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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易三小本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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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易三小本第一卷 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8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8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8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9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10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10第一节 依法治国 11第二节 公平正义 11第三节 服务大局 11第四节 党的领导 11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11第一节 健全完善立法 11第二节 坚持依法行政 12第三节 严格公正司法 12第四节 其他基本要...

司考易三小本第一卷
8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8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8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8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9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10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10第一节 依法治国 11第二节 公平正义 11第三节 服务大局 11第四节 党的领导 11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11第一节 健全完善立法 11第二节 坚持依法行政 12第三节 严格公正司法 12第四节 其他基本要求 13法理学 13第一章 法的本体 13第一节 法的概念 15第二节 法的价值 15第三节 法的要素 18第四节 法的渊源 21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22第六节 法的效力 23第七节 法律关系 25第八节 法律责任 26第二章 法的运行 26第一节 立法 27第二节 法的实施 29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31第四节 法律推理 31第五节 法律解释 33第三章 法的演进 33第一节 法的起源 34第二节 法的发展 35第三节 法的传统 36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36第五节 法治理论 37第四章 法与社会 37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38第二节 法与经济 38第三节 法与政治 39第四节 法与道德 40第五节 法与宗教 40第六节 法与人权 41法制史 41中国法制史 41第一章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41第一节 法制思想 41第二节 先秦法制的立法思想及成果 42第三节 两汉的立法思想及主要表现 42第四节 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 42第五节 秦汉律的刑事制度和刑罚原则 43第六节 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思想及法典的发展变化 44第七节 司法制度 45第二章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45第一节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45第二节 十恶 45第三节 六赃 45第四节 保辜 46第五节 唐代五刑与刑罚原则 46第六节 宋代的刑事制度和刑罚原则 46第七节 宋刑统与编敕 47第八节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 47第九节 元代四等人制度 47第十节 大明律与明大诰 47第十一节 清朝立法 48第十二节 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 48第十三节 司法制度 50第三章 清末、明末时期的法制 50第一节 清末“预备立宪” 50第二节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51第三节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52第四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53第五节 “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53第六节 “贿选宪法” 53第七节 《中华民国宪法(1947)》 54外国法制史 54第一章 罗马法 54第一节 罗马《十二表法》的制定 54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54第三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55第四节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55第二章 英美法系 55第一节 英国法的渊源 56第二节《美国联邦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56第三节 英美司法制度 56第四节 英美法系的特点 57第三章 大陆法系 57第一节 各国宪法 58第二节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58第三节 司法制度 58第四节 大陆法系的特点 60宪法 60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60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62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63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64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64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65第六节 宪法规范 65第七节 宪法效力 66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66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66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66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67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67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7第二节 选举制度 69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70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71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73第六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74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74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75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76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76第五章 国家机构 76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77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81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82第四节 国务院 83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83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86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86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86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87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 87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88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89经济法 89第一章 竞争法 89第一节 反垄断法 91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93第二章 消费者法 93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94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96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99第三章 银行业法 99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103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5第四章 财税法 105第一节 税法 110第二节 审计法 112第五章 劳动法 112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112第二节 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 119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 122第四节 劳动争议 123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123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127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 132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34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134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概述 135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140第三节 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141国际公法 141第一章 导论 141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142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43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 143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 145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146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147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147第一节 领土 148第二节 海洋法 152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153第四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154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154第一节 国籍 154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55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156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 157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157第一节 概述 157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159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160第六章 条约法 160第一节 概述 161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162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162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164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164第一节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165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165第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165第一节 概述 166第二节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167第三节 战争犯罪 169国际私法 169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169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169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169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169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169第一节 自然人 170第二节 法人 171第三节 国家和国际组织 171第四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172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72第一节 法律冲突 172第二节 冲突规范 174第三节 准据法 174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174第一节 定性 175第二节 反致 175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176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176第五节 法律规避 177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77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78第二节 物权 179第三节 债权 181第四节 商事关系 183第五节 婚姻与家庭 183第六节 继承 184第七节 知识产权 184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184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184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186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 191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191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192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195国际经济法 195第一章 导论 195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195第一节 概述 196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7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00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200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202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204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204第一节 汇付与托收 205第二节 信用证 206第五章 对外贸易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206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206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208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208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209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210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210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11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213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214第四节 国际税法 216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216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216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217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217第三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218第二章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218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218第二节 审判机关 219第三节 法官 220第四节 法官职业道德 221第五节 法官职业责任 222第三章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222第一节 检察制度概述 223第二节 检察机关 224第三节 检察官 227第四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 227第五节 检察官职业责任 232第四章 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 232第一节 律师制度概述 233第二节 律师 234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 236第四节 律师职业道德 237第五节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 241第六节 律师职业责任 242第七节 律师援助制度 245第五章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245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 246第二节 公证员与公证制度 248第三节 公证程序与公证效力 251第四节 公证员职业道德 251第五节 公证职业责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社会法治理念是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鲜明的政治性 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彻底的人民性 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系统的科学性 立足国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借鉴国内外法治的思想精髓和人类法治的文明成果,是科学有机的整体。 充分的开放性 社会法治理念是一个发展的过程,通过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不断完善,始终指导中国的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 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各个的方面。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理论基础理论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法学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尤其是法与经济的关系、法的本质、人权、人民主权、人的自由和解放、法律权威和法的职能是宝贵的理论渊源 列宁的法治思想 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方式与法律权威、党的领导和公平正义、法的普遍约束力与制度建构等 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思想 宪政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专门工作与群众论相结合、健全法制和依法办事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①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②坚持“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③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紧紧围绕中心、保证服务大局,坚持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④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⑤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文化资源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公正执法、依法治国、礼法并用 有益的借鉴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至上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实践经验教训,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不断凝练,逐步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进程开始,为新中国的 司法实践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 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通过),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 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二次重大创新 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三次重大创新;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邓小平 ①法制建设要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③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④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⑤坚决打击经济犯罪⑥“死刑不能废除”;⑦ “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⑧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江泽民 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与法治国家结合起来 胡锦涛 提出和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理论命题 (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它全面系统、深刻科学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规定性,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思想和理论武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 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 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依法治国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原因: 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 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 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治国的基本方略。原因: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 法制完备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第二节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原因: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公平正义是立法、行政、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 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 程序正当是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 及时高效是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 第三节 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原因: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 服务大局是社会法治的工作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服务大局是社会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 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条件 围绕大局是服务大局的根本保证 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 第四节 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原因: 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所决定的 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任务的艰巨性所决定的 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健全完善立法 坚持科学立法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国情,健全立法程序 坚持民主法治 贯彻立法为民,增强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坚持法制统一 维护宪法地位,严格执行立法权限划分,加强监督 坚持体系完备 完善法律体系,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和法典编纂 第二节 坚持依法行政 根本要求 合法行政 重要补充 合理行政 价值体现 高效便民 必然要求 权责统一 重要保障 政务公开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节 严格公正司法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努力树立司法权威 充分发挥司法民主 第四节 其他基本要求 加强制约监督 自觉诚信守法 繁荣法学事业 坚持依法执政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议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大致有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基本主张 定义法的要素 分类 实证主义 法与道德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①权威性制定 ②社会实效 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非实证主义 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①内容的正确 性(必要) ②社会实效性 ③权威性制定 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 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的,是超越自然法学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如阿列克西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概念 表现 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也叫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①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 ③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 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由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国法”及其外延 “国法”(国家的法律),即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其外延包括: (1)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四、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个人性。法律是以公共权利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区别于习惯、道德、宗教、政策等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内心确信或传统力量实现的社会规范。前者只调整人们的行为,后者还涉及人的内心。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法律形成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法律的形成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即形成成文法或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如习惯法。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普遍有效性,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普遍平等对待性,要求平等的对待一切人,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普遍一致性,法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但一国法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法律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而道德、宗教等更注重义务性。 (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最根本的区别。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五、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对象:本人;分类:个别性指引(具体),规范性指引(概括) 评价作用 对象:他人 预测作用 对象:人与人相互之间的行为 教育作用 对象:一般人;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强制作用 对象:违法者的行为 社会作用:政治职能(阶级统治职能);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①法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②法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调整的范围和深度有限;④法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略) 法的价值的种类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导致价值之间的冲突,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表现为下列三种场合:①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②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③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例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主要有以下原则:①价值位阶原则,指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自由>正义>秩序;②个案平衡原则,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③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须的程度”。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由法律规范组成,法律规范分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语言 一切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句形式表达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时候不是适用语句的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故法律需要解释,因此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不同,可以分为命令句(必须、应该、禁止等词)和允许句(可以)。并非所有的法律规则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也可以使用陈述语句或者陈述语气表达。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不能独立存在,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二者有以下表现情形: ①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②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③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④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的不同 授权性规则 规定可为模式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 规定法律义务,又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 确定性规则 明确肯定,无需援引、参照 委任性规则 内容尚未确定,只是概括性指示由相应机关加以规定 准用性规则 本身没有规定,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甲乙确定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范围或程度 强行性规则 不允许意思自治,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均在此列 任意性规则 允许自行选择协商确定的规则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种类 分类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种类 概 念 特 征 举 例 产生的基础 公理性原则 由法律原理构成,是由法律上之事实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 法律平等、诚实信用、无罪推定、罪刑法定 政策性原则 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虑制定的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计划生育原则、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等 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基本原则 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宪法中的各种原则 具体原则 适用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错误原则等 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实体性原则 涉及实体问题的原则 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中的原则 程序性原则 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 “一事不再理”;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等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权利的概念。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 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义务的概念。法律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定 义 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法律规定不同 基本权利义务 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义务 普通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不同 绝对权利义务 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 相对权利义务 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不同 个人权利义务 公民(或自然人)的权利义务 集体权利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权利义务 国家权利义务 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享有的权利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第一,从结构上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二者都无法孤立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第二,从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第三,从产生和发展上看,权利与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第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第四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二)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习惯、乡规民约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宪法。 宪法是每一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人民。 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我们仅用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前者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后者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①国家主权的事项;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成和职权;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④犯罪和刑罚;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⑦民事基本制度;⑧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⑨诉讼和仲裁制度。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 行政规章包括两大类: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定法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行政规章是否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存在争议。如认为行政规章属于法的正式渊源,就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相冲突,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这三类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 名称 规定事项和效力范围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条例、规则、规定、办法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民族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条例、规定、变通规定、变通办法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效力只及于本自治区域 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生效后,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 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效力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在法的渊源体系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或第四层次的法律等。效力图示如下: ↓ 注意: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效力冲突解决原则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更详细的法的渊源效力问题可参加行政法部分) 四、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的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公法部门包括宪法和行政法等,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等,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 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指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现行有效的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也不包括失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待生效的法律。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阶层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六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二、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的根据和原因一般包括法律本身、道德、利益等经济、伦理、法律、心理、社会方面。 三、法的效力范围 狭义的法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种: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四、法对人的效力 原则分类 适用对象 适用条件 属人主义 本国公民 具有本国国籍 属地主义 该国辖区内的所有人 不限国籍,位于辖区内即可 保护主义 本国利益 不限国籍、地域,侵害本国利益的人皆属之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多国做法,我国亦然 五、法的空间效力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六、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及有无溯及力。 1.法的生效时间表现形式:①为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②由该法律规定的具体时间生效;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表现形式:①明示废止,即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明文规定废止旧法;②默示废止,当旧法未被明示废止而与新法相冲突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方面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而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第七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1.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只有部分社会关系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这部分社会关系不能当然视为法律关系,只有经过实际的法律调整后法律关系才能形成;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形成的特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法律关系实质上体现国家的意志,有些法律关系还体现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3. 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分类标准 类别 对比要点 依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调整性法律关系 基于合法行为产生,不需要法律制裁,实现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执行法的调整职能 保护性法律关系 基于违法行为产生,适用法律制裁,实现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则的内容,执行法的保护职能 依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纵向(隶属)法律关系 法律主体地位不平等,存在管理关系、服从关系或监督关系;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横向(平权)法律关系 法律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 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关系 双向(双边)法律关系 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一方主体的义务,反之亦然 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又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 第一性(主法律关系) 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它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第二性(从法律关系) 由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人。 在中国,法律关系主体包括: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和组织(法人);③国家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本节详细分解请参见民法相关理论)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属于都具有法律属性,但二者存在一定差别,表现在: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所属的领域 现实性领域 可能性领域 针对的主体 某一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主体 所有不特定主体 法的效力 不具有普遍的法的效力 具有一般、普遍的法的效力 四、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的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不断丰富,大致可归纳为: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参考民法相关理论)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依据,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是法律关系变动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八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特点: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与国家权力。法律责任离不开国家权力的保障,国家权力行使受到法律责任 的制约。 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 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 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法律竞合有以下特点:①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②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③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④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如果相对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时应适当考虑折抵。 三、归责与免责 (一)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又称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在我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公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第一,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第三,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的区别对待;第四,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效益原则,即追究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4.合理性原则,即追究法律责任时要考虑各当事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二)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所谓法律责任的免责是指当出现法定条件时,法律责任被部分或全部免除。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免除 2.不诉及协议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 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四、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可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法 立法的定义 立法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立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涵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 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我国的立法权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 立法体制的性质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立法体制的形式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程序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立法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步骤(其他的立法程序 一般参照进行): 法律议案的提出    提出法律议案是立法程序的开始,在我国,享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提案权的个人和组织图示如下: 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 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院;最高检 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院;最高检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对法律案的审议采取两步审议制度,先由提案的个人或组织作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进行初步讨论,然后第二次会议再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通过法律的方式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案,由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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