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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资料nullnull 税法讲座 十堰电大 张雅林 sydd_007@163.comnull 第一章 在第一章税收原理中,首先学习与税法密切相关的税收的基本原理。 在当代税收学领域,研究税收的基本原理 一般都是从研究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开始的,在此基础上再研究税收的概念、特征、职能、体系、原则等问题。 我们亦依循这一路径,对税收的一些基本原理予以简要介绍。null 在这一章中我们主要介绍五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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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null 税法讲座 十堰电大 张雅林 sydd_007@163.comnull 第一章 在第一章税收原理中,首先学习与税法密切相关的税收的基本原理。 在当代税收学领域,研究税收的基本原理 一般都是从研究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开始的,在此基础上再研究税收的概念、特征、职能、体系、原则等问题。 我们亦依循这一路径,对税收的一些基本原理予以简要介绍。null 在这一章中我们主要介绍五个问题: 一、 税收存在的必要性 二、 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三、 课税的依据与税收的职能 四、 税收的体系 五、 税收原则 其中,着重了解两个问题, 一个是如何理解税收存在的必要性; 一个是税收的体系。null 第一节 税收原理 一、税收存在的必要性 (一)公共欲望 人类的欲望永无止境,而用以满足这些欲望的资源却相对有限,有效地配置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欲望,始终是人类不容回避的经济问题。人类的诸多欲望,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1. 私人欲望, 私人欲望或称个人欲望,是指个人能够独自享有的需求,具有排他性;null 2. 公共欲望,,公共欲望或称集体欲望,是指公众可以共同享有的需求,不具有排他性。 3,公共欲望与私人欲望是不可分割的,并且前者是以后者为前提的。从本质上说,公共欲望是存在于众多私人欲望中的共同欲望,满足这类共同欲望是公众的共同需求,因而它具有社会公益性。上述两类欲望的实现途径是各不相同的。 null 社会经济可以分为两大部分, 即私人经济和公共经济,这两种经济的资源配置方式各不相同,从而使上述两种欲望的实现途径也迥然不同。 null 私人经济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为主要特征,受制于厂商的逐利行为和消费者的选择行为;私人欲望的满足因其纯属独立个体自身享有某种效用的问题,具有排他性,因而可以通过市场途径来得到满足; null 公共经济则以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为主要特征,受制于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和市场主体相应的博弈活动。 而公共欲望因其是公众可共同享有的需求,每个个体的享有并不影响其它个体的享有,即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它不可能通过市场的途径来满足,而只能通过政府途径或公共经济部门来得到满足。 null 公共欲望不能通过市场主体的活动来实现,即市场机制不能满足公共欲望,只有政府才能担当此任。事实上,满足公共欲望正是现今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null 美国学者马斯格雷夫将公共欲望分为: 1. 社会欲望:是指那些依靠市场机制不能得到满足的、公众可以同时均等地享受的、不具有排他性的欲望,如对公共安全的需求即属之; 2. 价值欲望:是指那些经由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得到满足的、具有排他性和特殊价值的欲望,如对教育的需求即属之。null(二)公共物品 与私人欲望和公共欲望相对应,用来满足人类欲望的资财也可分为两类: 1. 私人物品:凡用以满足人类的私人欲望的资财即为私人物品; 2. 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或称公共商品、公共物、公共财,凡是由公共经济部门提供的、用以满足人类公共欲望的资财即为公共物品。null 3. 公共物品的特征: 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不同,不论是否付费和付费多少, 各类主体对公共物品均可获得等量的、相同的消费, 因而各类市场主体对公共物品既都需要,又都不愿独自投资。 null 公共物品的特征主要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 即一个主体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能排除其它主体的同样消费,各个主体的消费是不能明确区分界线的。这种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的公共物品因其无法形成市场价格,因而很难像私人物品那样通过市场来供给,而只能由公共经济部门来提供, 从而使提供公共物品成为国家或政府的一项重要能。 null 私人物品的产权是明确的,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等特点,从而使私人物品的消费也具有了排他性和可分割性,即两个主体不能同时对同一私人物品进行相同的消费,不同的主体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能够分开的。null ( 三)税收存在的必要性 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是满足公共欲望、提供公共物品的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在公共物品领域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对社会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进而可以成为宏观调控和保障经济与社会稳定的政策工具。null 国家享有的课税权同国家的公共职能是直接相关的。 众所周知,国家或政府要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欲望,以实现其公共职能,就必须有足够的财力。 而国家或政府作为非营利性的组织,其本身是不创造利润的. null 因此,为了维持国家或政府的存续及其有效运作,实现其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国家或政府就必须依据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来获取财政收入。而在当代各国的财政收入中,税收始终是最主要的部分。并且,各国征税的直接目的就是用于提供公共物品。 税收之所以会在各国的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并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因为税收具有其自身的优点,可以弥补其它财政收入取得形式的缺陷。税收以外其它几种财政收入取得形式与税收相比较:null1增发货币。 政府享有货币发行权,因而在理论上可以通过增发货币来取得财政收入。但由于无经济根据地凭空增发货币会导致通货膨胀,往往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增长,甚至可能会酿成金融恐慌和社会动乱,因而各国政府一般都不以增发货币作为现实中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从而使增发货币难以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途径。null2发行国债。 政府可以以国家信用作担保,通过向国内外发行债券来取得相应的财政资金。但举债是有偿的,政府要向债权人还本付息。发行国债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虽然是可行的,但其规模必须适度。国债收入不可能在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也不能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资金来源。null3收取费用。 政府可以依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公共物品的使用者和受益者收取费用,以满足财政之需。但这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许多困难,而且收取的金额也不可能很大。因此,收费的形式不能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它同罚没收入等辅助形式一样,都不能作为提供公共物品的主要资金来源。null 税收则不同,它可以弥补上述几种形式的陷: 1. 因为政府通过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只是一种购买力的转移,它不会引发无度的通货膨胀; 2. 政府取得税收收入是无偿的,无需像发行国债那样要承担还本付息的压力,不会增加远期的财政负担; 3. 依法强制、无偿征收的税收收入数额巨大且相对稳定,因而可以为财政支出提供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从而也使其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null二、税收的体系 税收体系:是指一国税收的结构与分类,它是由各个税种所构成的统一整体。 从理论上说,税收体系应当是由各个税种构成的内在和谐、统一的整体,其内在结构和税种的分类应是科学、合理的。因此,研究税种的分类和税制的结构是非常重要的。null(一)税种的分类 直接税与间接税 依据税负能否转嫁,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1. 凡税负不能转嫁于他人,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直接税,如各类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2. 凡税负可以转嫁于他人,纳税人只是间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间接税,如各类商品税。null 从量税与从价税 依据税收计征标准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1. 凡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量等为标准从量计征的税种,为从量税,也称单位税或“从量计征”, 从量税不受征税对象价格变动的影响,计算简便,税负水平较为固定,如资源税。null 2. 凡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从价计征的税种,为从价税,也称“从价计征”。从价税直接受价格变动影响,有利于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多数税种为从价税。如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 3,依据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这通常被认为是税收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分类。由于征税对象可以分为商品(包括劳务)、所得和财产,因而税收也可以相应作出上述的基本分类。 null  上述分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征税对象是税制的核心要素,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准,据此便于揭示和把握各税种的特征,同时,也便于发挥各税种的不同作用,完善其征管方法。因此,学者在理论上多重视此种分类,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在实践中也主要采用此种分类。null  对人税和对物税   依据税收的侧重点或着眼点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对人税和对物税: 1. 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人税。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在现代国家,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一般认为以作为主体的“人”为基础并考虑个人具体情况而征收的税为对人税 ,如所得税。2. 凡着眼于物的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物税, 如对商品、财产的征税。null  中央税和地方税   依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归属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1. 凡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经其授权进行税收立法,且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税收,为中央税,也称国税。 2. 凡由地方权力机关通过立法决定征收,且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为地方税,简称地税。 3. 有时某些税种的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分成比例共同享有,这些税种便统称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简称共享税。null  价内税和价外税   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1. 凡在征税对象的价格之中包含有税款的税,为价内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价内税的税款是作为征税对象的商品或劳务的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该税款需随商品交换价值的实现方可收回。并且,随着商品的流转会出现“税上加税”的重复征税问题。 2. 凡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税,为价外税,如增值税。价外税比价内税更容易转嫁,且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null  经常税和临时税   依据税收的征收期限和连续性,税收可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1. 凡为保证国家经常性的费用支出而依法长期、连续课征的税,为经常税。 2. 凡为实现某种特殊目的、或因国家处于非常时期而在一个或几个财政年度内临时特别征收的税,为临时税。null  独立税和附加税   依据课税标准是否具有依附性,税收可分为独立税和附加税: 1. 凡不需依附于其它税种而仅依自己的课税标准独立课征的税,为独立税,也称主税。多数税种均为独立税。有的国家称之为正税 2. 凡需附加于其它税种之上课征的税为附加税。狭义上的附加税仅指以其它税种的课税额作为自己的课税标准的税;广义上的附加税还包括直接以其它税种的课税标准作为自己的课税标准的税。我国的附加税主要有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等。null实物税和货币税依据税收收入形态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 1. 凡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为实物税。实物税主要存在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时代和国家。 2. 凡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为货币税。货币税是今天市场经济国家最普遍、最基本的税收形式。null 财政税与调控税依据课税目的的不同,可以把税收分为财政税与调控税。 这种分类体现了税收的主要职能: 1. 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财政税。 2. 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调控税。null 除上述分类以外,还有其它一些分如: 1. 依据税收用途的不同,税收还可分为一般税和特别税。凡仅用于满足一般性财政需要的税收即为一般税,也称普通税;凡用于满足特定经费需要的税收,即为特别税,也称目的税。 2. 还有学者将税收分为国内税收与国际税收;工商税收、农业税收与关税税收;配赋税与定率税;期间税与随时税;累进税与累退税等等。null 3. 除上述理论上的分类以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还以征税对象为分类标准,将其成员国的税收分为六类: (1) 所得税,包括对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的课税; (2) 社会保险税,包括对雇员、雇主及自营人员的课税; (3) 薪金及人员税; (4) 财产税,包括对不动产、财富、遗产和赠与的课税; (5) 商品与劳务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销售税、消费税和进出口关税; (6) 其它税。 上述分类亦可进一步概括为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三个主要的税类。null   三、税制的结构 (一)税制模式的选择 依据税收体系构成即税种的数量和地位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即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 1单一税制   单一税制是指仅由一个税种构成,或以一个税种为主并辅以其它个别税种的税收制度。   单一税制的优点是:一次课征且征收范围小、对生产和流通影响小,有利于减轻人民负担和促进经济发展。同时,由于征收范围明确,手续简便,因而征收费用小,有利于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null     单一税制的缺点是: (1) 从财政角度看,不利于足额获取财政收入,且收入弹性小不能适应国家经费变动的需要。 (2) 从经济角度看,易引起某一方面的经济变动,不利于资源的全面有效配置,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3) 从社会角度看,单一税制不符合税收的普遍课征原则和平等原则,易导致税负不公和社会矛盾激化。  有关单一税制的各种观点仅存在于理论层面,各国并未真正实施过。因此,各国实际实行的均为复合税制,这种税制能够弥补单一税制的不足。null  2复合税制 复合税制是指由各个不同税种构成的、内在协调互补的税收制度。 复合税制之所以被各国普遍采用,是因其具有以下优点: (1) 税源充裕,弹性较大,能保证财政需要并适应其变化; (2) 各税种互为补充,能全面发挥税制的功能、捕捉各种税源;null (3) 符合各项税收原则,能够涵养税源,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复合税制亦有其缺点,主要是税种设置过多,税负分布不均、征收复杂等。   为了弥补上述不足,需要对复合税制不断进行改革,以使税种构成更为合理,建立各税种协调互补的税收体系。为了建立完善、合理的复合税制, null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壹, 合理选择税种。选择税种要符合各项税收原则, 即要符合财政原则、经济原则和社会原则,以弥补单一税制的上述缺点。同时,选择税种也要考虑到税负转嫁的因素。此外,还要注意税制构成的数量比例关系,并非税种越多越好。 第贰, 正确选择税源。税源是税收的源泉,它来自税本所产生的收益,税本是产生税源的基础和根本。有税本才有税源,有税源才有税收。课税只能触及税源,但不可侵及税本。通常税源有三种,即所得、收益和财产,但最适宜作税源的只有所得和收益。 第叁, 适当确定税负。课税是有限度的,税负应当适当。为此应注意掌握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以及税收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等,以使宏观税负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null (二)税制的具体结构   现代税收体系在具体结构上由三大课税体系构成,即所得税系、商品税系和财产税系,并且,三大税系各自包含一系列的税种。 第壹, 所得税系包括: (1)所得税,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2)利得税,如资本利得税和其它利得税; (3)收益税,如房地产收益税、土地收益税等。 第贰, 商品税系包括: (1)营业税(销售税); (2)增值税; (3)消费税; (4)国内产品税; (5)关税。 第叁, 财产税系包括: (1)一般财产税,如财产净值税等; (2)特种财产税,或称个别财产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产税)、不动产税、车船使用税等; (3)财产转让税,如继承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等。null     第二章 税法总论      税法总论是整个税法在总体上共通的基本理论,它以税收的基本原理和法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因而也称税法基础理论或税法基本原理。由于税法总论具有一定的法哲学意义,是进一步学习和研究税法的基础,因而它在税法学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null 税法总论。主要内容包括: 一、 税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 税法的地位和体系 三、 税法的宗旨与原则 四、 税法的渊源与效力 五、 税法的构成要素 六、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七、 税法的历史和现状   在这一章中,要重点学习税法的构成要素和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两方面的内容。 除此之外,对如下问题仔细思考: 一、如何理解税收存在的必要性。 二、税收的特征是什么? 三、简述税收的职能。 四、简述税收的主要分类, 五、试述当代税收的基本原则。 六、简述的税法特征。 七、简述税法体系。 null  税法的构成要素:即构成税法的必要因素或必不可少的内容。 一、税法的构成要素的分类   对于税法的构成要素,学者历来有多种分类和概括。例如,依据某些要素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可将税法的构成要素分为一般要素和特别要素。前者是各类税法都必须具备的共同要素;后者仅是某类税法独具的、必备的要素。在通常情况下,一般要素往往更受关注。对于一般要素,人们的认识亦不尽相同,但大略可分为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关系要素。其中,null 人的要素 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物的要素 包括征税客体、计税依据和税率; 关系要素 包括征税主体对纳税主体的管辖关系和征税对象对纳税主体的归属关系,上述的关系要素因其融于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中,因而往往不被单独提及,或者仅将其概括为税法适用方面的“课税对象的归属”这一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除上述分类以外,更为重要、更为通常的一种分类是将其分为实体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下面着重介绍这两类要素中公认的一般要素。null  二、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简称实体法要素,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必不可少的内容。 由于这些要素是决定征税主体能否征税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能否成立的必要条件, 因而也称课税要素。在课税要素中,最为重要的是征纳主体、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 其它要素则属于辅助性的要素。null  (一)税法主体   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从理论上说,征税主体是国家。国家享有征税权,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在具体的征税活动中,国家授权有关的政府机关来具体行使征税权。null 在我国,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具体负责税收征管。其中,税务机关是最重要的、专门的税收征管机关,它负责最大量的、最广泛的工商税收的征管;海关负责征收关税、船舶吨税,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财政机关主要负责农业税收的征管,其具体负责的税种和征管范围正在逐渐缩小。上述三类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具体的、形式上的征税主体。 null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对纳税主体依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例如,在所得税法中,纳税主体可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在增值税法中,纳税主体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等等。null 此外,在税收征管和税收负担方面,纳税主体还可分为单独纳税义务人和连带纳税义务人,实质上的纳税义务人和形式上的纳税义务人,等等。纳税主体在各个具体的税法或税收条例中不尽相同,它直接影响到征税的范围,因而是各税法或税收条例必须首先加以明确的要素。至于税法中的具体纳税主体,在后面有关具体税收法律制度的部分还将作具体介绍。 null(二)征税客体   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的,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   征税客体在税法的构成要素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它是各税种间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也是进行税收分类和税法分类的最重要的依据,同时,它还是确定征税范围的重要因素。 如前所述,依征税对象性质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商品、所得和财产三大类。这种“三分法”也影响到了整个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分类。 null    此外,上述三类征税对象必须归属于具体的纳税义务人才可能使纳税义务得以成立,这种征税对象与纳税主体的结合,即为“征税对象的归属”或“课税对象的归属”,从而与税法的具体适用密切相关.另外.上述三类征税对象是从性质和抽象的意义上所作的分类,在具体的税法中,它们还需要通过税目和计税依据来加以具体化,这样才能使税法得到有效的施行。null  (三)税目与计税依据   税目与计税依据是对征税对象在质与量的方面的具体化。所谓税目,就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它是征税对象在质的方面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的广度。  null 所谓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计税基数,或简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确定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在量的方面的具体化。由于征税对象只有在量化后才能据以计税,因此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税负。 null  (四)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针,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它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null  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这是税率的一种最重要的分类。其中,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适用于从价计征,表现为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比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适用于从量计征,体现了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 null     所谓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便于计算和征纳,有利于提高效率,但不利于保障公平。比例税率在商品税领域应用得比较普遍。   所谓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由低到高逐级累进,适用的税率也随之逐级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反之则相反。null  累进税率可以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指对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对应的该等级税率征税,纳税人负担相对较重,且有时会出现税负的增加超过征税对象的数额的增加的不合理现象。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对不同等级的征税对象的数额,分别按照与之相对应的等级的税率来计税,然后再加总计算总税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实质上仅对高于低等级征税对象数量的部分适用相应的高税率,税负较轻,有利于体现公平精神,因而应用较广。   累进税率中还包括超率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其适用原理与超额累进税率类似,但以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最为广泛。null 所谓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因而也称固定税额。定额税率不受价格变动影响,便于从量计征,因而多适用于从量税。定额税率的适用有时也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税负。null  (五)税收特别措施   税收特别措施包括两类,即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前者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为主要内容,并往往与一定的经济政策的引导有关,因而也称税收诱因措施;后者是以加重税负为内容的税收特别措施,如税款的加成、加倍征收等。   税收特别措施在各类税法中规定得较为普遍。由于该类措施是在一般征税措施之外采取的特别措施,且直接关系到具体纳税人的税负的横向比较,因而历来很受关注,其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更是如此。null  税收优惠在广义上包罗甚广,诸如优惠税率等亦可算作其中,这与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是密切相关的。而狭义上的税收优惠措施则主要是指税收减免、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出口退税等。这些税收优惠措施的实行会直接影响到计税基数,从而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具体纳税义务,因而对征纳主体的利益和相关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均会产生直接影响。null  在上述各类税收优惠措施中,税收减免在税法中规定得最为普遍。但无论是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抑或免除其税负,在税法规定上都应慎重。从公平税负的角度来说,应防止不适当扩大减免税规模的情况。此外,税收减免以外的其它几种措施都属于税法构成的特别要素。   其中,税收抵免、亏损结转主要适用于所得税领域;而出口退税则主要适用于商品税领域。另外,同税收优惠措施相比,税收重课措施的规定是较少的。至于各类税收特别措施的具体规定,将在相关的具体税收法律制度中予以介绍。null  三、税收程序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程序法的构成要素,也简称程序法要素,是保障税收实体法有效实施的必不可少的程序方面的要件。 所谓纳税时间,是指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因而也称纳税期限。 null   纳税期限可分为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两类。纳税计算期说明纳税人应多长时间计缴一次税款,反映了计税的频率。纳税计算期可分为按次计算和按期计算。按次计算是以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的次数作为应纳税额的计算期限,一般较少适用。按期计算是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期限作为纳税计算期,通常可以日、月、季、年为一个期限。按期计算适用较广。null  税款缴库期说明应在多长期限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它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期限。税款缴库期不仅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实际履行,而且也关系到国家能否获取稳定的、及时的财政收入。  此外,纳税期限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前者是一定的期间,而后者则是指一个时间点;并且,只有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才会有纳税期限的问题。 null (二)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它说明纳税人应向哪里的征税机关申报纳税以及哪里的征税机关有权实施管辖的问题。null 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地点,对于纳税人正确、有效地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国家有效地取得财政收入,实现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及保障社会公平的社会政策,均甚为重要。 null   一般说来,在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有以下几类: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等。 除上述的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外,有人认为纳税环节、纳税手续、计税方法、处罚程序等也属于程序法要素,但它们仅属于特别要素,在形式意义上的税法中体现得也并不普遍和明显。null   总之,税法的构成要素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其中的课税要素,作为确定纳税义务是否成立的一系列要件或称要素,它取代了传统私法上债务关系成立所需要的意思要素,也排除了无法定要素情况下的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因而从民主与法治的角度来说是很有进步意义的。 同时,在税法的构成要素中,实际上蕴含着税法主体的主要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这些要素的内容也是研究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问题的重要基础。null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税收法律关系像其它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关于主体与客体,在前述税法的构成要素中已经涉及,因而本节主要介绍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其后附带介绍税法主体违反其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税法主体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因而对其权利、义务亦分别予以介绍。null一、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征税主体的权利  在把征税主体抽象地理解为国家的情况下,征税主体的权利是较为广泛的,这与对征税权的广义理解有关。null 在把征税主体具体地理解为负责征税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情况下,征税主体的权利范围会相对狭窄一些。由于在后面有关税收体制法的部分还将探讨各类征税主体之间的权利问题,因而在此主要探讨征税主体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对纳税主体的权利。 null  如前所述,各国具体的征税主体通常是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它们作为行政机关,享有相应的行政权力;作为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债权人,又享有征税主体对纳税主体的权利。具体说来,征税主体的权利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null 1,税款征收权。这是征税主体诸多权利的核心,是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该项权利主要包括税款核定权和税款入库权两个方面。为了保障上述权利的有效实现,征税主体在行使上述权利的过程中,还可具体行使税负调整权、税收保全权、税款追补权等。  2,税务管理权。这是为了保障税收征管权的有效实现而由法律赋予征税机关的权利,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权、账簿凭证管理权和纳税申报管理权等。null3,税务稽查权。在普遍采用纳税申报制度的情况下,加强税务稽查十分必要。税务稽查权主要包括税务稽核权和税务检查权两个方面。 4,获取信息权。即征税主体有权要求纳税主体提供一切与纳税有关的信息,也有权从其它的有关部门获得与纳税人纳税有关的信息。为了保障获取信息权的实现,征税主体可以行使调查权,也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协助。null5,强制执行权。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经催告后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的,征税机关可以依法行使其强制执行权,采取旨在保障税款入库的强制执行措施。 6,违法处罚权。对于纳税主体违反税法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征税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罚;若纳税主体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则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null(二)征税主体的义务   征税主体除享有上述权利外,一般还负有下列义务: 1.依法征税的义务。征税主体必须严格依据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规定征税。没有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开征、停征或多征、少征。因此,征税主体必须依税收法定原则从事征税活动,包括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均必须依法实行。 2,提供服务的义务。征税主体应当向纳税人宣传税法,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和咨询,使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得到文明、高效的服务。null3,保守秘密的义务。征税主体不得侵犯纳税主体的隐私权或商业秘密,纳税主体提供给税务机关的信息资料只能用于估税或加强税收征管的目的,而不能被滥用于其它非征税的目的。除为了税收执法的需要外,征税主体不得披露纳税主体的有关信息。 4,依法告知的义务。征税主体应依法进行催告或告知,以使纳税人知道其纳税义务的存在和不履行义务将受到的处罚;在处罚违法纳税人时,也应告知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征税主体的这一义务对保障纳税主体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均具有重要意义。null   二、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主体的权利 与征税主体的主要义务大略相对应,纳税主体一般主要享有以下几类权利:null1,限额纳税权。 依法纳税本是纳税人的主要义务,但在法定的限额内纳税,则是纳税人的权利。因此,税收征纳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纳税人有权拒绝一切没有法律依据的税收义务,也没有义务在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以外多纳税。对于多纳的税款,纳税人享有退还请求权。null2,税负从轻权。 纳税人有权依法承担最低的税负,可以依法享有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可以进行旨在降低税负的税收筹划活动,但不能从事与法律规定或立法宗旨相违背的逃税、避税活动。 null 3,诚实推定权。 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纳税人有权被推定为是诚实的纳税人。这项权利与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整个税收征管制度都是密切相关的。null4,获取信息权。也称知情权,是指纳税人有权了解税制的运行状况和税款的用途,并且可以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纳税人还有权了解与其纳税有关的各种信息或资料。 5,接受服务权。与征税主体提供服务的义务相对应,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有权得到征税主体的文明、高效的服务。 null 5,接受服务权。 与征税主体提供服务的义务相对应,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有权得到征税主体的文明、高效的服务。 null 6,秘密信息权。 与征税主体的保守秘密的义务相对应,纳税人有权要求征税主体依法保守其隐私或商业秘密。 7,赔偿救济权。 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的侵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征税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若对征税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null(二)纳税主体的义务   与征税主体的权利大略相对应,纳税主体一般主要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应依据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这是纳税人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 2接受管理的义务。纳税人应接受征税主体的税务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设置和使用账簿和凭证、进行纳税申报。null 2接受管理的义务。 纳税人应接受征税主体的税务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设置和使用账簿和凭证、进行纳税申报。 null3接受稽查的义务。纳税人应接受征税主体依法进行的税务稽核和税务检查,这也是加强税收征管所必需的。 4提供信息的义务。纳税人应诚实地向征税主体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在必要时,还应接受征税主体依法实施的调查。null  三、税法主体的违法责任    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违反法定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说来,税法主体承担的主要是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null 例如,纳税主体违反其依法纳税的义务,从事偷税、欠税、抗税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纳税人违反有关税务管理方面的义务时,应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否则将被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null  又如,征税主体违反其依法征税的义务,违法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应依法撤销其违法决定,改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征税,并由该征税主体的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如果征税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null  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具体责任承担,体现在税法、刑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之中。为了优化税法的实效,保障征纳双方的权利的实现,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这也是体现税法严肃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null  第三章 税收体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体制法律制度概述   税收体制法是整个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体制法律制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基础性制度,它为税收征管活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前提。正因为如此,在学习和研究税收征纳的具体制度之前,需要先了解税收体制方面的法律制度。null一、税收体制及其法律制度的含义   税收体制是指划分相关的国家机关在税收方面的权力的一系列制度。它主要包括税收的立法体制和税收的征管体制,在一国的税制中居于重要地位。 税收体制的主要内容是相关国家机关在税收方面的权力的划分。国家机关在税收方面的权力,简称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由相关的国家机关具体行使。税权主要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入库权。对税权予以有效配置,是税收体制法的重要目标。null 税收体制的主要内容是相关国家机关在税收方面的权力的划分。国家机关在税收方面的权力,简称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由相关的国家机关具体行使。税权主要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入库权。对税权予以有效配置,是税收体制法的重要目标。 null   税收体制法律制度是税收体制的法律化,是税收体制在法律上的表现。税收体制必须法律化,才能体现出民主、法治的精神。调整税收体制关系的诸多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总称为税收体制法。    税收体制法规范往往散布在一国的宪法、税收法律、法规之中。其中,宪法、有关征税主体的组织法、有关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中涉及税收体制的规范是最为重要的。这些规范的核心内容就是在相同级次和不同级次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税权。null 二、税收立法体制   税收体制主要包括税收立法体制和税收征管体制两个方面,也有人将其总称为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是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分配税收立法权,包括横向分配与纵向分配两个方面。   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是指税收立法权在同级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和配置。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模式,即独享模式和分享模式。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仅由立法机关独享,许多国家都在采用此模式;后者是指税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等共同分享,美国、法国、日本等国采用此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其采用须考虑诸多国情因素。null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是指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模式,即集权模式和分权模式。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政权机关,有关中央税和地方税方面的法律规范,均由中央政权机关制定。后者是指税收立法权并不完全集中于中央政权机关,地方税收的立法权亦可程度不同地由地方政权机关分别行使。采用集权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法国、印度等;采用分权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德国等。null  在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方面,无论采用哪种模式,各国均强调立法机关在税收立法中的重要性和基础地位,强调税收立法职能原则上属于议会;在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方面,无论采用哪种模式,各国均注重把基本的税收法律或主要税种的立法权集中于中央政权机关,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中央政权机关还可能对地方税收立法事项作出原则性的、有弹性的立法规定。null   作为横向分配或纵向分配的客体,税收立法权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税法的立、改、废的权力,而且还具体包括税法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权与停征权、税目变更权与税率调整权、税收优惠决定权等。   可见,以分配税收立法权为核心的税收立法体制,其内容是甚为丰富的。各国在确定本国的税收立法体制时,既应注意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又要注意立足本国国情。惟有如此,才能使本国的税收立法体制更为行之有效。null  三、税收征管体制   税收征管体制的核心内容是在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税收征管权的分割与配置,同时,它还牵涉到税收入库权的分割与配置,即涉及到税收收入的分配权问题。依法享有税收征管权的国家机关亦称征管机关。由于通常是将税收征管权赋予行政机关或称政府的职能部门,因而税收征管机关通常也是政府机关的职能部门,如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等。null  税收征管权的分配亦包括横向分配与纵向分配两个方面。横向分配是指税收征管权在同级的税收征管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海关等各自负责哪些税种的税收征管,所收税款由谁负责入库等。因此,税收征管权的横向分配确定的是各类税收征管机关对税种的主管以及相应的税收收入的入库的权力。   税收征管权的纵向分配,是指不同级次的税收征管机关之间的税收征管权的分割与配置。这种分配不仅涉及到征管机关对不同税种的主管,而且更主要地是要对各自征得的税收收入进行入库分配。null  税收征管权的纵向分配,是指不同级次的税收征管机关之间的税收征管权的分割与配置。这种分配不仅涉及到征管机关对不同税种的主管,而且更主要地是要对各自征得的税收收入进行入库分配。 null  税收征管权的横向分配更强调同级之间不同类别的税收征管机关在所主管的税种上的划分。各国一般将涉及商品进出口的关税、进出口环节的其他商品税的征管权赋予海关,而将其他税种的税收征管权赋予税务机关,在少数情况下,财政机关也可能负责一小部分税种的税收征管。上述不同类别的税收征管机关的征管权分配是基本的,但并不排除相同类别的税收征管机关的征管权的再分配。例如,在实行分税制的情况下,同属税务机关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也要进行税收征管权的横向分配。null  税收征管权的纵向分配更侧重于相同类别的不同级次的税收征管机关在所主管的税种及相应的税收收入上的划分。尤其是在实行分税制的情况下,不同级次的税务机关尽管类别相同,但在税收收入的入库方面还是存在差别的。   无论是横向分配还是纵向分配,分配的客体都是税收征管权,主要包括税收征收权和税收管理权两部分内容。与此同时,税收入库权的分配问题亦随之产生。税收入库权是独立于税收征管权的权力,但对后者又有一定的附随性,因而这种权力的分配通常也放到税收征管体制中来加以解决,从而使税收征管体制所包含的内容更为丰富、具体。null四、税收体制与分税制   在对财政体制作广义理解的情况下,财政体制包含了税收体制。当今世界各国一般多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所谓分税制,简单说来就是按事权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依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的制度。因此,分税制实际上是对财权、税权予以分配的制度。null  税收体制与分税制密切相关,它实际上是分税制的核心内容。由于税收收入在各国均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而无论是“量出为入”抑或“量入为出”,按税种来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均既是税收体制的中心内容,同时也关系到整个分税制的存续和有效运作。正因为税收体制是分税制至为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各国在实行分税制时,都十分注意税收体制的优化,并把税收体制作为分税制的核心部分来对待。null  第二节 我国的税收体制法律制度   我国的税收体制法律制度在整个税收法律制度中同样居于重要地位。但由于历史上的诸多原因,致使我国的税收体制法律制度长期疏于建构并因而显得不够健全,相关的法律规范亦仅散见于为数不多的法律、法规之中。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人们认识的深化,有关税收体制的法律制度正在日臻完善。下面将依据前述有关税收体制的基本理论,介绍我国的税收体制法律制度。null一、我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如前所述,税收体制是分税制的核心内容。要了解和研究我国的税收体制法律制度,必须先了解和研究我国实行的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在我国的分税制中,实际上已包含了税收体制的许多主要内容。null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废止了原来实行的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的目的是为了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null   我国进行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由上述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不难发现,分税制的核心内容是在各级政权机关之间分配财权或税权。财权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而在财政收入权中,税权是最为重要的。因此,分税制改革要把税权的分配作为其核心内容,明确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如何对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入库权作出分割和配置,由此又涉及到税收立法体制和税收征管体制的问题。null  由上述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不难发现,分税制的核心内容是在各级政权机关之间分配财权或税权。财权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而在财政收入权中,税权是最为重要的。因此,分税制改革要把税权的分配作为其核心内容,明确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如何对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入库权作出分割和配置,由此又涉及到税收立法体制和税收征管体制的问题。 null 二、我国的税收立法体制   我国的税收立法体制是在税制改革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从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来看,我国实行的是分享模式,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在实际上享有税收立法权,并且,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的数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在实际的税收征纳活动中更是发挥着直接的、巨大的作用。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和法治观念的普遍提高,我国的税收立法将越来越转向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为主;国务院主要负责制定有关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或在国家立法机关授权范围内对税法作出解释;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主要负责对税法适用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null  从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来看,我国实行的是集权模式。在我国,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依法治税,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民族自治区域内的税收政策,也要与全国保持一致   因此,地方政权机关的税收立法权几近于零。   目前仅有屠宰税、筵席税和牧业税的开征权下放给了地方,其他的地方税的立法权,地方均不享有。针对我国的诸多国情因素,在实行市场经济初期,可能会在较长的时期实行集权模式,只有在各方面条件日益成熟后,在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上才可能实行适度分权。无论是集权还是适度分权,都要看它在总体上和长远发展上是否利大于弊。null  我国的香港、澳门等特别行政区不适用上述的集权模式。它们根据各自的基本法有权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对此前已述及。这种“一国两制”的情况使得我国的税收立法体制所包含的内容更为丰富,也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整体发展提供了内在的参照和借鉴。null三、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   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在整个税收体制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以至于许多人把税收体制直接等同于税收管理体制。依据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以保持法制和税制的统一;同时,对税收实行分级征管,以体现分级管理的精神。在实行分税制以后,对税收征管权的分配作出了较大调整。从税收征管机关负责的税种来看,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工商税收的征管;海关主要负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管;财政机关主要负责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管。其中,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税种最多,并且,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财政机关负责的农业税收的征管,亦逐步转由税务机关征管。我国的财政部门曾长期负责农业税收的征管,在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过程中,已将财政部对农业税的管理职能转由国家税务总局行使。null  此外,由于税收被分成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了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相应地,在税务机关内部又分设了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负责征管,从而使税收征管权在税务机关内部又作了进一步的划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即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即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在税收入库权的分配上,中央税收入和地方税收入分别由其征管机关划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共享税收入中属中央收入的部分划入中央金库,属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null   在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三种税收收入的划分方面,构成中央固定收入的税种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所得税等。构成地方固定收入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遗产和赠予税、农业税等。构成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税种是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对共享税的分享比例亦曾分别作过调整。null  在上述税种的具体征管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2)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3)证券交易税(或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null四、对税务机关征管职能的划分   在上述的税收征管体制之下,税务机关内部的征管职能的划分也进一步明确了。在1994年税务机构改革以后,省以下税务机构已改为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包括: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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