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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 物权基础理论以及立法中的主要争议 主讲人: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 2006 年 4 月 10 日 今天讲的内容主要涉及目前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这里首先讲一下 该学科的基本知识,使大家了解到本学科领域的基本范畴,这样大家对该当前的立法争议也 会有自己的建议和想法。讲座的内容划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物权法能解决什么问题,这属 于物权法应然的范畴,第二是中国的物权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指我们正在制定的物权法要解 决的问题,以及关于这些问题的争议。 一、法律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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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基础理论以及立法中的主要争议 主讲人: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 2006 年 4 月 10 日 今天讲的内容主要涉及目前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这里首先讲一下 该学科的基本知识,使大家了解到本学科领域的基本范畴,这样大家对该当前的立法争议也 会有自己的建议和想法。讲座的内容划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物权法能解决什么问题,这属 于物权法应然的范畴,第二是中国的物权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指我们正在制定的物权法要解 决的问题,以及关于这些问题的争议。 一、法律的体系:从理性法学到潘德克顿法学 我在法学所给自己学生讲了一个专题,“从理性法学到潘德克顿法学”,基本的内容是关 于近现代以来,民法体系从外在形式到内在内容都发生的根本转变。其实其他法律比如公法 在这个时期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法律体系中尤其是出现了宪法。这都是和民法具有同一渊 源的思想运动的结果。当代德国伟大的法学家卡尔•拉仑兹曾说,法律体系或说法律的内在 逻辑应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外在的体系,一种是内在的体系。所谓外在体系是法律的概念、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知识系统;内在体系是指渗透在法律中间的的思想体系,也就是法律的理性、良知、 抽象价值的知识系统,或说法律伦理的体系。内在体系是比较形而上的范畴,外在体系就是 我们大家学习的法律的范畴。 近现代以来,法律的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都有了很大的改变。它主要指在欧洲诞生了民 法国家这个概念。实际上民法国家从某种意义上讲又是宪法国家或宪政国家。为什么民法国 家、宪法国家、宪政国家能作为同一概念呢?中国人可能很难理解。原因在于,近现代宪法 的诞生无非是把民法上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上升到宪法的角度,然后用民法的基本 价值来构筑和限制公共权利,从而才形成了宪法国家和宪政国家的概念。实际上宪政国家的 基本理论构成如人民主权论、人民民主论、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学说实际上就是把民法中 基本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当作天赋权利,并且给予这些权利以宪法保护的国家理念。人 应该生而平等还是不平等?人生来是个权利的享有者还是个义务的承担者?这些基本问题 在人文主义革命、工业革命和启蒙思想运动者三次对人类社会具有重大决定意义的革命之后 已经基本解决,社会的法律理念有了根本的转变。神权至上学说、君权至上学说已经被否定, 而新理性法观念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理性法的观念认为,人一些基本权利,比如人身权 利和财产权利,权利是人人生而有之的,而不是神权授予的或者君权赋予的。因此,人们基 于本能追求财产所有权、追求生命健康,这些都是正当的,是自然合乎伦理的。反而,压迫 人们不许可人民取得这些权利的法律才是不正当的。这样,民法权利体系的建立就取得伦理 的基础。现在我国一些宪法和法理学者不知道这一段历史,他们盲目地将宪法至上,这就违 背了宪法的本质。因为,如果宪法和宪政国家都不考虑它与民法的联系的话,那么它就找不 到其伦理的基础。一个国家如果是法治的国家、人民民主的国家、自由平等的国家,那它肯 定会使人民最基本的权利得到充分的重视。这是理性法学的成就。 潘德克顿法学是关于法律外在体系的一门学问,尤其是关于民法外在体系的学问。民法 的系统很大,非交易状态下制定的法律比如越南的民法都有八百多个条文,交易状态下制定 的法律如现在比较成熟的民法典,少则一千二三百条、多则四五千条。这么多的条文,靠什 么逻辑把它们连在一起呢?是什么理论构筑了这样一个逻辑呢?这就是潘德克顿法学的基 本内容。潘德克顿法学就是关于民法的概念、体系和逻辑的学问。今天主要涉及潘德克顿法 学一个部分——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二、从债权到物权 1、债权的包容性 大家平常所做的交易,就是两毛钱买一根黄瓜这样的交易,如果你只有这样的交易知识, 他么你就认识不到民法体系复杂性的原因,也不会认识到我们现在的争议的原因在哪里。现 实中的交易往往较我们想象更复杂。那么,这些复杂的案例是什么样的?我举一个房地产开 发的例子。 在房地产开发的交易中,开发商取得土地时往往首先向银行借贷,这样开发商作为债务 人就和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发生了法律上的关系,该银行成为开发商的第一个债权人。开发商 还有可能向别的银行借贷,这样就产生了第二个债权人。开发商还有可能购买、租赁机器设 备,使用水、电、原材料,雇佣工人,这样会产生更多的债权人。可见,一个债务人可以同 时和多个债权人发生法律关系。这一点体现了债权的基本特点:债权的非排他性或包容性。 债权的非排他性或包容性是指一个债权人不能以其本身所享有的权利排斥债务人对其他债 权人的负债,债权人仅得对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对抗第三人,也不得阻止债务人与第三人 发生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的平等性 同时,债权债务关系也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出平等性的特点。以破产这一最典型的情况来说明,如果开 发商陷入破产,那么如何清结它和众多债权人的法律关系呢?是否有一种谁先谁后的关系 呢?可以说大家学习破产法后都知道了这样一个规则,就是所有的债权人都在法律上享有以 平等身份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这就是债权的平等性特征或者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债务人 陷入破产时,每一个债权人不管其权利设定在先还是设定在后,都应该从债务人财产清算所 剩余的财产中按照其债权的比例来获得偿还。比如,债务人清算后财产总比例为 100%,债 权人一在债务人的总负债中占有 20%,那么债权人一就应从财产中获得 20%的偿还。即使后 来的债权人的债权占债务人总负债的 80%,而且其债权是后来的、新近发生的,那么他也应 该获得 80%的偿还。时间的先后并不能形成排斥性的关系,除非是法律上有保护的价值,或 者基于公法上的考虑,也就是公共利益或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如人权、人道主义等,才会有一 些特殊的规定。比如关于工人的工资。工人的工资比一般债权优先,并不是因为债权本身有 什么特征,而是因为工人所付出的劳动本身就应该得到保护,在社会主义理念中,工人工资 这种债权从保护弱势群体和保护基本人权方面来考虑,才获得了这种优待。 3、物权的本质:优先权 在众多债权人中如果有一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有所怀疑时,就会法律上建立一 个保障自己权利的手段。这种手段很多,比如银行债权人要求开发商债务人用其自有土地使 用权设置一个抵押权来担保其债权,也就是说,依靠抵押权来保障债权的实现。这样在复杂 的法律关系中又增加了抵押权。在抵押权的权利设定之后,债务人和多个债权人原有的平等、 包容的法律关系就发生了质的转变:受到抵押权保障的债权人的权利会优先得到实现,权利 转为不平等、非包容的法律关系。 这种不平等和非包容的抵押权在法律上就是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特征,其本质就是优 先权。优先就是指排斥他人,自己率先得到实现。由于抵押权的设置,其它债权人实现自身 权利时就不能平等了。这样由于抵押权的出现使法律关系变得复杂起来,好像是在法律关系 的网络中出现了一种特权,这种特权完全是由于抵押权人即被担保的债权人的个人特定意思 能够决定法律的后果。抵押权人主张自己的抵押权,即要依据自己意思来实现抵押权时,这 种意思就能发生排斥其它权利人的后果。这就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法律上的第一个现象。 三、物权和债权在性质上的区分 1、绝对权 在罗马法中并没有关于民事权利基本分来的研究,但它根据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时获得救 济,提出了两种基本诉讼的理论:对人之诉和对物之诉。罗马法的法学家发现,有些诉讼不 能针对特定物的受保护提出,只能是针对某一个人、让他为或不为某种作为而提出来;另一 些诉讼只能针对物的功能恢复的目的提出,当物受到损害时,只能提出就物受到的损害提出 返还该物、恢复物的原状的诉讼。罗马法的重新发现导致了近现代民法的重大发展,相关问 题可以参考我编写的《民法总论》。 到了中世纪后期德国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这一思想重新清理,提出了对人权和对物权的概 念,后者被后人也称之为绝对权或对世权。在法律社会里,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利益,但是利 益怎样得到实现呢?在民法社会尤其是私法社会里,人的权利的享有、行使主要靠权利人自 己的意思、靠主观意愿的推动。这样主观意愿和利益实现就发生了法律上的联系。在民法社 会里,不管对什么权利进行分析,都会看到这种联系。德国法学家把此种联系这样呈现在我 们跟前,他们的结论是:有一些权利仅仅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利益就能够得到实现;另 一些权利仅有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利益还得不到实现。比如我对电脑拥有所有权,那么我根 据个人意愿可以取得对它的占有,并实现各种使用它的目的。这种权利有一个特征:我个人 意愿的独断性就能够实现利益的目的。房屋的所有权也是一样。如果拥有一套住房的话,那 么进入房子,在其中干什么事情都是依据自己的意愿就可以实现的。这是独断性意思的决定。 法学上把这种权利叫做绝对权,其含义是: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权利的意义就能够绝对 地得到实现。 2、相对权 在法律上还有另外一种权利——相对权。比如依据买卖房屋的合同产生的债权,它和绝 对权的实现的情形完全不同了。买受人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最后能够使 用该房屋,出卖人的利益在于取得房屋的价金。但合同订立后双方虽然都取得了债权,但是 他们能否就此能够实现合同规定的利益呢?合同是应该得到履行的,但这并不等于合同必然 能够得到履行。因为在合同订立之后到合同履行之时会发生很多变化,有主观的变化也有客 观的变化。在只有在约定各种条件都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同最后才能得到履行,双方 的利益才能得到实现。一旦发生变化,轻则利益部分得不到实现,重则交易目的落空。所以 买卖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在法律上只能处于相对的状态,有了权利能否得到实现 是相对的、不确定的。此外,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达时才能向对方提出履行的请 求。比如买受人要求对方交付房屋的所有权,对方能否交付、是否愿意交付都是问题。现实 生活中就有故意违约的行为,很多开发商宁肯违约也不把房子出卖。更多的还有很多客观的 不能履约的情况。所以合同订立之后,债权人权利和利益之间仅处于一种相对的状态。合同 是有法律效力的,在法律上是应该得到保护的,但仅根据债权人自己的意愿,其利益的实现 还有很多未知或不确定的因素,其权利本身还处于相对的状态。这种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愿 还有待于对方相互配合的权利叫做相对权,在德国中世纪称其为对人权。 3、两种权利的区分 上面所说的绝对权、对世权和对物权也被称为支配权,物权就是支配权的典型形式;而 相对权、对人权也被称为请求权,因合同产生的债权是请求权的典型形式。支配权和请求权 的划分是现代民法两种基本权利的划分。在刚才所举例子中也体现了这两种权利,如抵押权 就是一种支配权或绝对权,合同当事人则享有请求权和相对权。支配权是一种在法律中仅依 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就能实现自己利益的权利,这在现实社会很多,比如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质权、抵押权等等。 民法上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或说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贯穿于民事权利的始终,在整 个民法的知识体系建设中都贯彻着这两种权利的区分。国内还很少有人对此做出区分,所以 这里特殊强调一下: 第一,绝对和相对。支配权的本质是绝对权,请求权的本质是相对权。绝对的意思是指 其意思和利益实现之间的独断性。很多大学教科书讲绝对权的相对化,其概念的使用是错误 的。原因在于公法上的限制是公共利益对法律的限制,但并没有排斥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思 来行使权利,更不是说权利人行使权利要向某一个特定的人要求协助方得实现。他们混淆了 相对和绝对概念的本质。 第二,对物和对人。所有的绝对权都有一个特别确定的主体和一个特别确定的客体,是 该主体对该客体的权利。而相对权则表现为对应的当事人,比如出卖人和买受人,依据合同 所产生的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请求权或相对权。支配权或绝对权在法律上是一个人针对一个确 定的物,请求权或相对权是对一个确定的人。所以权利的区分在于对人权和对物权的区分。 该区分在德国中世纪也争论了很久,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首先演化发展起来的就是对物权和 对人权这样一个概念。该概念在德国法中现在还普遍地使用着。 第三,支配和请求。这也是支配权和请求权的重要区分之一。这里支配和请求的含义和 大家理解的不太一样,为此要特别地解释一下。从法学上来说,支配就是处分,台湾某些法 学家就用处分代替支配。它来自于德语,可以翻译成支配或处分,其含义是把一个物交给一 个人去支配,把其全部的命运交给他去处分,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对其行使权利。而请求 就是要求对方为或不为某种作为。 第四,相容和排他。请求权没有排他性,表现出平等的特点。但支配权就有排他的特点, 表现出依据个人意思优先实现的特点。 权利这四种含义的差异在所有民法的基本权利中都是存在的。如果某个权利在法律上是 一个独立的权利,它要么是支配权,要么是请求权。附属性的权利除外,考虑时间问题就不 展开了。 四、权利变动的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 对权利性质的认识是法学上最基础的问题。因为这点,德国对于权利性质的精确分类对 于后来的法学有很深的影响。日本法学继承了权利性质的区分,按照该区分编制了自己的法 典。但日本的法律在科学上又具局限性,因为它没有看到权利变动的状态,也没有看到权利 发生变动就有一个法律根据下区分这样的问题。我们知道,一个权利在民事生活中有一个产 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权利不是永恒的。那么由什么样的法律根据导致权利变动的生效呢? 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比如,什么样的法律可以保证债权得以建立呢?抵押权又要什么 根据来保证其实现呢?如果仅是一个债权,法律上的关系总是比较简单的,因为它只是一个 特定人对另外一个特定人的相对的权利,对别人不发生后果,只是在当事人和当事人之间产 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在罗马法中称其为“法锁”。如果只是在当事人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 他人,那么这个法锁就简单些。但交易还会涉及他人,比如涉及抵押权。因为抵押权的设立 而排斥了众多的债权人,使别的债权人不能享受到平等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都在法 律上就要有足够的警觉。法律的含义是公正,如果仅仅依据债权合同设置抵押权排斥第三人 是否有公正可言?这是我们的物权立法中要好好解决的一个问题。 在传统民法中,权利取得区分为传来取得和原始取得,传来取得也叫做继受取得。但在 这次物权立法中,关于物权发生变动的规则,我们没有走传统民法的路子,而是按我的想法 把它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的权利变动和非依据法律行为的权利变动。原因是传统上的传来 取得和原始取得没有考虑到第三人的问题。比如设置抵押权就要考虑第三人的问题,但传统 法学上没有使用第三人的概念,不考虑第三人的保护问题。这次立法就是考虑到第三人保护 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做了重大的改变,从法律根据做了本质性的区分。另外,这种区分也有 强调意思自治的含义,原因在于民法社会是意思自治的社会,法律上意思自治最典型的表现 就是法律行为。 2、不动产权利变动的登记 依据法律行为的权利变动,最重要的就是要考虑到第三人保护的问题。比如某个债权人 和债务人单独订立了一个抵押合同,法律根据这个抵押合同来排斥第三人,那么这就是不公 正的。原因在于这个抵押合同也是债权意义上的合同,它和众多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合同 性质相同,因此这个法律根据不能足以使得“抵押担保”的债权人能享受到法律上的优先权。 所以仅根据合同在法律上享受优先权是欠缺公正的。这是日本民法到现在都没有很好解决的 问题。 在我写物权法最早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时考虑到了第三人的问题,在抵押权设定的过程中增加一个法律 程序或法律根据,来达到保护第三人的目的,采用的方法是国际上通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通过不动产登记达到公示的效果。 不动产登记有四个特征:官方性、公开性、恒久性、统一性。建立不动产登记簿后,利 害关系人即第三人能够知道类似于抵押权的情形的存在。所以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就是把物权 变动的情形告诉大众,让第三人意思自治、进而自己承担交易风险。如果第三人不愿意跟债 务人继续发生交易,可以通过债权人撤销权来撤销抵押权或终止交易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 里有个基本要件即第三人知悉抵押权的存在,因此抵押权设定的情形一定要向社会公开展示 出来。1995 年之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具有行政管理和保密性质,查询起来非常困难。1995 年 之后我对不动产登记的公开性写了不少东西,在关键的部门多次讲学,现在这个问题已经解 决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有了很大进步,很多地方甚至都网上公示了。这样依据法律 行为所发生的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就有了一个新的重要根据,就是不动产登记这一法律事实。 动产物权的变动,依据占有交付的规则。在此因时间关系我就不展开了。 3、非依据法律行为的权利变动 非依据法律行为的权利变动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是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权利变动。包括依据政府指令和法院判决发生的物权变动。 比如依据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将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对某物的所有权变成两个单一的所有权。 第二是依据自然事件发生的权利变动。比如洪水会使得物品权利的消亡,再比如黄河不 断冲积出新的土地带来某些权利的产生等。 第三是依据事实行为发生的权利变动。事实行为是人的行为,但不是根据人的意思表示 作为要素的行为。比如拾得制度,法律上规定拾得一个物品首先应该寻找失主。但三个月找 不到失主该物品就可以归拾得人。为什么这种先占取得叫做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呢?法 律行为是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来发生效果,也就是说根据意思能力来发生后果。如果意思能 力有缺陷,比如未成年人或精神有残疾的人所为的某种行为法律上就不予承认其后果。而拾 得人拾得这一事实的法律后果是不受意思能力限制的。比如未成年人拾得物品,三个月内没 有人主张权利,该物品就归其所有。 总之,物权立法必须把权利变动的生效、无效以及其法律后果区分清楚。现代市场经济 条件下各种交易行为非常复杂,即使与交易无关的民事行为也复杂起来。在这种情况下,首 先要把权利的性质搞清楚,然后把权利变动的法律根据搞清楚。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种针对 法律关系进行精确调节的法律机制。我们要知道某种法律关系在什么时候生效,另一种法律 关系在什么时候生效,尤其是在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情况下。实际生活中,情况要比 我们分析的复杂得多。比如房屋按揭贷款中有三重法律关系:购房者与开发商、购房者与银 行、开发商与银行,还有一些中介服务机构如律师、保险的介入,等等。只有了解了权利的 性质和变动法律依据,才能掌握用法律精确调节的手段。 五、我国物权法要解决的问题 1、支配秩序问题 从物的角度来看,最基本的权利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不动产的所有权在我国有非常特殊 的情形。不动产所有权最主要的是土地所有权,而土地在中国存在非交易性的特点:城市土 地归国家、农村土地归集体。但中国又是市场经济,所以必须扩展地上权利的类型,要采用 一些变通性的规定,对土地上的权利予以扩展。在土地所有权之上还存在着很多其它的权利 的类型,这就构成了一个权利体系。如何设计这一体系?如何解决这一体系产生的问题?这 就是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现在这一问题并没有解决得很好。对此有兴趣 的,请看我以前写过的一篇论文《确定我国物权体系及内容的难点要点》。 2、物权变动问题 物权变动的本身就是要解决让权利的取得人真正取得权利。前面已提到,有了一个合同 并不能保证让权利人真正取得权利。这一次物权法的制定,我认为这一部分问题解决的还不 错。这一部分最初的学者建议稿是我写的,后来立法草案采纳了很多,比如不动产登记和动 产交付,以及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规则,都采纳了。这样我们的立法在这一部 分就超过了日本等国家的立法成就。 3、第三人保护问题 抵押权的设定目的就是排斥第三人,而排斥就要考虑保护第三人的问题。不能象日本民 法一样,主规定和附从性规定是自相矛盾的。保护第三人对市场经济至关重要,因为第三人 不是单一的个人,而是交易秩序的化身。市场经济就是由一个一个的第三人组成起来。从法 律上来说,交易安全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而交易安全要靠保护第三人来体现。这一次 物权法草案在这一方面也取得了很大进展。 总体上来讲,物权法要解决问题就是八个字:静态秩序、动态安全。即在静态条件下, 要解决物权的支配秩序的问题;动态条件下要解决交易安全的问题,即物权取得问题和第三 人保护问题。 六、关于物权法的争议 实际上,物权法制定的争议就是从上述三个方面展开的。 首先就是物权体系设定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在一开始大家都没有意识到。因为按照我 国法学界普遍的观念,物权法只解决静态财产的问题,也就是支配秩序的问题;物权变动和 第三人保护的问题由合同法来解决。但我回国以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认为传统的观念有 严重的错误,因为,根据合同的产生的债权变动的有效,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导致物权变动的 生效。我在上面说,合同订立不能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有效不能保证权利人真正取得权 利,而且合同本身就是不针对第三人的,又怎么能针对合同来保护第三人呢?所以我在写物 权法学者建议稿时,总则部分写了将近七十个条文。最关键的就是写了物权变动,比如不动 产登记、动产占有交付、依据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依据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等等。 现在关于物权立法的争议,涉及专业问题的比较少,涉及政治性问题比较多,比如物权 法违宪、导致公共资产流失、私有财产等问题。很多极端的人对物权法的专业知识很欠缺, 而且越欠缺的人越极端。真应了一句俗话“无知者无畏”,越没有知识的人胆子越大。但他 们提出的争论也是一件好事,可以激活我们的思维。下面就这些问题结合社会现实和法学十 分简要地进行一下阐述。 1、物权法与私有财产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对私有财产到底怎么看?这是个很大的问题。有人说,为什么物权法 把私的问题看得那么重?这是个姓社姓资的问题。这种质疑就涉及到了我在物权法制定初期 就曾提出过的物权法政治基础的问题。现在看这个问题现在还没有解决,也是学术界尚未深 入的问题。现在对于物权法姓社姓资的疑问,反驳的力量也是很软弱无力的,不敢正面回应。 原因在于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说,很多人学习的、掌握的还是前苏联法学的知识系统。前苏 联法学的最大特征就是压抑个人、压抑民事权利。而我的观点正好相反,我支持私有财产平 等地得到保护,并且最早提出了对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一体承认和平等保护”的原则。所 谓一体承认就是不管公共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在法律上要用相同的语言来表述它,不能说谁神 圣谁不神圣,也不能单单在私有经济方面加上歧视性的语言;所谓平等保护,就是要对这两 种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我认为平等保护是我们改革开放的成果,不能否定。 某些人的旧意识形态主导了我们对私的问题的看法。中国没有经历过人文主义革命和工 业革命两大革命运动,就想当然的认为这是资产阶级的历史,是丑陋可怕的。而恰恰在这段 历史中,产生了很多为人类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工业革命为什么能在 英国取得成功?过去我们认为其原因就是通过羊吃人掠夺农民、通过坚船利炮掠夺第三世界 的财产,但真正原因在于创造。创造这两个字是坚持旧意识形态的人不愿意提及的。工业革 命实际上就是对工业创造力的革命,借助于机器人类的创造力大大提升了。为什么当时人们 能够积极创造呢?英国学者布莱克斯通说,“从来没有一种法律制度能够像所有权这样焕发 起人们创造的激情”。个人所有权是限制国王的王权的结果,所以它本身就是一个革命的产 物,并不是罪恶的产物。也是因为这一在这一阶段就产生了私权神圣这一概念,所有权作为 核心成为私权神圣的基础。正是创造力和所有权使英国成为世界霸主、日不落帝国。旧意识 形态的坚持者认为私有财产是犯罪,这是十分偏激的。 私有财产来到中国也发生积极的作用。我们看一看,温州的人均财富已经远远超过上海、 深圳这些大城市。温州人为什么会富裕起来呢?那里也不是特区,也没有什么政府投资,但 是就是因为把所有权交给了个人,激发了个人的创造力,温州就富裕起来了。私有财产并不 是天生的和为富不仁、贫富不均这些问题联系起来,它首先是个财富创造的问题。财富首先 要创造出来才能谈平均,不创造财富怎么能均衡分配呢?这是个很简单的道理。所以物权立 法中把所有权的权利交给老百姓个人是很有道理的,这是国家发展的基本要求。 现在我发现,我国的实践工作部门对这个问题有很好的认识,但学术界的表现比较保守, 因为学术界思想进化过程是很难的。我在最近写的一本书的后记要提到,一旦一个思想形成 正统的观念之后,说得好些就是保守,说得不好些就是反动。 但是,尊重私有财产并不是要将贫富差距正当化、永久化。发展经济必须要为工人和农 民这些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有些经济学家的一些观念我不敢苟同。比如厉以宁曾说,要发 展经济就不应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才能激励人们的劳动热情。这种残忍的理论 在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不会得到支持,我坚决不赞成。现在我国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 但竟然没有社会保障,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2、物权法作为私法的含义 在全国人大得到某些大学教授的上书之后,有的高层领导曾提出疑问:物权法是个私法, 又怎么能规定公共财产呢?这是否导致了公共财产的私化?当时参加这个会议的学者没有 回答这个问题,导致物权法的颁布受到重大质疑。但是这个问题的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实际上很简单。物权 法里公、私的含义和意识形态中公、私的含义是不同的。意识形态中的私是指归某些个人, 而物权法中的私是确定的意思。可以说,这个“私”在民法里代表三个确定:确定的主体、 确定的客体、确定的支配权利。比如我对于电脑的所有权,就是我这个确定的主体对电脑这 个确定的客体所享有的所有权这种确定的权利。因此,所有权并不是漫无边际的人对于漫无 边际的物的模模糊糊的权利,比如国家对公有财产的所有权。所以从法学上讲,“国家所有 权”这个概念是不科学的,它无法建立确定的公共财产支配秩序,因此导致了公共财产的大 量流失,导致社会极大的不满。因此,正是这些不科学的理论造成了问题,而不是物权法造 成了问题。 另外,物权法也要解决一个物上有多种权利的冲突的问题。一个物上有多个权利,就会 形成权利束。在权利束中,谁是基础性的权利?谁是限制性的权利?私法的含义就是确定财 产的制定秩序。 “私”就是确定的意思,并不是说就归了个人。比如说,我们说一个物归属于某个法人, 尤其是归属于一个公法法人的时候,那这个物的所有权还是公共的。在传统的社会主义法学 概念里,公法法人所有的概念是不被承认的,只承认模糊的国家主体对无所不包的客体的漫 无边际的所有权,而不承认确定主体对确定客体的所有权。这种理论是非科学的,是我国目 前财产关系难以理顺的主要障碍。 3、物权法与公有资产保护 有的人提出,如果把国家所有权变成法人所有权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甚至说这是鼓 励老板侵吞公共资产,导致公共资产腐败现象除罪化,承认其合法占有。这种说法十分荒谬, 我们所讲的特别支配的关系恰恰是要把占有资产的人的权利义务搞清楚。这点是很多人不懂 的。 在我国,资产真正的占有人和法律上的权利人是两回事。比如我国近几年煤炭事故频发, 原因何在?从法律上讲,所有的煤炭资源都是属于国家的,而现实中的煤矿有中央属的煤矿、 有省市县乡等各级地方政府属的煤矿,共有五级所有权。而法律上承认的所有权只有一个。 基层政权的煤矿出于对所有权随时有可能被收回的担心而对煤炭资源进行掠夺性地开发,丝 毫不考虑安全,从而造成了连接不断的矿难事故。 再如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2005 年国家审计署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透露从 2000 年到 2004 年底五年 间,国有资产共流失 3500 亿,其中 800 亿到 1000 亿的资产是彻底流失,就是永久性流失无 法收回。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也在于,公共财产支配关系的建立只考虑政治性因素,而不考 虑民法科学,不建立公法法人的治理模式,享有权利的人受不到有力的监督。从世界范围上 看,中国的公共财产的占有人权利最大、责任最小。这是制度上的缺陷,而不是个人觉悟的 问题。 再如城市中的集体所有权。众所周知,集体所有权有城镇集体所有权、农村集体所有权 两种。这次物权立法中基本上没有提及城镇集体所有权。原因在于我们找不到城镇集体所有 权的主体,共同劳动、共同分配的人已经找不到了。 还有法人所有权的问题。公司法修改后承认国家对企业投资只是享受股东的权利,原先 的公司法规定国家对公有制企业享受的是所有权。修改后的公司法承认了公法法人的所有 权,承认了政府的分级所有,把国家投资变成政府控股。但这次物权立法还是规定国家统一 所有,在这点上物权法草案甚至都比不上公司法这一特别法。 至于城市中的土地所有权,争议最多的是买房子七十年期限的问题。老百姓普遍的意见 是,为什么花同样的钱,买到的房子在别的国家拥有所有权而在中国只拥有七十年的使用 权?老百姓买的财产权利,就要考虑价格与财产之间的关系。从价值的可比价格来看,用同 样的钱在世界各国都能买到所有权,而为什么在中国只能买到使用权?从伦理上讲,也不能 总从一般民众那里取得利益,因为国家是人民的国家。 再如交易安全制度,保护第三人的问题等。其它的争议就更多了,时间原因不再展开。 从物权法制定出现的争议来看,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中国法学家的准备力量离科学 立法的应然状态差距还很远。很多自称为法学家的人,很多首先是个政治家,其次才是法学 家。这是中国法学无法走向科学的难题。 今天就讲这么多,希望与各位共勉!谢谢大家。 编辑整理人:陈峰 物权基础理论以及立法中的主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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