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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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XXXXX工程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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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xxxx工程所属各架子队、搅拌站及作业队伍。
2 告知制度
2.1安质部每年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2生产现场所用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材料,物质部应当提供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2.3工程部、物资部、安质部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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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4安质部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2.5工程部、安质部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3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质部
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定,为普及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质部负责分部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各用人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条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一)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三)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
(五)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条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在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加入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内容,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各部门在年度安全生产培训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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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列入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内容,随培训计划一并实施,员工每年接受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不少于1次/年•人。
(四)分部邀请安全、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危害防治专家对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
(五)分部选派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能力。
(六)分部、部室应建立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档案,培训应有记录,内容应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授课人员、参培人签到等。
第五条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劳动部1996年4月23日颁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和《合肥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依据。特制订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1.4本办法适用于xxxx工程所属项目队及作业班组。
2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2.1分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各岗位劳动防护用品以旧换新,不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的发放标准;
2.2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按需索求原则发放,以作业场所国内标准购置;
2.3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由物资部负责。
2.4财务部负责核准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价格,并下发各分部所属单位,作为领用单位开具内部支票的依据。
2.5劳动防护用品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首要条件,为保证按时采购发放,其资金将予及时的平衡与保证,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6安质部及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或达不到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遵守采购、管理、发放制度与程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要以优质优价的劳动防护用品满足职业生产经营的需要。生产安保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不合格品除全部退货外,要进行处罚,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损失。
2.7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关标准。
2.7.1身兼几个工种作业的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补充供给其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备用或借用,但不得重复发放。
2.7.2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等由用人单位参考同工种职工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时由原用人单位收回。
2.7.3外来代培、实习人员的防护用品原则上由委培单位自备,如需企业代发,按价付款供应。
2.7.4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及其它半工半读学校生产实习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由学校或接纳实习单位按照相同工种供给劳动防护用品或借用。
2.7.5经上级部门批准着各类标志服的各类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发放工作服。确因工作需要,另发工作服的,应报分部批准。
2.7.6各单位已领取的公用(备用)防护用品写出书面报告,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领取。
3 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3.1各单位必须建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并有专人填写、保管。
3.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使用期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若需变更时,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
3.3安质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发放标准的监督检查,同时要继续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穿戴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监督。
3.4工作服应在明显位置缝印企业名称或标志。严禁职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如发现职工变卖的,应批评教育并给予必要处理。
4 本办法解释权归xxxx工程。
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
制度。
1.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和事后维修。大修理费用由大修理基金支付;中修、小修费用由生产费用支付;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的费用按项目及检修分类分别支付。
2.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
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3.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
同时检查考核。任何检修项目都要办理检修任务书。
4.设备检修计划由车间编制。设备动力组织平衡,报主管厂(矿)长批准后下达。检修计划提出时,应同时提出备品配件、材料、工器具计划。年度计划在年前4个月提出;季度计划在季前1个月提出;
月计划在月前15天提出。
5.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要做到:(1)由一名副经理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2)在大检修前要成立大检修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搞好检修项目的落实,物资准备、施工准备,劳动力的准备和开、停车置换方案的拟订等工作。(3)组织和指挥大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要做到“三个面向”(即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五到现场”(即思想工作到现场、生产指挥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服务到现场)。切实抓好停车、置换、检修、试压开车“四个环节”。(4)大检修中必须严格质量检查和检修竣工验收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检修任务,达到一次试车成功。检修完后,应进行总结评比。(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6.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办理批准手续。设备中、小修计划调整由厂(矿)设备动力科批准;大修计划调整,每年六月份由厂(矿)设备动力科组织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
准。
7.结合设备大、中修实现技术革新的(如改革结构、使用新材料配件)应由车间向厂(矿)设备动力科提出报告并附图纸说明,批准后方可执行。重大革新由厂(矿)设备动力科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8.设备大修需要有大修方案。复杂工程,需要绘制网络图。大修方案包括:检查内容、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劳动力、备品配件、材料、特殊工器具需用量、试车验收规程、安全措施等。设备的大修方案确定后,有关部门要做好材料、备品配件的供应和劳动力的准备工作。施工前,设备动力科组织落实,确保大修工作顺利完成。
9.设备检修必须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严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在检修前按规定办理签证检修任务书及动火证等手续。生产车间负责对停车的设备进行处理,合格后交施工单位,并派专人帮助施工人员联系处理有关安全事宜。施工现场应设安全防护栏杆或标记,以确保安全检修。
10.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车间或设备动力科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11.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主要承压承载部件要有鉴定合格证。主要设备大修竣工验收由设备动力科组织;一般设备的大修及所有设备的中修竣工验收由车间组织;施工单位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2.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
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13.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14.施工单位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转移使用,尽力节约检修
费用。
15.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采用专用工具,现
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苟。
16.每月必须做好设备检修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2 名词解释
2.1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对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
2.2噪声:是给听到它的人和自然界带来烦恼的、不受欢迎的声音。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的声音都称为噪声。对噪声的感受因各人的感觉、习惯等而不同,因此噪声有时是一个主观的感受。一般来说人们将影响人的交谈或思考的环境声音称为噪声。
3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3.1 所有上岗工作前职工必须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分部综合办公室、分部领导确认未有岗位禁忌疾病者方能上岗工作。
3.2 所有进入危害工作现场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3 上述带有职业危害的岗位,注意劳逸结合。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一般规定
1、优先采用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旧技术、旧材料、旧工艺。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需设有公告和警示标识,标明危害因素、后果、急救措施等
3、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必须佩带防护用品
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场所,设报警装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和应急通道和泄险区前期预防
1、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配备与职业病防治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相分开的原则
4、设备、工具、用品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防治措施
5、加强综合防尘管理,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6、加强对毒物、噪声、放射线的监测力度
职业病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对以确诊的职业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要求,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发生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要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