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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账务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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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账务处理1委托贷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般地,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发放委托贷款的企业通过“1303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贷款。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

委托贷款账务处理1
委托贷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般地,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发放委托贷款的企业通过“1303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贷款。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委托贷款明细科目的设置: 委托贷款--本金 --利息调整 --已减值 (“委托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会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 (差额,负数记入贷方) 贷:其他业务收入 (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4)如果某月未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应将以前已确认的利息冲回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收利息 (5)如果在以后再收到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应冲减委托贷款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6)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其他业务收入 (7)计提委托贷款的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同时, 借:委托贷款—已减值 贷:委托贷款-本金 委托贷款-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利息收入 (8)收回已减值委托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委托贷款金额) 贷款损失准备 (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贷:委托贷款-已减值 (按相关贷款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 (差额) (9)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已减值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10)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 借:委托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损失准备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委托贷款-已减值 (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 (差额) 会计报表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 税务处理: 1、由委托贷款银行代扣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6号)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又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特别说明: 特别地,若是母子公司委托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属于关联交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若视为统借统贷,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的相关规定,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入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说明: 特别地,若是母子公司委托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属于关联交易。若向贷款企业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同期借款利率水平收取利息,则贷款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则可能按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同期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部分,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母公司不仅要缴纳营业税,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就可能造成重复征税,从企业集团来看增大了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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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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