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执行)中的第6条规定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当构成增值税税基: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12条补充说明了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表现形式,即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5项:(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过程中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代做美国assignment http://www.ukassignment.org/mgzydx/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财税[20051165号,财税[2009]17号修改)对若干性质特殊的增值税价外费用作出了如下规定:第8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如,燃气公司在客户开户办证时收取的证件费虽然是价外费用,但不征增值税。第13条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人不征收增值税。在实务中,对于企业向顾客收取的“办卡费”、“续约费”等性质不清晰的价外费用,也可以参照第8条进行判断:如果是因销售货物而同时收取的费用,应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果是单独收取的并与销售货物无关,则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