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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09〕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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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9]406号 ---------------------------------------------------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湘建价〔2009〕40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9]406号 ---------------------------------------------------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我省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外文文献工程造价三级复核钢结构工程造价指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讲义黄色壁纸中文 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我厅2006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停止执行。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期在6个月以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术    语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第六条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第七条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第八条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第九条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第十条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第十一条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十二条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三条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原因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十六条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第十七条  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应当计取或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第十八条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九条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条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 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 响应招标人的条件和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第二十八条  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三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三十四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办法; 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计价依据;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8.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节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第三十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第三十六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三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第三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第三十九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四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四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第四十二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其补充项目应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第三节 措施项目清单   第四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措施项目可按附件一选择列项。若出现附件一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四十四条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四节 其他项目清单   第四十五条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  4.总承包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  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五节  规费项目清单        第四十七条  规费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排污费; 2.          职工教育经费。 3.          养老保险费; 4.          失业保险费; 5.          医疗保险费; 6.          工伤保险费; 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8.住房公积金; 9.工会经费。 第四十八条  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列的项目,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六节  税金项目清单     第四十九条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十条  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五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五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第五十四条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无法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第五十五条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十六条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计价。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第五十八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十九条  实行本办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第二节     招标控制价   第六十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六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六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 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与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8.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计算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六十四条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计价。  第六十五条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但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其中:专业工程服务费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2﹪计算;发包人供应的材料(采保费)应按相关规定计算。 第六十六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六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编制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其资料应包括: 1.编制单位、编制人印章; 2.编制说明; 3.工程总造价; 4.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 5.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 6.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7.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8.税金 9.综合单价的组成; 10.人工工资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工料机汇总。 第六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应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法人印章。招标控制价按规定计算后不得上调下浮。 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六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包括: 1.工程总造价; 2.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 3.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 4.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5.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7.          税金 8.人工工日、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 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招标控制价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予以公示。 第七十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当超过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异议,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推迟开标时间。    第三节  投  标  价   第七十一条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者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七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七十三条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企业定额; 3.          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价依据; 9.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七十四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六条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第七十七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八条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第四节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七十九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十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八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五节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第八十二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第八十三条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第八十四条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第八十五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第八十六条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第八十七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及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八十八条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第八十九条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节  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九十条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第九十一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申请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天为期限),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九十二条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第九十三条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第九十四条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天为期限),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九十五条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第九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七节  工程价款调整    第九十七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九十八条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第九十九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第一百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一百零一条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第一百零二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一百零三条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第一百零四条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八节  竣 工 结 算   第一百零五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一百零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第一百零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本办法;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第一百零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第一百零九条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计算。 第一百一十条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审核。 合同中对审核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下表规定时间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   序号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 对  时 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 2 500~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3 2000~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 4 5000至 1 亿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 5 1 亿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90天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审核竣工结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第一百一十六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将竣工结算书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节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一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 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有意抬高或压低造价的,由其资格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控制价编制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控制价编制和使用中的不良行为,以及相关违法行为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记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编制和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招标控制价投诉过程中,可以责成招标人和投诉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招标控制价进行鉴定。 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鉴定机构、鉴定费用的承担和鉴定结果等内容进行约定,约定不成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应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见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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