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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讯逼供的遏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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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讯逼供的遏制方法浅谈刑讯逼供的遏制方法10治安3区201020230118陈世满摘要讯问时刑事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以获取真实供述和辩解的侦查活动;但由于受到两千多年封建思想的影响以及法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常常受到侵犯,而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本文主要从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危害以及提出一些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进行论述。关键词刑讯逼供遏制对策刑讯逼供指公安,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肉刑和精神折磨获得口供的违反行为。其英文解释为exactaconfess...

浅谈刑讯逼供的遏制方法
浅谈刑讯逼供的遏制方法10治安3区201020230118陈世满摘要讯问时刑事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以获取真实供述和辩解的侦查活动;但由于受到两千多年封建思想的影响以及法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常常受到侵犯,而主要表现为刑讯逼供。本文主要从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危害以及提出一些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进行论述。关键词刑讯逼供遏制对策刑讯逼供指公安,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肉刑和精神折磨获得口供的违反行为。其英文解释为exactaconfessionbytorture.刑讯逼供作为一个伴随人类社会发展在司法界长期存在而又屡禁不止的现象,愈来愈成为现代刑事司法的毒瘤和顽疾。尽管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刑讯逼供现象还很严重。据统计,仅检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刑讯逼供案件,1979年至1989年时4000多件;1990年472件,其中受刑讯逼供的达921人次;1991年409件,其中受刑讯逼供的达828人次;1995年412件,其中受刑讯逼供的达843人次;1996年493件,其中受刑讯逼供的达945人次。其中造成死亡和重伤的占1/3左右。[footnoteRef:2][2:陈云生著:《反酷刑—当代中国的法制和人权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2页。]1.刑讯逼供的成因1.思想原因。刑讯逼供现象,从人权及人权保护的意义上来说,都是对人权的侵犯,之所以发生比较普遍、严重的人权侵犯行为和现象,归根结底是人们包括国家司法人员的人权意识淡薄,特别是缺少人权保护意识和观念。2.历史原因。刑讯逼供已在我国存在千年之久。刑讯在中国古代是合法的诉讼方式,封建法律一直赋予司法官吏刑讯之权。这就为官吏随意使用野蛮的方法折磨受审讯的人,以逼取所需口供打开了方便之门。刑讯逼供成为了查明案件的绝招。3.价值冲突。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过程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两项基本价值追求,但由于这两项价值目标自身性质的矛盾性及司法实践能够用来实现这两项价值的司法资源及司法设施的有限性,使得在特定的法律文化传统是我国最终选择了犯罪控制观,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员和机关也完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这就让刑讯逼供的发生不足为奇。4.心里原因。侦查人员职业负向心里也是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之一。职业负向心里是指人们长期从事某种职业而产生的一种消极心理,表现在工作中为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严重的会对自己从事的职业产生厌倦感。侦查人员职业负向心里的原因是由于长期与社会的黑暗面打交道,形成了“来公安机关的都是坏人”的心理定式,加上个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对于不愿意交代或进行辩解犯罪嫌疑人,简单实用暴力来解决问题。二、刑讯逼供的危害1.侵犯人权。刑讯逼供的最直接的危害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公民的权利都受宪法和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刑法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所以,刑讯逼供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2.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是公安司法人员的起码职业道德。刑讯逼供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且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了党和国家的威信,易导致被讯问者及其亲友与政府产生对立情绪,形成不安定因素,破坏了国家的法治形象。3.容易酿成错案。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是导致错案、冤案的主要原因。实践中,有的嫌疑人因刑讯不堪忍受,被迫承认了自己没犯的罪行,结果造成错案、冤案。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4.容易造成积案、疑案。司法工作人员办案时,往往把精力用于对付犯罪嫌疑人,围绕口供花费过多的时间,这往往耽误了收集其他证据的有利时机,使有些证据因为时过境迁而灭失,难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即使勉强取得一些口供,也会因案中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先供后翻而使案件扑朔迷离,造成长期破不了的积案,或者难以认定和处理的疑案。三、刑讯逼供的遏制方式1.确立人权保障观念。由于我国选择了控制犯罪的刑事诉讼价值,这就不利于保障人权的实现,因此,我们应该首先提高司法队伍的道德水平,法律素养,强化人去保障意识,其次,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对全民进行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再次,执法人员转变观念,树立“宁纵勿枉”的思想,适用法律要遵循正当程序。2.建立辩护律师在场制度。鉴于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有必要规定专门机关调查取证时辩护律师在场权[footnoteRef:3]。[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实行全程录音,录像。(2)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监视应当在能看见但不能听见的地方。(3)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结束后,讯问笔录笔录必须有律师签名,否则无效。3.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及赋予被追诉人以沉默权。(1)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这是制止刑讯逼供的根本保障。因此,用法律明文规定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口供和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刑讯逼供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沉默权虽然会使司法侦查及证据的收集加大难度,但他能很好的保障形式讯问正常进行,它是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从而有效地保护人权。4.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司法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有秘密侦查化走向公开化、透明化,认真建立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民,新闻媒体,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执法监督。另外,提高权利向对方的权利,使之趋于均衡,使其符合现代法治理论,实施有效地权利监督。(2)建立国家赔偿机制。虽然我们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惩罚刑讯逼供者,但我们还要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司法救济制度,这是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救济伦理的人权思想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实现!总之,遏制刑讯逼供不仅需要理论的指导,还需要实践的方面的操作。刑讯逼供问题,从古到今长期得不到解决,今后一定要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立法,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管理,从深层次入手、深化体制改革,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作出应有的贡献。参考资料1、陈秉志著《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3、《证据学》主编樊崇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5、《侦查询问学》主编王怀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6、《侦查讯问与人权保障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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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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