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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八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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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八章 合同法nullnull主要内容: 1、合同订立 2、合同效力 3、合同履行 4、合同终止 5、违约责任第八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合同是一种协议,属于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null二...

6第八章 合同法
nullnull主要内容: 1、合同订立 2、合同效力 3、合同履行 4、合同终止 5、违约责任第八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2、特征: ■合同是一种协议,属于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null二、合同的种类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即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并赋予一 定名称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类合同 都属于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即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名 称的合同 2、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关系中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 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有债权、互负债务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等null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指以采用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是指不以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5、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合同,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担保合同都是从合同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立法情况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实施范围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的合同关系 但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3、合同的类型3、合同的类型《合同法》规定了以下15类合同: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 (15) 居间合同 房产中介居间合同范本房屋承租居间合同二工程项目类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样本居间合同模板 ☆null■行纪合同: 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 即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 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null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 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涵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 表示约束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 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null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 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 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案例一案例一 甲公司于2010年11月承包某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甲公司向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发出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需要A标号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甲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甲公司需要的钢材,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甲公司 乙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先行载运200吨钢材送往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的复函后,认为丙公司所提出的价格更为合理,且其为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向其够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丙公司随即复函甲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甲公司 null 在甲公司收到丙公司的复函的第二天,乙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家公司,并要求甲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甲公司当即函电并公司,请其仅运送800吨到甲公司。丙公司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甲公司。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复电后,就对乙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仅收下其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乙公司对此不服,认为甲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 甲公司再次向丙公司发函称,本公司将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如因丙公司多运送钢材而造成的损失,由丙公司自行负责。第三天,丙公司的钢材1000吨运到甲公司,甲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100吨不予收获,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丙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按照法理,甲应该如何处理与乙、丙的业务关系? 评析意见评析意见 本案的关键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甲公司的通知,其将就是否订立买卖合同与对方协商,而非一经对方承诺即成立合同。而且,钢材的价格并未确定,其并未完全包含足以构成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甲公司的通知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只是要约邀请 三家公司复函称自己有货,并将报价,这一复函的性质是要约。对于该要约,甲公司作为受要约人有决定是否接受的权利,未经甲公司承诺,合同尚不成立 null 乙公司在发出的复函未得到甲公司答复的情况下,派本公司车队先行载运200吨钢材送往甲公司。这一行为是要约,是以行为的方式发出要约。需要得到甲公司的承诺,方能成立合同。甲照顾乙公司的损失,收下其100吨钢材,甲公司与乙公司就这100吨钢材成立了合同。而对另外100吨钢材,甲公司没有承诺,合同未成立,甲公司拒收是正当的 丙公司的复函是要约。甲公司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向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要约已经承诺,该承诺一经到达丙公司,合同即告成立。因此,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甲拒不接收丙公司100吨钢材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成立四、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 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 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 成立 null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位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 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null3、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纳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 ◆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解除合同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案例二案例二 原告杨某原系被告南京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2004年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内统招方式被被告录取。2005年底,杨某以厌学为由主动申请退学并获批准,被告按规定注销其学籍。2006年9月,杨某申请重回学校学习,被告安排其与2006届新生跟班学习,但未为其注册学籍。期间,学校在费用收取、发放助学金等方面仍按在籍学生对其进行管理。2009年6月,杨某因没有学籍不能获得毕业文凭,学校认为其是借读旁听生,属于社会培训性质,杨某要求学校赔偿其损失10万余元未果,其家长数次到学校吵闹,双方矛盾激化,后杨某诉至法院 问题:杨某与学校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应如何 处理? 评析意见评析意见 合同关系不成立。法庭了解案情以后,为防止事态扩大,确立了立足调解、妥善处理的办案方针。一方面,从国家法律、政策和人情入手,多次对原告及其家长耐心劝导,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指出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合法、合理,不能采取过激方式;另一方面指出,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法律保护,学校在原告学籍已注销的情况下,对其费用收取各方面仍参照在籍学生,却未明确告知原告不能获得相应文凭,学校对纠纷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经过承办法官与当事人的反复沟通协调,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学校自愿一次性补偿杨某经济损失3万元,一起矛盾激化的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二、特殊情况下的合同效力二、特殊情况下的合同效力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null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 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案例三案例三 某家具厂与某木材公司有多年的木材买卖的业务关系,家具厂曾函委派其供销科的业务员罗某专门负责其与木材公司的木材买卖业务。起初,罗某以家具厂的名义与木材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时都履行加盖家具厂印章的手续。后来,为图方便,罗某与木材公司签订合同时,不再加盖家具厂的印章,但家具厂对这些合同均予以认可,只要收到货后即按约向木材公司付款 2001年5月,罗某因违纪被家具厂除名,不知去向 null 两个月后,木材公司突然派员找到家具厂,称家具厂未按约支付一合同项下的1万余元的木材款,并要求即时付清。家具厂的接待人员很纳闷,厂里从未收到此款额的木材,怎会飞来此笔债务?经查,发现木材公司据以索款的合同是罗某以家具厂的名义订立的,合同上并未加盖家具厂的印章,更为重要的是,该合同的订立时间是在罗某被除名离厂后。据此,家具厂拒绝了木材厂的付款要求,让他们找实际收货人罗某解决问题 不久,木材公司将家具厂告到了法院 问题: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分析法院会做如何判决?评析意见评析意见 这是一起典型的表见代理的案例。该案中,家具厂是否应履行向木材公司付款的义务,关键在于罗某以家具厂名义与木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对家具厂有无约束力 本案讼争合同是罗某在被家具厂除名,离开家具厂后,以家具厂的名义与木材公司签订的。罗某是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须追认权人——被代理人追认后,方发生效力 罗某的行为并非一般的无权代理,而是构成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null 本案中,多次履行过虽未加盖本厂的印章,订立的合同。而在罗某被家具厂除名后,家具厂并未通知木材公司其已解除了对罗某的授权委托。在这种情况下,木材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罗某仍然是家具厂的代理人,其有代理权。这就构成了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家具厂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由被代理人的过错导致的,如对公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信函保管使用不慎,而被人借用、盗用;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做限制,或者授权不明;在终止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不及时通知有关业务单位和有关人员等,均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null4、法定代理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 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 5、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 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三、无效合同和无效条款三、无效合同和无效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案例四案例四 2003年初,任某在某集市上发现陈某所牵“灵蹄”犬与自己前不久丢失的那只极为相似,遂与陈某交涉。陈某称该犬系为黄某处买,于是任某要求陈某一起去找黄某。见到黄某后,黄某称该犬系其家雌犬所生,由此引发争执。后双方协商,由陈某作为证人,双方在野外放犬,犬跑到谁家,谁就拥有所有权,如果该犬跑到一家家中,由另一方给付对方现金1万元 任某、黄某各拿出1万人交给陈某后,双方到野外放犬,结果该犬跑到黄某家中,陈某将2万元一并交给黄某。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返还其现金1万元 问题:法院会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评析意见评析意见 本案中,任某与黄某就如何确定犬的归属及犬跑入一方家中,另一方给付对方现金1万元的问题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任某、黄某均为适格民事主任,约定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法 然而,约定却有违善良风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野外放犬以确定犬的归属,属私法自治的范围,但一方给付另一方1万元钱的约定,具有“赌金”的性质,是非法的“射幸行为” 《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任某与黄某的约定自始无效,黄某应将所得1万元返还给任某案例五案例五 2009年5月5日,罗某承包了铁道部第八工程公司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工程总价款26万余元,费用包干。承包合同签订后,罗某即组织民工进行安装 同年9月2日,刘某经人介绍至罗某处打工。在填写 登记表 调解登记表下载应聘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 时,刘某在“工伤概不负责”一栏签字,表示同意。采用人工安装桥梁行车道板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为防止工伤事故,罗某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钩,防止道板坠落伤人 null 10月6日下午6时许,刘某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钩,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十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刘某的左手砸伤。罗某立即送刘某到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刘某的伤财等级为工伤七级 刘某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除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外,还须赔偿误工费、再医费、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其他损失 问题:依据《合同法》,该案中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有 效吗?法院会如何判决?评析意见评析意见 本案中,刘某至罗某处打工,与罗某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罗某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应当为刘某提供劳动保护。罗某并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临场加以督促和指导,仅是在作业前口头予以强调。由于罗某疏于注意,以致刘某发生安全事故,因而应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因工致劳动者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对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刘某在施工中也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的过失,但其并非铁道建设专业人员且违章情节较轻,罗某并不能以此主张免责null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工伤概不负责”这类约定,实质上便是对用人单位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免责的约定,是无效的。罗某未尽到保障工人劳动安全的义务,对刘某受伤应承担责任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 更或者撤销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 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案例六案例六 2005年2月8日,彭某区郭某、张某家,见到其家中有碗底印有“康熙年制”字样的青花碗1件以及祭兰炉等9件物品。郭某称这些物品系张某母亲遗留的物品。彭某以为这些物品均是文物,便以4万元予以购买。几个月后,彭某发现他所购买的郭某、张某的物品系仿制品,遂向郭某、张某提出退货还款的要求。郭某、张某不同意 2005年7月13日,彭某委托自治区文物总店对其购买的9件物品进行了鉴定,除了“祭兰炉”1件系清代晚清物品外,其余均系现代仿制品,实际价值才1070元。随后,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5年2月,郭某称家中有张某的母亲遗留的古董要卖,且该物品上也有“康熙年制”字样,使我产生重大误解,遂以4万元购买了被告9件古董。后经有关部门null 鉴定,除1年系晚清时的物品外,其余均为现代工艺品。故要求退还购买款4万元 被告郭某、张某答辩称:原告委托我们给他买古董,并称他学过古董鉴定。我们家正好有几件母亲遗留的物品,原告要买,最后我们以4万元成交。我们并没有说这些物品是古董,且原告当时表示不向我们退货,故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此案中的合同行为存在重大误解吗?如何处理? 评析意见评析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对原告称其家中的青花瓷 等9件物品系母亲遗留的物品,加之物品上印有“康熙年制” 的字样,使原告产生重大误解,误认为9件物品均系文物,进 而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以4万元购买了被告的这9件物 品,故原、被告的买卖关系应予撤销,双方因该行为所取得 的利益应该相互返还。被告郭某、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此审理认为:郭某、张某夫妇与彭某之间买卖关系虽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在买卖时,某称9件物品系张某的母亲遗留的,且物品上印有“康熙制”的字样,致使彭某产生重大误解,作出了不真实的意表示,故双方的买卖行为应予撤销。据此判决维持法院一民事判决 案例七案例七 候某系南宁市某银行的职员。2006年,丁某到候某所在的营业部购买基金,二人相识。之后,候某介绍丁某购买了广西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份。后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封,丁某交纳给该公司的钱血本无归,便多次找到候某要求候某赔偿其损失 2008年7月,候某与丁某签订一份《赔偿金书面协议》,言明因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逃跑,造成丁某投资原始股111000元损失,候某愿赔偿30%即人民币35000元整,如果股东本金能追回,丁某愿把赔偿金35000元退还给候某。同时,候某还书写了一份《保证书》,言明丁某于2008年7月接受候某的赔偿书面协议,并承诺“不能到候某单位找领导等闹事,或到公安机关告候某,在社会上散播谣言造成不良影响”。丁某在上述协议及保证上均签了名 null 2009年1月,候某认为丁某利用其是银行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以到单位闹事为要挟,致使其与丁某签订《赔偿金书面协议》,明显属胁迫及显失公平,遂将丁某起诉至兴宁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其与丁某签订的《赔偿金书面协议》 问题:此案中存在显失公正的合同行为吗? 评析意见评析意见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虽然丁某是在候某介绍的前提下购买的股份,但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自行审查决定是否购买股权,所产生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如果其系因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封等原因遭受财产损失,亦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从丁某多次打电话找候某催促其履行承诺赔偿损失的情形看,候某系不愿意赔偿损失,只是在丁某作出《保证书》上相关内容承诺后才同意赔偿30%的损失。综合上述内容,候某主张其受到胁迫、协议显失公平的证据更为充分。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于2008年7月签订的《赔偿金书面协议》 null(4)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 然有效 (6)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 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7)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 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null3、不安抗辩权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 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八案例八 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 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问题:乙行使了哪种合同抗辩权?符合法律规定吗?评析意见评析意见 本案中,乙方的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指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双方在履行期限上并不一致,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严重恶化,以至有不能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可能之情形发生时,在该对方当事人没有为对待履行或提供履行能力的担保前,该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有权中止其所应当履行的合同债务 我国合同法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在赋予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的同时,还为该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规定了两项附随义务即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乙方行为合法三、代位权和撤销权三、代位权和撤销权(一)代位权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null(二)撤销权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 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内行使 6、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该撤销权消灭 案例九案例九 毛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地板生意,向王某借款2.1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1.5倍,到期本息一起付清。毛某为王某出具了欠条。毛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相关部门查获,将劣质地板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毛某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地板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届满,已无支付能力。王某多次催要,毛某无法清偿欠款 某日,王某又向毛某催债,恰有方某找毛某还款,毛某将话题扯开,进行掩饰。王某经了解,原来毛某数年前曾借给方某1.5万元作经营资金,现本息已达2万余元。毛某认为收回这2万余元也还不清债,故欲放弃这一债权,给方某作经营资金,日后自己入股共同经营,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毛某以此款清偿债务。毛某辩称该债权已经放弃,无法清偿债务,但没有证据 问题:该案该如何处理?评析意见评析意见 是不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确实是债权人的权利,但是如果不行使这一债权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那么这种不行使也是不允许的,法院可以依照债权人代位权,判决王某代位权行使毛某的债权,用方某的应付欠款偿付王某的债权 1、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 行义务已陷于迟延 2、王某可依法撤销毛某放弃对方某到期债权的行为 3、王某可进而请求行使代位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债权 4、需注意的事项:王某在行使代位权时,应以自己对 毛某的债权数额为限;且方某可主张其对毛某的抗 辩及毛某对王某的抗辩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合同的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 时可解除合同null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十案例十 1999年6月30日,某市第一服装厂接受一批外商订货,标的为纯棉睡衣5000件,交货日期为8月底。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给付货款30%的违约金。由于交货时间短,服装厂将厂内生产计划做了调整,并要求工人加班加点,完成任务。7月1日,第一服装厂与该市棉纺1.8万米,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未履行部分价值的10% 7月10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15日交货有相当困难,请求将交货日期改为30日。服装厂表示该布料系为加工外商所订睡衣原料,交货日期短,不能推迟,否则外商会拒绝收货,所以棉纺厂必须按时交货 null 7月15日,棉纺厂未按期交货,服装厂供销科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7月16日,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即前往购回1.5万米。与在棉纺厂订货价格相比,服装厂多支付1.5万元。同日,服装厂派人以书面形式向棉纺厂声明解除供货合同。第二天,棉纺厂也以书面形式拒绝接受解除合同,并于7月25日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双方发生纠纷 服装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3000元,赔偿差价损失1.5万元及其他合理支出500元。棉纺厂则要求追究服装厂的违约责任,收货付款并赔偿自己的损失5000元 问题:服装厂向棉纺厂解除合同行为有效吗? 评析意见评析意见 合同解除可分为双方解除与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又依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不同而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本案中,服装厂以棉纺厂迟延履行主债务而提出单方解除合同,属于合同的法定解除问题。《合同法》规定五种情形下的法定解除,但其实质都强调了只有严重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程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将作为合同法定解除原因的迟延履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二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null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时间对于合同重要性的不同。如果时间因素对于合同至关重要,迟延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违反了履行期限即构成根本违约,未违约一方可以后者为法律依据,径直解除合同 如时间因素并不重要,迟延履行造成的后果也不严重,则违反了履行期限并不当然构成根本违约,此时未违约一方应催告迟延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主债务,若迟延方在此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违约方始取得合同的解除权 null 本案中,服装厂从棉纺厂订购的布料是作为服装厂加工外商所订睡衣的原料,棉纺厂不按期交货将导致服装厂与外商合同无法履行。而事实上,当棉纺厂7月15日未能按期交货,服装厂四处联系,最后多支付了1.5万元去市场购买所需布料,以保证与外商合同履行。这些都说明,棉纺厂不能按期交货的违约行为已足以使服装厂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此,棉纺厂的延迟履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服装厂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null3、债务相互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 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null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 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null5、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 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null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 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 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的效力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六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形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null2、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 可以要求履行,除非合同标的物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 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 未要求履行 3、采取补救措施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仍 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 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违约责任 null4、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null5、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 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 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还应当履行债务 null6、定金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 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二、违约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 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 提供证明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案例十一案例十一 2006年5月13日,肖某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黄龙、九寨沟的汽车旅游团,早上8出发。到成都后,旅行社称汽车不能走改为乘飞机,多出1150元,要求肖某承担,肖某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本次旅游的费用,之所以增加费用是旅行社安排不周造成的,应当由旅行社承担。双方协商不成,返程后游客将旅行社投诉到质监所 经调查,5月13日,绵阳市交通局、公安局在绵阳交通安全信息网发布公告,即日起,九环东线江油平武段禁止旅游客车通行。质监所认定这是一起因交通管制造成的旅游纠纷,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认定多出的1150元应由游客承担 问题:交通管制属于不可抗力吗?本案中的增加费用应有 谁承担? 评析意见评析意见 本起投诉双方争执的焦点有两个,一个是当地政府实行的交通管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第二个是多出的费用该由谁支付,第一个问题是因,第二个问题是果 根据《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能预见是指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该事件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 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智力的普通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null 本案中交通管制是5月13日发布的,而旅游团在该天已经出发了,所以不能够预见。不能避免是指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本案中交通管制是旅行社不能改变,不能避免的 不能克服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以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本案中的交通管制导致旅游团的车辆不能通行,只能改乘飞机,即属于不能克服null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雪灾等;二是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三是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政府禁令等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null结论: 鉴于当地政府部门的交通管制对旅行社来讲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旅行社及时通知游客改乘飞机,履行了法定的通知义务,适用法定的免责事由,不承担违约责任,故因交通方式改变而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 三、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三、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 ◆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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