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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执法事项目录和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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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执法事项目录和执法依据执 法 事 项 目 录 和 执 法 依 据 广州市南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一年 广州市南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事项目录和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广州市南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条、第54条、第55条、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4条、第11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条     5、《烟花爆竹...

安监局执法事项目录和执法依据
执 法 事 项 目 录 和 执 法 依 据 广州市南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一年 广州市南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事项目录和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广州市南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条、第54条、第55条、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4条、第11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条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第5条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条、第34条     7、《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2条     8、《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6条     10、《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     1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1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规定》第5条      1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3条     1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 二、法律执法依据 序 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1日 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 2011年12月1日 5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 2003年3月1日 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年3月15日 7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年11月1日 8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年1月21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年2月1日 1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3年7月1日 1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4年5月17日 12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5年2月1日 13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5年2月1日 14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3年5月1日 15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安监局 2005年1月1日 1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管局 2004年5月17日 17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2年11月15日 1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2002年11月15日 1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局 2006年3月1日 20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月1日 2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局 2005年9月1日 2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02年5月12日 2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 2007年6月1日 三、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   (一)行政许可(共四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2、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国家发民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3]1346号)  二、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 三、……安全设施设计应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 (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令第18号) 第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 第二十三条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 第二十三条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二)行政备案(共二项) 1、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2、经营单位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 第十三条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行政处罚(共七十项)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附: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6、对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7、对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8、对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生警示标志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生警示标志的;     10、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4、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5、对生产经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6、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7、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8、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或者未在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0、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末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末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2、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3、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4、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2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7、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8、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职工重伤和死亡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一) 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 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9、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0、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1、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32、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33、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34、对生产经营单位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35、对生产经营单位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6、对生产经营单位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7、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和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预案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38、对矿山企业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3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审查批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处罚种类:关闭、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4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42、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43、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44、对生产经营单位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45、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附:第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46、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种类: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47、对生产经营单位不配发、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和配发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8、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49、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50、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51、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52、对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建。     法律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53、未建立、建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建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54、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55、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56、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附: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7、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8、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包装内附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加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59、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60、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61、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62、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63、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处罚种类:关闭、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64、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处罚种类:关闭、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对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处罚种类:关闭、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66、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种类:关闭、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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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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