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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中国环境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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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中国环境保护立法 第 14章 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中国环境保护立法 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 使社会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创造了前所未 有的物质和文化财富 使人类文明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资源枯竭 WRI IIED 1990 IUCN UNEP WWF 1991 这不仅给人类的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损失 甚至危及到人类自身的生存 为了 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解决人类在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持续利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 国必须采取行动保...

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中国环境保护立法
第 14章 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中国环境保护立法 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 使社会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创造了前所未 有的物质和文化财富 使人类文明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资源枯竭 WRI IIED 1990 IUCN UNEP WWF 1991 这不仅给人类的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损失 甚至危及到人类自身的生存 为了 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解决人类在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持续利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 国必须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和资源 包括制定法律 以规范人们利用自然资 源的行为 但是 仅靠各国单独采取措施是不够的 还必须由世界各国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广 泛的国际合作 采取共同行动 一起来保护地球环境和资源 以达到人类对环境资源持续利 用的最终目标 WRI IUCN UNEP 1992 14.1 国际环境法概论 国际环境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是调整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由保护 改 善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而产生的国际关系的各种有约束力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综合体系 马 骧聪 1994 14.1.1 国际环境法产生的必然性 人类生存的地球是一个整体 各组成部分是相互联系 影响和制约的 大气 水 迁徙 动物 洄游鱼类并不受国境的限制 因此需要有关国家共同予以保护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 各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已经成为紧密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整体 而环境资源是这个整体存在 的物质基础 对其进行保护是维护和发展国际经济 贸易的需要 况且在地域上有着许多两 个以上国家共管的自然环境 如界河 界湖和国际共管河流等 必须由有关国家合作制定并 遵守一定的规定 那些属于人类共有的环境资源 如公海 南极 更需要世界各国共同保护 环境问题还关系到国际社会的安全和政治秩序的稳定 如核污染 水资源分配 输出废弃物 等 需要国际社会合作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人类社会发展到现阶段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及整个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 安全和生存 的重要问题 保护环境已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 保护环境既需要各国自己立法 以 规范其国民和其他法人主体的行为 也需要协调各主权国家的意志制定有关的国际法则 规 则来调整国与国之间的有关关系 规范各国的行为 使其符合自然生态规律 有利于地球环 境的保护和改善 保障全球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 促进和保证整个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 Ish- waran 198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章作者 范志勇 宋延龄 14.1.2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对象 与所有的国际法一样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是国家 国家的主权特征确定了它可以独立参 加并确立包括国际环境关系在内的国际关系 独立自主地直接承担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保护同盟 IUCN 等也被视为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这在环境保 护领域尤为突出 而一般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具有这种资格 如欧共体 EEC 联合国环 境规划署 UNEP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 等 现今跨国性国际保护活动常常是由 国际保护组织首先提出 酝酿和实施的 许多国际环境保护条约是在国际保护组织推动下签 订的 这也从另一个方面确定了这些国际保护组织的国际环境法主体资格 国际环境法的对象是国际环境法主体之间为保护 改善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而发生的国 际关系 国际环境关系是极为广泛而复杂的 但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 防止地球环境污染和 资源破坏 保障全球环境资源合理开发 持续利用是国际关系中对人类最直接 关系最为密 切的热点问题 各种国际环境关系经国际环境法的调整成为国际环境法律关系 为了保护和 改善环境 持续利用环境资源 这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 也必须依法 承担相应的义务 国际环境法正是以此来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规范国家行为 限制 控制 和防止不利于人类环境的行为 禁止和制止破坏地球环境的活动 鼓励和倡导合理利用环境 资源 维护全球生态环境 以促进人类社会持续发展 14.1.3 国际环境法的特点 国际环境法是一个正在发展着的新兴的国际法的分支 它既有国际法的共同属性 又由 于其针对环境保护的特征而有着自己的特点 首先 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与许多法律紧密交叉 的边缘性法律体系 它与国内环境法共同组成了广义的国际法整体 即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 环境必须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进行保护 虽然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的调整方式和手段 有许多区别 但是其最终保护目的和对象是一致的 任何国家都必须遵循共同的自然法则 各缔约国有义务使自己的国内立法与相应的国际条约相一致 许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都直接 规定了各国有义务进行相应的国内立法 国际环境法的边缘性还表现在与其他国际法分支的 交叉和密切联系上 如国际海洋法 国际水法 国际发展法 国际经济法 这些法也包含了 不少关于保护环境和公平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内容 它们的一些基本原则与国际环境法 是基本相同的 国际环境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其很强的公益性和普遍性 保护环境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福 利和利益 因此它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 国际环境法还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 这是因为环 境污染 生态破坏及其对人类生存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危害有一定的规律和演变机制 而其保护和防治也要遵循科学规律并利用先进技术来实施 这些需在具体条款或附件中加以 体现 更有些国际环境法文件还专门制定了具体的技术规程 国际环境法的最终目的是要协 调人类社会同自然的关系 这就意味着要从观念到行动进行一场彻底的革命 扭转人类长期 以来以 征服者 或 统治者 自居 无节制地向自然索取的野蛮观念 从根本上改变旧的 生活 生产方式 科学地对待自然 合理地持续利用自然资源 尊重自然规律 维护和促进 自然资源的自我更新和发展 因此 国际环境法具有建设性和革新性的特点 新问题 新概 念 新思想 新原则 新制度 新措施对传统国际法的发展是一种有力的推动 14.1.4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关系 但在国际范围内调整国与国 间的环境关系并不能只是简单地照搬这些基本原则 必须结合环境保护的具体情况 根据国 际环境保护的特点和需要 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不断加以完善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关系各个领域 对国际环境保护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并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原则规范 马骧聪 1994 1 经济 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 发展经济是人类生存和社会进步的物 质基础 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充足的自然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发展经济必须同时 保护环境资源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保证其协调一致 是保护全球环境的根本指导思 想 也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2 各国共同且又分别负有保护全球环境责任的原则 地球的大环境是一个整体 人 类在共享着这个不可分割的自然生态系统 一个地区或国家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会影 响到其他地区和国家乃至整个地球 每个国家不仅在利用和影响本国的环境资源 而且也在 直接或间接 或多或少地利用和影响着其他国家乃至整个地球的环境资源 地球环境质量的 恶化危及所有国家的利益 保护地球环境是各国持续发展的共同需要和责任 3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这是公认的国际法最基本原则 也适用于国际环境关系领域 其主要特征为 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 有权根据其国情决定自己的环境政策和战 略 有权根据本国的需要合理开发 利用和保护其环境资源 为保护全球环境进行的国际合 作和实施的各种必要的措施都必须在尊重各国主权和独立的基础上进行 任何国家 组织和 个人不得以保护环境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 4 不损害他国和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 确保各国按自己的 环境和开发政策利用自己自然资源的权利 并不是说一个国家可以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为所 欲为而不考虑别国和国际社会的利益 国家的存在不是孤立的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又常常 跨越国界 保护全球环境 既要确保各国按自己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 又要确保各国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不损害他国和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5 为保护人类环境进行国际合作的原则 这项原则对于国际环境保护具有特别重要 意义 各国只有进行广泛有效的国际合作才能完成保护全球环境这一共同任务 这一任务是 为了全人类的生存和持续发展 是造福人类的公益事业 具有广泛而坚实的国际合作基础 基于这一原则 世界各国进行了广泛的合作 近年来缔结的国际环境条约中对合作的领域 方式和渠道规定得越来越具体 6 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发展中国家需要的原则 合作进行国际环境保护必须顾及各 方利益 遵循公平合理的准则 但是各国面临的具体环境问题不同 经济发展水平悬殊 在 具体问题上的利害关系往往不尽相同 在兼顾各国利益的同时 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人口 土地 资源等方面是主体 其环境问题是世界环境的主要问题 特别是其曾长期处于受剥削 受掠夺地位 目前又被贫困所困扰 贫困是最严重的环境与发展问题 国际社会 尤其是发 达国家和组织 必须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 理解和支持其合理要求 7 共享共管全球共同资源的原则 日益密切的国际经济联系使各国共同利用地球资 源的程度急剧上升 但是从具体权属关系上看 地球的自然资源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属于各 国所有 另一部分为全人类共有的公共区域的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各国既要保护管辖范围内 的环境资源并就此采取国际合作 又必须由国际社会来共同管理 保护和享用不属于任何国 家管辖的公共区域的环境资源 如海洋 外层空间和南极洲 这些领域和资源为全人类共有 应该由世界各国共同管理和合理利用 8 禁止转移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原则 为了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各国既要做好其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又要与他国进行积极而真诚的合作 因此 在经济发 展和环境保护过程中不能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利益 如大肆破坏性地开发 掠夺别国或人类 共有的自然资源 向其他国家和全球公共领域转移污染和进行危害环境的各种活动 即便是 有潜在危害的也要积极预防 以免影响他国环境 向别国转移污染和破坏他国自然环境不仅 违背国际公德 也违反国际法原则 9 重视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原则 这条预防原则已在众多国际环境法文件中 作了明确规定 一旦形成污染和造成破坏 不仅危害人类健康和造成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 而且其治理代价高昂 时间漫长 在很多情况下还是无法治理 难以恢复和不可逆转的 国 际社会和各国对此原则十分重视 在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中都有这一项基本内容 10 各国对其造成国际环境损害承担责任的原则 为达到保护全球环境的目的 各国 不仅要对其因不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负责 还要对因合法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承担 责任 这里不但有民事赔偿责任 而且国际社会正在研究将严重危害人类生存环境行为定为 国际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11 和平解决国际环境争端原则 虽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早已确定的一项国际法基 本原则 但由于历史 利益和发展不同步等原因 全球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和资源短缺等环 境问题日益尖锐 国与国间的环境争端时有发生 并有增加的趋势 及时 公平 合理地解 决这些争端 既关系到全球环境保护事业和各有关国家的切身利益 也关系到国际安全 稳 定 和平和发展等人类共同利益 14.2 国际野生生物法 国际环境法范围广泛 是一个正在以惊人速度迅速发展的国际法新部类 1977年联合国 环境规划署国际条约和协定登记簿记录了 59项多边条约 而在 1991年就增到 152项 从形 式上分有宪章 宣言 公约 条约 议定书 协定等 适用范围上有多边和双边条约之分 在约束程度上有敦促性或纲领性规定性质的 软法 也有明确规定了义务 责任 权利 措 施等的 硬法 从内容上可分为关于防止环境污染 损害及破坏的条约和保护资源并合理开 发利用的条约两大类 马骧聪 1994 以下仅就与本书内容直接相关的保护野生生物方面的 重要国际公约或条约作一论述 14.2.1 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是一个概括性术语 它将生态系统 物种和基因的频度与数量归于一个组合 之中 中心点是生物以及生物价值和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日益引起各国和有关国际 组织的广泛关注 必须以国际立法予以重视 代表性的法律文件就是 生物多样性公约 它 是当前保护生物资源的国际公约中最重要的文件 从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上就保护生物资 源作出了总的原则性规定 生物多样性公约 是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持下制订的 并于 1992 年 6 月在巴西里 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签字 目前已有 160多个国家签署参加这一公约 该公约于 1993年 12月 29日生效 中国于 1992年 6月 11日签署 并于 11月 7日批准 该公约由序言 41项条款以及两个附件组成 主要规定了以下 4个方面的内容 1 基本原则 公约第三条规定 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 各国具有按照其环 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 同时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 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 这是公约确立的唯一基本原则 基本上反 映了资源较丰富 要求维护其资源主权的发展中国家与强调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发达国家在利 益 立场上的平衡和相互妥协 发展中国家主张确认生物多样性是各国所有的资源 获得多 样性应依据此原则或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 这点已在公约中得到确认 针对全球公共区 域实际无人负责的局面 公约通过确定个别缔约国的管辖范围以保障公约的保护义务在全球 范围内得以执行 2 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方式 公约规定了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 的一般性措施 要求缔约国视其特殊情况和能力 为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制订国家战 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落实到有关部门或跨部门的计划 方案和政策中去 查明和监测生物多 样性各组成部分的情况 尤其是具有公约附件中所列特征的生态系统和生境 物种和种群 基因组和基因 对生物多样性丰富的自然环境要尽可能地采取就地保护措施 对濒危或受到 严重威胁的生物多样性成分除采取可能的就地保护手段外 还要采取移地保护方式 以尽可 能多地保存生物多样性 一国在拟议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时 应进行环境 影响评估 作出适当安排 以尽量避免或减轻这种影响 而当其不利影响或损害可能超出该 国管辖范围时 则需对其活动进行通报 交流和磋商 以便采取预防或应急措施 尽量降低 影响和减少损失 对遗传资源的取得则规定了由主权政府决定并依照该国法律进行 但应创 造条件以利于其他缔约国取得用于无害环境目的 并有权参与与利用该资源有关的研究和开 发 分享获得的利益 3 生物技术的取得 转让和获益分配 这项规定是公约的核心内容 各缔约国应承 诺向其他缔约国转让或便利其获得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的技术 如向发展中国家 转让则以共同商定的减让或公平 有利和优惠的方式进行 对于专利和知识产权范围内的技 术的转让或取得应受到有效保护 但缔约国应酌情以适当手段促进向遗传资源提供国尤其是 发展中国家转让这种技术 必要时由公约中规定的资金条款来保障这种转让或取得的实施 特别是个别缔约国应酌情采取立法 行政或政策措施促进私营部门履行技术转让义务 Duesing 1992 4 履约供资机制 这是本公约的一大特点和创举 环境保护从总体上说是一项耗资 的事业 为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问题 以保证公约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公约设立了资金保 障机制 这是国际法中公平原则的最新体现 各缔约国承诺力所能及地为实现本公约目标而 为其有关国家计划 优先项目和方案提供资金和鼓励 发达缔约国应提供新的 额外的资金 使发展中国家能支付因履行公约义务担负议定的全部新增加的费用 发展中缔约国履行公约 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发达缔约国据此提供的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 14.2.2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野生生物的国际贸易是一项重要的业务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世界范围内的野生 动植物贸易不断增长 如 70年代初这类业务的国际年贸易额约为 10亿美元 而到 1981年 仅美国进出口野生生物及其产品的价值就超过了 9.6 亿美元 考虑到这种贸易活动对野生生 物资源保护的影响 1963年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 IUCN现称世界保护同盟 就开 始号召制订一个国际公约来控制稀有濒危野生物种及其产品的贸易 为此该组织进行了大量 的准备和公约起草工作 范志勇 1987a b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简称华盛顿公约 是 1973年 3月 3日在 美国华盛顿召开的缔结该公约全权代表大会上通过并向世界各国开放签字的 于 1975 年 7 月 1日生效 目前已有 128个国家批准签署或加入 中国是在 1980年联合国及公约秘书处驱 逐台湾当局后加入该公约的 并于 1981年 1月 8日向公约保存机构 瑞士联邦政府交存了 加入书 同年 4月 8日起公约对中国生效 该公约由序言 25条正文和 3个附录组成 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采取许可证制度保护有 灭绝危险的野生动植物 使其不因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 在所有国际野生生物保护 条约中 该公约可能是最成功的一个 这主要归功于它制定的基本原则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 受 以及它具有比其他许多条约更有效的履约机制 Wijnstekers 1995 公约控制着 3个附录中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 列入附录一的物种 包括标本 产品 及其衍生物 缔约国间的合法贸易只能出于非商业贸易目的 附录二中的物种 原则上可 以进行国际间商业贸易目的的活动 但不能危及到该物种的生存和持续利用 附录三物种 的贸易 该物种分布的任一缔约国都可以提出限制或防止其开发利用 并需其他缔约国合作 控制其贸易活动 公约附录一列入了所有受到或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 对其贸易必须加 以特别严格的管理 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其生存 只有满足公约规定的特殊条件才能进出口 而且进出口国的 CITES科学机构应进行监督 以保证这种活动的非商业贸易目的 进口应事 先获得并交验进口国进口许可证 出口国核发出口许可证 出口应事先获得并交验进口国进 口许可证 出口国核发出口许可证 再出口则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再出口证明书 海上引进应 事先获得引进国发给的证明书 公约附录二列入了所有目前虽未濒临灭绝 但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就可能面临这种威胁 的物种 其贸易必须有效控制 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 只有满足公约规定的各项要求才 能进行贸易 出口国的 CITES科学机构应监督其出口实际情况 并确定这项贸易不会对野生 种群造成危害 进口需获得出口国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 出口要得到出口国出口许可 证或再出口证明书 海上引进要有引进国发给的证明书 并只有在引进国的 CITES科学机构 与有关国家的科学机构或者必要时与国际科学机构进行磋商后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全部如 期引进才能签发 公约附录三列入了任一缔约国出于保护目的 在其管辖范围内认为应遵循公约规定需进 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 并需其他缔约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 出口应获得提出国签 发的出口许可证 进口应提交出口国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或原产地证明书 再出口需要再出口 证明书 公约也同时鼓励各缔约国采取比公约规定更严格的管理措施 如中国就将不产于中国的 附录一和附录二中的动物物种分别认定为国家一级和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出口国家重点 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以及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 必 须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海关须查验后放行 为了提高公约实施的效率和合理性 科学性 特别规定了以下贸易限制豁免 一是限制 贸易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过境或转运 二是进出口国均确认该物种标本的获得是在公约规定 对其生效前 并有为此签发的证明书 三是作为个人或家庭财产的物种标本 但公约明确规 定的情况除外 公约中贸易限制规定对以上特例不适用 在附录一物种中 为商业目的而圈养繁殖的动物 为商业目的人工培植的植物 可以视 为附录二物种对待 其产品或衍生物的商业性出口可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书代替规定要求 的许可证 但以此为目的的繁殖或培植机构必须申请注册并得到大多数缔约国的同意 在缔 约国管理机构注册的科学家或科学机构之间进行附录物种非商业性活动不适用贸易限制的各 项规定 但必须附以管理机构出具或批准的标签 各国管理机构可不按附录物种贸易限制的 各项规定 许可巡回动物园 马戏团 动物展览 植物展览或其他巡回展览的动植物或其标 本在没有许可证或证明书的情况下运送 但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豁免要求 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相应措施执行公约管理规定 禁止违反公约规定的贸易行为 处罚 违约活动 没收违约贸易物品或退还出口国 对依约执行没收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缔约 国可采取任何办法内部补偿 为便于通行 缔约国可指定这类贸易进出口岸 并在运输 转 运 过境或扣留过程中按国际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要求进行妥善照管 尤其是活标本更要保证其健康 以减 少伤亡或减少虐待 缔约国要保存附录物种贸易记录 并定期将执行公约报告提交公约秘书 处 为保证公约在缔约国的有效履行 公约要求各国设立公约管理机构和科学机构 中华人 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就是中国政府分别为此目的而设 立的 公约在瑞士洛桑设有公约秘书处 负责缔约国大会期间日常事务和为缔约国咨询 联系 安排缔约国大会提供服务 准备 起草文件和决议 当秘书处据所获资料或情报确信某一物 种因贸易正受到不利影响 或公约规定没有有效贯彻时 应该把这些消息通知该缔约国或其 授权管理部门 缔约国在其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快将有关事实通知秘书处 并提出适当的补救 措施 有关情况将提交下届缔约国大会审议 公约最高权利机构是缔约国大会 一般每两年 一次 内容十分广泛 包括审定秘书处预算 审议提交大会的文件 通过或否决提案和修改 附录 为了很好地开展工作 缔约国大会还成立了几个委员会 其中常务委员会最重要 在 缔约国大会休会期间负责完成保障缔约国利益的必要任务 14.2.3 保护野生动物中迁徙物种公约 1972年的斯得哥尔摩联合国环境大会第 32项建议认为 各国政府应考虑制定国际公约 以保护那些生活在公海或在国家间迁徙的物种 因为这些物种不能在整个迁徙过程中都得到 保护 因此严重地影响了人类为保护或恢复其种群而作的各种努力 为此 1979 年 6 月 23 日在德国波恩诞生了 保护野生动物中迁徙物种公约 简称波恩公约 并开放签字 于 1983 年 11月 1日生效 目前已有 50多个国家加入 39个国家批准缔约 该公约由序言 20条正文和两个附件组成 其宗旨是保护迁徙物种 并严格保护整个或 大部分面临灭绝危险而列入附件一的迁徙物种 鼓励并促进就保护和管理附件二所列迁徙物 种使缔约国间达成协议 附件一迁徙物种的分布国应禁止捕捉该种动物 除非是为了科学研 究或繁殖和恢复其种群的目的 或者传统上就以猎取该物种维持生存的 捕捉时不得造成对 相关种的破坏 并要就此通知公约秘书处 附件二包括尚未受到良好保护并需要通过国际协 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种的迁徙物种 必要时可同时列入附件一 并要求分布国全力达成保护这 些物种的协议 公约规定缔约国可制定更严格的国内措施来保护附件所列迁徙物种 或制定 保护未列入附件的迁徒物种的国内措施 公约缔约国大会是公约的决策机构 责任包括建立和检查公约财政制度 制定预算 审 议履约情况和列入及未列入附件中的迁徙物种状况和保护进程 此会最少每 3年召开一次 缔约国会议下设有科学委员会 其作用是向缔约国会议提供咨询 推荐 组织和促进对迁徙 物种保护的研究 建议 并对附件所列物种进行增补 14.2.4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湿地是地球上一类生产力最大的生命支持系统 保护它们对生物 水文和经济等方面都 十分重要 但在近几十年 世界许多地区的湿地正受到开垦 挖掘和污染的破坏 湿地丧失 的速度相当惊人 林业部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司 1994 为此 以国际水禽研究局 IWRB 为主的一些保护机构召开了一系列阻止湿地破坏趋势的国际会议 关于特别是作 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也称拉姆萨公约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第一个以 生境为保护对象的条约 该公约 1971年 2月 2日在伊朗拉姆萨通过 1975年 12月 21日生 效 现有 80个缔约国 中国于 1992年 2月 20日递交加入书 同年 7月 31日生效 并有 6 个湿地保护区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该公约由序言和 13 个条款组成 其宗旨是承认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 通过协调 一致的国际行动确保作为众多水禽繁衍栖息地的湿地得到良好的保护 为了这个目标 公约 承认季节性迁徙水禽可能超越国界 应被视为国际性资源 规定了湿地的范畴 并以此为公 约的适用范围 建立了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鼓励并要求各国尽量列入重要湿地 尽可能多地 包括各类国际重要湿地类型 以引起国际社会重视 创造国际合作机会 建立重要湿地保护 和持续合理利用机制 促进名录中湿地的保护并进而推动湿地类型保护区的建立 要求各国 制定并实施计划 尽可能地合理利用境内的湿地 并考虑建立综合的国家政策以助于湿地的 合理利用 要求缔约国无论湿地是否列入湿地名录 都应设置保护区 鼓励研究湿地及其动 植物 促进培训能胜任湿地研究 管理和监察的人员 重点是在发展中国家 确立行动重点 促进国际合作 设立湿地保护基金 特别要发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湿地保护专项援助 通过 通报制度 要求缔约国就其境内已列入国际湿地名录的湿地 在其生态特征因技术发展 污 染和其他人类活动干扰已经改变 正在改变或将要改变时 应相互通报 并通报公约管理机 构 以便国际社会监督 使其影响减少到最小 建议所有缔约国应至少在每次缔约国大会前 6个月向管理机构递交一份详细的政府报告 公约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缔约国会议 每 3年召开一次 为采取后续行动和实施缔约国会 议的决定 并监督公约协调局的活动 公约设有常务委员会 协调局是公约活动的日常协调 机构 总部设在瑞士 缔约国会议设有科学技术委员会 以承担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技术 标 准 项目 计划的审查和咨询 1993年第五届公约缔约国会议建议各国设立国家委员会 以 促进和保证湿地保护事业 14.2.5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该公约于 1972年 11月 16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会上通过 1975年 12月 17日生效 简称世界遗产公约 中国于 1985年 11月 22日决定接受此公约 1986年 9月提交了首批遗 产清单 已有 10处文化和自然遗产列入 世界遗产目录 该公约由序言和 38 条正文组成 其宗旨是为国际社会集体保护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遗 产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长久性的有效制度 为保护这些具有 著名国际价值 的文化和自然 区域 成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 并建立了帮助实现其宗旨的世界遗产基金 颁发了 世界遗 产目录 和 世界濒危遗产目录 世界遗产委员会负责确认具有著名国际价值的文化和自然 区域 并将其列入 世界遗产目录 如果该遗产受到严重威胁 还应将其列入 世界濒危遗 产目录 委员会还负责利用遗产基金的财力保护那些已列入或将要列入 世界遗产目录 的 区域 公约要求每个缔约国承担尽力保护世界遗产目录中所指区域的法律责任 世界遗产目 录 为一些世界特别著名的自然生境得到国际承认提供了可能 而世界遗产基金又为发展中 国家保护这些区域提供较多的财政和技术援助的可能 可列为自然遗产的区域是 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 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自然和生物结构 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地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 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植物栖息区域 从科学 保护或自然景观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 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区域 对于第二条定义又特别指出必须是地质演变 生物进 化 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重要阶段或重要事件的著名典型代表 包括有无法比拟的自 然现象 构造或特征的综合体 如重要的生态系统 特殊的自然景观区域 具有世界价值的 著名动物和植物濒危物种的最重要和最有意义的自然生境 虽然世界遗产公约不像其他野生 生物公约那样具有广泛的范围 但它为保护独特的野生生物生境和最重要的典型生态系统提 供了极好的机会 公约规定缔约国有责任保护其领土内 世界遗产目录 指定的区域 并保证这些遗产的 确定 保护 保存 展示和传于后代 适当的时候可以得到国际财政 艺术 科学和技术的 援助和协助 公约要求缔约国为保护这些遗产制定总纲领 综合计划,建立机构,配备人员,开 展科学技术研究 实施消除或减缓威胁的方案 采取必要的法律 科学 技术 行政和财政 手段来保护遗产 并建立介绍和培训中心 在尊重所在国遗产主权和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承认 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 因此国际社会有责任进行合作保护 并进而强调世界遗产的 保护应理解为建立一个旨在支持公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的国际合作和援助系统 公约规定建立世界遗产基金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设立一个政府间机构 世界遗 产委员会 其职责是根据各国递交的遗产清单来制定 更新 世界遗产目录 和 世界濒危 遗产目录 确定标准 筹集和管理世界遗产基金 接受并审定缔约国提出的援助申请 中国 于 1991年当选为该委员会委员 世界遗产基金的来源有捐款 基金利息 基金活动收入和基 金条例认可的其他资金 基金只能用于世界遗产委员会确定和批准的项目 14.2.6 其他野生生物保护条约 涉及到野生生物保护的国际条约还有很多 保护南极环境与生物资源的有 保护南极海 洋生物资源公约 保护南极海豹公约 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 关于环境保护的 南极条约议定书 等 其他地区性条约有 西半球自然保护和野生生物保护公约 保护自 然和自然资源非洲公约 保护欧洲野生生物和自然生境公约 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 护协定 丹麦 芬兰 挪威 瑞典环境保护公约 等 保护特定生物或生物类群的条约有 国际捕鲸管制公约 狩猎和保护鸟类的比荷卢公约 保护北太平洋海狗临时公约 捕猎海豹管理措施和保护大西洋东北 西北海域海豹的协定 保护北极熊协定 欧洲 经济共同体委员会关于保护野生鸟的指令 保护骆马公约 等 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有 捕 鱼与养护公海海洋生物资源公约 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除了以上列举的多边条约外 还 有大量国与国间为生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签订的双边条约 如 中日候鸟保护协定 中 澳候鸟保护协定 限于篇幅 就不对这些多边和双边条约 一论述了 14.3 中国环境法概论 中国可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思想和法律规定的国家 乔清举 1996 公元前 3 世纪的大思想家荀况在其 王制 中就有 草木荣华滋硕之时 则斧斤不入山林 不夭其生 不绝其长也 鼋鼍鱼鳖鳅孕别之时 罔罟毒药不入泽 不夭其生 不绝其长也 污池渊 沼川泽 谨其时禁 故鱼鳖尤多 而百姓有余用也 靳伐养长不失其时 故山林不童 而百 姓有余食也 的论述 公元前 200多年的秦朝的立法 田律 中就已有规定 春天二月禁止 到山林中砍伐木材 禁止堵塞河道 不到夏季 禁止烧草作肥料 禁止采集刚发芽的植物 捕捉幼兽雏鸟 采集鸟卵 禁止毒杀鱼鳖 用陷饼和网捕捉鸟兽 到七月解除禁令 但是现 代环境法在中国产生则比西方发达国家至少要晚一个世纪 金瑞林 1990 14.3.1 国家环境法的概念及特征 现代环境法在许多国家的发展已很完善了 进入 80 年代 中国在环境立法方面的发展 也很快 成为法制建设中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 但由于对环境法内涵的认可和侧重点不同 因此目前在学术上给环境法下一个精确的公认定义尚有困难 从生态学角度来看 一般认为 环境法是保护人类生存空间 使人类免受各种环境扰乱而保证正常活动秩序的法律 国内各 种著述中对环境法的定义大同小异 一般认为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执 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瑞林 1990 环境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特定领域 即人们 包括组织 在生产 生活或 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包括同保护 合理利用自然环 境和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以及同防止环境和自然资源破坏及污染有关的社会关系 制 定环境法的基本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维护生态 稳定 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它区别于其他一般法律的主要特征是 首先 它所保护对象的 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 它调整的不仅有人与人 的关系 还有人与自然的关系 采取的法律措施涉及经济 技术 行政 教育等多种因素 其次是它的技术性 环境法调整的范畴包括人同自然的关系 因此必须遵循自然规律特别是 生态学规律的要求 同时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 技术的措施对环境进行保护 这就使得环境 法成为一个技术性很强的法律部类 最后 保护环境有利于全社会的利益 为此环境法所具 有的社会性和公益性特征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 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法律 是调整人的行为的 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环境法的唯一目的 通过调整人与人的 关系来防止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损害 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才是环境法的主要目的 环境法律 关系除了受社会经济关系制约外 更主要的是受人与自然关系的制约 受自然规律的制约 正是由于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使环境法具有了其他法所不具有的广泛性和 综合性的特征 环境法律关系由主体 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在中国包括国家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 组织和公民 内容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受到法律 的保护和强制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 只有物和行为 物仅特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 而且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或 控制的 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如太阳对人至关重要 但不是人能影响的 动物园的动物 已离开自然环境而失去环境功能 则不再是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主 体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时表现出的一定行为 14.3.2 中国环境法体系 国家环境立法形式多种多样 但由于是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完成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共 同任务 因此在整体上必须协调一致 形成相互联系 逻辑合理的完整体系 中国的环境法 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 由环境保护基本法 自然保护法 污染防治法 土地 利用规划法 环境保护管理行政规定及具规范性的相应标准所组成 宪法中保护环境的规定是环境法的基础 是各种环境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 规 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政策的宪法第 26 条是这样写的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 境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说明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它为国家环境立法和环境 保护活动确定了宪法基础 第 9条 2款规定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保护珍贵的动 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 22条 2款对名胜古 迹 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文化和自然历史遗产的保护也作了规定 这些规定强调了对自然和 人文环境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 以防止不合理开发导致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中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就是 1989 年 12 月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该法 是在 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 的基础上修订后颁布的 它在环境法体 系中占有除宪法之外的最高核心地位 对环境保护的目的 范围 方针政策 基本原则 重 要措施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组织机构 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原则规定 为其他单行环境法规的制定提 供了立法依据 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 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系统的规定 自然保护法是环境法的主体 作为保护对象的自然物既是自然环境要素 又是自然资源 如土壤 水 草原 森林 野生动植物等 虽然在法律分类上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包括自然保护在内的自然资源法则归于经济法 但自然保护要求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对自 然资源的保护密切结合起来 而且这也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自然保护法处在环境法 和经济法的结合部 是以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为根本目的的 为此与环境法的关系更为 密切 环境法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更侧重于将其视为一类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 保护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其环境功能 自然保护就是保障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 源 使其免受破坏 以保持人类的生命维持系统 保存生物多样性 保证生物资源的持续利 用 中国的自然保护法立法较快 重要的自然环境要素和资源保护立法已基本完备 在 14.4 中将作重点介绍 污染防治法是环境法中比重最大的一类 这是因为污染问题是环境问题中最突出的部 分 中国已颁布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农药登记规定实施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农药安 全使用标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固体废弃物管理法 等 这些法规构成了环境法 的一大主体 对国土整体进行利用规划 以实现工业 农业 城镇和人口的合理布局与配置 这是控 制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根本途径 土地利用规划法规包括国土整治 农业区划 城市 规划 村镇规划等方面 目前中国正在加强这一方面的法规建设 14.3.3 环境管理的原则 虽然环境问题一直伴随着人类的经济活动而存在和发展 但环境管理成为国家的一项基 本职能则是在 70年代后 即环境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和全球性问题的时候 环境管理就 是国家采用行政 经济 法律 科学技术 教育等多种手段 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 划 调整和监督 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 维护人 类生存的生态环境 环境管理除遵循国家管理的一般性原则外 根据环境的特点 遵循的原则有综合性 区 域性 预测性和规划协调性几个方面 环境保护的广泛性和综合性特点决定了环境管理必须 采取相应的综合性措施 多种形式并用 尤其是法律 科学和经济手段综合运用才能达到科 学管理环境的目的 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区域性 环境管理必须遵循区域性的原则 中国地 理环境复杂 各地政治 经济 资源和人口分布差异很大 必须根据区域性的特点因地制宜 地采取不同的措施 可靠的预测是科学的环境管理和决策的基础 国家对环境实行有效管理 必须掌握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 因此科学预测是环境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而全面 综 合的管理措施都体现在环境规划中 环境规划是环境管理的主要内容 是实现有效的环境管 理的重要方式 环境管理在各国都涉及许多部门的工作 使各部门协调 相互配合 分工协 作 各司其职地完成其职责和区域内的环境管理工作是环境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 14.3.4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 政策 为国家环 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金瑞林 1990 1 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经济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需要 但 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之间的比例一旦失调 就会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 进而影响经 济的进一步发展 为防止这一突出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国家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制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统筹兼顾 同步发展的方针 这一方针的核心是协调发展 这与 国际社会提倡的 持续发展 是完全一致的 中国已把环境保护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 同时制定了与之相协调和衔接的环境保护目标 计划 措施和指标体系 这一原则在 环境保护法 第 4条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2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针对中国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 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 预防为主是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 复 甚至不可逆转 发生以后再治理则耗资巨大 经济上不合算 由于环境问题的潜在性和 缓发性 加之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性 因此对环境污染的危害难以全面预测 为此 国际上 对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颇为重视 并将其作为国家环境管理和立法的重要指导原则 3 提倡 鼓励并奖励综合利用资源的原则 综合利用是指生产和消费过程中 把产 生的各种 废弃物 最大限度地再利用 将最终的遗弃物减少到最低限度 从而实现最好的 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国际保护社会对此十分重视 有些国家还提出了 废物资源化 的口 号 并大力发展综合利用的新技术 作为发展中国家 综合利用对中国更有现实意义 4 开发者养护 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提出这一原则的目的是要污染者 环境破坏者 和资源利用者承担环境管理的责任 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 恢复 整治和养护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破坏的环境进行治理 为保证这一原则的落实 中国有关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了多种强制性的整治和养护 责任 并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了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 推行污染源限期治理 措施 已形成了十分有效的管理体系 5 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环境的管理和环境质量的维护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 从法 律上讲 环境保护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 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环境资源是人类共享资源和 公共财产 任何人不能任意占有 支配和损害 国家受国民的委托行使管理环境的权利 环 境保护和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利益 保持良好的环境是每一个人的愿望 也符 合人民的利益 在这点上 个人 集体和国家的目标是一致的 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就是把 政府 组织 单位和个人对环境管理的法律活动建立在人民群众广泛支持 参与和监督的基 础上 14.3.5 中国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关系 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是两个互为联系但又不尽相同的独立体系 对一个国家来说 国际环境法被认为是国内环境法的组成部分 与国内环境法处于同等地位 环境法律关系主 体对两者都必须遵守 国际环境法上的一些原则 制度 规则 要求等规定 应当由缔约国 通过国内环境法作出具体的规定去落实和实施 国家不能用国内环境法的规定来改变已参加 的国际环境法中的原则 当有抵触时最好使其无冲突 国际环境法不能干预国家按主权原则 所制定的国内环境法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4.4 中国有关野生生物及其环境保护的法律 中国现代环境法虽然起步较晚 但进展速度却十分迅速 几乎环境保护涉及到的各方面 都已有了立法或规定 在此仅对与本书关系最为密切和直接的有关野生生物及其环境保护的 法律作一论述 重点介绍与野生生物保护有关的内容 14.4.1 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在有关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它是除宪法之外在环境 法中占核心地位的立法 在中国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该法于 1989年颁布并 实施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是该法的目的之一 其所指的环境范围很广 包括大 气 水 海洋 土地 矿藏 森林 草原 野生生物 自然遗迹 人文遗迹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城市和乡村等 该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 技术政策和措施 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相协调 该法要求各级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自然生态区域 珍稀 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 然分布区域 重要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 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 冰川 火山 温泉等自然遗迹 以及人文遗迹 古树名木等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严禁破坏 不得在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特别保护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 建设任何污染 或有潜在性污染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授权部门为该项目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在该报告书 经相应级别的环保行政部门批准后计划部门才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开发利用自然资 源时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防止植被破坏 水土流失 水源枯竭 种源减绝以及其他 对自然环境造成伤害的现象 进行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 水域和 自然景观 并加强城市园林 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违反该法规定,使土地 森林 草原 水资源 矿产 渔业 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4.4.2 野生生物海洋环境保护法 为保护海洋环境这一特殊类型区域及资源 中国于 1982年 8月 23日颁布了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并于 1983年 3月 1日实施执行 该法的目的是保护海洋环境和资 源 防止污染损害 保护生态稳定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 进入中国管辖海 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 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 督和检举 国家及有关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上自 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 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建造大中型设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 产资源 在鱼蟹洄游通道要设置过鱼设施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林 风景林 风景石和红树林 珊瑚礁 在海上自然保护区 水产养殖场 海滨风景游览区内禁止排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 应当加强入海河流的管理 防治污染 使入海河口处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违反该法造成或 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要按该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4.4.3 野生生物陆地栖息环境保护法 野生生物广泛分布于各类生态环境中 而陆地生态环境尤为多样 为此涉及到有关陆地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也很多 大的立法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 原法 等 有些法还有配套的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该法于 1993年 7月 2日颁布并实施 该法的目的之一是坚 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 促进农业的持续 稳定 协调发展 中国的农业是采 用大农业的概念 因此农业包括了种植业 林业 畜牧业和渔业 该法明确规定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 水流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或集体所有 这与中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特征相 一致 为发展农业 必须合理地利用资源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该法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制 定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环境保护规划 组织农业生态环境治理 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实 行特殊保护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 全面规划 综合防治 因地制宜 加 强管理 注重效益 加强小流域治理 控制风沙危害 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土地沙化 禁 止毁林开荒 烧山开荒 围湖造田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 国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 森林 草原 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 防止被污染或破坏 农业法中对生物资源及其环境的 保护规定更多地注重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该法于 1986年 6月 25日颁布 1988年 12月 29日修 正 该法的目的之一是加强土地管理 维护土地公有制 保护 开发土地资源 合理利用土 地 该法要求各级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 以国家行为确定各类土地的使用或所有权 保证全面规划 加强管理 保护土地资源 在江河 湖泊的安全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 湖泊综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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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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