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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协议离婚 注意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条件 相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第6条、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6、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协议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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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注意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条件 相关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第6条、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6、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支持。但协议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该协议所涉及财产已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   (3)订立协议的情势已发生重大变更,履行协议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诉讼离婚 一、管辖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特殊:原告所在地(民诉法第23条、民诉意见第8、1112条)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57.03.26) 如被告人所在地不明或原告人有小孩要照顾,前往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确有困难,可由原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等……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诉讼离婚条件 相关规定:《婚姻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08-30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四、抚养权 1、三种情况:二岁以下,十岁以上,二岁至十岁 2、二岁至十岁的法定优先考虑因素 相关规定:最高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4条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抚养费 (1)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2)抚养费具体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最高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 五、补偿和赔偿: 1、损害赔偿 (1)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2)损害赔偿类型: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3)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无过错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4)不受理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 (5)一年的除斥期间。(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6)可以协议放弃。(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2、经济补偿 相关法规:婚姻法第四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六、财产 1、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财产约定制优于法定制 相关法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第七条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3)适当帮助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3、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分析 (1) 一方婚前全额付款买房,婚后升值部分?租金收益? (2) 一方婚前的货币婚后买房,房子?婚后升值部分?租金收益? (3) 个人财产婚后炒股,增值部分? (4)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为对方的名 (5) 一方婚前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为两人 (6) 婚后一方父母买房,房产证上仅署出资方儿女的名字 (7) 婚后一方父母买房,房产证上仅署另一方名字 (8) 共同还贷:1)一方婚前购房总价值200万元,首付50万元按揭150万元。婚后按揭还本30万元、付息20万元,现尚欠本120万,息60万,房屋现总值升至400万元。2)婚后双方按揭购房 (9) 装修 1)一方婚前全额100万付款买房,对方支付装修款20万,房屋总值升至200万元;2)一方婚前贷款买房,总价100万,首付30万,婚后共同还款70万,对方支付装修款20万,房屋总值升至200万元。 4、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1)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原则为个人债务 例外情况: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为共同债务 例外情况: 1)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2)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婚姻法第十九条) 3) 法官根据案件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第7条) a、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b、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 c、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应视为个人债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第30条) 附: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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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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