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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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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1-04-26 08:39:16     为了正确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1-04-26 08:39:16     为了正确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因垄断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案件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结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第三条 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受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的抗辩或者反诉确有证据支持或者认为案件的裁决需要以反垄断法为依据,但其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 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多个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对相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审理。     多个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对相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第六条 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效力确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垄断行为的受害人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被指定或者被强制的经营者主张民事权利的,应当在相关行政行为被依法认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条 垄断行为受害人应当对被诉垄断行为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还应对所受损失、被诉垄断行为与所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垄断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行为的受害人应对被诉垄断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被诉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受害人无需对该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举证证明,但被诉垄断行为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被诉垄断行为人应对被诉垄断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受害人应对被诉垄断行为所涉的相关市场、被诉垄断行为人在该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受害人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后,被诉垄断行为人应对其行为具有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     受害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垄断行为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即可初步认定被诉垄断行为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被诉垄断行为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用企业;     (二)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三)相关市场缺乏有效的竞争,而交易相对人又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高度依赖性的经营者。     受害人提供了证明被诉垄断行为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初步证据,被诉垄断行为人未予否认,或者虽予以否认但未提交足以支持其否定主张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被诉垄断行为人的自认信息、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作出的市场调查、经济分析、专题研究、统计结果等,均可被视为前述初步证据。     第十条 被诉垄断行为人主张受害人已经将其所受损失全部或者部分转嫁给他人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主张该事实成立的,无需举证证明,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效力确定的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被调查的经营者的承诺决定中止调查的,不得以该经营者的承诺来直接推定垄断行为的存在。     第十二条 被诉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责令被诉垄断行为人提交相关证据:     (一)申请人已经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因被诉垄断行为而可能受到损害;     (二)申请人经合理努力但因客观原因仍无法获得其申请责令提交的证据;     (三)申请责令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并为证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主张所必需;     (四)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持有申请责令提交的证据。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前款证据,申请人主张该证据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不利于被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推定其主张成立。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依据前款规定所作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具有经济学、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独立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经济分析报告,也可以自行委托独立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作出市场调查或经济分析报告;人民法院对此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涉案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可能影响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限制或者禁止复制、仅对代理律师展示和责令具结保密承诺书等有效的保护措施。     经营者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的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及提供的重要证据,尚未公开但确有必要作为本案证据予以质证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有关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被诉垄断行为已经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但未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     第十六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被诉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的,在确有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中止诉讼。     第十七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判令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具体情况,在作出判决时垄断行为仍在继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停止侵害;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危险的,可以判令消除危险;已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可以判令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合同及其条款、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其效力。     技术合同内容虽未违反反垄断法的强制性规定,但具有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合同或者相应条款无效。     第十九条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将当事人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赔偿范围。     当事人申请专业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根据有关说明与当事人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关联程度,将有关费用计入当事人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范围。     第二十条 垄断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因被诉垄断行为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被诉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效力确定之日起计算。     受害人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涉嫌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     受害人超过二年起诉,垄断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垄断行为人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垄断行为人以受害人的起诉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抗辩的,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向前推算二年起算。 来源: 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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