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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信补贴《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4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批准,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待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省局再另行下文通知。    二、关于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鉴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鄂办发〔1998〕27号文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移动电话已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因此,凡通讯工具已按各级政...

湖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信补贴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 (鄂地税发【1999】4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批准,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待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省局再另行下文通知。    二、关于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鉴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鄂办发〔1998〕27号文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移动电话已制定了具体的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因此,凡通讯工具已按各级政府规定实行“规定限额、超额自负、节约归已、自行结费”办法管理,并按统一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 1999年4月9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137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单位和个人来电询问在汉省直机关人员津补贴收入和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在汉省直机关依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汉省直机关人员津补贴实行规范化管理的规定》(鄂财行发〔2004〕26号)第二条第(二)项发放的津贴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规定,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省直机关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管发〔2004〕84号)规定的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所取得的移动通讯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管住耳朵边的腐败 湖北省直机关实行移动通讯费包干 2004年09月27日 18:21:02  新华网湖北频道 新华网湖北频道9月27日电(记者高友清)湖北省省直党政机关一些工作人员最近日益关注自己的手机通话费了,为了多节约移动通讯费用,有的选择费用包月的中国联通手机号码,有的则购买单向收费的"小灵通"。这是湖北省实行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包干后带来的新气象。     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艾清宏介绍,湖北现有100多个省直党政机关单位,1997年,省财政厅和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曾联合发文提出,省直党政机关给部分正副职领导配备手机、每月报销部分通讯费用,但少数单位突破了文件规定,公费配备的手机数量和报销的通讯费用均失去控制。而另一方面,部分机关干部未能享受通讯费用报销的待遇,为了节约自已负担的手机费用,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也不开机或不接听手机,导致联系不便,影响了工作效率。 为了管住耳朵边的腐败,积极推进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完善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工具及其使用费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湖北省纪委、财政厅和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管理办法》,于今年9月1日在100多个省直党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开始正式实施。这一管理办法规定,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按现行职务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每人每月的费用包干标准是:省级、厅级、处级和科级工作人员分别为400元、320元、260元和160元,科级以下机关工作人员为100元等。这笔通讯包干费用作为基本支出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并以货币形式发放给个人。实施这一办法后,各单位财务不得再报销任何移动通讯费用,与之相关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所有享受通讯费用包干待遇的机关人员除了开会不便于联络外,必须24小时开通手机,保证移动通讯联络的畅通,以便于工作联系;自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等。(完) 《西陵区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包干管理办法》 (宜西府办发[2004]36号)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公务移动通讯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我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货币化改革办法。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实行限额包干、发放到人的办法,发放的对象是: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干部,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区级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包干标准为:县级每人每月300元(区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月另外增加100元),正科每人每月200元,副科每人每月100元,科室负责人每人每月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40元。       第四条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包干标准之外,每月另外增加100元。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主要是指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单位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报区财政局商区监察局实行年度审批。       第五条 移动通讯包干费用作为基本支出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在公用经费(邮电费)中列支。       第六条 移动通讯包干费用发放到人后,在单位财务账上不得反映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开支。       第七条 享受移动通讯包干费用人员,职务(岗位)发生变动的,从职务(岗位)变动次月起执行相应的包干标准;工作人员退休、离岗退养的,从退休、离岗退养次月起停止发放移动通讯费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岗位后,从变动次月起,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通讯费用。       第八条 所有享受移动通讯费用的人员,必须保证移动通讯联络的畅通。凡因通信联络不畅通而贻误工作的,扣发当月移动通讯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凡公务人员出勤不足50%的,按应享受标准的一半发放,凡不出勤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发放移动通讯费。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的范围。同时,各单位要制定办公室电话管理办法,限定额度,切实加强管理,控制好办公室电话话费费用。       第十条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西陵区关于规范移动电话、住宅电话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西办发[1998]8号)中关于移动通讯工具的管理规定继续有效。各单位不准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单位财务不得报销任何移动通讯工具购置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让下属单位和服务对象为其购置移动通讯工具和报销移动通讯费用;不准占(借)用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移动通讯工具。区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返规定者,要给予严肃查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居(村)级组织可以参照此方案,制订具体方案,并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级若出台通讯话费新规定,按新规定参照执行。原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湖北地方税务局: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 2008年10月29日 7、湖北省允许在工资中扣除的职工通讯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是多少?     职工通讯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随工资发放时全额并入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经其董事会事前确定职级标准,个人以合法票据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可以扣除;公务员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允许在税前扣除。 21、住房补贴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包含在工资中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192号) 四、房改住房补贴征税的问题:对个人取得的住房补贴,凡属国家房改政策发放的并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超过国家房改政策发放的或直接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差旅费补贴的规定及税前扣除 日期:2008-07-11 差旅费指职工公差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费用,差旅费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出差补助标准无论税后税前都应该依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具体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所以,企业发给个人的差旅费补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该计入个人计税工资范围内。 湖北国税互动服务:请问湖北省的差旅费津贴的标准是多少? 据我所知:差旅费补贴,超过的部分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我看到浙江省的差旅费津贴的标准是200元。 请问湖北省的标准是多少?可否提供相关的文件让我学习一下? 所得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问题,建议向地税部门咨询。 图书名称: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制发差旅费、会议费、小单位伙食补贴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书籍作者:湖北省人民委员会 当阳市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补贴新标准 最近,我市出台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补贴新标准,适当提高了补贴标准:一是提高了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明确了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统一为处级以下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二是伙食补助费标准提高,由以前每人每天15-20元标准提高到20-50元标准,参加培训班伙食补助由以前2-4元标准提高到8-10元。三是废除了小车司机及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下乡补助,统一为出差人员公杂费,按照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分为省外每人每天30元标准,宜昌市外湖北省内每人每天15元,宜昌市内每人每天10元。新标准明确规定了各单位不得采取按月向职工普遍发放出差补助的办法,过去已实行这一办法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答 2006年04月05日 10.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例: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万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32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2000×20%+(32000-20000)×20%×50%=6400+1200=7600元。   11.如何确定取得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次数?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于跨地域取得劳务报酬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区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报酬的总和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16.个人取得非现金方式支付的股息、红利,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分配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所派发红股的票面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部分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向个人转增股本,视同对个人股东的利润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04月17日   (二)对帐册不健全、纳税申报不实的私营企业、挂靠企业、个人承包承租企业,实行按企业所得税附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与企业所得税同步核定征收。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13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转知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税函〔1999〕35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0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国税函〔1999〕356号 1999年5月21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0]224号)规定,对湖北省残疾人员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明确,劳动所得具体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奇格会计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年03月06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望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 年终总结 项目经理年终总结环境采样年终总结公司设备主管年终总结汽车驾驶员年终总结xx工程部个人年终总结 、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国税函[2000]57号 200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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