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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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方,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
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
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
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意识到
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
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
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来彻底清除此种排放,承认必须为发展中国家对
这些物质的需要而作出特别规定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
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
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 1 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 公约是指 1985 年 3 月 22 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 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3. 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 受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 A 清单内所列的一项物质不论它是单独存在或是存在于一
项混合物之中 但它不包括存在于一个用来运输或贮存清单内所物质的容器以外的一项制成
品之内的任何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 生产量是指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减去用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数量之后所得的
数量
6. 消费量是指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 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 3 条确定的数量
8. 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而预期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
方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方
第 2 条: 控制措施
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 12 个月内及其后 12 个月内
其附件 A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 1986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个时期结
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
超过其 1986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 1986 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
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 5 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工业合理
化的目的
2.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三十七个月第一天起的12 个月内及其后12个月
内其附件 A 第二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 1986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或
数种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 1986 年
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 1986 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
了满足按照第 5 条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执行
这些措施的体制将由缔约方在第一次科学审查之后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决定
3.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从 1993 年 7 月 1 日至 199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及其后 12 个月其附
件 A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 1986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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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
计算数量不超过其 1986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 5 条行事的
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
限额比它 1986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百分之十
4.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从 1998 年 7 月 1 日至 1999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及其后 12 个月其附
件 A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 1986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
十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从该同一日起确保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
计算数量不超过其 1986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可是为了满足按照第 5 条行事的
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方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
限额比它 1986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多至百分之十五本款应予实施除非在一次会议上经出席
并参加投票且至少占缔约方这些物质消费的总共计算数量的三分之二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
多数票另外作出决定则另当别论这项决定将参照第 6 条所指的评估来考虑并作出
5. 任何缔约方,倘其附件A 第一类受控物质1986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 千吨, 为了工
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 1 3 和 4 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方,或从
任一缔约方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方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
限额 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于转移的日期
6. 一个不是在第 5 条下行事的任何缔约方, 如果拥有在 1987 年 9 月 16 日以前已在建筑
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 1987 年 1 月 1 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 A 所列受控物质的
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 1986 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 1986 年的生产的
计算数量,唯一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 199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
该缔约方受控物质的年人均消费量超过 0.5 公斤
7. 根据第 5 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 6 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均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
得迟于转移或增产日期
8. (a) 作为公约第 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方, 可以协
议联合履行本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 不过它们联合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本
条规定的数量
(b) 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方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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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内容
(c) 此种协议必须在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且已通知秘书处它们的执行方法的的情形之下方能生效
9. (a) 根据依照第 6 条作出的评估,缔约方可以决定是否:
(i) 附件 A 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如何调整;及
(ii) 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应从 1986 年的数量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如果是的话,
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
(b) 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于拟议通过该提议的缔约方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通知
各缔约国
(c) 在采取此种决定时, 各缔约方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如果用尽了谋求协商
一致的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至少占缔约方受控物质消费总量中百分之五十
的出席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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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d) 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方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方除非决定中另
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10. (a) 根据依照本议定书第 6 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 9 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方可
以决定:
(i) 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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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应适用于此种物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
(b) 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 虽
有本条的各项规定, 各缔约方得采取比本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第 3 条: 控制数量的计算为第 2 条和第 5 条的目的,每一缔约方应确定附件 A 内每一类物
质的下列计算数量:
(a) 生产量,计算方法是:
(i) 将每一种受控物质的每年生产量乘以附件 A 内所载该物质的消耗臭氧潜能值;
(ii) 就每一类物质,将乘积加在一起;
(b) 进口量和出口量,计算方法与(a)项叙述的方法相同;
(c) 消费量, 计算方法是将其按照以上(a)和(b)两项确定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加上进口的计
算数量, 再减去其出口的计算数量不过, 从1993 年1 月1 日起,在计算出口缔约方的消费
量时,它向非缔约方的任何受控物质的出口量不应减去
第 4 条: 对与缔约方贸易的控制
1. 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一年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受控
物质
2. 从 1993 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都不得向非本议定书缔
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任何受控物质
3. 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各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 10 条内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清
单中详细列出含有受控物质的产品未曾依照该程序对附件提出反对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
效后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 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五年内, 缔约方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使
用受控物质生产的但是不含此种物质的产品一事是否可行如果确定可行,缔约方应依照公约
第 10 条内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清单中详细列明此种产品 未曾依照该程序提出反对的
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5. 每一缔约方应设法阻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使用受控物质的技术
6. 每一缔约方不应为了向非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出口可便利于促进生产受控物质的产品设
备工厂或技术而提供新的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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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 5 款和第 6 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可改进受控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可促进发展
替代物质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减少受控物质排放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
8. 虽有本条的规定, 一个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如经一次缔约方会议确定充分遵守
第 2 条和本条的规定并已按照第 7 条提交所规定的数据则可以准许从该国作以上第 1 3 及
4 款所称的进口
第 5 条: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1. 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如果在本议定书对它生效之日或其后在本议定书生效后十年内
任何时间它每年受控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量低于平均每人 0.3 公斤,得为满足其国内基
本需要就第2 条第1 款至第4 款的履行而言可以比该几款内规定的时限延迟十年但此种缔
约方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应不超过平均每人 0.3 公斤任何此种缔约方应有权或者使用其
1995 至 1997 年时期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数, 或者其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平均每人
0.3 公斤,视何者较低为定,作为它遵行控制措施的基准
2. 各缔约方承担义务, 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取得环境上安全的替代物质和技术,并协助
它们迅速利用此种替代办法
3. 各缔约方承担义务, 通过双边或多边渠道便利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津贴援助信贷担
保或保险方案,以利使用替代技术及代用产品
第 6 条: 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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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1990 年起,其后至少每四年,各缔约方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 对
第 2 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在每次评估的至少一年以前,各缔约方应召开上述有关领
域的合格专家组会议,并决定任何此种专家组的组成及任务规定 专家组应于举行会议后一
年内,通过秘书处向各缔约方报告其结论
第 7 条: 数据汇报
1. 每一缔约方应在成为缔约方之后的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 A 所列第一种受
控物质的 1986 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据的最佳
估计数据
2. 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其成为缔约方的一年及其后每一年关于此种物质的生产(另
行单独提出关于使用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的数据) 出口和进口的数据它提供此
种数据不应迟过此项数据有关年份终了后九个月
第 8 条: 不遵守
缔约方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用来断定对本议定书条款的不遵守情形及关于如何
对待被查明不遵守规定的缔约方的程序及体制机构
第 9 条: 研究发展公众认识及资料交流
1. 各缔约方应从事合作,在符合其国家法律规章和惯例的情况下,并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的
需要, 直接地或通过主管国际机构来促进下述各方面的研究发展及资料交流:
(a) 改善受控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减少它们的排放的最佳技术;
(b) 受控物质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及以此种物质制造的产品的可能替代物;
(c) 有关控制战略的费用与惠益
2. 各缔约方应个别地 联合地或通过主管国际机构从事合作,就受控物质和其他消耗臭氧物
质的排放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公众警觉
3. 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两年内,及以后每两年,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递交一份其依据本条规
定进行的活动简报
第 10 条: 技术援助
1. 各缔约方应从事合作, 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在公约第 4 条规定的范围内促进
技术援助,以便利参与和执行本议定书
2. 本议定书的任一缔约方或签署国, 为执行或参加本议定书的目的而需要技术援助时,均
可向秘书处提出请求
3. 缔约方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开始审议履行以上第 9 条和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中所订义
务的方法, 包括制定工作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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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工作计划应特别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情况应鼓励
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参与此种工作计划内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 11 条: 缔约方会议
1. 缔约方应定期召开会议秘书处至迟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一年内召开第一次缔约方会议,
如在这个期间适逢召开公约缔约方会议,则与其同时举行
2. 其后的缔约方常会,除非缔约方另有决定,应与公约缔约方会议同时举行缔约方的非常会
议, 应在一次缔约方会议认为必要的其他时间举行,或者应任何一个缔约方的书面请求举行,
但须在秘书处将该项请求转送各缔约方后六个月内至少获三分之一缔约方支持该项请求
3. 缔约方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
(a) 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其会议的议事规则;
(b) 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财务条例;
(c) 设置第 6 条规定的专家组并确定其任务规定;
(d) 审议并通过第 8 条所规定的程序及体制机构;
(e) 开始依据第 10 条第 3 款制定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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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缔约方会议的职责是:
(a) 审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b) 决定第 2 条第 9 款所指的调整或减少;
(c) 按照第 2 条第 10 款决定应否对任何附件物质清单作出任何添加 增入或删除并决定有
关的控制措施;
(d) 必要时为第 7 条和第 9 条第 3 款所规定的资料汇报制定准则或程序;
(e) 审查按照第 10 条第 2 款提出的技术援助请求;
(f) 审查秘书处依据第 12 条(c)项规定编制的报告;
(g) 按照第 6 条,评估第 2 条所规定的控制措施
(h) 视需要审议并通过对本议定书的修正
(i) 审议并通过用于执行本议定书的预算;
(j) 审议并采取为实现本议定书宗旨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动
5. 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 以及任何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 均可以
观察员身分出席缔约方会议 任何组织或机构,无论是国家或国际性质政府或非政府性质,只
要在与保护臭氧层有关领域具有资格,并向秘书处声明愿意以观察员身分出席缔约方会议,
则除非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出席缔约方表示反对,都可被接纳参加观察员的接纳与参加应遵照
缔约方通过的议事规则
第 12 条: 秘书处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秘书处应:
(a) 为第 11 条所规定的缔约方会议作出安排并提供服务;
(b) 收取依据第 7 条提供的数据,并在缔约方请求时提供此种数据;
(c) 根据按照第 7 条和第 9 条规定收到的资料,定期编制报告并向缔约方分发;
(d) 通知缔约方依据第 10 条所收到的任何技术援助请求, 以便利提供此种援助;
(e) 鼓励非缔约方以观察员身分出席缔约方会议并按照本议定书规定行事;
(f) 酌情向此种非缔约方观察员提供以上(c)和(d)项所指的资料和请求;
(g) 履行缔约方为实现本议定书宗旨而可能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 13 条: 财务规定
1. 实施本议定书所需的经费, 包括与本议定书有关的秘书处业务经费, 应全部由缔约方的
缴款支付
2. 缔约方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本议定书业务所需的财务条例第 14 条:
本议定书与公约的关系除本议定书内另有规定外,公约中有关其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
本议定书第 15 条: 签字本议定书应于 1987 年 9 月 16 日在蒙特利尔 1987 年 9 月 17 日
至 1988 年 1 月 16 日在渥太华及 1988 年 1 月 17 日至 9 月 15 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
供各国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字
第 16 条: 生效
1. 本议定书应于 1989 年 1 月 1 日生效, 但届时必须已有至少占受控物质 1986 年估计全
球消费量三分之二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至少十一份批准 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
定书的文书,同时公约第 17 条第 1 款的各项规定亦已履行如果这些条件在该日尚未满足,
则本议定书应于这些条件满足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生效
2. 为第 1 款的目的, 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应不算作此种组织的成员
国交存的文书之外另加的文书
3. 在本议定书生效后, 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于其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
书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成为本议定书的缔约方
第 17 条: 议定书生效后加入的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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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背第 5 条的规定之下,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后加入的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
织,应立即履行在这个日期对本议定书生效之日成为缔约方的国家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适
用的第 2 条和第 4 条下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 18 条: 保留
对本议定书不得作出任何保留
第 19 条: 退出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 19 条有关退出的规定应予适用,唯一例外是第 5 条第 1 款所称
的缔约方 任何此种缔约方,须在承担第 2 条第 1 至 4 款所载义务的四年后,经向存放机构
提出书面通知,才得退出本议定书任何此种退出的生效日期,应为存放机构接到退出通知后
满一年,或为退出通知上订明的更后日期
第 20 条: 作准文本
本议定书原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为
作准文本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87 年 9 月 16 日订于蒙特利尔
《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1990)
第 1 条修正
A. 序言段落
1. 议定书序言第六段应以下文取代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
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来彻底清
除此种排放,
2. 议定书序言第七段应以下文取代
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
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
影响问题的能力,
3. 议定书序言第九段应以下文取代:
考虑到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控制和削减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发展和转让方面,必须促进国
际合作,特别铭记着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B. 第 1 条定义
1. 议定书第 1 条第 4 款应以下文取代
4. 受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 A 或附件 B 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
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受
控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2. 议定书第 1 条第 5 款应以下文取代
5. 生产量是指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再减
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
不算作生产量
3. 议定书第 1 条内应加列下款
9. 过渡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 C 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
可能在附件 C 内特别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过渡
性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C. 第 2 条第 5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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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定书第 2 条第 5 款应以下款取代
5. 任何缔约方在任何一个或几个控制期间内,可转移给另一缔约方第 2A 至 2E 条款所
规定的生产计算数量的任何数量,只要有关缔约方所生产的任何一类受控物质计算总额并不
超过这些条款为该类物质规定的限额此种生产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方通报秘书处,说
明转移的条件及适用的期间
D. 第 2 条第 6 款
在第 2 条第 6 款中受控物质首次出现前加入
附件 A 或附件 B
E. 第 2 条第 8(a)款
在议定书第 2 条第 8(a)款本条两字之后都加上及第 2A 至 2E 条
F. 第 2 条第 9(a)(i)款
在议定书第 2 条第 9(a)(i)款附件 A 等字之后加上和/或附件 B
G. 第 2 条第 9(a)(ii)款
下列字样应自议定书第 2 条第 9(a)(ii)款中删去从 1986 年数量
H. 第 2 条第 9(c)款
删去议定书第 2 条第 9(c)款内下列文字
至少占缔约方受控物质消费总量中百分之五十的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
票通过此种决定
并以下列文字取代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方多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
行事的缔约方的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I. 第 2 条第 10(b)款
议定书第 2 条第 10(b)款应予删去,第 2 条第 10(a)款应为第 10 款
J. 第 2 条第 11 款
在议定书第 2 条第 11 款本条两字之后都加上及第 2A 至 2E 条
K. 第 2C 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 2C 条
第 2C 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 1993 年 1 月 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
件 B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 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
十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
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款行事的缔
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 1989 年生产
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 1997 年 1 月 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
件 B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 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五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
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 之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 款
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 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 2000 年 1 月 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
件 B 第一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
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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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L. 第 2D 条四氯化碳
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 2D 条
第 2D 条四氯化碳
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 1995 年 1 月 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
件 B 第二类所列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 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
之十五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
过其 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
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 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
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 2000 年 1 月 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
件 B 第二类所列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
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
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 1989 年生
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M. 第 E 条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 2E 条
第 2E 条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3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
B 第三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 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 1989 年的生产
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
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 1989 年生产的
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5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
B 第三类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 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
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 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
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 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
分之十
3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0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
B 第三类所列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 1989 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
三十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
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
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 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
分之十
4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 年1 月1 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其附件
B 第三类所列受控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
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
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 1989 年生产的计算数
量的百分之十五
5 缔约方应于 1992 年审查本条规定的削减进度是否尚可加快
N. 第 3 条控制数量的计算
1. 在议定书第 3 条的第 2 条等字之后加上,第 2A 至 2E 条
2. 在议定书第 3 条的附件 A 等字之后都加上或附件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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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第 4 条对与缔约方贸易的控制
1. 第 4 条第 1 至第 5 款应以下列各款取代
1. 从 1990 年 1 月 1 日起,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
附件 A 所列受控物质
1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以后一年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
口附件 B 所列受控物质
2. 从 1993 年 1 月 1 日起,每一缔约方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 A
所列任何受控物质 2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每一缔约方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
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 B 所列任何受控物质
3. 到 1992 年 1 月 1 日,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 10 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
A 所列受控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
一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3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
内,各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 10 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 B 所列受控物质的
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本议
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 到 1994 年 1 月 1 日,缔约方应确定是否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在
生产过程中使用附件 A 所列受控物质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
照公约第 10 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
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
口此种产品 4 之二. 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内,缔约方应确定是否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
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附件 B 所列受控物质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如果
确定可行,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 10 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
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
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5. 每一缔约方承诺尽量以可行的步骤劝阻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利用
受控物质的技术
2. 议定书第 4 条第 8 款应由下款取代
8. 虽有本条的规定,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如经缔约方会议确定充分遵守
第 2 条第 2A 至 2E 条和本条规定并已按照第 7 条规定提交数据以为佐证,则可以允许从该
国作第1,1 之二 3 3 之二 4 和 4 之二各款所指的进口,或对该国作第2 和 2 之二款所指的
出口
3. 议定书第 4 条内应加入下款作为第 9 款
9. 为本条的目的, 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一词,以任何特定的受控物质而言,
应包括尚未同意受当时对该物质生效的控制措施约束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
一体化组织
P. 第 5 条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议定书第 5 条应以下文取代
1. 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如果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或其后直至 1999 年 1 月 1 日止
其附件 A 所列受控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低于人均 0.3 公斤,为满足其国内基本需要
应有权暂缓十年执行第 2A 至 2E 条规定的控制措施
2. 不过,任何按照本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方,其附件 A 所列受控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
量不得超过人均 0.3 公斤,或其附件 B 所列受控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人均
0.2 公斤
3. 在执行第 2A 至 2E 条所规定控制措施时,任何按本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方应有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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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对于附件A 所列受控物质其1995 至1997 年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消费的计
算数量为人均 0.3 公斤,取其数值较低者作为确定其执行控制措施的基准;
(b) 对于附件B 所列受控物质其1998 至2000 年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值或消费的计
算数量为人均 0.2 公斤,取其数值较低者作为确定其执行控制措施的基准
4. 按照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如在第2A 至2E 条所规定控制措施义务适用于该国之前
的任何时候,发现不能获得受控物质充分的供应,可将此情况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即将此项
通知的副本转送各缔约方,缔约方应在其下一次会议时审议此事并对采取适当行动作出决定
5. 对于按照本条第1 款行事的缔约方,增进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以执行第2A 至2E 条所规定
控制措施,以及这些缔约方执行这些措施,将系于第 10 条所规定财务合作及第 10A 条所规
定技术转让的有效实行
6. 按照本条第 1 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秘书处经采取一切实际可
行的步骤,但由于第 10 条和第 10A 条没有充分执行,无法履行第 2A 至 2E 条所规定的任何
或全部义务秘书处应即将该项通知的副本转送各缔约方,缔约方应充分考虑到本条第 5 款,
在其下一次会议时审议此事并对采取适当行动作出决定
7. 在递送通知到缔约方开会对以上第 6 款所指的适当行动作出决定之前这段时间,或在缔
约方会议决定的更长一段时间内,不应对发出通知的缔约方引用第 8 条所指的不遵守情事
程序
8. 缔约方会议应至迟于 1995 年审查按照本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方的情况,包括有效执行
财务合作和给它们的技术转让并对适用于这些缔约方的控制措施进度采取可能认为必要的
订正
9. 本条第 4 6 7 款所指缔约方决定的作出应按照在第 10 条之下作出决定所适用的同一程
序
Q. 第 6 条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
将议定书第 6 条的对第 2 条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评估改为对第 2 条第 2A 至 2E 条规定的
控制措施及附件 C 第一类所列过渡性物质的生产
进口和出口情况进行评估
R. 第 7 条数据汇报
1. 议定书第 7 条应以下文取代
1. 每一缔约方应在成为缔约方之后的三个月内,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 A 所列每一
种受控物质的 1986 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供此种数据的
最佳估计数据
2. 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关于其附件 B 所列每一种受控物质以及附件 C 第一类
内所列每一种过渡性物质的 1989 年生产进口和出口的统计数据;在没有确实数据时,则提
供此种数据的最佳估计数据;提供此数据不得迟于本议定书关于附件 B 所列物质的条款对
该缔约方生产之日起的三个月
3. 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有关附件 B 所列物质的规定对该国生效的一年及其后每一
年关于附件A 和B 所列每一种受控物质以及附件C 第一类过渡性物质的每年生产量按照第
1 条第 5 款所下定义并单独提出
-- 用作原料的数量;
-- 使用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
-- 同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进出口量的统计数据提供此数据不应迟于此数据有关年度终了后
九个月
4. 对按照第 2 条第 8(a)款规定行事的各缔约方而言,如果有关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汇报
该组织与非该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数据,则本条第 2 条第 1 2 和 3 款关于进口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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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统计数据的要求应视为已经满足 S. 第 9 条研究发展公众认识及资料交流议定书第 9 条
第 1 款第(a)项应以下文取代
(a) 改善受控物质和过渡性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减少它们的排放的
最佳技术
T. 第 10 条资金机制
议定书第 10 条应以下文取代
第 10 条资金机制
1. 缔约方应设置一个机制,向按照本议定书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方提供财务及技术合
作,包括转让技术在内,使这些国家能够执行议定书第 2A 至 2E 条所规定的控制措施对该机
制的捐款应当是在对按照该款行事的缔约方的资金转让之外的其他捐款这个机制应支付这
类缔约方的一切议定的增加费用,使它们能够执行议定书的控制措施缔约方会议应就增加费
用类别的一份指示性清单作出决定
2. 按第 1 款设置的机制应包括一个多边基金该机制还可包括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的
办法
3. 这个多边基金应
(a) 斟酌情形作为赠款或作为减让性款项,并按照待由缔约方通过的准则,支付议定的增加
费用
(b) 提供交换所经费从事下列任务
(i) 通过国别研究及其他技术合作,协助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方确定其合作需要;
(ii) 便利技术合作,以满足这些已确定的需要;
(iii) 按第 9 条规定散发新闻及其了有关材料举办讲习班训练班及其他有关活动,以利于
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iv) 便利及监测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可取得的其他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
(c) 提供多边基金的秘书事务费用及有关支助费用
4. 多边基金应置于缔约方权力之下,缔约方应决定基金的全盘政策
5. 缔约方应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制定并监测具体业务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安排的实施,包
括资源的支配,以达成多边基金的目标执行委员会应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联合国环
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或其他适当机构各按其专门领域提供合作和协助下,履行缔约方
议定的委员会职权规定内载明的任务和职责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应在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
的缔约方和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享有均衡代表权的基础上推选,由缔约方会议认可
6. 多边基金的资金应来自非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方根据联合国会费分摊比额表
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在某些情况下以实物和/或本国货币作出的捐献其他缔约方捐款应予以
鼓励双边合作以及缔约方决定同意的某些区域合作若符合缔约方的决定中载明的条件可在
一定百分比内视为对多边基金的捐款,但这类合作须至少包括下列要点
(a) 与执行本议定书的规定切实相关;
(b) 提供额外资金;
(c) 用以支付议定的增加费用
7. 缔约方应就多边基金每一财政时期的方案预算作出决定并确定个别缔约方对该预算的捐
款百分数
8. 多边基金项下的资源应在受惠缔约方同意下拨付
9. 在本条下的缔约方决定应尽量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如果尽了一切努力谋求一致意见而仍
然未能达成协议,则这些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但须在
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和非按照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两者之中都取得多数票
10. 本条所规定的资金机制不障碍将来就其他环境问题可能作出的任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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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第 10A 条技术转让
以下条款应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 10A 条
第 10A 条技术转让
每一缔约方应配合资金机制支持的方案,采取一切实际可行步骤,以确保
(a) 现有最佳的无害环境的替代品和有关技术迅速转让给按照第 5 条第 1 款行事的缔约方
(b) 以上(a)项所指的转让在公平和最优惠的条件下进行
V. 第 11 条缔约方会议
议定书第 11 条第 4 款(g)项应以下文取代
(g) 按照第 6 条,评估关于过渡性物质的控制措施和情况;
W. 第 17 条生效后加入的缔约方
第 17 条在第 2 条字样之后应加入第 2A 至第 2E 条几个字
X. 第 19 条退出
议定书第 19 条应以下文取代
任何缔约方,可在履行第 2A 条第 1 款所载义务满四年后的任何时候,经向保存人提出书面
通知,退出本议定书退出应在保存人接到退出通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上指明的较
后日期生效
Y. 附件
下列附件应加在议定书内
附件 B: 受控物质
类 别 物 质 消耗臭氧潜能值
第一类 CF3C1 (CFC-13) 1.0
C2FC15 (CFC-111) 1.0
C2F2C14 (CFC-112) 1.0
C3FC17 (CFC-211) 1.0
C3F2C16 (CFC-212) 1.0
C3F3C15 (CFC-213) 1.0
C3F4C14 (CFC-214) 1.0
C3F5C13 (CFC-215) 1.0
C3F6C12 (CFC-216) 1.0
C3F7C1 (CFC-217) 1.0
第二类
CC14 四氯化碳 1.1
第三类
C2H3C13* 1,1,1-三氯乙烷* 0.1
(甲基氯仿)
* 本分子式并不指 1,1,2-三氯乙烷。
附件 C: 过渡性物质
类 别 物 质
第一类 CHFCl2 (HCFC-21)
CHF2Cl (HCFC-22)
CH2FCl (HCFC-31)
C2HFCl4 (HCFC-121)
C2HF2Cl3 (HCFC-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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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HF3Cl2 (HCFC-123)
C2HF4Cl (HCFC-124)
C2H2FCl3 (HCFC-131)
C2H2F2Cl2 (HCFC-132)
C2H2F3Cl (HCFC-133)
C2H3FCl2 (HCFC-141)
C2H3F2Cl (HCFC-142)
C2H4FCl (HCFC-151)
C3HFCl6 (HCFC-221)
C3HF2Cl5 (HCFC-222)
C3HF3Cl4 (HCFC-223)
C3HF4Cl3 (HCFC-224)
C3HF5Cl2 (HCFC-225)
C3HF6Cl (HCFC-226)
C3H2FCl5 (HCFC-231)
C3H2F2Cl4 (HCFC-232)
C3H2F3Cl3 (HCFC-233)
C3H2F4Cl2 (HCFC-234)
C3H2F5Cl (HCFC-235)
C3H3FCl4 (HCFC-241)
C3H3F2Cl3 (HCFC-242)
C3H3F3Cl2 (HCFC-243)
C3H3F4Cl (HCFC-244)
C3H4FCl3 (HCFC-251)
C3H4F2Cl2 (HCFC-252)
C3H4F3Cl (HCFC-253)
C3H5FCl2 (HCFC-261)
C3H5F2Cl (HCFC-262)
C3H6FCl (HCFC-271)
第 2 条: 生效
1. 本修正应于 1992 年 1 月 1 日生效,但届时必须已有成为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
尔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至少二十份批准接受或核准本修正的文
书如果这项条件在该日尚未满足,则本修正应于这项条件满足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2. 为第 1 款的目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附加文书
3. 在本修正按第 1 款规定生效后,本修正应于任何其他议定书缔约方交存其批准接受或核
准文书之日以后第九十天对其生效
《维也纳公约》
前 言
本公约各缔约方,
意识到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回顾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里
的有关规定, 特别是第二十一项原则, 其中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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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
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情
况和特殊需要,注意到国际组织和国家组织正在进行的工作和研究, 特别是联合国环境规划
署的臭氧层世界行动计划,又注意到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上已经采取的保护臭氧层的预防措
施,意识到保护臭氧层使不会因人类活动而发生变化的措施需要国际间合作和行动,并应依
据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还意识到有需要继续从事研究和有系统的观察, 以期进一步发展
有关臭氧层及其变化可能引起的不利影
响方面的科学知识,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兹协
议如下:
第 1 条 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 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 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内发生的,对人类健康或自然的和受管理的生态系统
的组成恢复力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造成重大有害影响的变化,包括气候变化
3. 备选的技术或设备是指其使用可能减轻或有效消除对臭氧层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
排放物质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 备选物质是指可以减轻消除或避免臭氧层所受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5. 缔约方是指本公约的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所指
6.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某一区域的一些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有权处理本公约或
其议定书范围内的事务,并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有关的文书
7. 议定书指本公约议定书
第 2 条 一般义务
1. 各缔约方应依照本公约以及它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议定书的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
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
造成的不利影响
2. 为此目的,各缔约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 通过系统观测研究和资料交换从事合作, 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
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b)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的政策, 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范
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
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
(c) 从事合作,制订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
(d) 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地执行它们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 本公约的各项规定绝不应影响各缔约方依照国际法采取上面第 1 款和第 2 款内所提措
施之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利, 亦不应影响任何缔约方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
不同它们在本公约之下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 本条的适用应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
第 3 条 研究和系统观测
1. 各缔约方承诺酌情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机构就下列问题发起并合作进行研究和科学评价:
(a) 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理和化学过程;
(b) 臭氧层的任何变化所造成的人类健康影响和其他生物影响, 特别是具有生物后果的紫
外线太阳辐射的变化所造成的影响;
(c) 臭氧层的任何变化所造成的气候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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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臭氧层的任何变化及其引起的紫外线辐射变化对于人类有用的自然及合成物质所造成
的影响;
(e) 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质作法过程和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