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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倾销法 论反侵销法 目 录 2一.案例引入 3二.对此次事件的感想 4三.我国反倾销法的分析 4(一)我国反倾销的现状分析 4(二)我国进口反倾销调查的特征 5(三)我国进口反倾销中存在的问题 51.进口反倾销工作的管理基础薄弱 52.企业积极性不高,商会作用不明显 53. 举证工作不到位 64. 缺乏专业反倾销人才 65. 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具威慑作用 6四.对我国反侵销法的建议 61.调查程序有侍进一步明确、透明和细化 72.增加“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动”条款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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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侵销法 目 录 2一.案例引入 3二.对此次事件的感想 4三.我国反倾销法的分析 4(一)我国反倾销的现状分析 4(二)我国进口反倾销调查的特征 5(三)我国进口反倾销中存在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51.进口反倾销工作的管理基础薄弱 52.企业积极性不高,商会作用不明显 53. 举证工作不到位 64. 缺乏专业反倾销人才 65. 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具威慑作用 6四.对我国反侵销法的建议 61.调查程序有侍进一步明确、透明和细化 72.增加“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动”条款在制定我国反倾销法时,应订人“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动”条款 73.确立“现场调查程序” 74.完善司法审查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85.增加公共利益条款 86.关于“对于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8五.对我国面对反侵销的一些看法 论反侵销法 一.案例引入  2011年3月17日,欧盟对产自中国的瓷砖反倾销调查做出了初裁,欧盟委员会正式知会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佛山办事处及其官方网站中国陶瓷新闻网。除了三家中国陶瓷企业获得个案处理外,其他陶瓷为73%普遍税率,有15%的企业将面临关闭。   欧盟有关文件显示,临时性关税将从2011年3月17日开始,至2011年9月16日间执行并公布反倾销仲裁结果。根据欧盟公告,中国企业没有一家获得“市场地位”,3家中国陶瓷企业获得个案处理,税率分别为35.5%、36.6%、26.2%。这三家企业分别是广东新润成陶瓷有限公司、山东雅迪陶瓷有限公司和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   泰国对华陶瓷反倾销   2009年12月3日,泰国对华陶瓷反倾销正式立案,对所有中国出口至泰国的釉面和未上釉瓷砖均进行反倾销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0月1日~2009年9月30日。佛山绝大多数出口泰国的陶瓷企业涉案,数量高达百余家。    印度对华陶瓷两次反倾销   2008年10月17日,应H&R Jonson(India) Ltd.(布洛克琼森印度有限公司)和Kajaria Ceramics Ltd.(卡杂里亚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69089090。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4月1日~2008年3月31日。   2001年8月6日,印度对中国陶瓷企业立案调查,要求对中国陶瓷瓷砖片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涉案税号6907/6914。由于没有任何中国企业参加应诉,印度调查机关于2003年2月最终裁定,自2003年2月5日起,对来自中国的所有瓷砖产品征收8.28美元/平方米的反倾销税。    巴基斯坦对华陶瓷反倾销   2006年3月27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公告,对我瓷砖(海关编号:69071000,69079000,69081 000,69089000)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是巴基斯坦自2005年对我首次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的第二起反倾销案件。   韩国对华陶瓷反倾销   2005年5月16日,韩国贸易委员会致函我驻韩使馆经商参处,将对国内9家陶瓷企业进行抽样调查。2005年12月,韩国贸易委员会做出初裁,裁定我企业税率为7.25%~37.4%之间。2006年4月18日,韩国贸易委员做出最终裁定,对未应诉的13家涉案中国厂商出口的瓷砖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由2.67%提高到29.41%。而应诉或主动应诉企业,最低税率为2.76%,最高税率为7.49%。 二.对此次事件的感想 从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到巴西、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从玩具到陶瓷、皮鞋、橡胶制品……近年来,国外反倾销大棒一次次向中国企业挥舞,中国制造“出海”之路充满荆棘。尤其在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很多国家的企业都陷入了困境,其所在国要求保护市场的声音也越来越强,以至于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暗流愈演愈烈。而对我国那些受到反倾销的特定企业来说,影响甚至可能是致命的。 反倾销具有连锁反应,应对反倾销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相信,只有当更多的出口企业掌握应对反倾销的“护身之剑”,懂得积极应诉时,才能真正保护自己并把所遭受的伤害降到最低。 在我国自1979年以来,在国际贸易领域,我国出口产品屡屡遭到外国日趋严重的倾销指控,并且随着指控的屡屡得逞,中国的出口贸易遭到巨大的损失,对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在这一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制裁的潮流中,中国企业从漠然处之或不知所措到勉强应诉和积极应诉,这里面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好好总结。不过令人振奋的是,1997年3月2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曾经一度被外国人用本国反倾销措施而备受法难的中国人从此也有了保护自己民族产业的有力武器。随着中国反倾销实践的启动和运作,我国已由被动应诉外国的反倾销诉讼转为主动适用国际贸易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对外国倾销产品的不正当竞争采取反倾销措施。这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采用反倾销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三.我国反倾销法的分析 (一) 我国反倾销的现状分析 对于以低价倾销占领进口国市场的行为,WTO允许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因此,我国企业当面对低价倾销的进口产品时,应积极采取反倾销这一 WTO允许的抵制不公平竞争的主要法律手段保护自我利益 。 反倾销作为 WTO所允许采用的抵制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它既包括出口反倾销 ,也包括进口反倾销 。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 WTO研究院的数据,自 1979年欧盟对中国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指控以来 ,至2004年2月,中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已经超过 600起,为全球之最 。其中至2002年 1O月 ,出口反倾销涉案金额就达到了160亿美元。由于我国直到 1997年底才开始使用进口反倾销的武器 ,因此,相对于出口反倾销,我 国的进口反倾销案就少得 多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2004年4 月 15日颁布的反倾销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将过去原外经贸部和经贸委负责反倾 销改为由商务部负责,从而统一了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机关,增加了“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 ,还增加了有利于追溯征税的规定 ,从而使追溯征税可操作性更强 了,对初裁前的突击进口增加了现实的威慑力。此外 ,中国与美国、欧盟就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辩论的进展 ,新西兰等国开始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等,也使人们对中国在未来能够受到更公平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避免遭受贸易保护主义的伤害、维护我国产业 安全,增添了几分期待。但总的来说 ,我国进口反倾销的形势还是十分严峻的 。 (二) 我国进口反倾销调查的特征 第一,加入WT0后,反倾销调查力度进一步加强 ,初步发挥贸易政策工具的功能 。从1997年至2001年底我国加入WT0前的5年里 ,反倾销立案12起 ;而从2001年底到我国加入 WT0后的4年的时间内,反倾销立案4O起。上述对比表明,加入WTO后,国内产业运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日渐增多 。 第二 ,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类型较集中 ,涉案产品多为初级产品 ,主要涉及进口反倾销 案件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学、钢铁等行业 。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化工产品相对集中属正常现 象 ,与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案件分布 特征相同。 第三,反倾销涉案国家和地区比较集中,从1997年至2007年3月的49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工业发达国家占首位。其中,日本涉案次数高居榜首,其次是韩国和美国。原因之一是,对韩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我国目前处于逆差地位,双边贸易不均衡带来的贸易摩擦必然反映在反倾销调查当中;二是,美国、欧盟、俄罗斯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在某些产业上具有比较优势,存在这些国家的企业得以以倾销的方式侵占中国市场的可能。 (三)我国进口反倾销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进口反倾销工作中取得若干令人鼓舞成绩的同时,应看到进口反倾销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和深思。 1.进口反倾销工作的管理基础薄弱 由于工作刚刚起步,缺乏大量的基础资料,对WTO 规则的掌握及办案经验也很不够,工作起来显得捉襟见肘。企业申诉反倾销意识淡薄。在国内市场遭受进口倾销产品损害的时候,我国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能及时有效地提出申诉,导致国内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2.企业积极性不高,商会作用不明显 根据相关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应是国内工业的代表,即申请人的产量必须占到全国总产量5O 以上。在国内企业尚未形成规模经济的条件下,要几个、几十个甚至数百个企业自发联合起诉不太现实。况且国内一些企业对反倾销认识不足,仅从短期经济利益考虑,没有树立以国家利益为重、以产业发展为重的意识,即使已感觉到进口商品倾销威胁的存在,也不愿意提起反倾销上诉,甚至存在“搭便车”的思想,使那些已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企业不但要单兵作战,还要提防获胜后别人不劳而获,极大地制约了企业反倾销的积极性。在行业协会或商会方面,我国目前的行业协会大多由过去政府行政机构转变而来,体制尚未完善,发展也很不成熟,还不能有效帮助企业搜集各种材料和数据、组织和协调企业提出反倾销申请和在调查过程中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3. 举证工作不到位 在我国的很多反倾销案件中,国外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的确存在;但国内企业却由于平时未能注意积累收集相关资料数据等原因,而不能提供很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损害的存在,导致调查工作进行不力,影响案件的顺利进展。 还有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反倾销是政府的责任,企业不需要付出努力。因此,在提起申请之后,有些企业不积极提供材料,不认真回答问卷,给损害调查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使得调查机关无法及时取得真实准确的资料,最终给产业及相关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害。 4. 缺乏专业反倾销人才 过去由于我国实行高关税保护制度,企业无须担心国外产品对我国进行倾销,从而忽视了对相关人才的培养,一旦仓促上阵必然感到无人可用,更不用说用反倾销法保护自己了。同时,我国反倾销立法较晚,介入国际反倾销诉讼的时间不长,还没有建立起一支具有丰富的参与国际反倾销诉讼经验的律师队伍,提起反倾销诉讼的难度可想而知。政府管理机构也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我国产业损害调查局、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外经贸部负责反倾销的专职人员总共不到100人。这种人员配置难以组织、协调、启动程序严格且工作量繁重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使一些反倾销调查长期搁置不能及时结案,削弱了反倾销法的保护功能。 5. 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具威慑作用 我国直到1997年才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对一些关键的概念,如“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反倾销措施”等,都只作了非常原则的规定,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看,这种原则性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一项反倾销案涉及多个部门,由于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各部门在执法上配合难度很大。例如,我国的第一例反倾销案——“新闻纸案”用了足足一年半的时间,而在国外,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终裁只需200天左右。在当前科学技术进步不断加快,产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缩短的形势下,即便有些产品最终被裁决倾销事实成立,被征收反倾销税,但不久其换代产品又开始新一轮倾销,使反倾销的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我国企业运用反倾销合法武器保护自身正当权益。随着我国对世贸组织有关条约的进一步履行,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改善,关税大幅度降低,一些原来倾销危害不甚明显的进口产品的危害性越来越凸现,国内企业将更大程度地感受到外来竞争的压力。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障我国的经济利益,反倾销工作需要认真、积极、科学地展开,认清我国对外国产品进口反倾销中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促成公平合理的贸易秩序。 四.对我国反侵销法的建议 1.调查程序有侍进一步明确、透明和细化   (1)在调查程序上缺乏一个严格的时间表   我国《反倾销条例》对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收到反倾销调查表的出口商或外国政府至少有30天的答复时间;反倾销税多征部门返还的决定应在12个月内作出(无论如何不超过18个月),作出后90天内返还等,没有规定:   (2)调查程序有待于进一步透明化   根据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作出决定立案、初裁、终裁、调查终止、采取反倾销措施等决定时,应予公告,并且要详细列明该当局所认为的重大事实与法律问题及其意见和结论我国《反倾销条例》虽在多处都明确规定要公告,但对公告内容的简复度却无规定。这不利于透明度的实现我国的法律、法规公开程度虽有所增强,但仍非常欠缺,在反倾销法律方面也不例外 2.增加“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动”条款在制定我国反倾销法时,应订人“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动”条款 3.确立“现场调查程序”   WT0<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方当局可以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现场调查,并在附件中对现场调查程序作了补充规定,我国应予借鉴 4.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1)台格的诉讼主体   a.被告。被告应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关税税则委员会等。但是,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有的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却是模糊的。例如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决定诸如此类,因决定权不明确,实际涉及到两个以上机关行为,应确定各机关为共同被告,还是某机关为单一被告。   b.提起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未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反倾销诉讼中的原告为“利害关系方”,因此,一类是外国利益当事人,应包括所有与反倾销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外国商人,其中也包括与外国商人利益一致的国内进口商:一个反倾销案件不仅涉及该产品的出口商,进口商与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利益,而且也同我国各产业部门公会、工会以及消费者密切相关而在当前我国国内产业与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市场本身尚未规范的情形下,尽可能地拓宽“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则更加有利于尊重和维护各方利益,保护我国市场。因此认为国内利害关系方应包括主要是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   (2)受案范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6章附则第53条之规定,可对终裁、征税、退税、复审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还应包括不予立案、调查中止或终止、初裁裁定等。   (3)管辖法院   受理反倾销调查案件之诉的法院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外经贸委等机关均在北京,则应由北京中院管辖,二审法院则为北京高院。由于反倾销措施实施的特殊性,并且反倾销措施系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作出,一般的人民法院现阶段不具备有效进行司法审查的能力。因此,必须设立专门的法院承担。我国可参照美国做法,设立国际贸易法院,既可审反倾销案件,又可审其他涉外案件。挑选一批专业人士担任法官,这样既保证了审理案件质量,也减轻了其他法院负担,更体现了效率、公正、公平。 5.增加公共利益条款   WT0<反倾销协议》第9条第1款规定了,“较少征税规则”。这一条使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考虑征收反倾销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并且可能会影响上下游产业的利益时,可以不征收反倾销税或者是通过征较少税以权衡各方面的利益:   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公共利益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增加对国家总体利益的考虑,国内消费者可能因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增加的负担与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的程度相比较等,有利于增加灵活性,防止顾此失彼。但也应防止此类规定被滥用。 6.关于“对于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WTO将阻碍进口国新建产业建立的事实作为倾销损害的一种情形。但是,《反倾销协议》未规定这一损害应具备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遭受该损害的产业应当是处于实际创建中的产业,已经建好的或处于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阶段的产业不能列入其中。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进口国产业确因市场原因阻碍了其发展,或推迟实施了某项已经制定的经济政策,可以考虑损害的存在。 我国的《反倾销条例》中的规定与WT0《反倾销协议》在此项上的规定基本一致,均未规定构成要件,均未对此作出具体界定。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还有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但我国尚未建立的产业。尽管发达国家很少以此为由,采取反倾销措施,但这不应成为束缚发展中国家以此为由采取反倾销措施的障碍。WTO《反倾销协议》对此无明文规定;我国完全可以对此作出具体界定,以保护我国产业的建立与发展。 五.对我国面对反侵销的一些看法 面对日益频繁的国外反倾销,国内企业、行业协会和有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分工和协作,建立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三位一体”的反倾销应对机制。根据国际经验,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宏观管理者,应该在如下方面强化职能:一是在企业和行业协会的配合下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二是加强在具体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的协调和服务工作;三是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国外不合理的反倾销行为。对于企业来说,首先要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实行符合国际规范的财务制度,同时要避免倾销出口;而一旦遭遇国外反倾销立案,应该转变观念,积极应诉。行业协会作为本部门所有企业的合作组织,在预防和应诉国外反倾销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调出口价格,避免倾销出口;二是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监控国外反倾销动态;三是代表或协助本部门企业对外应诉。国内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上述作用,首先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的要求对自身体制进行改革,真正成为能提供各种有效服务的行业合作组织。   所以说,上述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三位一体”的应对机制对于预防和化解国外反倾销可以起到很积极的作用。但是,要从根本上遏制国外对华反倾销的蔓延势头,必须解决中国在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这一方面需要我们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尽快建立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尤其是在避免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实现生产要素及其价格市场化方面要加大改革力度。另一方面,需要我们通过各种双边和多边谈判,早日取得他国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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