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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原因解读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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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原因解读及对策 2010.9 法眼看世界 2010年1月30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召开2010年全国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视频会议,曝光了2009年5家产品三聚氰胺超标的公 司:分别是上海熊猫乳业有限公司、陕西金桥乳业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绿 赛尔乳业有限公司、辽宁铁岭五洲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唐山市乐亭县凯达 冷冻厂。2008年9月份由“三鹿”三聚氰氨奶粉事件所引起的中国乳业行 业的信任危机尚未在人们的心中平息,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毒奶粉事件又 再次出现,我们不禁要问,这难道仅仅是一个孤立的食品安全的问题吗? 中国企业的社...

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原因解读及对策
2010.9 法眼看世界 2010年1月30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召开2010年全国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视频会议,曝光了2009年5家产品三聚氰胺超标的公 司:分别是上海熊猫乳业有限公司、陕西金桥乳业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绿 赛尔乳业有限公司、辽宁铁岭五洲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唐山市乐亭县凯达 冷冻厂。2008年9月份由“三鹿”三聚氰氨奶粉事件所引起的中国乳业行 业的信任危机尚未在人们的心中平息,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毒奶粉事件又 再次出现,我们不禁要问,这难道仅仅是一个孤立的食品安全的问题吗? 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何在?如果这些事件无法得到圆满解决,中国食品 企业的信任危机势必演化成一场国产品牌和民族产业的信任危机。 一、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原因解读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伴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兴起,利润不再 是企业唯一目标,法律逐渐将利润目标与公益目标相结合,从只注重前者 转变为寻求二者的协调。企业社会责任思想赋予了企业在守法方面以积 极的角色,法律的主要任务在于为企业在社会中扮演这种角色提供激励 或促进机制,以最终达到企业的利润目标与公益目标的良性互动。随着 社会进步以及企业社会责任观念和实践的发展,政府更加重视企业行为 对社区、社会的影响,在企业法之外,有关劳工权益、生态环境保护、产品 安全等方面的法规也对企业起到了严格的约束作用,并制定了各种促使 企业行使社会责任的政策,最终,一系列的法规政策构成的网络使得企业 在进行决策时必须将社会责任纳入考虑范围。 中国到目前为止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方面应当说已经做出了 卓有成效的努力,以宪法和法律、行政性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从 人权保护、就业促进和社会保障、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费者 权益保护、反腐败与反商业贿赂、公益捐赠与社区共建等多个方面进行了 立法。尽管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体系化,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职工无法参与立法 职工参与企业决定是限制雇主的权力与决策,维护员工权益的重要 保障。尽管我国的《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以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等文件,都要求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要有职工代表参加,但该 要求却都因缺乏职工董事、监事的具体产生办法、具体的职责权限、当选 条件及救济程序等基本规定,而直接影响、甚至阻碍了我国形成中的职工 董事、监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因此,可以说我国目前并没有真正意义上 的参与决定法。在企业雇员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时,职工不参与相关 立法无法保障法律的实施效果和可操作性。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缺 失 的 法 律 原 因 解 读 及 对 策 黄 维 62 2010.9 法眼看世界 (二)缺乏公益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使得任何人当自己利益受 到有害影响时,都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控告排污者违 反法律规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或者控告环保局没有采取有效措 施执行法律规定,因此推动了环保团体提起诉讼以保 护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使得更多民众能够通过民间 组织参与到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对约束和监督企 业与政府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一言以蔽之,公益 诉讼可以极大提高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 (三)法律体系的重叠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虽然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 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在实际操作 中,由于分工不明确,影响了规章制定和消费者申诉 受理,导致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弱 化。在具体的实施中,不同部门执法经常会出现对适 用法律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误解和分歧。以食品卫生安 全为例,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质检部门依据 《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执法除依据上述两部法律 外,又加上《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因此我们就不难理 解工商部门、质检部门和卫生部门三大执法机构管理 之下,“毒奶粉”居然在造成了多名婴儿死亡之后才发 现问题。 (四)司法系统不独立 根据宪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 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这就决 定了司法机关隶属于权力机关的事实。同时,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人事、财政大权都掌握在地方政府 手里,甚至在党务、团务方面也存在着种种附属关系 和工作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往往由于利益驱动而导 致地方保护主义,从而造成司法事实上的不独立。因 此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司法系统成为事实上的各级 政府的附庸,无法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司法上的保 障。这也导致了上述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规范 成为事实上的“软法”。以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为例,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 罪”,但是,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根深蒂固的今天,以 罚代刑的现象严重。尽管中国已经连续发生多起重大 污染事故,但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 二、健全法律体系,提高企业社会责任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1.完善劳动立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 的劳动关系出现了多种性质和多元化并存的局面,其 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雇用关系愈加明显,劳动 者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我国劳动法急需修改和完 善。借鉴欧美、日本的经验,应该在具体法律的修改中 更进一步体现人权理念,增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 务;要将条款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对工资设置、扣 发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要作出明确可操作的规定, 对解雇雇员的相关立法要细化。我国可以吸取欧洲国 家经验,通过法律对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企业职工 参与决定的方式和尺度作不同的规定;理顺工会和职 工、和企业、和政府乃至和党组织的关系;清楚界定职 工代表大会的否决权、决定权和代表权。建立我国职 工参与决定体系,单靠已有的企业法零星规定和工会 法的笼统规定是不够的,必须有系统并且具体的保障 职工参与决定的法律。 2.改善慈善捐赠减免税制度。美国关于慈善捐赠 减免税收的法规从经济激励上推动着企业行使社会 责任,虽然我国也出台了诸多捐赠免税法规,但我国 的慈善捐赠制度设计本身还存在不足。如,复杂的免 税程序和高昂的菜单成本使很多小额捐赠或实物捐 赠的企业难以切实享受免税优惠,而中国大部分企业 捐赠均是小额的、内容多样化的捐赠;当前的公益捐 赠税收减免政策对企业直接捐赠项目没有实质作用; 对受赠主体的严格管制,又使捐赠免税政策作用下 降。因此,我国慈善捐赠税收制度亟需改善,否则无法 发挥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促进作用。 3.开征环境税。环境税是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 合理利用的有效手段,欧洲许多国家以及美国都通过 多种独立的环境税限制企业行为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我国可以吸取他们的经验,开征独立的环境税种,内 容包括对大气污染税、废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噪音 污染税等,根据不同的污染物种类对环境破坏作用的 大小以及排放量确定课税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此外,我国现行资源 税征收范围过窄,起不到严格约束企业行为,全面保 护资源的作用,因此,应将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 源、草原资源、海洋资源等列入征收范围,以有效保护 我国短缺的自然资源,保持生态平衡。借鉴英国、瑞典 63 2010.9 法眼看世界 等的经验,不但要注重环境税的征收,而且要充分发 挥环境税支出对企业的激励作用,协调好控制与激励 这两种有效手段。此外,美国还利用专项环境税建立 了专项基金,用于环境改善和环境损失的补偿等,使 得环保资金得到保障。这样的做法是我国可以借鉴 的。 4.建立公共环境信息发布制度。正确的环保措施 必须建立在真实可靠的环境信息基础之上,德国环境 信息法第4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了解政府机关所 拥有的环境信息。制定相关法规政策确保定期发布环 境信息,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当前生态环境也是我国 政府可以借鉴的。 5.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 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商标法》、《食 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是与欧洲 国家相比,消费者法律体系仍不够完善,联系现实情 况并借鉴欧洲经验,我国可对消费信贷、产品包装等 专门立法,弥补当前空缺。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普遍存在对产品瑕疵的定义较模糊、原告的举证负担 过重等问题,英国法院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 往往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裁决,这是值得我国司法机 关借鉴的。 (二)确保司法独立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1.制定保证司法独立的制度。一是在法官的任免 制度上,提高任命机关的级别,由上级人民代表大会 做出,避免地方干预。二是由地方行政机关拨款改为 国家财政统一拨款,避免司法机关在财政上受制于地 方。三是改革法院的设置,将法院设置由按行政区划 设置转变为跨行政区域设置,明确划分地方法院与中 央法院两大体系,组建可以超越地方利益的中央法 院、大区法院。 2.制定保证审判独立的制度。为了保障审判权的 真正独立,应逐步赋予主审法官一定程序的自主权, 并理顺配套相应制度。一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法 官的任命经过以下程序予以“精英化”:逐步将法官的 任职条件定在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逐步 在全国实行法官资格统一考试、统一录用;在全国实 行具有一定执业经验的律师由或具有一定教学经验 的法学教授、副教授中选任法官制度,同时规定法官 必须逐级晋升。二是赋予主审法官一定的独立办案 权,强化合议庭的审判职能。强化合议庭职责或扩大 法官职权主要针对的是审判分离的做法。审判分离, 权责无法统一,无法真正贯彻法官责任制,错案追究 制度难以执行。由于大家负责制在事实上形成了无人 负责的局面,容易培养依赖情绪,无法激励审判人员 认真负责、公正无私、积极进取的精神,因此应该强化 合议庭职能,放权给审判员。 3.建立健全错案追究制度。现阶段,鉴于总体上法 官的资质不高,适当强化其责任制度是有益的。但这 种责任制的强化,也可能导致法官处理案件过于谨 慎,而缺乏一种为维护公正而独立特行的精神。因此, 笔者以为当前虽然应加强责任制度,但随着法官制度 的成熟,应当改革这种责任机制,为保障司法独立而 强化其身份保障,要求法官弹劾必须遵守严格程序, 而且只有司法舞弊和十分重大的工作失误才能作为 弹劾理由,禁止轻易惩罚法官。这对法官既是一种激 励,又是一种鞭策,其淘汰功能有助于法官队伍整体 素质的提高。 4.改善司法独立和党的领导的关系。我们必须明 确司法独立并不是要摆脱党的领导,而是如何改善 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的问题,使党的领导原则 在具体实际生活中更加规范的运行,使党在行使其 权力时,严格按照一定规范和程序来行使,并通过立 法对这一权力进行约束。笔者认为,党对司法工作的 领导应该是:(1)提出立法建议,并通过人民代表代表 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2)制定具有全局性的路线方 针,政策指导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3)建议对司法机 关主要人事干部的任免,并由立法机关对人选进行确 认。 5.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司法,可能 因其对实情的掌握,对问题合理分析以及对民意的反 映而促进司法公正,但又可能因妄评错议破坏司法威 信,损害司法独立。同样出于加强监督的考虑,笔者认 为,至少在目前应当着重加强舆论监督;以防止“暗箱 操作”,有效防止和纠正司法腐败和司法损失。但是舆 论对司法的监督必须做到:一是不能擅自定罪;二是 事后评论,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作具有明确引导性的 评论。□ (作者单位: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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