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我国的刑事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二、犯罪概述
犯罪的概念
犯罪构成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故意犯罪形态
共同犯罪
三、刑罚
1.刑罚的概念
2.刑罚的种类
3.刑罚的裁量
四、犯罪的种类
null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刑法是1979年7月1日制定的,1980年1月1 日正式施行的。共192条,分为两编,十三章。
现行刑法是在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于同年10月1 日正式施行,此部刑法,可以视为第二部刑法。也分为两编,共15章,452条。1999年12月25日又对之进行修订,共有2条修正案。
刑法的概念null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是一条宪法原则
罪刑均衡(相适应)原则: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刑法的基本原则null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
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null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犯罪客体不同于犯罪对象)直接客体:指某一个具体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具体社会关系。直接客体又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又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犯罪分类基础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分为:
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动,指行为人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1、区分既遂与未遂
2、区分罪与非罪(危害结果程度,深圳机场案)
3、区分此罪与彼罪(特定的危害结果,怀柔案)
4、区分是否从重处罚(法定条件)(时间,地点,方法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的外在表现。犯 罪 主 体犯 罪 主 体自然人犯罪主体
1、必须是自然人
2、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主体
1、单位是指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3、必须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该罪主体为单位的。即以刑法分则规定为限。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无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八重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可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相对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辨认、控
制自己行
为的人1、完全能够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不能完全属于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3、完全不能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法律规定法律规定1、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高巧云是否构成犯罪?高巧云是否构成犯罪?12岁女童高巧云从家乡外出到私营业主冯玉良家打工(在江苏湾头),做牙刷植毛工作。每日从5:30干到晚10:00收工,其间除了吃饭、上厕所外,至少要干13个小时的活,而所应得报酬每月只有200元。就这样还不算,实际这样没日没夜的干了3个月,经常无端地遭漫骂。而冯玉良除给高父100元外,仅给过高巧云20元。高巧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两次在冯玉良家投毒。第一次往水缸里防入剧度农药甲胺磷,因被冯发现水味不对,将水缸洗净,未引起注意;第二次,高巧云直接往粥锅里放农药甲胺磷,又被冯玉良的妻子发觉,报了案。
问:高巧云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你认为司法机关将如何处理?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犯罪的故意(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故意犯罪)直接故意:
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
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浙江省首例不作为故意杀人案(大学生怀孕分手)甲是否构成犯罪?甲是否构成犯罪?甲因与女青年丙相好向其妻乙提出离婚,甲与乙因此发生争吵扭打,被人劝开后,乙当着甲的面服了慢性毒药。甲不理不睬,并于当晚外出看电影至深夜12时许,回家后,又去附近小酒馆喝酒,而后去另屋睡觉,延至次日上午,乙终因毒力发作而死亡。
问:甲是否构成犯罪?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农民黄某,女,38岁,略通文化,守寡,与独子阿牛相依为命。小阿牛的狗生了跳蚤,且染到了阿牛的房间和被褥上。为了灭跳蚤,黄某在阿牛的房间打了敌百虫,且用药浸泡被头,后为洗净药液,她又用碱水将已清洗过的被头又浸泡2小时后清洗晾干后,缝在被子上,阿牛盖被睡一夜后死亡。
问: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注:敌百虫加碱后变成敌敌畏)犯罪的过失(过失犯罪)犯罪的过失(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于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null 意外事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我们国家有益的行为。
包括: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2001年1月12日凌晨,武汉市出租车司机汤祝明驾车载客时遭遇抢劫,在歹徒用刀子威逼下他不得已交出一部手机和140元钱。得手的歹徒下车后急忙逃走,汤开车直追。在将其中一名叫李峰的歹徒撞倒在地后,汤停车,用李峰身上的刀子对李峰连捅几刀,然后又将李峰扭送到派出所。
民警将伤势严重的李峰送往医院抢救,并将汤祝明拘留。
问:汤祝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null案例:某日甲与乙发生冲突.次日,甲怕乙报复,拿了一支火药枪防身.果不其然,甲在路
上遇到了乙,丙,丁三人.这三人将甲围住要甲跪下,甲不肯.乙拔出刀子威胁说,不跪就打死你.甲不愿下跪,拔出火药枪,向乙射击,致乙重伤.问:甲开枪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为什么?null甲对乙的伤害不承担责任.因为本案中不法侵害方是三个人,且手持凶器进行威胁,显然
已经造成了危险的急迫性.甲身处不法侵害的威胁下,心理上高度紧张. 因此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甲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因此,甲不必对乙的伤害承担刑事责任.
另案:家庭暴力案正当防卫的条件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是为了维护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目的);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起因);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对象);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之时;对于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侵害行为,不能实行防卫(时间)。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限度)。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林某应否对此负刑事责任?林某应否对此负刑事责任?林某,32岁,司机。雨后驾驶解放牌货车返回单位的路上,行驶至某村附近弯道处,迎面高速开来一辆卡车。由于路面既滑又窄,眼看要相撞,林某急向右打方向盘,货车冲向公路下,撞倒了一草棚,后撞到供销社的墙上。尽管采取紧急刹车,仍造成供销社一面墙倒塌,并砸坏一些商品,汽车也遭严重损失,总计约3万余元,林某本人也因此受伤。
问:林某应否对此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的构成紧急避险的构成避险意图: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避险起因:必须存在需要避免的危险发生;
避险客体:损害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与正当防卫相区别。)
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避险可行性: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的情况下进行;
避险限度: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犯罪既遂: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崔某是否构成犯罪崔某是否构成犯罪崔某意图毒死孔某,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孔某所要吃的食物中,孔某吃后平安无事。
请问:崔某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属于犯罪形态的那一种?
各种形态的犯罪的刑事责任各种形态的犯罪的刑事责任 犯罪既遂
直接按照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刑罚对该罪进行处罚。
犯罪预备
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失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减轻处罚。共 同 犯 罪 共 同 犯 罪 共 同 犯 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条件:
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包括: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一方作为一方不作为。
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此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此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蔡某刑满释放后决定改邪归正。两年后的一天,以前的同伙刘某找到蔡某,要蔡某与他一起去盗窃某商店,蔡某不愿,但刘某威胁蔡某说要告诉其女友有关蔡某以前的劣迹。蔡某怕失去女友,就同意与刘某同去该商店,刘某实施盗窃,蔡某为其放风。
问:此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蔡某应属于共同犯罪人中的哪一种?分 析 案 例分 析 案 例甲、乙、丙、丁四人共谋在某工厂出纳员去银行领回该厂全体人员工资时实施抢劫。届时甲因事离不开身未前往。乙、丙、丁同赴现场,抢走了7万多元。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null共同犯罪人null马某未到作案现场是否构成犯罪?一天,马某趁本村一户村民男主人不在家之机,让两名外地青年化装,并指引他们来到该户村民的住所,让他们冒充债主,以索债为名将该户村民家的彩电拿来给他。两青年进入该户,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将该村民的妻子、女儿绑起,而后,劫走彩电一台,交给马某。不久,此案被公安机关侦破。
你认为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谁是共同犯罪人
马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null分 析 案例被告人甲,男,18周岁;被告人乙,男,19周岁;被告人丙,男,14周岁;被告人丁,男,16周岁。1996年4月9日,四被告人在公路上遇见两名行人,甲、乙、丙将二行人拦住,甲和乙手持匕首,威胁二行人拿钱,遭拒绝后,甲、乙、丙对二人拳打脚踢,甲抢走手机一个,乙抢走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丁站在一旁没有动手也未帮腔,尔后一起逃走。
null刑罚的种类null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期限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期限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主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主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
死刑缓期执行: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null附加刑:罚金附加刑:罚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1)经济犯罪;
(2)财产犯罪;
(3)其他故意犯罪。附加刑:没收财产附加刑: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严重的经济犯罪;
(3)严重的财产犯罪;
(4)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以下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刑罚的裁量刑罚的裁量 量刑(刑罚裁量)
量刑(刑罚裁量)
累犯制度
自首制度
立功制度
数罪并罚制度 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
缓刑制度
减刑制度
假释制度量刑(刑罚裁量)量刑(刑罚裁量)量刑(刑罚裁量)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决定是否判处刑罚;
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
决定是否立即执行;
将数个宣告刑合并为执行刑。量刑情节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指由刑法规定以外的,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量刑情节的分类量刑情节的分类一、法定情节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二、酌定情节
犯罪动机;
犯罪手段;
犯罪时间;
犯罪侵害对象;
损害结果;
犯罪人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累犯制度累犯制度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累犯的处罚累犯的处罚对于累犯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从重处罚;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是“可以”从重处罚;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不得假释。自首制度自首制度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大连理工于亿辉案)
刑事处罚:对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数罪并罚制度数罪并罚制度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缓刑制度缓刑制度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适用缓刑必须具备的条件:
1、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不是累犯。减刑制度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10年。
假释制度假释制度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
假释的时间条件:
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假释考验期:
1、原判无期徒刑的考验期,为10年;
2、原判为有期徒刑的,为未执行完的刑期。
追诉时效追诉时效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已被立案侦查或者已被人民法院受理以后,又逃避侦查或者
审判的,被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应当立
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null 刑事案件取证
案例:前不久,吴某的弟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一
男青年打成重伤.当晚公安机关就将凶手抓获.为
了尽快惩处罪犯,吴某私下找了当时在场的几个人了解情况.他们有的写了证明材料,有的由吴
某做笔录,他们自己签字确认.可当吴某将这些材料交给办案人员时,他们说这些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请问,为什么?null评析:弟弟被人打成重伤,吴某想尽快搞清案情,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个人私下搞调查取
证是不合法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行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其他了解案情的公民,只有在征得公检法机关同意下,才能协助搞调查.这就是说,个人参加调查取证要有二个前提条件,一是经过公检法机关准许,二是只能协助办案人员搞调查,公民个人不能擅自去收集证据,可以向办案人员反映,由他们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