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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179-2005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 准。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179-2005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Flue ga...

HJ179-2005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 准。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179-2005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Flue gas limestone/limegypsum desulfurization projec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thermal power plant 2005-06-24 发布 2005-10-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 布 2 HJ/T 179-2005 目 次 前言 1 总则 ﹍﹍﹍﹍﹍﹍﹍﹍﹍﹍﹍﹍﹍﹍﹍﹍﹍﹍﹍﹍﹍﹍﹍﹍﹍﹍﹍﹍﹍﹍﹍﹍﹍﹍﹍5 1.1适用范围﹍﹍﹍﹍﹍﹍﹍﹍﹍﹍﹍﹍﹍﹍﹍﹍﹍﹍﹍﹍﹍﹍﹍﹍﹍﹍﹍﹍﹍﹍﹍﹍﹍5 1.2实施原则﹍﹍﹍﹍﹍﹍﹍﹍﹍﹍﹍﹍﹍﹍﹍﹍﹍﹍﹍﹍﹍﹍﹍﹍﹍﹍﹍﹍﹍﹍﹍﹍﹍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 3 术语 ﹍﹍﹍﹍﹍﹍﹍﹍﹍﹍﹍﹍﹍﹍﹍﹍﹍﹍﹍﹍﹍﹍﹍﹍﹍﹍﹍﹍﹍﹍﹍﹍﹍﹍﹍6 3.1 脱硫岛﹍﹍﹍﹍﹍﹍﹍﹍﹍﹍﹍﹍﹍﹍﹍﹍﹍﹍﹍﹍﹍﹍﹍﹍﹍﹍﹍﹍﹍﹍﹍﹍﹍﹍6 3.2 吸收剂﹍﹍﹍﹍﹍﹍﹍﹍﹍﹍﹍﹍﹍﹍﹍﹍﹍﹍﹍﹍﹍﹍﹍﹍﹍﹍﹍﹍﹍﹍﹍﹍﹍﹍6 3.3 吸收塔﹍﹍﹍﹍﹍﹍﹍﹍﹍﹍﹍﹍﹍﹍﹍﹍﹍﹍﹍﹍﹍﹍﹍﹍﹍﹍﹍﹍﹍﹍﹍﹍﹍﹍6 3.4 副产物﹍﹍﹍﹍﹍﹍﹍﹍﹍﹍﹍﹍﹍﹍﹍﹍﹍﹍﹍﹍﹍﹍﹍﹍﹍﹍﹍﹍﹍﹍﹍﹍﹍﹍6 3.5 废水 ﹍﹍﹍﹍﹍﹍﹍﹍﹍﹍﹍﹍﹍﹍﹍﹍﹍﹍﹍﹍﹍﹍﹍﹍﹍﹍﹍﹍﹍﹍﹍﹍﹍﹍6 3.6 装置可用率﹍﹍﹍﹍﹍﹍﹍﹍﹍﹍﹍﹍﹍﹍﹍﹍﹍﹍﹍﹍﹍﹍﹍﹍﹍﹍﹍﹍﹍﹍﹍﹍6 3.7 脱硫效率﹍﹍﹍﹍﹍﹍﹍﹍﹍﹍﹍﹍﹍﹍﹍﹍﹍﹍﹍﹍﹍﹍﹍﹍﹍﹍﹍﹍﹍﹍﹍﹍﹍7 3.8 增压风机﹍﹍﹍﹍﹍﹍﹍﹍﹍﹍﹍﹍﹍﹍﹍﹍﹍﹍﹍﹍﹍﹍﹍﹍﹍﹍﹍﹍﹍﹍﹍﹍﹍7 3.9烟气换热器﹍﹍﹍﹍﹍﹍﹍﹍﹍﹍﹍﹍﹍﹍﹍﹍﹍﹍﹍﹍﹍﹍﹍﹍﹍﹍﹍﹍﹍﹍﹍﹍7 4 总体设计 ﹍﹍﹍﹍﹍﹍﹍﹍﹍﹍﹍﹍﹍﹍﹍﹍﹍﹍﹍﹍﹍﹍﹍﹍﹍﹍﹍﹍﹍﹍﹍﹍﹍7 4.1 脱硫装置工艺参数的确定 ﹍﹍﹍﹍﹍﹍﹍﹍﹍﹍﹍﹍﹍﹍﹍﹍﹍﹍﹍﹍﹍﹍﹍﹍﹍7 4.2 总图设计 ﹍﹍﹍﹍﹍﹍﹍﹍﹍﹍﹍﹍﹍﹍﹍﹍﹍﹍﹍﹍﹍﹍﹍﹍﹍﹍﹍﹍﹍﹍﹍﹍8 5 脱硫工艺系统 ﹍﹍﹍﹍﹍﹍﹍﹍﹍﹍﹍﹍﹍﹍﹍﹍﹍﹍﹍﹍﹍﹍﹍﹍﹍﹍﹍﹍﹍﹍﹍9 5.1 工艺流程 ﹍﹍﹍﹍﹍﹍﹍﹍﹍﹍﹍﹍﹍﹍﹍﹍﹍﹍﹍﹍﹍﹍﹍﹍﹍﹍﹍﹍﹍﹍﹍﹍9 5.2 一般规定 ﹍﹍﹍﹍﹍﹍﹍﹍﹍﹍﹍﹍﹍﹍﹍﹍﹍﹍﹍﹍﹍﹍﹍﹍﹍﹍﹍﹍﹍﹍﹍﹍9 5.3 脱硫装置主工艺系统 ﹍﹍﹍﹍﹍﹍﹍﹍﹍﹍﹍﹍﹍﹍﹍﹍﹍﹍﹍﹍﹍﹍﹍﹍﹍﹍12 6 脱硫装置辅助系统 ﹍﹍﹍﹍﹍﹍﹍﹍﹍﹍﹍﹍﹍﹍﹍﹍﹍﹍﹍﹍﹍﹍﹍﹍﹍﹍﹍﹍15 6.1 电气系统 ﹍﹍﹍﹍﹍﹍﹍﹍﹍﹍﹍﹍﹍﹍﹍﹍﹍﹍﹍﹍﹍﹍﹍﹍﹍﹍﹍﹍﹍﹍﹍15 6.2 热工自动化系统 ﹍﹍﹍﹍﹍﹍﹍﹍﹍﹍﹍﹍﹍﹍﹍﹍﹍﹍﹍﹍﹍﹍﹍﹍﹍﹍﹍﹍ 16 6.3 建筑及结构 ﹍﹍﹍﹍﹍﹍﹍﹍﹍﹍﹍﹍﹍﹍﹍﹍﹍﹍﹍﹍﹍﹍﹍﹍﹍﹍﹍﹍﹍﹍ 17 3 6.4 暖通及消防系统﹍﹍﹍﹍﹍﹍﹍﹍﹍﹍﹍﹍﹍﹍﹍﹍﹍﹍﹍﹍﹍﹍﹍﹍﹍﹍﹍﹍﹍18 6.5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19 7 材料﹍﹍﹍﹍﹍﹍﹍﹍﹍﹍﹍﹍﹍﹍﹍﹍﹍﹍﹍﹍﹍﹍﹍﹍﹍﹍﹍﹍﹍﹍﹍﹍﹍﹍﹍20 7.1 一般规定﹍﹍﹍﹍﹍﹍﹍﹍﹍﹍﹍﹍﹍﹍﹍﹍﹍﹍﹍﹍﹍﹍﹍﹍﹍﹍﹍﹍﹍﹍﹍﹍20 7.2 金属材料﹍﹍﹍﹍﹍﹍﹍﹍﹍﹍﹍﹍﹍﹍﹍﹍﹍﹍﹍﹍﹍﹍﹍﹍﹍﹍﹍﹍﹍﹍﹍﹍20 7.3 非金属材料﹍﹍﹍﹍﹍﹍﹍﹍﹍﹍﹍﹍﹍﹍﹍﹍﹍﹍﹍﹍﹍﹍﹍﹍﹍﹍﹍﹍﹍﹍﹍20 8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22 8.1 一般规定﹍﹍﹍﹍﹍﹍﹍﹍﹍﹍﹍﹍﹍﹍﹍﹍﹍﹍﹍﹍﹍﹍﹍﹍﹍﹍﹍﹍﹍﹍﹍﹍22 8.3 劳动安全﹍﹍﹍﹍﹍﹍﹍﹍﹍﹍﹍﹍﹍﹍﹍﹍﹍﹍﹍﹍﹍﹍﹍﹍﹍﹍﹍﹍﹍﹍﹍﹍22 8.4 职业卫生﹍﹍﹍﹍﹍﹍﹍﹍﹍﹍﹍﹍﹍﹍﹍﹍﹍﹍﹍﹍﹍﹍﹍﹍﹍﹍﹍﹍﹍﹍﹍﹍22 9 工程施工与验收﹍﹍﹍﹍﹍﹍﹍﹍﹍﹍﹍﹍﹍﹍﹍﹍﹍﹍﹍﹍﹍﹍﹍﹍﹍﹍﹍﹍﹍﹍22 9.1 工程施工﹍﹍﹍﹍﹍﹍﹍﹍﹍﹍﹍﹍﹍﹍﹍﹍﹍﹍﹍﹍﹍﹍﹍﹍﹍﹍﹍﹍﹍﹍﹍﹍22 9.2 工程验收﹍﹍﹍﹍﹍﹍﹍﹍﹍﹍﹍﹍﹍﹍﹍﹍﹍﹍﹍﹍﹍﹍﹍﹍﹍﹍﹍﹍﹍﹍﹍﹍23 10 运行与维护 ﹍﹍﹍﹍﹍﹍﹍﹍﹍﹍﹍﹍﹍﹍﹍﹍﹍﹍﹍﹍﹍﹍﹍﹍﹍﹍﹍﹍﹍﹍﹍24 10.1 一般规定 ﹍﹍﹍﹍﹍﹍﹍﹍﹍﹍﹍﹍﹍﹍﹍﹍﹍﹍﹍﹍﹍﹍﹍﹍﹍﹍﹍﹍﹍﹍﹍24 10.2 人员与运行管理 ﹍﹍﹍﹍﹍﹍﹍﹍﹍﹍﹍﹍﹍﹍﹍﹍﹍﹍﹍﹍﹍﹍﹍﹍﹍﹍﹍﹍24 10.3 维护保养 ﹍﹍﹍﹍﹍﹍﹍﹍﹍﹍﹍﹍﹍﹍﹍﹍﹍﹍﹍﹍﹍﹍﹍﹍﹍﹍﹍﹍﹍﹍﹍25 4 HJ/T 179-2005 前 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硫工 程建设,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火电厂可持续发展 和烟气脱硫行业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的规划、设计、评审、采购、施工及安装、调试、 验收和运行管理。工业炉窑采用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时,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并委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锅炉炉窑脱 硫除尘委员会具体承担起草协调工作。 本标准由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 环境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环境保护研究所、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公司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6 月 24 日批准,自 2005年 10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5 HJ/T 179-2005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1 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容量为 400t/h(机组容量为 100MW)及以上燃煤、燃气、 燃油火电厂锅炉或供热锅炉同期建设或已建锅炉加装的石灰石/石灰-石膏法烟气脱硫工程 的规划、设计、评审、采购、施工及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管理。 对于 400t/h以下锅炉,当几台锅炉烟气合并处理,或其他工业炉窑,采用石灰石/石灰 -石膏湿法脱硫技术时参照执行。 1.2 实施原则 1.2.1 烟气脱硫工程的建设,应按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 深度完成报批和批准手续。 1.2.2 新建、改建、扩建火电厂或供热锅炉的烟气脱硫装置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2.3 烟气脱硫装置的脱硫效率一般应不小于 95%,主体设备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 30 年, 装置的可用率应保证在 95%以上。 1.2.4 烟气脱硫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技术 规程》(DL/T 5196)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 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40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6 HJ/T 179-2005 GB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HJ/T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 DL5009.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DL/T5029 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 DL/T5035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 DL 5053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L/T5120 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 DL/T5136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DL/T5153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 DL/T5196 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程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计委 1990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年) 3 术语 3.1 脱硫岛 指脱硫装置及为脱硫服务的建(构)筑物。 3.2 吸收剂 指脱硫工艺中用于脱除二氧化 硫(SO2)等有害物质的反应剂。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脱硫工艺使用的吸收剂为石灰石(CaCO3)或石灰(CaO)。 3.3 吸收塔 指脱硫工艺中脱除 SO2等有害物质的反应装置。 3.4 副产物 指脱硫工艺中吸收剂与烟气中 SO2等反应后生成的物质。 3.5 废水 指脱硫工艺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杂质和酸的污水。 3.6 装置可用率 指脱硫装置每年正常运行时间与发电机组每年总运行时间的百分比,按公式(3-1)计算: 7 HJ/T 179-2005 %100 A ×−= BA可用率 (3-1) 式中: A:发电机组每年的总运行时间,h。 B:脱硫装置每年因脱硫系统故障导致的停运时间,h。 3.7 脱硫效率 指由脱硫装置脱除的 SO2量与未经脱硫前烟气中所含 SO2量的百分比,按公式(3-2)计 算: %100 C CC 1 21 ×−=脱硫效率 (3-2) 式中: C1:脱硫前烟气中 SO2的折算浓度(过剩空气系数燃煤取 1.4,燃油、燃气取 1.2),mg/m3; C2:脱硫后烟气中 SO2的折算浓度(过剩空气系数燃煤取 1.4,燃油、燃气取 1.2), mg/m 3。 3.8 增压风机 为克服脱硫装置产生的烟气阻力新增加的风机。 3.9 烟气换热器 为调节脱硫前后的烟气温度设置的换热装置(GGH)。 4 总体设计 4.1 脱硫装置工艺参数的确定 4.1.1 脱硫装置工艺参数应根据锅炉容量和调峰要求、燃料品质、二氧化硫控制规划和环 境影响评价要求的脱硫效率、吸收剂的供应、水源情况、脱硫副产物和飞灰的综合利用、废 渣排放、厂址场地布置等因素,经全面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优化后确定。 4.1.2 新建脱硫装置的烟气设计参数宜采用锅炉最大连续工况(BMCR)、燃用设计燃料时 的烟气参数,校核值宜采用锅炉经济运行工况(ECR)燃用最大含硫量燃料时的烟气参数。 已建电厂加装烟气脱硫装置时,其设计工况和校核工况宜根据脱硫装置入口处实测烟气参数 确定,并充分考虑燃料的变化趋势。 4.1.3 烟气中其它污染物成分(如氯化氢(HCl)、氟化氢(HF))的设计数据宜依据燃料分析 数据计算确定。 4.1.4 脱硫装置入口烟气中的 SO2含量可根据公式(4-1)估算: 8 HJ/T 179-2005 100 S) 100 q (1BK2M ar4gSO 2 −×××= (4-1) 式中: MSO2:脱硫装置入口烟气中的 SO2含量,t/h; K: 燃料燃烧中硫的转化率(煤粉炉一般取 0.9); Bg: 锅炉最大连续工况负荷时的燃煤量,t/h; q4: 锅炉机械未完全燃烧的热损失,%; Sar:燃料的收到基硫分,%。 4.2 总图设计 4.2.1 一般规定 4.2.1.1 脱硫装置的总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艺流程合理,烟道短捷; (2)交通运输便捷; (3)方便施工,有利于维护检修; (4)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 (5)充分利用厂内公用设施; (6)节约用地,工程量小,运行费用低; (7)符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要求。 4.2.1.2 技改工程应避免拆迁运行机组的生产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当不能避免时, 应采取合理的过渡措施。 4.2.1.3 吸收剂卸料及贮存场所宜布置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区域。 4.2.2 总平面布置 4.2.2.1 吸收塔宜布置在烟囱附近,浆液循环泵应紧邻吸收塔布置。吸收剂制备及脱硫副 产品处理场地宜在吸收塔附近集中布置,或结合工艺流程和场地条件因地制宜布置。 4.2.2.2 脱硫装置与主体工程不能同步建设而需要预留脱硫场地时,宜预留在紧邻锅炉引 风机后部烟道及烟囱的外侧区域。场地大小应根据将来可能采用的脱硫工艺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确定。在预 留场地上不应布置不便拆迁的设施。 4.2.2.3 事故浆池或事故浆液箱的位置应考虑多套装置共用的方便。 4.2.2.4 脱硫废水处理间宜紧邻石膏脱水车间布置,并有利于废水处理达标后与主体工程 统一复用或排放。紧邻废水处理间的卸酸、卸碱场地应选择在避开人流的偏僻地带。 4.2.2.5 石膏仓或石膏贮存间宜与石膏脱水车间紧邻布置,并应设顺畅的运输通道。石膏 仓下面的净空高度应确保拟采用的石膏运输车辆能够通畅。 4.2.2.6 脱硫场地的标高应不受洪水危害。脱硫装置若在主厂房区环形道路内,防洪标准 与主厂房区相同;若在主厂房区环形道路外,防洪标准与其他场地相同。 9 HJ/T 179-2005 4.2.2.7 脱硫装置主要设施宜与锅炉尾部烟道及烟囱零米高程相同,并与其他相邻区域的 场地高程相协调,有利于交通联系、场地排水和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4.2.2.8 新建电厂,脱硫场地的平整及土石方平衡应由主体工程统一考虑。技改工程,脱 硫场地应力求土石方自身平衡。场地平整坡度视地形、地质条件确定,一般为 0.5~2.0%; 困难地段不小于 0.3%,但最大坡度不宜大于 3.0%。 4.2.2.9 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车辆出入的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一般为 0.15~0.30m; (2)无车辆出入的室内、外高差可大于 0.30m; (3)易燃、可燃、易爆、腐蚀性液体贮存区地坪宜低于周围道路标高。 4.2.2.10 当开挖工程量较大时,可采用阶梯布置方式,但台阶高差不宜超过 5m,并设台 阶间的连接踏步。挡土墙高度 3m及以上时,墙顶应设安全护栏。同一套脱硫装置宜布置在 同一台阶场地上。卸腐蚀性液体的场地宜设在较低处,且地坪应做防腐蚀处理。 4.2.2.11 脱硫场地的排水方式应与主体工程相统一。 4.2.3 交通运输 4.2.3.1 脱硫岛内道路的设计,应保证脱硫岛的物料运输便捷,消防通道畅通,检修方便, 并满足场地排水的要求。并符合 GBJ22的要求。 4.2.3.2 吸收剂运输应考虑防潮、防洒落和防扬尘等措施。 4.2.3.3 脱硫岛内的道路应与厂内道路形成路网。并根据生产、生活、消防和检修的需要 设置行车道路、消防车通道和人行道。 4.2.3.4 物料装卸区域停车位路段纵坡宜为平坡,当布置困难时,坡度不宜大于 1.5%,应 设足够的汽车会车、回转场地,并按行车路面要求进行硬化处理。 4.2.3.5 脱硫岛内装置密集区域的道路宜采用混凝土块铺砌等硬化方式处理,以便于检修 及清扫。 4.2.3.6 进厂吸收剂应设有计量装置和取样装置,也可与电厂主体工程共用。 5 脱硫工艺系统 5.1 工艺流程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烟气脱硫装置应由吸收剂制备系统、烟气吸收及氧化系统、脱硫 副产物处置系统、脱硫废水处理系统、烟气系统、自控和在线监测系统等组成。其典型的石 灰石/石灰-石膏法烟气脱硫工艺流程如图 5-1所示。 锅炉烟气经进口挡板门进入脱硫增压风机,通过烟气换热器后进入吸收塔,洗涤脱硫 后的烟气经除雾器除去带出的小液滴,再通过烟气换热器从烟囱排放。脱硫副产物经过旋流 器、真空皮带脱水机脱水成为脱水石膏。 5.2 一般规定 5.2.1 吸收剂的选择 5.2.1.1 在资源落实的条件下,优先选用石灰石作为吸收剂。为保证脱硫石膏的综合利用 10 HJ/T 179-2005 及减少废水排放量,用于脱硫的石灰石中 CaCO3的含量宜高于 90%。石灰石粉的细度应根据 石灰石的特性和脱硫系统与石灰石粉磨制系统综合优化确定。对于燃烧中低含硫量燃料煤质 的锅炉,石灰石粉的细度应保证 250目 90%过筛率;当燃烧中高含硫量煤质时,石灰石粉的 细度宜保证 325目 90%过筛率。 5.2.1.2 当厂址附近有可靠优质的生石灰粉供应来源时,可以采用生石灰粉作为吸收剂。 生石灰的纯度应高于 85%。 5.2.1.3 对采用石灰石作为吸收剂的系统,可采用下列任一种吸收剂制备方案: (1)由市场直接购买粒度符合要求的粉状成品,加水搅拌制成石灰石浆液; (2)由市场购买一定粒度要求的块状石灰石,经石灰石湿式球磨机磨制成石灰石浆液; (3)由市场购买块状石灰石,经石灰石干式磨机磨制成石灰石粉,加水搅拌制成石灰 石浆液。 5.2.2 吸收系统 吸收塔的数量应根据锅炉容量、吸收塔的容量和脱硫系统可靠性要求等确定。300MW 及以上机组宜一炉配一塔。200MW及以下机组宜两炉配一塔。 5.2.3 脱硫副产物 脱硫副产物为脱硫石膏,脱硫石膏应进行脱水处理,鼓励综合利用;若暂无综合利用 条件时,应经脱水后输送至贮存场。脱硫石膏应与灰渣分别堆放,留有进一步综合利用的可 能性。 12 HJ/T 179-2005 5.2.4 脱硫废水 脱硫装置废水处理方式应结合全厂水务管理、电厂除灰方式及排放条件等综合因素确 定。 5.2.5 烟气换热器 现有机组在安装脱硫装置时应配置烟气换热器。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建设项目, 在建设脱硫装置时,宜设置烟气换热器,若考虑不设置烟气换热器,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审查批准。 5.2.6 烟气监测系统 脱硫装置应设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5.2.7 设备、材料选择 脱硫装置相关设备、材料的选择和配置应优先考虑脱硫装置长期运行的可靠性。 5.3 脱硫装置主工艺系统 5.3.1 吸收剂制备 5.3.1.1 吸收剂浆液制备系统宜按公用系统设置,可按两套或多套脱硫装置合用一套设置, 但吸收剂浆液制备系统一般应不少于两套。当电厂只有一台机组时,可只设一套吸收剂浆液 制备系统。 5.3.1.2 采用石灰石块进厂方式,当厂内设置破碎装置时,宜采用不大于 100mm的石灰石 块。当厂内不设置破碎装置时,宜采用不大于 20mm的石灰石块。 5.3.1.3 吸收剂制备系统的出力应按设计工况下石灰石消耗量的 150%选择,且不小于 100%校核工况下的石灰石消耗量。 5.3.1.4 湿式球磨机浆液制备系统的石灰石浆液箱容量宜不小于设计工况下 6~10h 的石 灰石浆液消耗量,干式磨机浆液制备系统的石灰石浆液箱容量宜不小于设计工况下 2h的石 灰石浆液消耗量。 5.3.1.5 每座吸收塔应设置两台石灰石供浆泵,一台运行,一台备用。 5.3.1.6 石灰石仓或石灰石粉仓的容量应根据市场运输情况和运输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 设计工况下 3d的石灰石耗量。 5.3.1.7 吸收剂的制备贮运系统应有控制二次扬尘污染的措施。 5.3.1.8 浆液管道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工作介质对管道系统的腐蚀与磨损,一般应选用衬胶、 衬塑管道或玻璃钢管道。管道内介质流速的选择既要考虑避免浆液沉淀,同时又要考虑管道 的磨损和压力损失尽可能小。 5.3.1.9 浆液管道上的阀门宜选用蝶阀,尽量少采用调节阀。阀门的通流直径宜与管道一 致。 5.3.1.10 浆液管道上应有排空和停运自动冲洗的措施。 5.3.2 烟气系统 13 HJ/T 179-2005 5.3.2.1 脱硫增压风机宜装设在脱硫装置进口处。 5.3.2.2 脱硫增压风机及参数应按下列要求考虑: (1)吸收塔的脱硫增压风机宜选用轴流式风机,当机组容量为 300MW及以下容量时,也 可采用高效离心风机。 (2)当机组容量为 300MW及以下时,宜设置一台脱硫增压风机。 (3)当多台机组合用一座吸收塔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风机数量。 (4)对于 600~700MW机组,根据技术经济比较,可以设置一台增压风机,也可设置两台 增压风机。当设置一台增压风机时应采用动叶可调轴流式风机。 (5)对于 800~1000MW机组,宜设置两台动叶可调轴流式风机。 (6)增压风机的风量应为锅炉满负荷工况下的烟气量的 110%;增压风机的压头应为脱 硫装置在锅炉满负荷工况下并考虑 10℃温度裕量下阻力的 120%。 5.3.2.3 烟气系统应装设烟气换热器。在设计工况下,经烟气换热器后的烟气温度应不低 于 80℃。当采用回转式换热器时,其漏风率不大于 1%。 5.3.2.4 烟气换热器的受热面均应采取防腐、防磨、防堵塞、防沾污等措施,与脱硫后的 烟气接触的壳体也应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 5.3.2.5 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批准设置旁路烟道时,脱硫装置进、出口和旁 路挡板门应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旁路挡板门的开启时间应能满足脱硫装置故障不引起 锅炉跳闸的要求。脱硫装置进口烟道挡板应采用带密封风的挡板,出口和旁路挡板门可以根 据技术论证后确定是否设置密封风系统。 5.3.2.6 对于设有烟气换热器的脱硫装置,应从烟气换热器原烟道侧入口弯头处至烟囱的 烟道采取防腐措施,防腐材料可采用鳞片树脂或衬胶。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批准不装设烟 气换热器的脱硫装置,应从距离吸收塔入口至少 5m处开始采取防腐措施。 5.3.2.7 防腐烟道的结构设计应满足相应的防腐要求,并保证烟道的振动和变形在允许范 围内,避免造成防腐层脱落。 5.3.2.8 烟气换热器下部烟道应装设疏水系统。 5.3.2.9 脱硫装置原烟气设计温度应采用锅炉最大连续工况(BMCR)下燃用设计燃料时的 空预器出口烟气温度并留有一定的裕量。对于新建机组,应保证运行温度超过设计温度 50℃,叠加后的温度不超过 180℃的条件下的长期运行。烟气换热器下游的原烟气烟道和净 烟气烟道设计温度应至少考虑 30℃超温。 5.3.3 吸收及氧化系统 5.3.3.1 吸收塔均应装设除雾器,在正常运行工况下除雾器出口烟气中的雾滴浓度应不大 于 75mg/m3。除雾器应设置水冲洗装置。 5.3.3.2 循环浆液泵入口应装设滤网等防止固体物吸入的措施。当采用喷淋吸收塔时,吸 收塔浆液循环泵宜按单元制设置,每台循环泵对应一层喷嘴。 5.3.3.3 氧化风机宜采用罗茨风机,也可采用离心风机。当氧化风机计算容量小于 6000m3/h 14 HJ/T 179-2005 时,每座吸收塔应设置两台全容量或每两座吸收塔设置三台 50%容量的氧化风机;当氧化风 机计算容量大于 6000m3/h时,宜采用每座吸收塔配三台 50%容量的氧化风机。其中,一台氧 化风机备用。 5.3.3.4 脱硫装置应设置事故浆池或事故浆液箱。当全厂采用相同的脱硫工艺系统时,宜 合用一套。事故浆池的容量应根据技术论证运行可行性后确定。 当设有石膏浆液抛弃系统 时,事故浆池的容量也可按照不小于 500m3设置。 5.3.3.5 浆液箱罐应有防腐措施并装设防沉积装置。 5.3.3.6 吸收塔外应设置供检修维护的平台和扶梯,平台设计荷载不应小于 4000N/m2,平 台宽度不小于 1.2m,塔内不应设置固定式的检修平台。 5.3.3.7 装在吸收塔内的除雾器应考虑检修维护措施,除雾器支撑梁的设计荷载应不小于 1000N/m 2。 5.3.3.8 吸收塔内与喷嘴相连的浆液管道应考虑检修维护措施,每根管道的顶部应有屋脊 性支撑结构以便检修时在喷淋管上部铺设临时平台,强度设计应考虑不小于 500N/m2的检修 荷载。 5.3.3.9 吸收塔宜采用钢结构,内部结构应根据烟气流动和防磨、防腐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吸收塔内壁采用衬胶或衬树脂鳞片或衬高镍合金板。在吸收塔底板和浆液可能冲刷的位置, 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5.3.4 脱硫副产物处理系统 5.3.4.1 脱硫工艺设计应为脱硫副产物的综合利用创造条件。 5.3.4.2 石膏脱水系统宜按公用系统设置,可按两套或多套脱硫装置合用一套设置,但石 膏脱水系统一般应不少于两套。当电厂只有一台机组时,可只设一套石膏脱水系统。 5.3.4.3 石膏脱水系统的出力应按设计工况下石膏产量的 150%选择,且不小于 100%校核 工况下的石膏产量。 5.3.4.4 脱水后的石膏可在石膏仓内堆放,也可堆放在石膏库内。石膏仓或库的容量,应 不小于 24小时石膏的产生量,石膏仓应采取防腐措施和防堵措施。在寒冷地区,石膏仓应 采取防冻措施。 5.3.4.5 浆液管道的要求按照 5.3.1.8、5.3.1.9及 5.3.1.10执行。 5.3.5 废水处理系统 5.3.5.1 脱硫废水排放处理系统可以单独设置,也可经预处理去除重金属、氯离子等后排 入电厂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但不得直接混入电厂废水稀释排放。 5.3.5.2 脱硫废水的处理措施及工艺选择,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要求。 5.3.5.3 脱硫废水中的重金属、悬浮物和氯离子可采用中和、化学沉淀、混凝、离子交换 等工艺去除。对废水含盐量有特殊要求的,应采取降低含盐量的工艺措施。 5.3.5.4 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应采取防腐措施,适应处理介质的特殊要求。 5.3.5.5 处理后的废水,可按照全厂废水管理的统一规划进行回用或排放,处理后排放的 15 HJ/T 179-2005 废水水质应达到 GB8978和建厂所在地区的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6 脱硫装置辅助系统 6.1 电气系统 6.1.1 供电系统 6.1.1.1 脱硫装置高压、低压厂用电电压等级应与发电厂主体工程一致。 6.1.1.2 脱硫装置厂用电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应与发电厂主体工程一致。 6.1.1.3 脱硫工作电源的引接 (1) 脱硫高压工作电源可设脱硫高压变压器,从发电机出口引接,也可直接从高压厂用 工作母线引接。 (2) 脱硫装置与发电厂主体工程同期建设时,脱硫高压工作电源宜由高压厂用工作母线 引接,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设脱硫高压变压器。 (3) 脱硫装置为预留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高压厂用工作变压器预留容量 的方式。 (4) 已建电厂加装烟气脱硫装置时,如果高压厂用工作变压器有足够备用容量,且原有 高压厂用开关设备的短路动热稳定值及电动机启动的电压水平均满足要求时,脱硫高压工作 电源应从高压厂用工作母线引接,否则应设脱硫高压变压器。 (5) 脱硫低压工作电源应单设脱硫低压工作变压器供电。 6.1.1.4 脱硫高压负荷可设脱硫高压母线段供电,也可直接接于高压厂用工作母线段。当 设脱硫高压母线段时,每炉宜设 1段,并设置备用电源。每台炉宜设 1段脱硫低压母线。 6.1.1.5 脱硫高压备用电源宜由发电厂启动/备用变压器低压侧引接。当脱硫高压工作电源 由高压厂用工作母线引接时,其备用电源也可由另一高压厂用工作母线引接。 6.1.1.6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余均应符合 DL/T5153中的有关规定。 6.1.2 直流系统 6.1.2.1 新建电厂同期建设烟气脱硫装置时,脱硫装置直流负荷宜由机组直流系统供电。 当脱硫装置布置离主厂房较远时,也可设置脱硫直流系统。 6.1.2.2 脱硫装置为预留时,机组直流系统不考虑脱硫负荷。 6.1.2.3 已建电厂加装烟气脱硫装置时,宜装设脱硫直流系统向脱硫装置直流负荷供电。 6.1.2.4 直流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DL/T 5120的规定。 6.1.3 交流保安电源和交流不停电电源(UPS) 6.1.3.1 200MW 及以上机组配套的脱硫装置宜设单独的交流保安母线段。当主厂房交流保 安电源的容量足够时,脱硫交流保安母线段宜由主厂房交流保安电源供电,否则可由单独设 置的能快速启动的柴油发电机供电。其他要求应符合 DL/T5153中的有关规定。 6.1.3.2 新建电厂同期建设烟气脱硫装置时,脱硫装置交流不停电负荷宜由机组 UPS系统 供电。当脱硫装置布置离主厂房较远时,也可单独设置 UPS。 16 HJ/T 179-2005 6.1.3.3 脱硫装置为预留时,机组 UPS系统不考虑向脱硫负荷供电。 6.1.3.4 已建电厂加装烟气脱硫装置时,宜单独设置 UPS向脱硫装置不停电负荷供电。 6.1.3.5 UPS宜采用静态逆变装置。其它要求应符合 DL/T5136中的有关规定。 6.1.4 二次线 6.1.4.1 脱硫电气系统宜在脱硫控制室控制,并纳入分散控制系统。 6.1.4.2 脱硫电气系统控制水平应与工艺专业协调一致,宜纳入分散控制系统控制,也可 采用强电控制。 6.1.4.3 接于发电机出口的脱硫高压变压器的保护 (1) 新建电厂同期建设烟气脱硫装置时,应将脱硫高压变压器的保护纳入发变组保护装 置。 (2) 脱硫装置为预留时,发变组差动保护应留有脱硫高压变压器的分支的接口。 (3) 已建电厂加装烟气脱硫装置时,脱硫高压变压器的分支应接入原有发变组差动保 护。 (4) 脱硫高压变压器保护应符合 DL/T5153中的规定。 6.1.4.4 其它二次线要求应符合 DL/T 5136和 DL/T5153的规定。 6.2 热工自动化系统 6.2.1 热工自动化水平 6.2.1.1 脱硫装置应采用集中监控,实现脱硫装置启动;正常运行工况的监视和调整,停 机和事故处理。 6.2.1.2 脱硫装置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其功能包括数据采集和处理(DAS)、模 拟量控制(MCS)、顺序控制(SCS)及联锁保护、脱硫厂用电源系统监控等。 6.2.1.3 脱硫装置在启、停、运行及事故处理情况下均应不影响机组正常运行。 6.2.2 控制室 6.2.2.1 控制室的设置,一般宜两台炉设置一个脱硫集中控制室,也可采用四台炉设置一 个脱硫集中控制室。具备条件时,可以将脱硫装置的控制纳入机组单元控制室。已建电厂增 设的脱硫装宜设备独立控制室。 6.2.2.2 距离脱硫控制室较远的辅助车间,如吸收剂制备、废水处理等,可设就地控制室, 但应尽可能达到无人值班。 6.2.3 热工检测及控制 6.2.3.1 脱硫装置应有完善的热工模拟量控制、顺序控制、联锁、保护、报警功能。各项 功能应尽可能在 DCS系统中统一实现。 6.2.3.2 保护系统指令应具有最高优先级;事件记录功能应能进行保护动作原因分析。 6.2.3.3 重要热工测量项目仪表应双重或三重化冗余设置。 6.2.3.4 脱硫岛可设必要的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17 HJ/T 179-2005 6.2.4 脱硫装置控制系统可根据全厂整体控制方案,与机组控制系统或全厂辅控系统统筹 考虑。 6.3 建筑及结构 6.3.1 建筑 6.3.1.1 一般规定 (1) 脱硫岛建筑设计应根据生产流程、功能要求、自然条件、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等因 素,结合工艺设计,合理组织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注意建筑群体的效果及与周围环境的协 调。 (2) 脱硫岛的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 GB50229及国家其他有关防火标准和规范 的要求。 (3) 脱硫岛的建筑物室内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 GBJ87的规定。 (4) 脱硫岛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 定。 6.3.1.2 采光和自然通风 (1) 脱硫岛的建筑物宜优先考虑天然采光,建筑物室内天然采光照度应符合 GB50033 的要求。 (2) 一般建筑物宜采用自然通风,墙上和楼层上的通风孔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和 倒流,并应减少气流死角。 6.3.1.3 室内外装修 (1) 建筑物的室内外墙面应根据使用和外观需要进行适当处理,地面和楼面材料除工艺 要求外,宜采用耐磨、易清洁的材料。 (2) 脱硫建筑物各车间室内装修标准应按 DL/T5029中同类性质的车间装修标准执行。 6.3.2 结构 6.3.2.1 火力发电厂脱硫工程土建结构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规范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6.3.2.2 屋面、楼(地)面在生产使用、检修、施工安装时,由设备、管道、材料堆放、 运输工具等重物引起的荷载,以及所有设备、管道支架作用于土建结构上的荷载,均应由工 艺设计专业提供。其楼(屋)面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 6-1的规定采用。 6.3.2.3 作用在结构上的设备荷载和管道荷载(包括设备及管道的自重,设备、管道及容 器中的填充物重,应按活荷载考虑。其荷载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均取 1.0。其荷 载分项系数取 1.3。 6.3.2.4 脱硫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按丙类考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18 HJ/T 179-2005 6.3.2.5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构筑物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恒载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 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 6-2采用。 表 6-1 建筑物楼(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 项次 类别 标准值 kN/m 2 组合值系数 ψc 频遇值系数 ψf 准永久值系数 ψq 1 配电装置楼面 6.0 0.9 0.8 0.8 2 控制室楼面 4.0 0.8 0.8 0.8 3 电缆夹层 4.0 0.7 0.7 0.7 4 制浆楼楼面 4.0 0.8 0.7 0.7 5 石膏脱水间 4.0 0.8 0.7 0.7 6 石灰石仓顶输送层 4.0 0.7 0.7 0.7 7 作为设备通道的 混凝土楼梯 3.5 0.7 0.5 0.5 表 6-2 计算重力荷载代表值时采用的组合值系数 可变荷载的种类 组合值系数 一般设备荷载(如管道、设备支架等) 1.0 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时 0.7 楼面活荷载 按实际情况考虑时 1.0 屋面活荷载 0 石灰石仓、石膏仓中的填料自重 0.8~0.9 6.4 暖通及消防系统 6.4.1 一般规定 6.4.1.1 脱硫岛内应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并应符合 DL/T5035和 GB50243及国家有 关现行标准。 6.4.1.2 脱硫岛应有完整的消防给水系统,还应按消防对象的具体情况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装置和专用灭火装置。脱硫岛建(构)物及各工艺系统消防设计应符合 GB50229 及 GBJ16 等规范的要求。 6.4.2 采暖通风 6.4.2.1 脱硫岛区域建筑物的采暖应与其他建筑物一致。当厂区设有集中采暖系统时,采 暖热源宜由厂区采暖系统提供。 19 HJ/T 179-2005 6.4.2.2 脱硫岛区域建筑物的采暖应选用不易积尘的散热器供暖,当散热器布置上有困难 时,可设置暖风机。 6.4.2.3 脱硫岛内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按表 6-3采用。 表 6-3 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房间名称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房间名称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 石膏脱水机房 16 石灰石破碎间 10 输送皮带机房 10 石灰石卸料间地下 16 球磨机房 10 石灰石卸料间地上 10 真空泵房 10 石灰石制备间 10 GGH设备间 16 GGH支架间 10 6.4.2.4 脱硫岛内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室内设计参数应根据设备要 求确定。 6.4.2.5 在寒冷地区,通风系统的进、排风口宜考虑防寒措施。 6.4.2.6 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宜设在清洁干燥处,电缆夹层不应作为通风系统的吸风地点。 在风沙较大地区,通风系统应考虑防风沙措施。在粉尘较大地区,通风系统应考虑防尘措 施。 6.4.3 消防系统 6.4.3.1 脱硫岛消防水源宜由电厂主消防管网供给。消防水系统的设置应覆盖所有室外、 室内建构筑物和相关设备。 6.4.3.2 室内消防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脱硫 岛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 50m。 6.4.3.3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路口,在建筑物外不应大于 120m,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若电厂主消防系统在脱硫岛附近设有室外消火栓, 可考虑利用其保护范围,相应减少脱硫岛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6.4.3.4 在脱硫岛区域内,主要包括电子设备间、控制室、除尘器层、电缆夹 层、电力设备附近等处按照 GBJ140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 6.5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 6.5.1 设置目的 6.5.1.1 实时监视、调整脱硫运行参数,确保脱硫装置正常运行。 6.5.1.2 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火电厂烟气污染物排放数据。 6.5.2 设置位置及数量 20 HJ/T 179-2005 6.5.2.1 用于为烟气脱硫装置实现闭环控制和性能考核提供数据的 CEMS,其检测点分别设 在烟气脱硫装置进口和出口。其中进出口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烟尘、SO2、O2,并与烟气脱硫 装置的控制系统连网。 6.5.2.2 用于环保部门监测电厂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的 CEMS,其监测点应设置在烟囱上或 烟囱入口。检测项目应至少包括烟尘、SO2、NOx、温度、O2、流量。 6.5.2.3 当烟气脱硫装置出口的 CEMS与环保监测的 CEMS合并使用时,应首先取得当地环 保部门的同意,在确保满足环保部门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满足脱硫装置在各种运行条件下提 供的数据能符合烟气脱硫装置控制系统的要求。 6.5.3 用于环保监测的 CEMS应符合 HJ/T75和 HJ/T76的要求。其监测探头应安装在烟气脱 硫装置净烟气烟道和旁路烟道的汇流点的下游,并预留环保部门实施远程监测的接口。 7 材料 7.1 一般规定 7.1.1 材料的选择应本着经济、适用,满足脱硫装置特定工艺要求,选择具有较长使用寿 命的材料。 7.1.2 通用材料应在火电厂常用的材料中选取。 7.1.3 对于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部位,应择优选取金属或非金属材料。 7.2 金属材料 7.2.1 金属材料宜以碳钢材料为主。对金属材料表面可能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区域,应根据 脱硫工艺不同部位的实际情况,衬抗腐蚀性和磨损性强的非金属材料。 7.2.2 当以金属材料作为承压部件,衬非金属材料作为防腐部件时,应充分考虑非金属材 料与金属材料之间的粘结强度。同时,承压部件的自身设计应确保非金属材料能够长期稳定 地附着在承压部件上。 7.2.3 对于接触腐蚀性介质的某些部位,如果采用碳钢衬非金属材料难以达到工程实际应 用要求,应根据介质的腐蚀性和磨损性,采用以镍基材料为主的不锈钢。当经过充分论证后, 部分区域也可采用具有抗腐蚀性的低合金钢。其适用介质条件见表 7-1。 表 7-1 镍基不锈钢适用介质条件 序号 材料成分 适用介质 备注 1 铁-镍-铬合金 净烟气、低温原烟气 2 铁-镍-铬合金 铁-钼-镍-铬合金 pH为 3~6,氯离子浓 度≤60000mg/l的浆液 两者使用条件有差异, 实际选用时应注意 7.3 非金属材料 7.3.1 非金属材料主要可选用玻璃鳞片树脂、玻璃钢、塑料、橡胶、陶瓷类产品用于防腐 21 HJ/T 179-2005 蚀和磨损,其适宜的使用部位见表 7-2。 表 7-2 主要非金属材料及使用部位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主要成分 使用部位 1 玻璃鳞片树脂 玻璃鳞片 乙烯基酯树脂 酚醛树脂 呋喃树脂 环氧树脂 净烟气、低温原烟气段、吸收塔、 浆液箱罐等内衬; 石膏仓内表面涂料 2 玻璃钢 玻璃鳞片、玻璃纤维 乙烯基酯树脂 酚醛树脂 吸收塔喷淋层、浆液管道、箱罐 3 塑料 聚丙烯等 管道、除雾器 4 橡胶 氯化丁基橡胶 氯丁橡胶 丁苯橡胶 吸收塔、浆液箱罐、浆液管道、水 力旋流器等内衬; 真空脱水机、输送皮带 5 陶瓷 碳化硅 浆液喷嘴 7.3.2 玻璃鳞片树脂主要性能见表 7-3。 表 7-3 玻璃鳞片树脂主要性能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乙烯基酯树脂 酚醛乙烯基酯树脂 1 拉伸强度 Mpa > 25 > 25 2 延伸率 % > 0.5 > 0.5 3 巴氏硬度 > 35 > 35 4 粘接强度 Mpa > 10 > 10 5 使用温度 ℃ <100 < 160 6 水汽渗透率 g·cm/24h·m2·mmHg < 0.0016 < 0.0016 7.3.3 丁基橡胶主要性能见表 7-4。 表 7-4 丁基橡胶主要性能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性能 1 拉伸强度 MPa > 2.5 2 延伸率 % < 300 3 邵氏硬度 > 50 4 粘接强度 N/mm > 30 5 使用温度 ℃ < 90 22 HJ/T 179-2005 8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8.1 一般规定 8.1.1 在脱硫装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烟气、废水、废渣、噪声及其它污染物的防治与 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8.1.2 脱硫岛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采取各种防 治措施,保护人身的安全和健康。 8.1.3 脱硫岛的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应符合 GB12801中的有关规定。 8.1.4 脱硫岛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论证内容。在初步设 计阶段,应提出深度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 8.1.5 建设单位在脱硫岛建成运行的同时,安全和卫生设施应同时建成运行,并制订相应 的操作规程。 8.2 环境保护 8.2.1 脱硫装置的设计、建设,应以 GB13223为依据,经过脱硫装置处理后的烟气排放应 符合该标准要求。 8.2.2 脱硫废水经处理后的排放应达到 GB8978和建厂所在地的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要求。 8.2.3 脱硫岛的设计、建设,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绿化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噪声和 振动控制的设计应符合 GBJ87和 GB50040的规定,各厂界噪声应达到 GB12348的要求。 8.2.4 脱硫石膏处置宜优先综合利用,加工成建材产品。暂无综合利用条件,采取贮存、 堆放措施时,贮存场、石膏筒仓、石膏贮存间等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 GB18599的规定。 8.3 劳动安全 8.3.1 脱硫岛的建设应遵守 DL5009.1和 DL5053及其他有关规定。 8.3.2 脱硫岛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 GBJ16、GB50222和 GB50229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8.3.3 建立并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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