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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机及其鉴定综述 模拟器及其鉴定综述 马颖学,2010 年 3月 1. 飞行模拟器概述 1.1 定义 飞行模拟器是典型的人在回路飞行实时仿真系统,能够对飞机空中飞行情况 进行复现。飞行模拟器通常由操作人员、飞行员在系统回路中进行操纵,需要对 作为对象的飞机实体动态特性建立数学模型,其预编好的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 此外,需要模拟生成人的感觉环境,包括视觉、听觉、触觉、动感等人能感知的 物理环境。由于操纵人员在回路中,仿真系统必须实时运行。 1.2 飞行模拟器的组成及原理 飞行模拟器通常由仿真计算机、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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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器及其鉴定综述 马颖学,2010 年 3月 1. 飞行模拟器概述 1.1 定义 飞行模拟器是典型的人在回路飞行实时仿真系统,能够对飞机空中飞行情况 进行复现。飞行模拟器通常由操作人员、飞行员在系统回路中进行操纵,需要对 作为对象的飞机实体动态特性建立数学模型,其预编好的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 此外,需要模拟生成人的感觉环境,包括视觉、听觉、触觉、动感等人能感知的 物理环境。由于操纵人员在回路中,仿真系统必须实时运行。 1.2 飞行模拟器的组成及原理 飞行模拟器通常由仿真计算机、模拟座舱、运动系统、视景系统、音响系统、 操纵负荷系统、仿真控制台等组成,如图 1.1 所示。 仿 真 控 制 台 仿真计算机 —————— 飞行动力学数学模型 系统模型 仿真环境模型 外干扰模型 仿真环境 (物理效应设备) —————— 视景系统 运动系统 操纵负荷系统 音响系统 仪表显示系统 飞行员 图 1.1 飞行模拟器组成 飞行器飞行动力学模型、系统模型、仿真环境模型、外干扰模型等由仿真计 算机解算,通过运动系统、视景系统、音响系统形成给飞行员的多维感知信息仿 真环境,飞行员根据上述信息,犹如在空中一样操纵“飞机”飞行。 模拟座舱,应根据需求选择其布局与特定型号飞机或组类飞机一样。模拟座 舱内的仪表系统实时指示或显示各种飞行参数和系统参数。音响系统给飞行员提 供各种音响效果,如发动机噪声、气流噪声。视景系统产生座舱外的景象,包括 机场、跑道、灯光、建筑物、田野、河流、道路、地形地貌、活动目标等,同时 能模拟能见度、雾、雨、雪、闪电等气象条件,以及白天、黄昏、夜间的不同时 刻景象。操纵负荷系统给飞行员提供操纵载荷力的感觉。运动系统给飞行员提供 运动感觉,目前常采用的六自由度运动系统能提供瞬时过载,但不能提供持续过 载,持续过载的模拟可采用离心机、抗荷服、过载座椅等。 1.3 训练模拟器与工程模拟器 飞行模拟器广泛应用在新型飞机的设计、试飞和飞行训练等领域。飞行模拟 器按用途可分为训练模拟器和工程模拟器。 训练模拟器,可用于军、民用飞机飞行员训练和通用航空训练,重点为培训 某机型的飞行员。训练内容包括飞行员基本训练和可选科目训练、机组改装、升 级和技术恢复训练、机型取证、技能开发和评定训练、飞机系统和程序训练、试 飞支持训练,以及条例管理部门在飞行模拟器上的测试。训练模拟器在紧急情况 处臵训练方面的作用是其它训练工具无法替代的。 工程模拟器主要用于特定型号飞行器的研制和特定技术的研究,重点是有经 验的飞行员参与飞行控制系统控制律的评定和系统开发。模拟器的应用不仅涉及 飞机工程发展,还包括制造和操作等。此外,模拟器还可用于研究基本的人机关 系特殊课题和特殊试验课题等。 使有经验的驾驶员运用飞行模拟器来参与飞机和飞行控制系统设计的全过 程越来越重要。参加飞行模拟研究的飞行员不但要有很高的飞行技术和丰富的飞 行经验,而且还要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工程师素质,以便于和飞机设计工程师 沟通思想,共同分析问题。典型的工程模拟器在飞机设计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包括: (1) 开发、研究和优化飞机的飞行控制律; (2) 研究和评定飞机的飞行品质; (3) 进行飞机大攻角、失速、过失速状态的研究; (4) 研究模态转换和故障瞬态及故障影响(有些状态影响危及飞行安全, 不必在空中进行危险试验); (5) 开发新型的人感系统,评定座舱布局和仪表显示; (6) 评定综合航空电子系统的结构、硬件和软件; (7) 飞行综合控制管理系统研究; (8) 配合空中的试验飞行,复现试飞中出现的故障并进行分析; (9) 应急和故障条件下的操作特性研究; (10) 对试飞员进行地面培训和飞行训练。 1.4 飞行模拟器一般要求 飞行模拟器的一般要求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功能要求 能按照所模拟飞机和要求完成下列操作科目: a. 飞行前准备 b. 地面操作 c. 起飞 d. 爬升 e. 巡航 f. 下降 g. 进近 h. 中断进近 i. 地面可视段和着陆 j. 风切变 k. 地面操纵(着陆后) l. 发动机关车及停机 (2) 仿真计算机 仿真计算机是飞行模拟器的核心部分,它运行实体对象和仿真环境的数学模 型和程序,实现飞机六自由度运动方程、发动机推力和飞行控制系统数学模型的 实时解算,对飞行模拟器的运行进行管理。一般来说,采用层次化、模块化的建 模方法,选取合适的积分步长,在仿真计算机中合理调度运行。 飞行模拟器建立数学模型所涉及的数据,一般应是飞机的源数据。在确实没 有飞机源数据的情况下,允许采用经验数据。对于新型号飞机尚未进行试飞的情 况下,运行采用预测数据。当具备飞机的试飞数据后,应及时对经验数据和预测 数据进行修改。建立的数学模型必须经过验证,通过与真实系统响应特性和数据 的比较来进行验模的工作。 (3) 物理效应设备(人感系统) 飞行员的感觉有操纵力感、眼睛对窗外视景和舱内仪表的感觉、耳朵对声音 的感觉和身体对飞机运动的感觉。为给飞行员造成一个真实的飞行环境,飞行模 拟器通常要求具体如下人感系统。 a. 操纵负荷系统。模拟飞机的操纵感觉和配平感觉。驾驶杆、脚蹬的位 移及其操纵力的关系要严格符合飞机情况。有的采用真实的飞机操纵 载荷系统装在模拟器上,有的则用一套高性能的自动系统装于模拟器 上,来模拟操纵力—位移特性。 b. 视景系统。模拟飞机座舱外的景象,是飞行员判断飞行品质十分重要 的视觉信息。随着数字计算机及计算技术的发展,应采用高速大容量 的数字计算机建立所要模拟的视景数据库,图形发生器受控于解算飞 机运动的飞行模拟器主计算机产生图像信息,并根据需要选取合适的 显示系统,给座舱内驾驶员以足够视场角的景象显示,显示的景象要 清晰、真实。 c. 仪表系统。在座舱仪表板按所模拟飞机座舱的布局按照飞行仪表和多 功能显示设备,其外形、表盘和静、动态性能应与所模拟的飞机仪表 完全一致。 d. 运动系统。用于驱动整个模拟座舱运动,模拟飞机的空中和地面运动。 由于工程实践的限制,运动系统用有限的运动形成以模拟初始加速度 为主,给飞行员以动感。通常希望采用六自由度运动系统反映飞机的 三个角位移和三个直线位移的运动。 e. 过载感觉系统。飞行员在空中感受的过载只靠运动系统是不能实现 的,可采用抗荷服和过载座椅来实现。 (4) 仿真控制台 用于由教员/试验工程师设臵飞行科目、初始条件和故障,记录模拟飞行中 的各种参量等。 工程模拟器与训练模拟器的基本原理和组成是相同的,但在性能和使用要求 上有所区别,工程模拟器更多考虑通用性,易于进行参数的修改和调整,易于获 得和评估仿真结果;而训练模拟器针对某一机型,更注重座舱布局和输入/输出 外特性上与真飞机保持完全一致。 我国对于飞行训练模拟器已有明确的基本要求,而工程模拟器目前尚无标 准。工程模拟器的基本要求,应根据具体的特殊要求参考飞行训练模拟器的要求 来确定。训练模拟器和工程模拟器的主要区别如下: (1) 模拟座舱的设计,训练飞行模拟器要求有极高的逼真度,座舱的布局 结构、驾驶杆/盘、脚蹬、油门杆、飞行仪表、开关、指示灯的外形、 性能及布局都要同被模拟的飞机完全一致,一般需要有动感和视景显 示,飞行员进入座舱要有身临其境的真实感。工程模拟器则要求有一 定的通用性,并不一定完全模拟某一特定型号飞机。 (2) 工程模拟器要求作为运算载体的数字计算机容量大,计算能力强,适 应多型号的开发,功能重组和软件修改方便。而训练模拟器是专为特 定型号而设计,计算机的规模和软件容量不要求留很大余量,而且在 使用过程中不轻易改动。 (3) 工程模拟器需要有一个功能较强的仿真控制台,相当于训练模拟器的 教员台。教员台主要供飞行教员设臵训练科目、环境参数和各类故障, 培训飞行员核心操作技能和对各种故障的应急处臵能力。而工程模拟 器的仿真控制台除上述功能外,还需要具有较强的显示、记录、重放 功能,将大量的飞行参数、瞬态变化等进行实时记录供分析研究。 2. 与模拟机鉴定有关的适航规章 2.1 发展过程 1980 年,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开展了“先进仿真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来考虑应用先进的 飞行仿真技术,从而可以将大量的机组训练从飞机上改为在模拟机上进行。这个 重点的转移,意味着飞行员训练可采用演习的方式,减少一些本来用于训练目的 的飞机,减轻空中压力以留给运营,同时大大减少训练费用。为满足飞行模拟机 用于机组训练时的逼真度要求,相关的模拟机鉴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得以制定。 之后的 90 年代,几个其他商业航空组织也开始效仿这种做法。包括英国民 航管理局、日本民航局、法国方向总公司民用航空学院、澳大利亚运输部、新西 兰交通部、加拿大运输部,他们都认识到专用书面要求对于模拟机鉴定的价值, 并且各国基本上都在 FAA 规划的基础上增加了自己额外的要求,或者全部进行 了重写。 机组训练的本质是国际性的,这意味着对于模拟机运营者、模拟机制造商和 为模拟机鉴定测试指南(QTG)提供试飞数据的供应商,各国标准的不一致已 经成为非常繁重的负担。一个典型的模拟机可能需要有两个甚至三个 QTG,使 得有关部门能够来考察并执行初始或周期性检查,来确认设备能够执行所要求的 功能。 1989 年 9 月,FSG(Flight Simulation Group)在英国伦敦组织会议讨论这 个问题,作为会议结果,成立了一个由所有感兴趣的组织派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 该小组受委托提出一组通用的标准,能够用于全功能飞机模拟机的评估和验证, 且该标准应该能够符合世界各国主要航空当局的要求。最终的产物,就是在 1992 年 1 月伦敦 RAeS 会议上批准的《飞机飞行模拟器鉴定的国际标准》,这个标准 成为 1995 年 ICAO9625 飞行模拟机鉴定标准手册第一版中 IQTG(International Qualification Test Guide)的基础。IQTG 基本能够满足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全动 模拟机技术标准的要求。 从 1992 年开始,开始努力完善这些国际标准,而且事实上,所有现代商业 模拟机都是按照标准内容制造的。之后,以国际民航组织 ICAO 为核心,针对 仿真技术的发展和各界对飞行模拟机鉴定过程理解的深化,集合各国民航局、运 营商、飞机制造商和飞行模拟机制造商的经验和专业智慧,不断主导着飞行模拟 机鉴定标准的更新。分别于 2003 年和 2009 年出版了飞行模拟机鉴定标准手册 的第二版和第三版。 由于 ICAO9625 飞行模拟机鉴定标准手册在国际模拟机鉴定中的重要地位, 将在第 3 章中,详细介绍其内容和发展过程。 表 1 给出了各国、各国际民航组织飞行模拟器有关标准的发展概况。 表 1 飞机飞行模拟器标准的发展 日期 颁布/规定 1954 各航空公司允许在飞行模拟器上实施有限技能检查的机动 1965.1 FAR121 部附录 B《飞行模拟器批准的最低标准》 1969.12 FAA 咨询通报 AC 121-14 《飞机模拟器鉴定和批准》 1976.2 FAA 咨询通报 AC 121-14A 1977.5 UAL 要求 FAA 批准对最新经验和改装训练必须在模拟器中做起飞 和着陆检查,给出 B727 和 DC10 飞机的《着陆机动批准》 1977 FAA 首次考虑“先进模拟器”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规定最终要求能在模拟器上完 成全部训练和检查,并满足最低标准的技术。 1978.10 AC 121-14B,首次规定模拟器视景要求,正式提出《着陆机动批 准》 1979 FAA 推荐《先进模拟计划》。 1980.6 FAR 121 部增加附录 H,规定达到Ⅰ、Ⅱ和Ⅲ阶段批准的模拟器要 求,允许在Ⅲ阶段模拟器上对改装和升级训练实施“总”或“零飞 行时间”。 1980.6 FAR 61-69 和 121-161 修改单发表,正式建立 FAA 先进模拟计 划。 1980.10 为支持“先进模拟计划”,国家模拟器鉴定大纲(NSEM)确定 1980.10 国际民航运输协会(IATA)出版《飞行模拟器设计和性能数据要求》 (第一版) 1983.1 AC 120-40 (组织机构调整, 咨询通报重新编号) 1986 IATA 出版《飞行模拟器设计和性能数据要求》(第二版) 1986.7 AC 120-40A 增加说明部分(主要是视景系统) 1987.5 1990 AC 120-45 “高级训练器评价和鉴定” IATA 出版《飞行模拟器设计和性能数据要求》(第三版) 1991.5 AC 120-40B《飞机模拟器鉴定》规定模拟器完善的等级 A、B、C、 日期 颁布/规定 D 代替原等级。 1992.1 英国皇家航空学会(RAes)出版《飞机飞行模拟器鉴定的国际标准》。 1992.5 AC 120-45A 飞机飞行训练装臵鉴定。 1993 《飞行模拟器设计和性能数据要求》第四版(IATA)。 1994 我国模拟机鉴定国家标准 GB15024-94、GB/T15025-94《飞机飞 行模拟机鉴定程序及等级要求》正式颁布。 1994.10 AC 120-63 《直升机模拟器鉴定》(AFS-205) 1995 国际民航组织(ICAO)出版《飞行模拟机鉴定标准手册》第一版 1995.1 AC 120-40C (草稿) 《飞机模拟器鉴定》 1995.2 英国皇家航空学会出版《飞行模拟器鉴定手册》(第二版) 1995.3 中国民航总局颁布《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1996 《飞行模拟器设计和性能数据要求》第五版(IATA)。 1999.6 欧洲联合航空管理局(JAR)颁布联合航空要求(JAR)《飞机飞行 模拟器鉴定标准》(JAR STD 1A) 1999.7 中国民航总局成立模拟机鉴定组 2000 《飞行模拟器设计和性能数据要求》第六版(IATA)。 2001.1 JAA 颁发 JAR-STD1A《飞机飞行模拟器》(修正版 2) 2003 国际民航组织(ICAO)出版《飞行模拟机鉴定标准手册》第二版 2009 国际民航组织(ICAO)出版《飞行模拟机鉴定标准手册》第三版 2.2 各民航组织现行有效的规章与文献 想要获得模拟机评估、验证和批准的申请人应该考虑参考国际民航组织 ICAO 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出版的相关参考文献,文献中包含了和模拟机 使用、模拟机数据和设计的技术和操作需求等相关内容。并应该向需要进行模拟 机鉴定和批准的国家民航当局,咨询具体适用的规章。 目前国际民航组织的有效文献和相关国家的适航规章主要包括: ICAO : Doc 9625-AN/938,飞行模拟机鉴定标准手册,第 1 版 – 1995; Doc 9625-AN/938, 飞行模拟机鉴定标准手册,第 2 版– 2003; Doc 9625-AN/938,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标准手册,第 3 版– 2009; Annex 1 –私人执照,修订 167; and Doc 9868, 航空导航服务程序 —训练 (PANS-TRG). 澳大利亚: 民航安全局 (CASR) Part 60, 综合训练设备; 民航指令 45.0; FSD 1, 飞行模拟机鉴定操作标准和需求 and FSD 2,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操作标准和需求. 加拿大: TP9685, 飞机和直升机模拟机手册 France : Projet d’arrêté relatif à l’agrément des simulateurs de vol, 1988. JAA : JAR-FSTD A, 飞机飞行模拟训练设备; JAR-FSTD H, 直升机飞行模拟训练设备; JAR-STD 1A, 2A, 3A, 4A: 飞机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设备、飞行和导航程 序训练器、基本仪表训练设备; JAR-STD 1H, 2H, 3H: 直升机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设备、飞行和导航程序 训练器; FCL TGL #7, 多机组驾驶员执照训练—空中交通管制环境仿真. 英国 CAP 453, 飞机飞行模拟机:鉴定需求. 美国 14 CFR FAR Part 60, 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评估、鉴定和维护需求; Advisory Circular 120-40B, 飞机模拟机鉴定; Advisory Circular 120-40B, (国际) 飞机模拟机鉴定; Advisory Circular 120-45A, 飞机飞行训练设备鉴定; Advisory Circular 120-63, 直升机模拟机鉴定; and FAA, 航线运输飞行员和型号等级测试技术标准 , FAA-S-8081- 5F,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DC, July 2008.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飞行模拟机设计和性能数据需求, 6th Edition, 2000; and 飞行训练的仿真空中和地面交通环境, Rev. 2, June 2002. 皇家航空协会: 飞机飞行模拟机评估手册, Volume I, Third Edition, January 2005; and 飞机飞行模拟机评估手册, Volume II, First Edition, July 1996. 2.3 飞行模拟机与飞行训练器 不同于广义的模拟器定义,国际组织和民航规章对用于训练的飞行模拟机和 飞行训练器有着严格的区分,其适用的标准也往往是分离的。如美国 FAA 针对 模拟机的规章为 AC 120-40B 飞机模拟机鉴定,AC 120-45A 为针对飞行训练设 备的规章。 中国民航在 CCAR60 部中,对飞行模拟设备、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 互换型飞行模拟设备进行了如下定义:  飞行模拟机:是指用于驾驶员飞行训练的航空器飞行模拟机。它是按特 定机型、型号以及系列的航空器座舱一比一对应复制的,它包括表现航 空器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程 序、提供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以及能够提供动感的运动系统(提示效 果至少等价于三自由度运动系统产生的动感效果),并且最低满足 A 级 模拟机的鉴定性能标准。  飞行训练器:是指用于驾驶员飞行训练的航空器飞行训练器。是在有机 壳的封闭式座舱内或无机壳的开放式座舱内对飞行仪表、设备、系统控 制板、开关和控制器一比一对应复制的,包括用于表现航空器在地面和 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编程,但不要求提 供产生动感的运动系统和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  飞行模拟设备:飞行模拟设备指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 互换型飞行模拟设备:是一种可以改变硬件和软件,使其成为不同机型 或同一机型不同型号航空器的飞行模拟设备。这种飞行模拟设备可利用 相同的模拟设备平台、驾驶舱壳体、运动系统、视景系统、计算机以及 必要的外围设备作一种以上机型或型号的模拟。 需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以下的讨论,都基于与飞行模拟机有关的内容展开。 飞行训练器的标准和体系是类似的,可参考规章的相应部分。 3. 中国民航训练模拟机等级、鉴定方法与程序 3.1 概述 我国最早针对飞行训练设备的标准,是 1994 年,由民航总局安全监察司起 草,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024-94、GB/T 15025-94《飞机飞行模拟机鉴定标准及鉴定程序》和 GB 15026-94、GB/T 15027-94《飞机飞行训练器鉴定标准及鉴定程序》,民航总局以此作为飞机飞 行模拟设备鉴定标准。1998 年,民航总局将国际民航组织的《模拟机鉴定标准 手册》 翻译 阿房宫赋翻译下载德汉翻译pdf阿房宫赋翻译下载阿房宫赋翻译下载翻译理论.doc 成中文,作为模拟机鉴定的主要参考资料。之后,民航总局按照国际 民航组织的标准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参考美国和欧洲的相应标准,制定颁布了 CCAR-60 部《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本规则包括 6 个部分,即 政策部分,飞机飞行模拟机、飞机飞行训练器、直升机飞行模拟机、直升机飞行 训练器鉴定性能标准,定义和术语,于 2005 年 3 月 7 日正式颁布。 1999 年以前,中国民航还没有自己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队伍。境内各飞行 训练中心都是请美国联邦航空局模拟机鉴定办公室的专家前来鉴定。1999 年 7 月中国民航飞行模拟机鉴定组成立,9 月正式开展境内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工 作,并且于 2002 年 11 月正式开展对境外训练中国民航飞行员的飞行模拟设备 的鉴定工作。2003 年 6 月,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同意、人事教育司批准,正 式成立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飞行模拟机鉴定办公室”。飞行 模拟机鉴定办公室按照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授权,负责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方面 的工作。 CCAR60 发布的飞行模拟设备性能标准包括: 飞机飞行模拟机鉴定性能标准; 飞机飞行训练器鉴定性能标准; 直升机飞行模拟机鉴定性能标准; 直升机飞行训练器鉴定性能标准。 本章仅以飞机飞行模拟机为例,对鉴定的程序和等级进行介绍。鉴定的客观 测试、主观测试方法部分,将在本文第 5 章中与 ICAO 9625 对比分析展开。 3.2 鉴定程序 CCAR-60 部给出了为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鉴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持其 达到并持续符合相应等级的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性能标准,并要求为满足中国民 航规章规定的训练、检查和飞行经历要求而使用或提供飞行模拟设备的任何人都 应遵守规定。 3.2.1 鉴定的申请和受理 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按照不同的鉴定类型,在早于计划鉴定日期的 20 个工 作日之前向民航总局提交鉴定申请书和相关附加材料。民航总局在收到飞行模拟 设备运营人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申请书和附加材料后,对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 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 是否受理的决定。 3.2.2 鉴定要求 1.总体要求 每台飞行模拟设备应当按照规章要求的性能演示、规定的客观测试和主观测 试进行鉴定,包括下列内容: (1) 空气动力响应,包括纵向和横向操纵的响应; (2) 所模拟经过审定的航空器运行包线内的性能,包括适用于满足规章要 求的地面操作、起飞、爬升、巡航、下降、进近、着陆以及非正常和 紧急操作; (3) 操纵检查; (4) 驾驶舱构型; (5) 驾驶员、飞行机械员位臵和教员操纵台的功能检查; (6) 与所模拟航空器相对应的航空器系统和子系统; (7) 飞行模拟设备的系统和子系统,包括力的提示、视觉和听觉系统; (8) 飞行模拟设备等级的某些附加要求,包括对操作者可能产生危害的设 备或环境。 2.客观数据要求 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航空器制造厂家飞行试飞数据。这 些数据包括颁发型号合格证后对航空器性能、操纵品质、功能或其他特性做出修 订的数据(如反映适航指令的数据),以及影响到飞行机组成员训练、检查或获 取飞行近期经历要求的数据。运营人也可向民航总局提供其他来源的试飞数据。 这些数据的采集和生成应当符合鉴定性能标准中对数据试飞方法的相应规定。运 营人还可向民航总局提交预测数据、飞行手册数据或经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公共 数据。这些数据用于支持飞行模拟设备获得特殊使用的批准。数据或其他资料应 当以民航总局认可的形式提交。 当航空器制造厂家或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或飞 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获悉,用于训练大纲的飞行模拟设备程序和使用的数据已作增 加、改版或修订,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及时报告民航总局。 应当根据试飞科目采集用于确定飞行模拟设备性能和操纵品质的试飞数据, 并包括下列内容: (1) 试飞计划,包括必需的机动操纵和程序,每个机动操纵或程序应当满 足下列要求: (i) 试飞员和飞行机械员使用的程序和操纵输入; (ii) 大气和环境条件; (iii) 初始飞行条件; (iv) 航空器的构型,包括重量和重心; (v) 需要采集的数据; (vi) 其他有关要素。 (2) 合格的试飞人员; (3) 对所采集数据精度的约定; (4) 合适且足够的数据采集设备或系统,并采用民航总局航空器合格审定 机构认可的数据简化与分析的方法和技术; (5) 数据采集设备和航空器性能测试仪表的校准应当是现行有效的,并且 是基于公认的标准。 不管数据来源如何,应当以支持飞行模拟设备客观测试方法的格式提交,并 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清楚阅读、注释完整且正确; (2) 分辨率足以确定规章规定的容差; (3) 提供必要的信息指南; (4) 不得对数据进行任何更改、调整和偏臵,但是可以改变比例、数字化 或处理为合适的表述方式。 为满足飞行模拟设备鉴定要求,民航总局可要求进行补充试飞。完成补充试 飞后,应当以支持客观数据的方式提交试飞报告。报告应当包含足够的数据和原 理说明,用以支持飞行模拟设备等级要求的鉴定。在开始试飞之前,任何必要的 数据和试飞计划应当经过民航总局的评审。 3.鉴定测试指南要求 由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交给民航总局用于评审和批准的鉴定测试指南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有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签名栏和民航总局批准签名栏的鉴定测试指 南封面; (2) 提供包括下列内容的飞行模拟设备信息页(对于互换型飞行模拟设 备,要为飞行模拟设备的每个配臵都提交单独的信息页): (i) 飞行模拟设备标识号码或代码; (ii) 所模拟航空器的型号和系列号; (iii) 空气动力数据修订号或出处; (iv) 发动机型号及其数据修订号或出处; (v) 飞行操纵数据修订号或出处; (vi) 飞行管理系统标识和修订等级; (vii) 飞行模拟设备型号和制造厂家; (viii) 飞行模拟设备制造日期; (ix) 飞行模拟设备计算机标识; (x) 视景系统型号和制造厂家,包括显示类型; (xi) 运动系统型号和制造厂家,包括自由度。 (3) 目录; (4) 修订记录和有效页清单; (5) 具有特定要求的符合性和能力声明。符合性和能力声明应当提供表明 飞行模拟设备具备满足要求的能力的信息来源、对如何使用参考资料 的解释、所使用的数学方程和参数值,以及得出的飞行模拟设备符合 要求的结论; (6) 源数据、试飞数据或其他获得批准的数据; (7) 完成客观测试需要的记录程序或设备; (8) 本规则相应附录鉴定性能标准中规定的体现飞行模拟设备性能的客 观测试结果; (9) 本规则相应附录鉴定性能标准中规定的体现飞行模拟设备性能的演 示结果; (10) 使用的术语和符号表,包括标号约定和单位; (11) 相关的证明文件。 每一个客观测试项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测试的名称; (2) 测试的目的; (3) 初始条件; (4) 人工测试程序; (5) 自动测试程序(若适用); (6) 比较飞行模拟设备测试结果和客观数据的方法; (7) 执行自动测试的完整而准确的说明,自动测试过程被驱动或受限制的 全部参数列表; (8) 执行人工测试的完整而准确的说明,人工测试过程被驱动或受限制的 全部参数列表; (9) 相关参数、容差和飞行条件; (10) 航空器测试数据来源,即指明文件名称和页码; (11) 航空器测试数据复制件,如果复制件被放在单独的文件夹中,则应 当提供一个指明有关数据位臵的标识和页码对照表; (12) 运营人获得的飞行模拟设备客观测试结果。每个测试结果都应当注 明完成日期,并且清晰地标明为所测设备的结果; (13) 完成特定测试或满足特定要求的声明; (14) 飞行模拟设备等级的其他信息。 鉴定测试指南客观测试结果的表示形式和方式: (1) 运营人的飞行模拟设备测试结果应当以民航总局认可的方式记录,并 且可以容易地比较飞行模拟设备的测试结果和航空器数据,例如使用 多通道记录仪、行式打印机、交叉绘制、透明覆盖图和透明胶片等; (2) 飞行模拟设备测试结果应当使用常用的航空器参数术语进行标注,而 不是使用计算机软件中的标识; (3) 鉴定测试指南中包含的航空器数据文件可以以照相的方式缩小,但是 这样做不应改变图形的刻度划分,或导致刻度判读困难,或使分辨率 太低以至于难以辨析; (4) 图形上的刻度划分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分辨率以便对诸参数进行评 估; (5) 对于涉及时间历程的测试,应当在试飞数据表单或其透明胶片和飞行 模拟设备测试结果上清楚地标出合适的参考点,以确保以时间为参照 基准对飞行模拟设备和航空器做出精确对比。在航空器数据上进行交 叉绘图时,使用打印机记录的时间历程应当清晰。覆盖绘图不应该使 基准数据变模糊。 在民航总局完成初始或升级鉴定以后,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用此次鉴定 时所测试和演示的结果更新鉴定测试指南。更新后的鉴定测试指南将成为主鉴定 测试指南。主鉴定测试指南将作为后续鉴定的依据,在民航总局要求使用时应予 以提供。 3.2.3 鉴定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类型包括: (1)初始鉴定;(2)升级鉴定;(3)定 期鉴定;(4)附加鉴定。 1.初始或升级鉴定 由民航总局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初始或升级鉴定以确定飞行模拟设备的等 级。对每台需要进行初始或升级鉴定的飞行模拟设备,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除按 照申请规定进行申请外,还应当在早于计划鉴定日期的至少 40 个工作日之前向 民航总局提交鉴定测试指南。 飞行模拟设备的初始或升级鉴定应当采用现行有效的鉴定性能标准。 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交的鉴定测试指南应当满足规章的要求; 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可以在飞行模拟设备生产厂家完成鉴定测试指南的客 观测试。这些测试应当在飞行模拟设备完成主要装配、系统和子系统具备功能并 可以交联运行之后,拆装托运之前完成。在这种情况下,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 当在其训练场所,通过对鉴定测试指南中的全部客观测试重复进行代表性的抽样 测试,证实飞行模拟设备的性能,将这些重复测试结果提交民航总局。这些抽样 测试应当包括鉴定测试指南中至少三分之一的客观测试。鉴定测试指南中应当清 楚地注明每项测试完成的时间和地点。 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可以在飞行模拟设备生产厂家完成鉴定测试指南的主 观测试。这些测试应当在飞行模拟设备完成主要装配、系统和子系统具备功能并 可以交联运行之后,拆装托运之前完成。在这种情况下,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 当在其训练场所,通过让原先完成这些测试的驾驶员(或具有类似资格的驾驶员) 重复对这些主观测试进行代表性的抽查,并向民航总局提交声明,表明飞行模拟 设备性能没有发生变化。报告中应当指明这些重复测试完成的时间和地点。 初始或升级鉴定需要大约 24 小时的模拟机时间,并包括下列内容: (1) 审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所完成的客观测试结果和规定的飞行模拟 设备性能的演示结果; (2) 鉴定人员从鉴定测试指南中选择至少 60%的客观测试项目,选择的这 些测试将由鉴定人员决定采用自动方式或人工方式进行; (3) 鉴定人员确定并选择飞行模拟设备的主观测试,对规章描述的任务进 行检查; (4) 检查飞行模拟设备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运动、视景、声音系统、教 员操作台和所模拟航空器系统的正常操作与模拟故障。 2.定期鉴定 由民航总局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定期鉴定以确定飞行模拟设备是否保持初 始或升级鉴定时的等级。 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照规章规定进行申请。 定期鉴定需要安排 8 至 16 小时的模拟机时间,并包括下列内容: (1) 审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自上次定期鉴定以来所完成的客观测试结 果和规定的飞行模拟设备性能的演示结果; (2) 鉴定人员从上次定期鉴定以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所完成的客观测 试中任选至少 20%,并且从主鉴定测试指南中剩余的客观测试中任选 至少 10%,选择的这些测试将由鉴定人员决定采用自动方式或人工方 式进行; (3) 鉴定人员确定并选择飞行模拟设备的主观测试,对规章规定的科目进 行代表性抽查; (4) 检查飞行模拟设备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运动、视景、声音系统、教 员操作台和所模拟航空器系统的正常操作与模拟故障。 3.附加鉴定 用户欲使用合格证在有效期之内的飞行模拟设备对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 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或获取飞行经历,超出了民航总局颁发给运营人飞行模拟 设备合格证的规定范围时,则应当对该飞行模拟设备进行附加鉴定。 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除按照规章规定进行申请外,还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 列文件: (1) 为支持附加鉴定对主鉴定测试指南进行的所有更改; (2) 描述为支持附加鉴定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的所有改装; (3) 提交一份声明,表明由满足规章要求的并经民航总局批准的驾驶员已 对未鉴定的那些项目进行了主观评估。 民航总局在收到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交的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飞行 模拟设备现有等级、有关飞行模拟设备的软件与硬件改装和主鉴定测试指南的更 改情况,通知运营人:有必要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完整的初始或升级鉴定,或只 需对更改的部分进行鉴定,例如客观测试、性能演示或主观测试。 民航总局飞行模拟设备鉴定人员按照规章要求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鉴定,并 包括下列内容: (1) 审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所有更改的客观测试结果和所有更改的飞 行模拟设备性能的演示结果,这些测试将由鉴定人员决定采用自动方 式或人工方式进行; (2) 鉴定人员确定并选择飞行模拟设备的主观测试,对规章描述的科目进 行代表性抽查; (3) 检查飞行模拟设备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运动、视景、声音系统和教 员操作台,所模拟的航空器系统的正常操作和模拟故障。 4.新型别或新型号航空器飞行模拟设备的临时合格证 对新型别或新型号航空器飞行模拟设备,即使试飞数据没有获得航空器制造 厂的最终批准,只要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出申请并能够提供下列信息,经民航 总局认可后,民航总局可以为其颁发飞行模拟设备临时合格证: (1) 航空器制造厂家的预测数据,该数据已被一组有限的试飞数据验证; (2) 对航空器制造厂家生成预测数据所采用方法的描述; (3) 鉴定测试指南的测试结果。 飞行模拟设备临时合格证有效期为 12 个月。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在航空器 制造厂家发布最终试飞数据包后 6 个月内,但不能迟于颁发临时合格证后 12 个 月,应当以航空器制造厂家批准的最终试飞数据包为基础,按规章规定向民航总 局申请初始鉴定。 3.2.4 颁发合格证 飞行模拟设备经过鉴定并合格后,民航总局将向运营人颁发相应的飞行模拟 设备合格证,并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报告。民航总局在向运营人颁发飞行模拟设 备合格证之后,将飞行模拟设备的等级、有效期及其附加限制的相关信息按照民 航总局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3.3 小结 综上所述,CCAR-60 部为我国现行有效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和使用规则。 简要列出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使用过程如下: 1. 满足资格要求的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出鉴定申请,并将收到局方是否 受理的通知; 2. 确定模拟机等级和相应的客观测试、主观测试需求,提交试飞数据和鉴 定测试指南; 3. 根据鉴定类型(初始或升级鉴定、定期鉴定、附加鉴定)开展现场鉴定; 4. 民航总局将向运营人颁发相应的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 5. 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按规章要求使用、检查和维护飞行模拟设备,并可 由其提供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的训练、检查和飞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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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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