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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与检察官法 法院 检察院 职权 审判权 1、刑事案件侦查权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 5、刑事审判监督权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和监督权。 7、民事审判监督权 8、行政诉讼监督权 9、司法解释权 活动原则 1、国家的审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 2、独立审判原则。 3、法律适用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2、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原则。 3、依法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原则。...

法官法与检察官法
法院 检察院 职权 审判权 1、刑事案件侦查权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 5、刑事审判监督权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和监督权。 7、民事审判监督权 8、行政诉讼监督权 9、司法解释权 活动原则 1、国家的审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 2、独立审判原则。 3、法律适用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2、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原则。 3、依法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原则。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在法律上适用平等原则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vs内设机构 1、公开审判制度 2、辩护制度 3、合议制度 4、两审终审制 5、回避制度 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院长1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等) 1、检察长(组织领导权、决定权、任免权、代表权) 2、检察委员会 3、检察业务机构 组织体系 1、基层人民法院(3) 2、中级人民法院(3+!) 3、高级人民法院(3+!) 4、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海事、铁路运输) 5、最高人民法院(3+!) (1、2、3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1、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4、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 5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 (县一级、省一级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设置派出机构) 法官 检察官 人员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法官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管理职责。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任职资格 一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同 专业条件 1、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2、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1、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2、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资格条件 司考、择优 除外条件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任职 1、最高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 2、最高院审判员以上由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 3、地方各级与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员同上。(本级) 4、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5、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6、军事法院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其他法官参照军队人事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 7、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 1、2、同。 3、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4、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5、同 6、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副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 检察委员会委员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任免; 大军区以下的各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经上级军事委员会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由本级政治部任免。 7、上级检察长有权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不批准下级人民检察长的任命。最高和省一级可建议本级常委会撤换下级。 免职 单纯性免职 程序性免职 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同 晋升 1、随职务提升而晋升 2、按期晋升 (五至三——3) (三至一——4) 3、择优晋升 等级 四等十二级 首席大法官(1)、大法官(2)、高级法官(4)、法官(5) 同 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同 考核内容 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 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 同 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称职、不称职 同 考评委员会 培训、考核、评议工作 五至九人 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同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 培训机构 1国家法官学院 2省级法官培训机构 3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培训机构 国家检察官学校 省级检察官学校 培训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 按需施教 讲究实效 同 奖励 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三等五级 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同 工资 定期增资制度 同 救济 申诉(30)和控告 同 � P106 � P106 � (1)侦查监督机构(2)公诉机构(3)反贪污贿赂机构(4)渎职侵权检察机构(5)监所检察机构(6)民事行政检察机构(7)刑事申诉检察机构(8)控告检察机构(9)职务犯罪预防机构(10)法律政策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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