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节 国有土地租赁
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的间接取得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基本规则
二、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三、 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限及其续展三、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限及其续展三、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限及其续展(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期满前收回(二)期满前收回1、因公共利益收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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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2、因闲置收回2、因闲置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三)土地使用权期满终止和续展(三)土地使用权期满终止和续展《物权法》第149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基本规则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基本规则(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上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主体国家和受让人。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人。
客体条件:
1.是国有的土地
2.经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物权法》第138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二、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一)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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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
(三)拍卖
(四)挂牌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