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各种法律文书格式

各种法律文书格式

举报
开通vip

各种法律文书格式民事起诉书   起诉书格式   2009--3 9:54:32 [ ]   X事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

各种法律文书格式
民事起诉书   起诉书格式   2009--3 9:54:32 [ ]   X事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XXXX年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岁,×族,××省××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岁,×族,××省××市人,××市××局干部,现住××市××区××路××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民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变更××区人民法院(19××)×民初字第××号判决。   2.改判由上诉人抚养孩子C。   上诉理由:   (应祥述理由,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从有利于C的成长教育角度考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由上诉人抚养C。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本上诉状副本×份   2.上诉人的收入证明   上诉人:A   ××年××月××日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黄淑华,女,195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锰矿五福楼二楼,系被害人黄静的母亲。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黄国华,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锰矿五福楼二楼,系被害人黄静的父亲。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姜俊武,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工作单位湘潭市国税局雨湖分局,住湘潭市云塘街道金凤巷4号国税局宿舍3栋3单元2楼。    上诉人不服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04)雨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04)雨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姜俊武强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       雨湖区人民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本案检察机关早在2003年12月22日向该院提起了公诉,按照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规定本案应在2004年3月7日予以审结,但本案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雨湖区法院在受案后将近一年的时间才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后竟然长达一年零七个多月的时间才给予宣判。上诉人认为,雨湖区人民法院这种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行为,必然导致判决不公的结果出现。       二、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姜俊武无罪是错误判决。被告人姜俊武的行为完全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证据充分、确凿,应从重处罚。    被上诉人姜俊武欲强奸被害人并采取了暴力行为,在湖南省公安厅的鉴定书与姜俊武的口供中均有记载。雨湖区法院竟然认定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强奸的行为,没有违背被害人意志,不构成强奸罪。完全是巅倒黑白的枉判。    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鉴定书[203]湘公刑技第093号显示:被害人“尸体双下肢于腘窝处及周边发现有多处小片状软组织挫伤,有皮下出血,说明系生前损伤,根据其性状分析,符合他人形成,这些损伤符合他人形成,这些损伤均显著轻微,为非致命伤。”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中鉴号:(20032016)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文书”{最高法院司鉴字(2004)第066号}的鉴定也都作出相同内容的结论。被上诉人姜俊武供述(见询问姜俊武笔录,2003年6月19日)其曾用双手抓住被害人的膝盖位置后面的腘窝,向上拉、提、向外扳,当被害人用劲夹腿时,其用劲往下压。从上述鉴定结论与被告人供述,可以充分说明被告人在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完全是在被害人拒绝并强烈反抗的情况下,才使被告人的阴茎没有完成强行插入阴道的目的,被告人在其插入未遂的情况下,立即强行采取骑跨坐压被害人的胸腹部方式来控制被害人的反抗,继而在被害人的双胸间进行发泄直至射精,导致被害人胸腹部受压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强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证据充分、确凿,应从重处罚。       三、民事赔偿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全额赔偿。    被告人的恶意犯罪与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仅仅侵害上诉人女儿的生命,而且也给上诉人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对上诉人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应当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的规定,上诉人有权请求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上诉人为了查清案件真相,依法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为保管多处遭被告人暴力加害的证据,所购福尔马林材料费、法医鉴定费、遗体鉴定费、遗体保管费、专家论证等付出的费用都是必要的,并不是上诉人自行扩大的费用。如果上诉人不付出这些相关的费用,案件的真相将永远无法查清,受害人始终含冤九泉。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完全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恶意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造成的,上诉人及受害人并没有过错。没有被告人的加害行为,毫无疑问受害人不会死亡,上诉人也不会付出上述相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应当全额赔偿。雨湖区法院竟然判决被告人只承担50的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司法实践的惯例(加害人100的赔偿受害方的物质损失),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的明文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雨湖区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存在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判决实质严重违法,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导致被告人有罪错判无罪,故此依法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淑华    黄国华    (电话号码:13077386110)    2006年7月14日 刑事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成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起诉书制作说明   一、上列起诉书的格式供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选用。   二、上列一、二、三种格式均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要求和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   (一)首部   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2.文号: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述。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   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 〔例文1〕   民事 答辩 答辩ppt下载中国建筑转正答辩ppt下载民事答辩状范文下载毕业答辩毕业答辩模板 状   答辩人:覃××,男,××岁,汉族,××省××县人,农民,住××县××乡××村   因为周×不服区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告周×在上诉中称:母与覃离婚,是覃之过,覃好逸恶劳,道德败坏,对妻女打骂成性,最恶劣者持手枪赶妻子出门,殃及子女等语。   我与周××于19××年结婚。19××年离婚,夫妻共同生8年,每日举案齐眉、相敬如宾,先后生育子女3人,互无怨言。在这漫长的8年中,周××骄横成性,生活费用靠我教学工资供给。解放时我失了业,生活日趋下降。周××见我身陷逆境,过不了艰苦生活,兼受岳母挑拨,要求离婚。我毫无留恋,他如愿以偿。周×怪我与其母离婚是我之过,客观事实证明。我何过之有?   我天生残废,生性懦弱,从事教育、奉公守法、循规蹈矩,力不缚鸡,从未玩枪弄棒。土改后,枪支弹药政府搜集殆尽,我又从何处去寻手枪赶她母子出门?真是捏造是非,混淆耳目,妄图逃脱赡养之责。  二、周×于19××年8月23日诞生,我视她为掌上之珠,煞费苦心,抚养6年。20××年她随母而去,离开我温暖的怀抱。我同周××离婚时,经法院判决,子女属双方共同所有,由女方负责抚养。由此可见,非我不愿抚养,而是法院判决不养,有案可查。周×说:未沾我一根纱线,试问婴儿呱呱落地,赤身裸体,晒日光、吸空气,生活6年,是否顺利健康成长?其母无一技之长,她母子生活费用及医药费是何人承担?我抚养6年,后经法院判决不养,怎能说生儿不养父之过?过又从何而来?我以工资维持她母子生计,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我尽了6年抚养义务,应享受6年赡养权利。她不付赡养费,法理不容,恳请正确裁决。  三、周×称:她兄妹三人寄人篱下,啼饥号寒,听其自生自长,我未支持现金等语。我与周××离婚后,执行法院判决,各自为生,我曾多次写信探询,如石沉大海,拒不回音。我又从何处插手支持?法院判决她随母生活,饱受饥寒,这是其母和继父照顾不周,抚养不善。是他们之错,何将罪过转嫁给我,错怪于人!   我年愈花甲,孤苦伶仃,天赋残废,体弱多病;丧失劳力,不能自力为生,逆子周×良心丧尽,拒不养老,悲愁何堪言语!恳请法院勒令周×付给我抚养费××元(每月以××元计算)如数付足才割断血缘关系,是否适当,静候判决!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覃××   二○××年×月×日 作者:忍者の无敌 回复此发言 3 回复:【收藏品】民事答辩状 〔例文2〕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市××养鸡场   所在地址:××市××区××乡   法定代表人姓名:孟××,场长,电话:×××××××   企业性质:集体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饲养成鸡、鸡雏;销售肉鸡、鸡蛋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分理处,账号:×××××   因原先××市××鱼粉厂诉我场追索货款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年8月29日,原告××市××鱼粉厂的刘××厂长,来到我养鸡场,与我场场长孟××签订了1份购销20吨鱼粉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合同只规定了鱼粉的数量、质量、价款和交接鱼粉的时间、方法等,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时间,更没有规定如拖延货款就得为销方支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购买了原告的鱼粉。可是,成交后,原告就来索要鱼粉款,并让我方为其支付拖延货款的利息。如果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提出这样的要求,我们也不会购买该鱼粉厂的鱼粉。尽管如此,我们毕竟购买了原告的鱼粉,我们愿意想方设法,借款或代款,在短时间内付清货款,但对于延期支付货款而为原告支付利息的原告诉讼请求,我们不能满足。因为原告的这种要求没有根据,原告也没事前声明。关于原告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没有声明要货款利息的事,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可以证实,他也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另外,还有双方签订的购销鱼粉合同为证。本合同复印件附后。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养鸡场   二○××年×月×日  附件:本答辩状副本1份;   购销鱼粉合同复印件1份 4 回复:【收藏品】民事答辩状 〔例文3〕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陶××,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住四平市××区××街××号   答辩人于20××年×月×日收到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状副本,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没有提出任何新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书中的上诉理由一是说明双方系自愿签订的合约;二是下单已经进入美国市场,亏损应当自负。实际上,答辩人与其所签合约是在上诉人以高额利润、高额回报的诱导下所签,至于上诉中所说的“公证”,只不过是“签名、印章属实”。上诉人所谓户的下单指令进入美国市场的话纯属谎言。答辩人在下单时为了验证其所谓进入美国市场的真实性,曾多次在同一时间同时下两份相反的买单和卖单,令人不解的是屡屡本应赚钱的下单没有成交,而另一份赔钱的单子成交,这说明实际上是上诉人在背后对赌的结果。熟悉美国期货市场的人都知道,上诉人××公司是无资格入场的,这一点,一审法庭在庭审调查中已经十分清楚。   二、上诉人是在根本不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资格及代理资格的前提下,通过大量虚假、不实的宣传诱导使本人和其他客户签定合同,依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经济合同,上诉人由此获得巨额不义之财,而使答辩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本方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并对其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的代理活动予以处置。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陶××   二○××年×月×日  附件:本答辩状副本1份 经典民事代理词 卢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人根据本案上诉人丁XXX的委托,担任本上诉案的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二审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情况,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以便法庭在评议本案时兼听则明。   一、 一审法院违背客观事实,主观臆断,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严重不公   1、 任意推翻两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毫无根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法院应以其查明的事实为依据,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仍然应当查明事实,确定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法院可以作为证据,以此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法院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的责任划分之外进行赔偿责任认定的前提是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均有异议。在本案中,一审原告与被告对第一份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因为第一份事故认定书是原告起诉的依据),且原告之后并未举出有利的证据推翻第一次的事故认定(第二份事故认定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能被采信,不足以推翻第一份事故认定书)。另外,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当证明其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法院应当以具备该三性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一审原告先后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冲突的认定书证明其主张,这两份认定书中只有且必有一份是真实和合法的。就第二份而言,其作出的主体并非本次事故勘察员、出现场交警,且不符合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均存在疑问,那么根据证据规则,该证据不应当被采纳,应当以第一份认定书作为认定的依据。然而,一审法院却认可第二份责任认定书,并以其作为推翻第一份认定书的依据,这显然违背了证据的三性原则。因此,法院也应当依据第一份事故认定书来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   更不可理解的是,一审法院在认可了第二份认定书后,又不以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既然以第二份来推翻第一份,那么前提是第二份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既然认定了第二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那么就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是以一份非真实合法的认定书来否定另一份的真实合法性,这显然违背了基本的逻辑规则。   同时,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也是对行政权的极度不尊重和蔑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推翻两份责任认定书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   2、 只认定对被上诉人有利的主张,对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拒不认定,严重违背居中审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二项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官应当居中审理,不得徇私偏袒。然而,在本案的一审中,法官严重违背了该审判原则,只认定对被上诉人有利的主张,对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拒不认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歪曲事实,错误认定受害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上。事实上,成雅高速公路双流段是四车道设计,从左至右第三条车道是货车专用车道,最右面的(即第四条)才是应急车道。无论是交警出具的两份责任认定书还是事故现场图都表明受害车辆停在货车专用车道上而非应急车道上。   (2) 对杨东的询问笔录作对一审原告有利的选择性认定。2008年7月4日01时55分到02时23分成雅高速交警一大队对受害人石XXX同车杨东进行了询问。根据询问笔录,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杨东承认石XXX出事前曾喝过两次酒的主张,然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相反,对杨东指称的石XXX停车后打开了应急灯的说法却予以认定。事实上事故发时,杨东本人也喝了酒,在停车到事故发生仅一分钟的时间内,其如何能对是否开了应急灯记忆深刻?如果真的打开了应急灯,在车后的余树斌不比他看的更清楚?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杨东的说法是真实的,那么作为与石XXX关系密切的杨东对在与石XXX相处的几个小时内连续发生的事情以及其对石XXX喝酒的事实的清晰详尽的叙述,更应当被认为是真实的。可为何一审法院就是不予以认定呢?!可见,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存在明显的偏向性,明显违背了居中审判的审判原则。   3、 对造成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分析及主要原因分析严重违背常理、常识   本案是汽车碰撞事故,要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首先应当对各方行为与本次事故的违法性、关联性和危险性进行分析。   (1) 被撞车辆驾驶员石XXX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严重的危险性,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关联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国家制定该强制性规定的原因在于,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的速度极快,任何存在于车道上的障碍都会给正常行使的车辆的安全行驶造成巨大威胁,极易发生连环碰撞,酿成重大事故。本案事故发生时石XXX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该强制性规定,违法将机动车停放在货车车道上,已经形成对正常行驶车辆的安全造成威胁,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同时,将车辆停在车道上即形成主动接受被其他车辆碰撞的态势,是一种将自己至于危险环境的故意行为。在白天正常视觉条件下尚且危险,更何况在夜间。在这样的情况下,避免发生事故的唯一条件是要求正常行驶条件下的司机时刻保持如同在非正常条件下行驶的高度警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根本不现实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极大,是有很大的必然性;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则具有相当的偶然。因此,被撞车辆驾驶员石XXX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严重的危险性,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关联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 上诉人车辆正常行驶,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必然联系。    首先,上诉人车辆在货车专用行车道上正常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事故发生时,上诉人车辆的行驶在第三条车道即货车专用车道上且速度在60—70公里/小时,属于正常行驶速度。   其次,事故发生时的客观条件使得上诉人余XXX采取任何措施都是不可能避免事故发生,上诉人余XXX面临不可抗力。根据交警对余XXX的询问笔录可知,事故发生时余XXX距离石XXX车辆之间的距离大约为100米,其左面有车辆在行驶,因此,如果其立即向左变换车道,那么他必定会跟第二条车道上的车辆发生追尾或者碰撞。同时,其不可能选择立即停车,因为这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如果立即停车他后面同方向高速行驶的汽车会对他追尾。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他至少需要5—6秒钟的反应时间来考虑如何应对这种突发局面。然而,他本人驾驶的汽车时速为60到70公里,也就是17—19.5米每秒,这就是说在5—6秒的反应时间内汽车已经行驶了85米——117米。等到他反应过来立即将汽车进行完全制动时,其与离被撞车辆最多只有15米的距离。根据测试表明,空车在每小时60公里和70公里的速度行驶时,从完全将刹车踩死到制动器起作用需要18米和24米的距离,而将汽车完全停下来需要30.48和39米的距离。可见,即使是空车情况下,在余XXX反应过来应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仍需要30.5到39米的距离才能将车子完全停下来。事实上余XXX驾驶的汽车满载货物,因此,在惯性的作用下,其需要的有效停车距离应该是在40米以上。根据前面的分析,余XXX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距石XXX仅约15米,根据交警绘制的事故现场图表明石XXX的车被向前推进26米,二者相加为41米。可见,事实与我们的分析相互印证。由此分析可知,上诉人余XXX在正常驾驶时面对了自己根本无法克服的力量,纵然如何努力也不能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时余XXX面临不可抗力情形。   (3) 漏油和超载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和直接原因。   车检报告显示,上诉人车辆“该车第三轴承油封损坏,摩擦片局部被油污染,这将对该车制动效能产生不利影响”。然而事实上,该车的摩擦片仅仅是小局部的污染,其对制动效能的影响力相当的小;同样,该车超载百分之三十也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和直接原因。即使这两个因素对汽车制动有影响,其作用与前面的因素相比也是微乎其微。可是,一审法院却以这两个因素作为认定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这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   4、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违背审判中立原则,偏袒一审原告,主观臆断,认定事实违背常理且明显错误,责任划分严重歪曲事实、严重不公。   二、 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1、一审法院违反程序对一审原告逾期增加的诉讼予以审理 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的举证期限截止到2008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应当在这个时间点前提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请求,然而其直到2008年9月30日才提出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和车损赔偿的请求。根据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的规定,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逾期,法院应当不予审理。但是,一审法院不仅对其进行了审理,而且判决支持了对方增加的诉讼请求。   2、一审法院违法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在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于举证期限2008年9月18日届满且一审开庭完毕后向法院提交第二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然而,一审法院针对被上诉人的做法违法重新为原告指定举证期限,并将其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认定。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明显偏向于被上诉人。   三、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次事故发生,余XXX驾驶的货车同样受到损失。其中为修复车辆花去1500元修车费,因事故发生车辆被迫停运期间的停运损失22491元,这些有上诉人提交的养路费、运管费等支付凭据以及账本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然而一审法院却置事实于不顾,断然拒绝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被上诉人系XXX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实业企业主,而上诉人仅为一货车车主,二者无论从经济实力还是其他方面比较都差距悬殊。一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肆意作出裁判,让对上诉人承担33万多元的赔偿责任,这不仅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符,也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更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实力差距和风险承受能力对比,是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卢宇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先予执行申请书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刘承龙,男,汉族,1965年7月26日生。湖北省监利县汪桥镇严场村二组,现暂住松门北门街,身份证号码421023196507262415联系手机13456659058。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73年1月22日,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育英南路1-27号,“浙岭渔6807号”渔船所有人。身份证号码33262319730122775X,联系手机1373869,,,,。 上述当事人之间因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07年12月 日向你院起诉在案。现申请人因自受伤以来历经大半年,生活起居长期依赖家属护理,被告又拒绝承担继续治疗之责,全家人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窘,为此,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一部分款项以解燃眉之急。现将事实根据和理由等分别说明如下: 事实及理由 原告因被告许诺每天支付工资70元而于2007年5月1日上到被告所有的“浙岭渔6807”渔船上随船出海。5月13日上午,海上风大浪大,被告因故离开工作指挥室到伙房做饭,这时原告发现有煤气外泄,就喊来机修船员,在换煤气时,船老大叫原告到起网中心柱帮忙看看纲绳是否交叉,如果发现交叉了,就用脚将纲绳弹一下就可以了,原告在离起网中心柱一米左右发现纲绳交叉了,就准备照船老大所说一样照办,但此时大浪打来,原告的雨衣裤被钢丝绳上不起眼的小小纲绳落头挂住,一条腿被卷住,原告虽大喊救命,但没有人听见,直到原告的双腿被拖网机的钢绳绞断,机修船员才发现。后来被告及其他船员的呼救得到了温州海警33022艇全体官兵的及时救援,后大量失血的原告被辗转送进温州医学院附二医院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原告在被告所有的船上受伤及得救的事实,先后在台州新闻、温州新闻、浙江新闻、钱江晚报等电视及报纸媒体播出,新华网、搜狐新闻、仙居新闻网等多家官方网站也有发布,从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原告在温州医学院附二医院住院期间从2007年5月13日起到同年8月3日出院,共住院80天,被告承担了各项医疗费将近8万元,原告治疗出院时,医生建议休息3个月,并定期复查,原告最初的复查要求得到被告同意并由被告承担了相关费用。但后来,原告几次要求复查,都被被告拒绝,被告曾陪原告到位于松门的温岭市第四人民医院检查过,医生当时已经要求住院治疗,后来原告又被被告带到台州骨伤科医院检查,医生同样告诉他们要住院手术治疗,但仍未能住院,只是在镇上的小门诊挂瓶消炎;原告见伤情继续恶化,又再三要求被告带到温州复查治疗,遭到被告无故拖延,原告本来应当定期复查的双腿就这样因被告的拖延导致化脓溃烂,原告及其家属无奈,只得自己筹钱于11月21日到温州医学院附二医院找原来的主治医生复查。复查后医生开出诊断证明中有“经手术治疗后,左小腿创口有感染,需下一步处理:左小腿清创,拨除钢板内固定,两侧膝关节所附韧带损伤手术修补,加强支持疗法”的医疗建议。并口头警告如果不及时手术,极有可能导致继发感染骨髓炎而导致截肢。原告拿着这样的医疗建议回到住处要求被告立即出资让原告做手术,遭到被告拒绝。 原告所受残情况经台州华鸿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为八级、九级、十级三处伤残,原告从受伤至今依靠轮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不但本人收入无着,妻子也因长期照顾生活而放弃原本在广东工厂里的工作,没有了经济来源,这样的境况使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母亲的去世已经给这个家庭留下了大量债务,父亲也因积劳成疾生活不能自理,上大学的儿子因父亲受伤家庭没有经济来源不得不辍学;上中学的女儿也即将面临辍学。原告为此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三)项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先予以执行之申请,请予以审查决定。 请求目的: 一、     取钢板及清创、韧带修补手术费共8000元; 二、     医疗费、差旅费2126.5元 此致 宁波海事法院台州巡回法庭 申请人: 2007年12月
本文档为【各种法律文书格式】,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26393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73KB
软件:Word
页数:13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2-04-29
浏览量: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