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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门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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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门论解 大乘百法明门论解 大乘百法明门论解卷上(本地分中略录名数)   天亲菩萨造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唐慈恩法师窥基注解   明鲁庵法师普泰增修   大者。拣小为义。乘者运载得名 (名义互言)。百数也。法谓世出世之法。故心法八、心所五十有一、色乃十一、不相应二十有四、无为法六。故为大乘百法也。明乃菩萨无漏之慧。以能破暗故。门以开通无壅滞为言。论乃拣择性相。教诫学徒之称。   本地分中者。乃瑜伽论五分之一。略录名数者。于六百六十法中。提纲挈领。取此百法名件数目。此论主急于为人。而欲学者知要也。 ...

大乘百法明门论解
大乘百法明门论解 大乘百法明门论解卷上(本地分中略录名数)   天亲菩萨造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唐慈恩法师窥基注解   明鲁庵法师普泰增修   大者。拣小为义。乘者运载得名 (名义互言)。百数也。法谓世出世之法。故心法八、心所五十有一、色乃十一、不相应二十有四、无为法六。故为大乘百法也。明乃菩萨无漏之慧。以能破暗故。门以开通无壅滞为言。论乃拣择性相。教诫学徒之称。   本地分中者。乃瑜伽论五分之一。略录名数者。于六百六十法中。提纲挈领。取此百法名件数目。此论主急于为人。而欲学者知要也。   又会六释云。大乘者。是能诠教。唯声、名、句、文四法故劣。百法乃所诠事。理通一百法故胜。将胜就劣。以劣显胜。云大乘之百法。依士释也。   又百法是所缘。乃举全数故胜。明是能缘之慧。即别境五中之一。法尔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百法之明。依主释也。   又明是能缘。即别境中慧故劣。门是所缘。通举百法故胜。将胜就劣。以劣显胜。云明之门。依士释也。   又门是所诠事理。乃通指百法故胜。论是能诠教。唯声、名、句、文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门之论。依主释也。   又论为体。乃声、名、句、文。门为用。于论上有不壅滞之功能。以体就用。摄用归体。云门即论。持业释也。   又论乃体。则取声、名、句、文四法。大乘为用。此论体上有拣小运载二义。故云大乘。以体就用。摄用归体。云大乘即论。持业释也。   又大乘通教理行果。是所诠故胜。论是能诠。唯教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之论。依主释也。   又大等六字。是所诠故胜。论是能诠。唯教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百法明门之论。依主释也(亦可谓带数依主)。   又大乘等五字。通一百法。属所诠故胜。门论二字乃能诠故劣。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百法明之门论。依主释也(亦带数依主释也)。   又大乘是能诠教体。门论是用。此教体上有妙旨悟入之义门。决择性相。教诫学徒。断恶生善之功用。故名论。将体就用。摄用归体。云大乘即门论。持业释也(作十释竟)。   北天竺富娄沙富罗。此云丈夫。国有国师。婆罗门姓娇尸迦。生三子。同名婆薮盘豆。此云天亲。乃帝释之弟。毗搜纽天王之后。虽同一名。复有别号。长曰阿僧迦。此云无著。乃菩萨根性。季子别名比邻持跋婆。此云母儿。盖比邻持。此云母。跋婆云子。亦云儿。中子博学多闻。遍通坟籍。神才俊朗。戒行清白。无与俦匹。兄弟皆兼别号故。法师但名婆薮盘豆。不相滥也。依瑜伽论广造诸论。以释大乘。发挥非空非有中道之教 (详于旧藏经甚字函婆薮盘豆传)。   如世尊言。一切法无我。   如世尊言。原为佛说。乃论主推尊法有所自。一切法等者。总标百法及二无我以为宗旨。乃一论之纲领也。若究所宗。总一代圣教浅深为次。分而为八。   一、我法俱有宗。此宗摄二十部、五部之义。谓犊子部、法上部、贤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或亦取经部根本一分之义。   二、法有我无宗。摄三部全。谓一切有部、雪山部、多闻部。更兼化地部末计一分之义。   三、法无去来宗。摄七全部。谓大众部、鸡胤部、制多山部、西山住部、北山住部、法藏部、饮光部。兼取化地部。根本一分之义。   四、现通假实宗。摄说假部全末、经部一分之义。此上四宗。唯为小乘。   五、俗妄真实宗。即说出世部。   六、诸法但名宗。即一说部。此二通于大小乘。 七、胜义俱空宗。 八、应理圆实宗。后二唯大。此论旨趣即第八宗。于深密三时。乃第三时也。   言三时者。初四阿含言有。第二时八部般若言空。第三时即解深密经空有双彰。中道教也。   何等一切法。云何为无我。   问有五种。谓利乐有情问、不解问、愚痴问、试验问、轻触问。此即利乐有情问也。   一切法者。略有五种。   此总标诸法也。称理言之。实有无量。以众生性欲无量。是以瑜伽始五识身。历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今言五位百法。岂非要略乎。故云略有五种。自此至真如无为。总答初问。   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应行法。五者、无为法。   心法者。总有六义。一、集起名心。唯属第八。集诸种子。起现行故。二、积集名心。属前七转识能熏。积集诸法种故。或集起属前七转现行共集。熏起种故。或积集名心。属于第八含藏。积集诸法种故。三、缘虑名心。俱能缘虑自分境故。四、或名为识。了别义故。五、或名为意。等无间故。六、或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识。斯皆心分也。   言心所有法者。具三义故。一、恒依心起。二、与心相应。三、系属于心。具此三义。名为心所故。要心为依。方得起故。触等恒与心相应故。既云与心相应。盖心不与心自相应故。心非心所故。他性相应。非自性故。   相应之义有四。谓时、依、所缘及事皆同。乃相应也。触等看与何心生时。便属彼心之触等。故如次为三义也。   色法者。识之所依、所缘。乃五根、五境质碍之色。亦名有对色。以能、所造八法而成。乃十有色也。无对色即法处色也。   言不相应行法者。行蕴有二。一、相应行。即心所法。二、不相应行。即始自得、终至不和合性。二十四法是也。   言无为法者。即不生不灭、无去无来、非彼非此、绝得绝失。简异有为。无造作故。名曰无为也。   一者、最胜故。二、与此相应故。三、所现影故。四、分位差别故。五、所显示故。   言初心法八种。造善造恶。五趣轮转。乃至成佛。皆此心也。有为法中此最胜故。所以先言。言与此相应故者。谓此心所与其心王常相应故。望于心王。此即为劣。先胜后劣。所以次明。所现影故者。即前色法。谓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所变现故。自证虽变。不能亲缘故。置影言简。其见分亦自证变。则非是影。或与自证通为本质故。或简受所引色。非识变影。第六缘时以彼为质。质从影摄。前二能变。此为所变。先能后所故次言之。分位差别者。言此不相应行。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别。假立前三是实。此一为假。所以第四明之。言所显示者。此第五无为之法。乃有六种。谓此无为体性甚深。若不约事以明。无由彰显故。藉前四断染成净之所显示。前四有为。此即无为。先有后无。所以最后明也。   如是次第。   此结答也。由上如是胜劣、能所、实假、有无故。云如是次第。此略结上文。总标五位章门。下乃备列百法名数也。   第一、心法略有八种。   此总标。下别列。   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舌识。五、身识。六、意识。   随根立名。具五义故。谓依发属助。如除根发之识。余四皆依根之识等。依主也。根发。依士也。虽六识身皆依意转。此随不共意识名依发等。故五识无相滥矣。盖兼未自在位言之尔。或唯依意故名意识。辨识得名。心、意非例。   七、末那识。   华言意识。如藏识名识。即意故。第六意识。如眼识名识。异意故。然诸圣教恐此滥彼故。于第七但立意名。又以简心之与识。以积集、了别劣余识故。或欲显此与彼意识为近所依故。但立意名尔。   八、阿赖耶识。   华言藏识。能含藏诸种故。又具三藏义故。谓能藏、所藏、执藏也。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自内我故。由斯三义而得藏名。藏即识也。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种。分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别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烦恼有六。五、随烦恼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此举总数。以标列章门。下乃随章列名。言遍行者。遍四一切心得行故。谓三性、八识、九地。一切时俱能遍故。言别境者。别别缘境而得生故。所缘之境则有四。乃所乐之境、决定境、曾习境、所观境。各缘不同。故云别境。解现下文。言善十一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此世、他世俱顺益故。性离愆秽。胜过恶故。言烦恼者。性是根本烦恼摄故。又能生随惑。名为根本烦扰也。恼。乱也。扰乱有情。恒处生死也。言随烦恼者。随他根本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此亦见下文。言不定者。由不同前五位心所。于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触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不立定名也。   一、遍行五者。   此别标。下列名。   一、作意。二、触。三、受。四、想。五、思。 言作意者。谓警觉应起心种为性。引心令趣自境为业。 触者。令心心所触境为性。想、受、思等所依为业。 受者。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欲为业。能起合离。非二欲故。亦云令心等起欢、戚、舍相(此解词异意同)。 想则于境取相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安立自境分齐故。方能随起种种名言。 思则令心造作为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为能取境正因等相。驱役自心能造善等。   二、别境五者。   此别标,下列名。   一、欲。二、胜解。三、念。四、三么地。五、慧。 言欲者。于所乐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 胜解者。于决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谓邪正等教理证力。于所取境。审决印持。由此异缘不能引转故。若犹豫境。胜解全无。胜即是解。 念者。于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定依为业。谓数忆持曾所受境而不忘失。能引定故。 三么地者。此云等持。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智依为业。谓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专注不散。依斯便有决定智。生心专注言显。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尔。见道历观诸谛。前后境别。应无等持也。 言慧者。于所观境拣择为性。断疑为业。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决定故。上言解现下文者。义在此尔 (欲益得其详。请阅成唯识第五卷)。   三、善十一者。   此标章下别列。   一、信。二、精进。三、惭。四、愧。五、无贪。六、无瞋。七、无痴。八、轻安。九、不放逸。十、行舍。十一、不害。 言信者。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对治不信。乐善为业。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忍故。于三宝真净德中。深信乐故。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此三种信也。言心净为性者。谓此性澄清。能净心等。如水清珠能清浊水。故云心净为性也。 言精进者。于善恶品修断事中勇捍为性。对治懈怠。满善为业。谓善品修、恶品断。勇表胜进。简诸染法。捍表精纯。简净无记。又云勇而无怯、捍而无惧。言满善者。圆了善事名为满善。故三根为作善。此名满善。能满彼故。或曰。唯识论言精进一法。在三根后。百法则信后即言。何耶。曰。唯识乃立依次第。此乃因依次第。盖信为欲依。欲为勤依。故此信后而便言勤。勤即精进也。但勤通三性。进唯善性摄也。立依者。谓根依精进立舍等三。所依四法。立理须合说。故三根后方说精进。 言惭者。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止息恶行为业。自法力者。自谓自身。法谓教法。言我如是身、解如是法。敢作诸恶耶。 言愧者。依世间力。轻拒暴恶为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世人讥呵名世间力轻。有恶者而不亲。拒恶法业而不作也。 言无贪者。于有、有具无著为性。对治贪着。作善为业。言有、有具者。上一有字。即三有之果。有具即三有之因。 言无瞋者。于苦、苦具无恚为性。对治瞋恚。作善为业。言苦、苦具者。苦谓三苦。苦具者苦因。 无痴者。于诸事理明解为性。对治愚痴。作善为业。 言轻安者。远离粗重。调畅身心。堪任为性。对治昏沉。转依为业。离重名轻。调畅身心名安。谓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转安适故。言堪任者。有所堪可。有所任受。言转依者。令所依身心去粗重。得安隐故。 言不放逸者。精进三根。于所修断防修为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善事为业。防修者。于所断恶防令不起。于所修善法。修令增长。言精进三根者。此不放逸。即四法防修功能。非别有体。或云。信等亦有防修功能。何不依立。曰。余六比四。势用微劣。故不依立。偏何微劣。非善根故。非遍策故。言行舍者。精进三根。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性。对治掉举。静住为业。 言行舍者。乃行蕴中舍。简受蕴舍故。言令心平等等者。由舍令心离昏掉时。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后无功用。此初中后差别之位也。此亦即四法者。离彼四法。无别相用矣。何知无别。曰。若能令静即是四法。若所令静即心等故。或曰。既即四法。何须别立。曰。若不别立。隐此能故。 言不害者。于诸有情不为损恼。无瞋为性。能对治害。悲愍为业。谓即无瞋。于有情所不为损恼。假名不害。无瞋翻对断物命。瞋不害。但违损恼物害。无瞋与乐。不害拔苦。此二粗相差别。理实无瞋。实有自体。不害依彼。一分假立。为显慈悲。二相别故。利乐有情。彼二胜故。   四、烦恼六者。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贪。二、瞋。三、慢。四、无明。五、疑。六、不正见。 言贪者。于有、有具染着为性。能障无贪。生苦为业。生苦者。谓由爱力取蕴生故。 瞋者。于苦、苦具憎恚为性。能障无瞋。不安、恶行所依为业。不安者。心怀憎恚。多住苦故。所以不安。 慢者。恃己于他。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生苦者。谓若有慢。于德有德心不谦下。由此死生轮转无穷。受诸苦故。 无明者。于诸理事迷暗为性。能障无痴。一切杂染所依为业。杂染所依者。由无明起痴、邪定、贪等烦恼随烦恼业。能招后生杂染法故。 疑者。于诸谛理犹豫为性。能障不疑善品为业。障善品者。以犹豫故善不生也。 恶见者。于诸谛理颠倒推度。染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盖恶见者。多受苦故。此见有五。谓身、边、邪见、取戒、禁取也。此六即俱生。若开恶见成十。即分别惑也。又十惑中。瞋唯不善。余九皆通有覆不善。   五、随烦恼二十。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忿。二、恨。三、恼。四、覆。五、诳。六、谄。七、憍。八、害。九、嫉。十、悭。十一、无惭。十二、无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昏沉。十七、掉举。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乱。 言忿者。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能障不忿。执仗为业。执仗者。仗谓器仗。怀忿恨者。多发暴恶。身表业故。瞋一分摄。 恨者。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冤为性。能障不恨。热恼为业。热恼者、结恨者。不能含忍。恒热恼故。 恼者。忿恨为先。追触暴恶。恨戾为性。能障不恼。蛆螫为业。言追触等义。谓追往恶。触现违缘。心便恨戾。多发嚣暴。凶鄙粗言。蛆螫他故。此亦瞋分也。 覆者。于自作罪。恐失利誉。隐藏为性。能障不覆。悔恼为业。言悔恼者。覆罪则后必悔恼不安隐故。贪痴二分。若不惧当苦。覆罪者。痴一分摄。若恐失利誉覆罪者。贪一分摄。 言诳者。为护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业。言矫现等。谓矫诳者心怀异谋。多现不实邪命事故。此贪痴分也。 谄者。谓罔他故。矫设异仪。谄曲为性。能障不谄。教诲为业。言罔他等义者。谄曲者。为罔冒他故。曲顺时宜。矫设方便。以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师友正教诲故。亦贪痴分也。 矫者。于自盛事深生染着。醉傲为性。能障不憍。染依为业。言染依义者。憍醉则生长一切杂染法故。此贪分也。不憍者。即无贪也。 害者。于诸有情心无慈悲。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言逼恼之义。有害者逼恼他故。瞋一分摄。若论害与瞋之别义者。害障不害。正障于悲。瞋障无瞋。正障于慈。又瞋能断命。害但损他。此差别也。 言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荣。妒忌为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言忧戚义者。嫉者闻见他劳。深怀忧戚不安隐故。亦瞋分为体。 言悭者。耽着法财。不能惠舍。秘吝为性。能障不悭。鄙畜为业。亦贪分也。 无惭者。不顾自法。轻挋贤善为性。能障于惭。生长恶行为业。言不顾者。谓于自法无所顾者。轻挋贤善。不耻过恶。能障碍惭。生长恶行故。 无愧者。不顾世间。崇重暴恶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言不顾世间等义者。谓于世间无所顾者。崇重暴恶。不耻过非。能障于愧。生长恶行故。 言不信者。于实德能不忍乐欲。心秽为性。能障净心。堕依为业。言堕依者。不信之者。多懈怠故。 言懈怠者。于善恶品修断事中。懒惰为性。能障精进增染为业。言增染者。以懈怠者滋长染故。 言放逸者。于染净品不能防修。纵荡为性。障不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此放逸以何为体。曰。懈怠三根。不能防修染净等法。总名放逸。离上四法别无体性。或曰。彼慢疑等亦有此能。何不依立。曰。慢等方四。势用微劣故。不依立。此之四法偏。何胜余慢等。曰。障三善根。障遍策故。余无此能。所以不胜。 言惛沈者。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能障轻安。毗钵舍那为业。或曰。惛沈与痴何别。曰。痴于境迷暗为性。正障无痴。而非瞢董。惛沈于境。瞢董为相。正障轻安而非迷暗。故二不同。 言掉举者。令心于境不寂静为性。能障行舍。奢么他为业。失念者。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业。言散乱所依者。失念则心散乱故。此失念者。有云念一分摄。是烦恼相应念故。有云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痴令失念。故名失念。有云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 不正知者。于所观境谬解为性。能障正知。毁犯为业。毁犯业者。不正知者多毁犯故。此法或云慧一分摄。是烦恼相应慧故。或云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有云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 散乱者。令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恶慧所依为业。言恶慧所依者。谓散乱者发恶慧故。或曰。散乱、掉举何别。曰。散乱令心易缘。掉举令心易解。是所别相。前云随其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者。义现此尔。盖忿、恨等十并失念、不正知、放逸。此十三法。乃根本家差别分位也。若无惭、无愧、掉举、惛沈、散乱、不信、懈怠。此之七法。乃根本家等流性故。或云。此七既别有体。何名等流。曰。根本为因。此方生故。名等流也。   六、不定四者。   此别标,下列名:   一、睡眠。二、恶作。三、寻。四、伺。 睡眠者。令身不自在。昧略为性。障观为业(即毗钵舍那)。谓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极暗劣。不门转故。昧简在定。略别窹时。令显睡眠非无体用。有无心位。假立此名。如余盖缠心相应故。 言恶作者。恶所作业。追悔为性。障止为业(即奢么他)。此即于果。假立因名。先恶所作业。后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恶作摄。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业。是我恶作言。有义此二各别有体。与余心所行相别故。随痴相。说名世俗有。 言寻伺者。寻谓寻求。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粗转为性。伺谓伺察。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细转为性。二法业用。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谓意言境者。意所取境。多依名言名意言境。或曰。寻伺二法。身假为实。曰。并用思之与慧各一分为体。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盖思者徐而细故。慧则急而粗故。是知令安。则用思无慧。不安则用慧无思。若通照大师释有兼正。若正用思。则急慧随思能令心安。若正用慧。则徐思随慧亦令不安。是其并用也。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   言色者。有质碍之色。有颜色之色。所依之根唯五。所缘之境则六。即二所现影。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十一、法处所摄色。 言一眼者。照瞩之义。梵云斫刍。此翻行尽。眼能行尽诸色境故。是名行尽。翻为眼者。体用相当。依唐言也。 二耳者。能闻之义。梵云莎噜多罗戍缕多。此翻能闻声。数数闻此声。至可能闻处。翻为耳者。体用相当。依唐言也。 三鼻者。能嗅之义。梵云伽罗尼羯罗拏。此云能嗅。嗅香臭故。数数由此能嗅香臭故。翻为鼻者。体用兼之。依唐言也。 四舌者。能尝义。梵云舐若时吃缚。此云能尝。瑜伽论云。能除饥渴。数发言论。表彰呼召。谓之舌也。通于胜义、世俗二义。翻为舌者。亦兼体用。依唐言也。 五身者。积聚、依止二义名身。谓积聚大造、诸根依止。梵云迦邪。此翻为积聚。身根为彼多法依止。诸根所随。周遍积聚故名为身。翻为身者。体义相当。依唐言也。体即是根。此五言根者。皆有出生、增上义故。则以能造、所造八法为体。乃识所依之根也。 言六色者。眼所取故。二十五种。谓青、黄、赤、白(此四实)。长、短、方、圆、粗、细、高、低(此相状假)。正、不正、光、影、明、暗、烟尘、云雾、迥色、表色、空一显色(此分位假)。此皆方处示现义。颜色之色也。对眼识故。质碍名色。乃色之总名尔。 言七声者。四大种所造。耳根所取义故。总有五因。摄十二种声。五因者。一、相故。即耳根所取义。此一为总。余四为别。二、损益故者。立初三种声。云可意声(是益)。不可意声(是损)。俱相违声(通二)。三、因差别故者。摄次三种。谓因执受大种声(语等)。因不执受大种声(树等声)。因俱大种声(手鼓等声)。四、说差别摄三者。有世所共成声。谓世俗语所摄。成所引声者。谓诸圣所说。遍计所执声者。外道所说。五、言差别摄三者。圣言量所摄声。即八种圣语。圣。正也。此八种语。不出见闻觉知。该于六根。以鼻舌身皆觉故。如应答于人。第一见则言见。乃至第四知则言知。若不见言不见。乃至第八不知言不知。斯圣语矣。若第一见言不见。不见言见。乃至第八不知言知。此亦八种非圣言矣。华严钞唯十一种。以唯识加响。以成十二。更俟参考。 言八香者。乃鼻之所取。可嗅义故。总有六种。谓好香、恶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变易香也。 九味者。舌之所取。可尝义故。有十二种。谓苦、酸、甘、辛、咸、淡、可意,不可意、俱相违。俱生和合变异也。 言十触者。身之所取。可触之义。故名为触。有二十六种。谓地、水、火、风、轻、重、涩、滑、缓、急、冷、暖、硬、软、饥、渴、饱、力、劣、闷、痒、粘、老、病、死、瘦、是也。初四乃实。余皆依四大假立。或曰。余既是假。身识何缘。曰。即实缘故。既即实缘。何知轻等五俱意识分别之也。 言法处所摄色者。谓过去无体之法。可缘之义。此有五种。谓极迥色。依假想观析所碍色。至极微故。名极迥色。又云。上见虚空青、黄等色。乃是显色。若下望之。则此显色至远。而为难见故。名极迥色也。言极略色者。亦假想观析须弥俱碍之色。至极微处故。又云。于色上分析长短、形相、粗细。以至极微故。言俱碍者。乃根色等明暗等色。乃所碍也。定果色。谓解脱定。亦鱼米肉山威仪身等。亦名定自在所生色。定即禅定。自在所生色。谓菩萨入定所现光明。及见一切色像境界。如入火光定。则有火光发现等。受所引色者。谓律不律仪。殊胜思种所立无表色也。又受即领受。引即引取。如受诸戒品。戒是色法。所受之戒。即受所引色也。遍计所执色者。谓第六识虚妄计度。所变根尘无实作用。故立此名。或谓余四名色有可拟议。受之所引。何亦名色。盖从所防发善恶之色。以立名尔。此四全一。少分是假。一分乃实。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略有二十四种。   此乃色心分位。盖依前三法一分、一位假立得等之名。以行法有二。此简非心。所以立其名。此总标章。下乃别列。   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性。五、无想定。六、灭尽定。七、无想报。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相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时。二十一、方。二十二、数。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言得者。包获成就。不失之义。乃色心生起。未灭坏来。此不失之相也。 命根者。依业所引。第八种上连持色心、不断功能。假立命根耳。 众同分者。类相似故。有人法之别。人同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法同分者。如心同分、色同分等。三乘、五性,依人法类。假立此名。 异生性者。二障种上一分功能。令趣类差别不同。云异生性也。 无想定者。想等不行。令身安和故。亦名定。或云。此定想等心聚悉皆不行。而云无想者。想灭为首。谓此外道厌想如病。忻求无想。以为微妙。立此定名。 灭尽定者。令不恒行心、心所灭(六识)。及染第七恒行心聚皆悉灭尽。乃此定相。盖修无想。则作出离想而灭尽。乃作止息想。又无想唯凡。灭尽唯圣。乃二定之差别也。大抵于厌心种上。遮碍转识不生功能。立此二定也。 言无想报者。由欲界修彼定故。感彼天果。名无想报。乃无想之报(依士释也)。 名身者。能诠自性。单名也。二名已上。方名名身。三名已上。名多名身。乃诠别名之身。 句身者。一句名句。二句名身。三句已上。名多句身。单句诠差别。多句则诠别句之身。 文身者。文即是字。能为名、句二所依故。如单言斫、单言刍。未有诠表。名之为字。论不言名与多名。举中以摄广略也。又云。带诠名文。如经书字。不带诠者。只名字。若字母及等韵类是也。 生者。先无今有。 住者。有位暂停。 老则住别前后。亦云衰变名老。又云法非凝然。 言无常者。今有后无。死之异名。又诸圣教多合生灭以为无常。盖生名为有。有非恒有。不如无为。灭名为无。无非恒无。不如兔角。不同彼无为兔角之常。故曰无常。今唯据死而言。 流转者。因果不断。相续前后。 定异者。善恶因果。互相差别。 相应者。因果事业。和合而起。或曰。此之总名不相应行法。今名相应者。何耶。盖名不相应者。简前相应心所而已。此相应者。乃前三法上事业和合之谓。岂相滥乎。 势速者。有为法游行迅疾飞行运奔。皆此所摄。 次第者。编列有叙。令不紊乱。尊卑上下。左右前后。有规矩者。皆此摄也。 时者。过、现、未来。成、住、坏、空。四季三际。年月日夜。六时十二。随方制立。故名为时。 方者。色处分齐。人法所依。或十方上下。六合四极。亦随所制。 数者。度量诸法之名。或一十百千。至不可转也。 言和合性者。谓于诸法不相乖反。不和合性者。谓于诸法相乖反故。前如相顺因。此如相违因。或曰。此二十四。于前三分位。则以何法。当前何位。大略而言。命根一法。唯心分位。第八心种上。连持功能故。异生性一。唯所分位。二障种上令别功能故。二无心定。无想、异熟。乃王所上假。王所灭已名无想等。余十九种通色及心与心所法。三上假立。如众同分乃色同分、心同分、所同分。又如势速。乃是色、心、心所。迁灭不停故。又如定异色。不是心、心不是所。善因恶果定不互感等。余仿此说。   第五、无为法者。略有六种。   此标章,下别列。   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四、不动灭无为。五、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 言无为者。是前四位真实之性。故云识实性也。以六位心所则识之相应。十一色法乃识之所缘。不相应行即识之分位。识是其体。是故总云识实性也。而有六种。谓之无为者。为。作也。以前九十四种乃生灭之法。皆有造作。故属有为。今此六法。寂寞冲虚。湛然常住。无所造作。故曰无为。 言虚空无为者。谓于真谛离诸障碍。犹如虚空。豁虚离碍。从喻得名。下五无为。义仿此说。 择灭者。择谓拣择。灭谓断灭。由无漏智断诸障染。所显真理。立斯名焉。 非择灭者。一真法界。本性清净。不由择力。断灭所显。或有为法。缘阙不生。所显真理。以上二义。故立此名。 不动者。以第四禅离前三定。出于三灾、八患。无喜乐等动摇身心所显真理。此从能显彰名。故曰不动。 想受灭者。无所有处想受不行所显真理。立此名尔。 真如者。理非妄倒。故名真如。真简于妄。如简于倒。遍计、依他。如次应知。又曰。真如者。显实常义。真即是如。如即无为。 上自一切法下至此。乃明百法。以答初何等一切法之问毕矣。此下大分明二无我。以答次问也。   言无我者。略有二种。   此标章。下别列。   一、补特伽罗无我。   梵言补特伽罗。唐言数取趣。谓诸有情数数起惑造业。即为能取(因也)当来五趣。名为所取(果也)。虽复数数起惑造业。五趣轮转。都无主宰实自在用。故言无我。乃补特伽罗。即无我矣。此所无即我。是为我空也。彼凡夫等。皆执心外实有诸法。又执此法有实主宰。此说为无。无即彼空。无别体也。   二,法无我。   言法者。轨持之义。谓诸法体。虽复任持。轨生物解。亦无胜性实自在用故。言法无我。法即无我。应云法无法。从能依说。故云法无我。瑜伽九十三云。复次一切无我。无有差别。总名为空。谓补特伽罗无我及法无我。补特伽罗无我者。离一切缘生行外别有实我不可得故。法无我者。谓一切缘生诸行性非实我。是无常故。如是二种。略摄为一(双证二无我理)。彼处(指毗昙)说此名为大空。又云。我之执者。心得境名。又云。二执者。我狭法宽。盖人有迷人必迷法者。迷法未必迷人故。能持自体者为法。有常一用者为人。如二乘我执已断。法执犹存。则其浅深宽狭可见矣。盖我法者。不出世间及圣教二种我法。谓世间人执我法。无体随情。名世间假。圣教我法者。有体强设。名之为假。故二皆为假。故无我法也。   修补大乘百法明门论后序   百法者。散于群经。具于瑜伽论。至世亲师始出之以成论。乃逗机之教也。盖教为机设。机之色心优劣。暨年数之赊促不齐。致使圣贤施教广略有异。而大旨无殊焉。然而瑜伽总百轴。而于初三轴。翻覆展演六百六十余法。奚翅二万言。而此论仅一纸。言不满五百。而该括无遗。则词甚简而义愈备。文不华而理愈精。至于入道之门、修断之序、染净理事之交陈。则充然大备。于斯非具四无碍辩、大总持门者。其能与于是乎。   嗟夫。大贤悯物心切。务使人易知易从。而吾人为法者。固不可不知也。至于森然而诸法章。泯然而二我尽。则三乘圣贤之位可阶矣。逗机之教。岂加于是哉。   或曰。圣凡天渊。恐不易致。若子之言。不几于大而无返乎。   曰。予以圣贤之语。原圣贤之道为言耳。圣贤之道。由性而行之者也。圣贤乃尽夫性。凡愚乃具夫性。究尽具之分虽殊。而察尽具之性无异。性既均而不以道责己责人者。彼己皆欺也。欺己之罪小。欺人之罪大。欺人之罪。又不若欺后多人之罪为尤大。后之人视前人。苟简为说铃而展转相袭。是使后人复欺后人也。若是则圣贤二利之道而不化为名言章句者几希。呜呼。予宁冒大言之罪。而避欺人之罪。欲其无罪又何逃乎。   按此论注。脱略讹谬大甚。兹略为补正。自备观览。适信官张君杰见而请置诸木。予嘉其笃于乐善。故从而书于纸尾也。   正德辛未岁正月既望普泰书于飞虹官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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