立井上、下主要含水层(O2、L1—4、L5—6、L7—8)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包括水位、水量、水温、水化学等; (三)查明大气降水、地表沟渠、地面塌陷坑积水渗漏、走向开拓长度、采空区面积与矿井涌水量、各含水层水位的相关关系; (四)除观测全矿井分水平分采区涌水量外,尚须分不同含水层(O2灰、L1—4灰、L5—6灰、L7—8灰、顶板砂岩、老空水、主要突水点)观测涌水量; (五)选择有代表性的出水点取水样进行水质化验; (六)利用物探、水文地质试验查找岩溶水径流通道,研究太原组灰岩的岩溶裂隙发育规律及其与奥灰水补给关系,研究断层的导水性、突水规律; (七)研究分析煤(岩)柱的隔水性能,为合理留设防水煤(岩)柱提供依据; (八)研究顶板砂岩水赋存情况及突水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九)搜集和调查矿井范围内老空、老窑和生产小井的开采层位、范围、积水情况,提出防范措施; (十)对水压大有突水威胁的采掘地段必须进行疏水降压或预注浆,堵截水源、加固底板隔水层、营造帷幕,人工改变地下水的水文地质条件,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十一条 中等类型矿井可根据生产需要,进行一些单项的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水文动态观测和正常的井上、下水文地质工作。 第十二条 简单类型矿井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进行正常的水文地质工作。 第三章 矿井防治水基础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四条 矿井地测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完善的防治水信息资料库。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比例尺1:2000~1:10000; (二)矿井充水性图,比例尺1:2000或1:5000; (三)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比例尺1:1000~1:5000; (四)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五)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比例尺1:500。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极复杂矿井除以上5种图纸外,需编制主要含水层等水位(压)图(1:2000~1:10000)、区域水文地质图(1:10000~1:100000)、带压开采评价图、注浆堵水平面及剖面图和水化学分析图等。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纸的内容和要求可参照《煤矿防治水规定》附录一的规定和要求编制。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气象资料台账; (二)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三)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台账; (四)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每月修改一次。 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矿井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移交给生产单位使用,移交时要履行交接程序。 新建矿井应当具备下列防治水资料: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四章 水文地质观测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观测 第十八条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详细内容和要求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 直管矿井新出水点水量大于20 m3/h的,需立即上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及防治水技术管理部。资源整合矿井发生15 m3/h以上的突水,必须上报分公司;发生30 m3/h以上的突水,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子公司。大中型煤矿发生300 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矿井发生60 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和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矿井要逐步建立健全井上、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水文长观孔数量应以达到了解和掌握主要含水层水位动态变化规律为原则。 第二十一条 矿井要加强水文地质观测,坚持每月3、13、23日定期观测矿井涌水量、水文长观孔水位,每月底将矿井涌水量、长观孔水位观测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和子公司。 (一)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二)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置观测站进行涌水量观测,每月不少于3次。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构造带,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三)矿井发生突水后,必须在2小时内对各含水层水位长观孔进行观测,并深入井下调查突水点位置,对突水点进行地质素描,观测其涌水量;8小时内对全矿井涌水量进行观测,掌握全矿各突水点水量变化情况,并当天取水样进行水质化验,及时判断突水水源。 1、突水初期,未查明原因前,长观孔水位、突水点涌水量至少每1小时观测一次,矿井涌水量至少每2小时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时间。 2、突水点水量稳定时,可按正常观测时间观测与地面水文观测孔同步进行。 (四)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断裂构造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第二十二条 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试验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老空探水孔堵塞时,要及时透孔,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凡采掘工作面水量大于20m3/h的出水点,应在矿井充水性图上标注出水日期、出水形式、水量等,必要时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第二十四条 测压钻孔的止水套管应下入观测目的层顶面2~5m岩层中,要进行注浆固管,耐压试验达到要求后,方可向下钻进揭穿含水层。 第二十五条 其它观测调查资料: (一)附近气象站的气象资料,包括降雨量、蒸发量等; (二)井田范围内河流、水井、泉和具有渗透补给关系的地表塌陷坑的积水范围及积水量变化情况; (三)对矿井存在威胁的小煤窑的井口位置、标高、开采煤层、开采范围、深度及其与本矿井的空间关系。 第二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二十六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 第二十七条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并达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物探、水文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直管矿井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矿井经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者资料,由集团公司(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二十八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 (二)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业时,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者连通(示踪)试验的; (二)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者岩溶含水层,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的; (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的; (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的。 第三十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钻孔的各项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等钻孔施工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后,直管矿井由集团公司防治水技术管理部审批,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矿井由子公司地测防治水处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并加固钻机硐室,保证正常的工作条件; (三)钻机安装牢固。钻孔首先下好孔口管,并进行耐压试验。在正式施工前,安装孔口安全闸阀,以保证控制放水。安全闸阀的抗压能力大于最大水压。在揭露含水层前,安装好孔口防喷装置; (四)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 (五)进行连通试验,不得选用污染水源的示踪剂; (六)对于停用或者报废的钻孔,及时封堵,并提交封孔报告。 第三十一条 放水试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编制放水试验设计,确定试验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视矿井现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确定,原则上放水试验能影响到的观测孔应当有明显的水位降深。直管矿井其设计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矿井由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做好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固定人员,检验校正观测仪器和工具,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排水线路; (三)放水前,在同一时间对井上下观测孔和出水点的水位、水压、涌水量、水温和水质进行一次统测; (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放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当涌水量、水位难以稳定时,试验延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0-15 日。选取观测时间间隔,应当考虑到非稳定流计算的需要。中心水位或者水压与涌水量进行同步观测; (五)观测数据及时登入台账,并绘制涌水量—水位历时曲线; (六)放水试验结束后,及时进行资料整理,提交放水试验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于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采用常规水文地质勘探方法难以进行开采评价时,可以根据条件采用穿层石门或者专门凿井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 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专门的施工设计,直管矿井其设计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矿井由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预计最大涌水量; (三)建立能保证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统; (四)选择适当位置建筑防水闸门; (五)做好钻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压工作; (六)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压、涌水量的观测工作。 第五章 防治水技术管理 第三十三条 矿井地测防治水部门要认真分析调查本矿采空区和周边矿井的积水情况,采取各种手段查清开采层位和范围、采掘动态,并将本矿采空区、周边小井和废弃井巷的出水点、积水范围、积水标高、预计的积水量、探水警戒线、放水线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水文地质图纸上,对于未固结的灭火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硐室也要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水文地质图纸上标注其积水线和探水警戒线。 第三十四条 矿井地测防治水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害预报和水害评价制度。所有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逐月评价,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先评价后施工,水闸门开挖过程中要作为岩巷掘进工作面进行评价,所有采、掘进工作面未通过评价和审核不准施工。若遇特殊水情水害,应作临时预报和临时评价。要严格坚持采掘工作面水情水害不评价不生产、评价地点不通过不生产、评价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每月末矿井要依据下月生产计划安排,以每个采掘工作面为单元进行评价,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水害防治评价制度要求填写评价表并进行会审,查出水害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提出水害监控重点。直管矿井每月末上报集团公司防治水技术管理部审核;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矿井报分公司防治水业务部门会审后,上报子公司地测防治水处审核。实行谁评价(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防治水管理部、子公司地测防治水处每月5日前分别组织生产、地测、机电、安监、调度等部门对各矿上报的水害评价进行会审,并且将综合评价意见和水害监控重点在安全生产网上通报。各矿根据评价通报和水害隐患监控重点,进一步完善、落实防治水措施。 第三十七条 矿安监部门对采掘工作面的水害评价和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凡没有参与评价或未通过评价的掘进工作面不准发放施工通知单,不准测量放线,没有参与评价或未通过评价的采煤工作面不准开帮采煤。生产过程中发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必须立即组织修订方案或措施,重新进行评价和审核,并及时调整水害监控重点。 第三十八条 加强井下采掘工程的地质编录,应做到煤厚大于或等于5m的地区不得漏编落差大于或等于2m的断层;煤厚大于或等于10m的地区不得漏编落差大于或等于5m的断层。 第三十九条 矿井的井巷工程原则上不准揭露L7灰岩以下强含水层(不含L7灰岩)。确需揭露时,必须制定防治水工程设计及措施。 第四十条 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中要包括详细的水文地质评述,如含水层岩性、厚度、水位标高、到煤层的间距、断层产状、采空区积水、四邻突水情况等。如有水害威胁,矿井地测防治水部门必须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研究分析后,在作业规程中制定专项防治水措施。 第四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贯通后必须给物探及防治水工程留有充分的时间,不物探、不准采煤。物探报告中要针对异常区提出防治水建议性方案,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分析后,制定专项防治水措施。 对于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确实不需进行直流电法物探的采煤工作面,要由矿写出书面理由,以便函形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经答复同意后方可不进行电法物探。直管矿井报送集团公司防治水技术管理部审批,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矿井报送子公司地测防治水处审批。 第四十二条 矿井防治水工程必须建立严格的设计和措施审批制度: (一)矿井采掘工作面的探放水、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改造、断层预注浆等工程设计及措施,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直管矿井由集团公司防治水技术管理部组织审批;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矿井经分公司审定后,上报子公司地测防治水处组织审批; (二)重要防治水工程如采区疏水降压、突水点注浆堵水、帷幕注浆)等,直管矿井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矿井由分公司审定后,由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三)采掘工程遇到水害可疑区时,必须由矿地测防治水部门负责划定可疑区边界线、探放水警戒线。由矿地测部门编制探放水(底板注浆加固)设计,由矿探水注浆队编制探放水(底板注浆加固)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底板注浆加固)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矿地测防治水部门对探放水(底板注浆加固)设计的正确性负责,矿采掘生产部门对防治水工程巷道的连锁加固、支护、铺底、挡水篦子、挡水墙、水槽铺设、避灾路线措施负责,矿通风部门、救护队对防治水工程的通风和瓦斯、有害气体监测措施负责,矿机电部门对防排水的机电设备管理、管路铺设措施负责,矿调度室对防治水工程的水仓、水沟管理、通讯、调度、组织管理措施负责,矿安监部门对探放水(底板注浆加固)设计、措施实行全面监督; (四)直管矿井的探放水(底板注浆加固)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至少提前一周上报集团公司防治水技术管理部,由防治水技术管理部组织安全监察局、总调度室、生产技术部、通风管理部、机电运输部、地质测量部等部门会审后批复。 集团公司上述有部门会审时,地质测量部对地质部分分析审核,防治水技术管理部对水文地质分析和探放水(底板注浆加固)设计的正确性审核,生产技术部对防治水工程巷道的连锁加固、支护、铺底、挡水篦子、挡水墙、水槽铺设、避灾路线措施审核,机电运输部对防治水工程的机电设备管理、管路铺设措施审核,总调度室对防治水工程的水仓、水沟管理、调度、通讯、组织管理措施审核,安全监察局对地质、水文地质分析和探放水(底板注浆加固)设计、措施审核; (五)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矿井的探放水(底板注浆加固)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由分公司及子公司的防治水业务部门组织相关安全生产部门会审后逐级审批时,其分工及责任同上。 第六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三条 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四十四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如果在山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四十五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四)排出地表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第四十七条 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观测孔、注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要高于当地洪水位。对于报废的钻孔、资料不清、封孔质量不好的钻孔,要现场检查落实,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勘探部门重新进行封孔,封孔设计由勘探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封孔结束后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验收,并提交封孔报告书由矿方存档。 第四十八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 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应当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 m,再砌封墙。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的,应当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应当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四十九条 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煤矿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五十条 矿井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 h不间断巡查。在矿区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第五十一条 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十二条 矿井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五十三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井田技术边界线必须以坐标位置确定相邻两矿的共同使用边界,确保边界煤(岩)柱位置准确性。 变动井田边界时,亦按上述规定重新留设边界煤(岩)柱。 第五十四条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一)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采空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第五十五条 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见《煤矿防治水规定》附录三。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应当由矿井地测防治水机构组织编制专门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直管矿井报集团公司批准,资源整合与兼并重组矿报子公司批准。矿地测防治水机构要将批准的防隔水煤(岩)柱(包括批准文号)明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水文地质图纸上。 第五十六条 矿井防隔水煤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需重新计算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五十七条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 第五十八条 有突水历史的矿井或带压开采矿井,应分水平、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各分区之间应留设防水煤(岩)柱并建立防水闸门,以便在发生突水时能够控制水势,减轻灾情,保证矿井安全。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五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排水系统,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第六十条 排水系统必须满足《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规定。每年雨季之前必须进行排水系统联合试运转试验,联合试运转试验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地测等部门参加。各生产矿井每半年要根据生产接替计划安排,对矿井、采区涌水量进行预测,并对排水能力进行核定,及时对排水系统进行扩容改造,提高排水系统抗灾能力。 第六十一条 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新井的,应当在井筒底留设潜水泵窝,老矿井也应当改建增设潜水泵窝。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应当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六十二条 对于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六十三条 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第四节 水闸门与水闸墙 第六十四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安装配备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 第六十五条 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隔离条件的,可以不建筑防水闸门,但应当制定严格的其他防治水措施,并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六十六条 建筑防水闸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水闸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门体采用定型设计,由持有许可证的厂家制造,门扇主要有平板门扇、圆弧拱形门扇型和膜型扁壳扇型三种基本类型; (二)防水闸门位置选择: 1、所选位置应不受采动的影响; 2、位置应选择在致密的岩层内,同时要避开断层及破碎带,不宜设在煤层中; 3、为减少工程量,保证隔离效果,应尽可能选在窄断面巷道内; 4、为便于施工与灾后恢复生产,隔离设施的设置地点应从通风、运输、放水和安全等多方面因素考虑; (三)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四)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分别砌筑不小于5 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符合设计要求; (五)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 m处,加设1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在两侧各设1道箅子门; (六)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能够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处,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七)防水闸门要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八)防水闸门竣工后,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集团公司复验。生产矿井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质监站、安监局、防治水部、规划部、财务部(煤电财务部)等部门复验,基本建设矿井由项目部组织质监站、安监局、防治水部、规划部、财务部(煤电财务部)等部门复验。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应按规定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 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在24 h以上,试压时有专门安全措施。耐压试验要制定试验方案和应急措施,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确保试压安全。 第六十七条 防水闸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一)井下防水闸门必须制定专用技术管理制度,指定专责单位,明确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二)防水闸门应实行挂牌管理。其上应清楚写明名称、编号、型号、规格、位置、维修负责人和管理单位、挂牌日期等项目,以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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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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