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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志行文规范 1 江苏省地方志行文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省、市、县(区)三级志书行文规范、体例统一,现根 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1998]01号文《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国家其他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即将全面启动地方志续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地方 志行文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志书行文总的要求是:行文严谨朴实,简明流畅;表述准确清晰, 符合逻辑;标题以事命题,科学简明;图表工整准确,要素齐全;名词术语规范 统一,计量单位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章 志名、目次 第三条 ...

江苏省地方志行文规范
1 江苏省地方志行文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省、市、县(区)三级志书行文规范、体例统一,现根 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1998]01号文《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国家其他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即将全面启动地方志续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地方 志行文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志书行文总的要求是:行文严谨朴实,简明流畅;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述准确清晰, 符合逻辑;标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以事命题,科学简明;图表工整准确,要素齐全;名词术语规范 统一,计量单位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章 志名、目次 第三条 志书名称及书写形式。志书以现行行政区划名称冠名,如《南京市 志》、《江宁县志》。区志命名应冠其所属的市名,如《南京市白下区志》。续志应 括注其断限起止年份,如《江苏省志·××志》(1985~2005年)。 第四条 志书章、节的标题应以事命题,题前冠以序号。如第一章、第二节。 节以下的条目的层次以下列字序区分:一、二、三……,(一)、(二)、(三)……, 1、2、3……。条目的层次不宜过多,以保持事物的完整性。 第三章 语言、文体 第五条 志书的记述,一律采用规范的语体文。除引用历史文献外,不用文 言文、文白相夹的半文言文、方言、土语、俗语和口头语等。 第六条 志书语言要符合现代汉语语法,做到修辞精当,逻辑严密。 第七条 行文杜绝假话、大话、空话和套话,做到言之有物,言必有据,实 事求是,准确清晰。 第八条 志书为资料性著述,不得写成论著、教材、文学作品、报告和总结 等。 第九条 入志的史料,如人名、地名、时间、数据、图表、引文等,务必考 核清楚,必要时应注明其出处。对古地名,要注明今地名。对记述的乡、镇、村、 庄、里弄、街道等,应在其前写明所在的市县、市区名。 2 第四章 用字、标点符号 第十条 行文用字,一律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1986年 10月 10日公布 的《简化字总表》为依据,使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简化汉字,不得使用已停用的简化汉字和 生造字。 第十一条 对古人名、地名、古籍、引文等,可能引起歧义或误解的字,可 保留原用繁体字或异体字。 第十二条 行文中需用外文字和字母或少数民族文字的,一般用印刷体书写。 对易混淆的,要注明其文体,同时全书要统一一致。 第十三条 行文所用标点符号,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1996年 6月 1日实施 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为准。 第十四条 省、市、县(区)三级志书除个别仿古线装本外,一律采用 16开本, 并自左向右横排书写(印刷)。志稿均要认真仔细校对,校对所用符号以国标《校 对符号及用法》(GB/T14706-93)为准。 第五章 名称记法 第十五条 志书一律以第三人称书写,不用我省、我市、我区、我县及本省、 本市、本县等第一人称书写。有时为了书写方便、节省篇幅等,可酌情简写为“全 省”、“省内”、“省××厅”等称谓。 第十六条 为了如实反映历史面貌,对各个历史时期的党派、社团、政权机 构、各类职务等均以当时名称为准,不冠以褒贬词语,不以今称替代。 第十七条 名除引文外,应直书其名,不加“同志”、“先生”、“女士”之类 的称呼。必要时,可加其主要职务。如×××主席、×××省长、×××院士、 ×××工程师等。 第十八条 涉及外国国名、地区名、语种、党派、社团、政权机构、人名、 报刊名等,其译名均以新华通讯社的译名(或社会上公认的译名)为准。 对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可参照国标 GB/T2659—94;对中国各民族 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可参照国标 GB3304-91;对语种名称代码,可参 照国标 GB4880-91。 第十九条 各种名称在志书中第一次出现时,一律写全称。若名称较长,为 了书写方便和减少字数,可在其第一次出现时,括注其已流行并不易产生歧义的 3 简称,以便再次出现时使用。 第二十条 志书行文一律用过去式,对年长日久后易使人概念模糊或不规范 的简称,一律书写正规的全称。如:“日寇”、“日本鬼子”,应称“日本侵略军”, 或简称“日军”。 “蒋介石集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称“国民政府”,之后应称“台 湾当局”。“蒋匪军”,应称“国民党军队”或称“国民党政府军”。“十年动乱”、 “十年浩劫”、“文革”,应称“文化大革命”。“四人帮”,应称“江青反革命集团”。 “四化”,应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或称“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国前(后)”,应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或称“新中国建立前(后)”。 第二十一条 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中国部分地区时扶植的汉奸政权,称“日 伪政权”,或称“伪政权”。如“汪伪政权”等。其发行的货币称“伪币”。 第二十二条 使用左倾、左的错误、左的影响、左的思潮等语时,其左字应 加引号。而使用极左时,其左字不加引号。 第二十三条 对各行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口头流行的略语,如“三资”、“五 包”、“四无”、“三种人”等,尽可能不写入志书。确有必要写时.首次出现时应 括注其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 志书中出现相同人名时,应分别在其首次出现时括注各人的生 卒年月或出生地(或用能区别他们人名的字、号、别名、笔名、曾用名、绰号或 职业、职务等之一项),予以区别。 第二十五条 记述动物、植物、矿物等名称时,应书写其标准学名,必要时 括注其拉丁文名、当地俗名。 第六章 时间记法 第二十六条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的记述,一律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 1996年 6月 1日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1995) 第五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世纪、年代的起迄用波线式连接号“~”表示,如“10~20世 纪”、“1949~1999年”;年度、人的生卒年,用直线式连接号“-”表示,如“1998-1999 年度江苏省财政预算”、“鲁迅(1881.9.25-1936.10.19)是中国现代伟大的文学家、 思想家和革命家”。 4 第二十八条 公元前的世纪、年代,须加“公元前”三个字,如“公元前 12 世纪”、“公元前 88年”;公元后的世纪、年代,一般不加“公元”二字,如“20 世纪中叶”、“1912~1949年”。 对 100以内的公元年代,须加“公元”二字,如“公元 6年”、“公元 98年”。 对起迄年代跨越公元前后的,应写作“公元前××年~公元××年”。元前 ××年~公元××年。 第二十九条 新中国建立前后纪年的记述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采取以朝代年号纪年(包括民国纪年)加注相应 的公元纪年,如清宣统三年(1911年)、民国 5年(1916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一律采用公元纪年,如 1949年 10月 1日。 第三十条 相同的朝代年号不同的年份在志书同一篇(章)中多次出现时,为 了记述方便和减少字数,可在其第一次出现时括注相应公元纪年,以后出现时可 不再括注。 第三十一条 年份不能简写,如 1980年不能写作“80年”;1949~1999年不 能写作“49~99年”。 第三十二条 记述时间,应书写具体的年、月、日、时(必要时还要记分、秒 等),如 2000年 8月 16日 18时 40分 20秒。不得用“去年”、“上月”、“本日”、 “最近”、“目前”、“以前”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第七章 数字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必须使用汉字书写: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 素的数字,如一方面、二万五千里长征、三叶虫、四书五经、五一国际劳动节、 “六五”计划、七七事变、八国联军、九三学社、十月革命等。 2.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 (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 开),如:一两个小时、二三米长、三五天、四五十岁等。 3.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如:十几分钟、二十几人、一百几十次等。 4.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如庚辰年正月初一、腊月十八日、八月十五日 中秋节等。 5.中国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必须用阿拉伯数字 5 括注相应的公历纪年,如: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 722年)、太平天国庚申十年 九月二十四日(清咸丰十年九月二十日,1860年 11月 2日)、藏历阳木龙年八月 二十六日(1964年 10月 1日)。 6.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其书写有两种形式: (1)是一月、十一月、十二月时,书写时应使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 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 “一·一七”批示、“一一·一○”案件等; (2)是其他月份时,书写时不用加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 而定,如:五一国际劳动节、五四运动、五卅运动、七七事变、“五二○”声明、 “九一三”事件等。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如:68、 406、-16.4、24.06%、36%~68%、1/8、5/6、1:10000等。 2.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分、秒,如公元前 16世纪、20世纪 90年代、1949年 1O月 1日、上午 9时、16时 40分、18时 30分 40秒等。 3.民国纪年,如民国 2年、民国 28年等。 4.物理量量值,如 80Km(80千米)、20Kg(20千克)、120m2(120平方米)、37 ℃(37摄氏度)、1.2A(1.2安〔培〕)、86Ω(86欧[姆])、100v(100伏〔特〕)等。 5.非物理量量值,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 21.35元、45.6万美元、 1480人、4.7万册、550名等。 6.代号、代码和序号,如国家标准 GBl234-90、国办发[1999]1号文件、总字 第 5678号、统一刊号 CN12-2345、HP3000型电子计算机、(91)卫药准字 2-71 号、维生素 B12等。 7.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如列宁:《新 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 2版第 22卷 208页,人民出版社 1990年 10 月版。 第三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可以灵活变通: 1.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 但要照顾到上下文,求得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如一个人、三本书、六种产品、八 6 个百分点、看了十遍等。 2.遇有特殊情形,或者为避免歧解,可以变通使用汉字,但全志体例应相对 统一。 第八章 计量单位 第三十六条 志书中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其有关计 量和单位、符号,可分别参照以下国家标准: 1.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3100-93); 2.空间和时间的量和单位(GB3102.1-93); 3.热学的量和单位(GB3102.4-93); 4.电学和磁学的量和单位(GB3102.5-93); 5.光及有关电磁辐射的量和单位(GB3102.6-93); 6.声学的量和单位(GB3102.7-93); 7.物理化学和分子物理学的量和单位(GB3102.8-93); 8.物理科学和技术中使用的数学符号(GB3102.11-93); 第三十七条 行文中不得夹写计量单位符号,物理、数学符号,化学分子式 或其他符号,但在计算公式中,应使用国标规定的有关符号。 如在行文中使用平方米、小于、水等表述,而在计算公式中可应用相应的 “m2”、“<”、“H20”等符号。 第三十八条 为了反映历史情况,历史上使用过的旧计量单位、旧币、外币 等,记述时可照实记录,但应尽可能地按新国标、新币制等进行换算,并用括号 注明换算的数值。 第九章 引文注释 第三十九条 对重要的引文和需要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等,应予注释。 为便于阅读、查检,注释采取页末注(脚注)。注释应在本页的最下面并与下文之 间划条注线(位置占一行,从左边顶头划起,长度占版面宽度的四分之一强)。一 页之中只有一个注释的可用星标(★),有两个以上的则用①②③④……数字标 号。引文注码应标在引文末字的右上方。 第四十条 引用下列资料,应作有关注明: 1.引用书籍中的资料,应注明作者姓名、书名、卷次、页码、出版单位和 7 年月等。如庄威凤等《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第××页,中华书局 1986年 1月 出版。 2.引用文件中的资料,应注明发文单位、年月、字别文号、标题等。如江 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6]9号文件《关于建立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通 知》。 3.引用志书中的资料,应注明志书编纂出版的朝代、志名、卷次等。如清 康熙《畿辅通志》第四十六卷。 4.引用报刊中的资料,应注明作者的姓名、篇名、报刊名、年月(刊期)等。 如孙家正:《“双百”方针与改革共命运》,《江海学刊》1986年第 5期第 3页。 第四十一条 引用引文资料时,应直接引用原著,如实在找不到原著而只能 转引别人的引文时,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 (包括出书的出版年月、出版社、页 码;发文时间,文号、单位等)。引文必须与原文一致,不得任意改动,若原文 有错字,也要照写,但要在错字之后加括号标明正字。 第十章 表格图照 第四十二条 恰当地使用表格和图照,可起到文省事明、图文并茂的效果。 对表格和图照的制作有以下要求: 1.表格应包括标题、表体、说明和序号四个部分,其中标题应具有地域(单 位)、时间、事项三个要素。标题要居中排列,其右侧标明表格所用的计量单位, 左侧标明表格的序号。 2.表格中所记述的数字,必须准确无误,且其各分数之和应等于总计数, 并与正文中所记述的相关数字一致。 3.图照应真实和清晰,各图照应标注其说明及摄制时间、地点等。必要时, 对复制的图照还应注明其原件的 尺寸 手机海报尺寸公章尺寸朋友圈海报尺寸停车场尺寸印章尺寸 和保存单位等。 第四十三条 一般表格与图照应排列在志书正文相关内容之中或后面,以使 其与正文巧妙搭配、相得益彰;对篇幅过多的汇总等表格,其排列不宜穿插在正 文之中,可视情作为附录排列在相关章节之后或志书的其它适当位置;对特选的 最具代表性综合性的重要图照,也可集中排在志书正文之前,以便人们开卷就能 直观、概略地了解当地或本业的地方、行业、时代特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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