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 DE 解决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000 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 24 号文规定
“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2002 年法
协 115 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
持股会及工会持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
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
人数超 200 人(直接加间接)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
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
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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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加以总结,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
经整理,2007 年 4 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 23 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
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 200 人等情况的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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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1994 年 7 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3、委托个人持股;
4、信托持股;
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
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
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
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
股。这类公司大多在 94 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
式进行了规范。
序号 公司名称 职工持股形式 规范途径
1 全聚德 93 年,定向募集设立,内部职工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5% 94 年 4 月,与北京证券登记公司签订了《内部股权登记管理协议》;01 年 6
月,又与北京证券登记公司签署了托管协议,对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行集中托管
2 济宁如意 93 年,定向募集设立,内部职工股 80 万股,同时超范围发行,
社会个人股形成内部职工股685.11万股 97年 4月将准备上柜交易的全部社会个人
股和内部职工股在山东企业产权交易所进行了托管;99 年 4 月,将停止交易后的社会个人
股和内部职工股在山东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了托管;02 年 6 月,再次办理托管至今;取
得省体改委及省政府确认批文
3 恒邦冶炼 94 年,定向募集形成 25%的内部职工股,466 名职工 95
年委托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对内部职工股进行托管;03 年内部职工股在内部职工之
间进行转让,并经山东省体改办批复同意;04 年,全部职工股转让给恒邦集团
4 烟台氨纶 93 年,定向募集改造设立,内部职工股占比 64.29% 94
年至 99 年,于烟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托管,托管比率达 98.9%;99 年至 07 年 1 月,转至山
东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托管,托管比率为 100%;截止 07 年 6 月,公司股票已经山东省产权登
记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完毕,确认股东身份的内部职工股股东持有的股数占内部职工股总
数的 99.75%
5 江西特种电机 91 年,募集方式设立,内部职工实际认购 93.808 万股;
由于职工股在设立时并未募足,在此后的经营过程中,公司持续接受职工认购股份本金,同
时也办理相关职工的退股手续;截止 00 年 6 月,职工个人股 1170.9678 万股,占股本总数
的 38.05% 02 年 11 月,将全部股份托管于世纪证券,托管率为 95.83%;02 年,为
规范股权结构,公司部分内部职工股将其持有的职工股以 1 元/股转让给南昌高新科技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06 年 8 月 18 日-19 日,公司在报刊刊登了《关于职工股托管确认的公告》
要求 02 年 11 月托管时尚未确认股权的职工股股东进行确认。至此内部职工股股东确认的股
份占内部职工股总数的 99.56%;07 年 1 月,公司所有内部职工股股东均签署了股份锁定承
诺,同时对其持股数全部进行了确认。
6 九鼎新材 94 年,定向募集设立,形成内部职工股,占股份总额的 16.6%。
但内部职工并未实际出资,所有出资由玻纤厂垫付 将公司设立时形成的职工股
198.3 万以 1元/股转给玻纤厂;省政府出文确认
7 粤传媒(个人代持) 92 年建北大厦定向募集设立,内部职工股 500 万股;
93 年,建北大厦与建北集团重组,以定向募集方式增资扩股,内部职工股为 4588 万;内部
职工股委托自然人持有 94 年-01 年,公司内部职工股于清远市证券登记公司办理集
中托管,托管率 99.84%;05 年 4 月,公司内部职工股托管比例达 99.85%,对于未办理托管
手续的内部职工股,该中心继续跟踪办理及统一代管其历年的分红派息;截止 06 年 11 月,
将内部职工股共计 2468460 股的托管资料移交到国信证券,余下的 388100 股仍自清远市股
权托管中心进行托管至今;
8 南京红宝丽
(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持股) 94 年 6 月,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内
部职工股占比 20%; 96 年 9 月,建立职工持股会,承接高淳县财政局所持有的 261.58 万股
份 94 年 8 月,内部职工股托管于南京证券登记公司;至 2001 年 9 月,公司股本认
足以后,再次办理托管至今,托管率 100%;01 年 10 月,持股会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
自然人柏青;04 年 5 月,将剩余的股份以 1.53 元/股转让给陶梅娟
上述 8 家公司中,九鼎新材由于内部职工未实际出资,因此将职工股全部转让给实际出资股
东;山东恒邦在 04 年将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恒邦集团,其余公司的内部职工股都是采取
托管方式,直到公司上市。
此类公司,如在上报前拟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一直处于托管状态,股份转让相关情况也予以
了充分披露,且获得有权部门的确认批文,认为不存在潜在股权纠纷和法律纠纷的,内部职
工股就不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案例
此类公司发生在 1994 年《公司法》生效以后,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同时职
工又有持股的意愿,所以通过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对公司进行间接持股。
序号 公司 职工持股形式 规范途径
1 塔牌集团 02 年,部分职工以安置费折为塔牌集团股权并委托塔牌集团工
会代为持有;04 年塔牌企业集团职工技术协会于 04 年 12 月,受让公司 30%的股权,该股权
受让价款由钟烈华实际支付,职工技术协会代为持有 04 年 8 月和 12 月,集团工会
通过减资和股权转让方式,实现退出; 05 年,技术协会将该股权变更至实际持有人钟烈华
名下
2 海亮股份 集团职工持股协会持股 01 年 10 月 20 日,经集团股东
会同意,海亮集团职工持股协会将其所持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
3 恩华药业 99 年,恩华药业集团成立,徐州第三制药厂职工持股会出资
272.1 万元(徐州第三制药厂工会委员会代为持有),人数 759 人;01 年 4 月,恩华公司将
国有股量化至恩华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1522.35 万元;同时职工持股会现金出资
455 万元 05 年 3 月,将职工持股会合计持有的股权以出资额转让给恩华投资,并将
股权转让款对恩华投资进行增资,然后再将上述恩华投资的股权转让给孙彭生、祁超等 25
位自然人;07 年 8 月,将职工持股会予以注销。
4 华昌集团 (工会持股)99 年 11 月,华源化工改制设立,华昌集团工会
出资 717 万,其中 675.6 万是由 1004 名职工以华昌集团工会的名义投入华源化工,41.4 万
元股权由华昌集团工会以自有资金出资投入 01 年 12 月,华昌集团工会以其持有的
华源化工 2040 万元股权出资设立了华源投资;华昌集团工会持有华源化工的股权转为华源
投资持有华源化工的股权;03 年,994 名职工合计出资 637.8 万以资金信托方式委托其他 7
名职工购买华昌集团工会对华源投资的出资额,;华源集团工会以自有资金出资形成的华源
化工的那部分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自然人
(信托持股)03 年,994 名职工合计出资 637.8 万,以资金信托方式委托
其他 7 名职工购买华昌集团工会对华源投资的 637.8 万元出资 07 年 8 月 23 日-25
日,原资金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解除原民事信托关系;07 年 9 月 5 日,按每 1 元华源投资
的出资额作价 20 元,将其转给 120 名自然人;07 年 9 月 5 日,由于华源投资股东人数增至
167 人,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将华源投资整体变更设立为华纳投资股份
5 宏达经编 97 年,浙江宏达经编实业实行公司制改制时,浙江宏达经编实
业公司员工持股会持股 498.82 万元 01 年 7 月,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98.82 万元
予以转让,其中 33%股权转由 11 名工会持股会会员个人直接持有,16%分别转让给天通股份、
钱江生化、宏源投资;持股会 02 年完成清算,04 年予以注销
6 湖南辰州矿业 2000 年,原湘西金矿改制设立辰州有限,原湘西金矿工会
和员工持股会合计出资 2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36.07% 03 年,员工持股会联合组建
西部矿产,员工持股会通过西部产矿间接持有辰州有限股权,后经过一些列运作,公司工会
成为 100%持有西部矿产的唯一股东,并间接持有辰州矿业股份;
07 年 5 月,西部矿产将所持辰州矿业股权转让予金鑫集团
7 桂林三金药业 97 年,三金药业集团改制,集团职工购买集团股权,集团
公司全部由 563 名职工持有;
01 年 2 月,公司由股份合作变更有限责任,由于 50 名股东的限制,公司 551 名股东持有的
股份由工会代为持有 01 年 12 月,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工会对所持股份进行了清
理:将 3400 万股以 2.4 元/股转让给三金集团,768.7741 万股以 2.4 元/股转让给孙家琳等
39 人
8 云海金属 99 年 5 月,云海有限改制设立,其中 118 名员工出资额在 12000
元以下,通过持股会代为持有,占比 8.66% 99 年 5 月-05 年 12 月,职工持股会部
分会员进行股权转让,持股会会员由 118 位减少至 24 位;
05 年 12 月,职工持股会解散,职工持股会将其名义持有的云海有限 44.93%的股权按各持
股会会员的实际出资转让给各持股会会员,由持股会会员直接作为股东持有云海有限的股权
9 江苏江阴港 01 年,江阴港改制后,职工持股会持股 49%,后由工会代
持 04 年,职工持股会所持江阴港有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
工持股会解散;但至持股会解散,仍有 8 名会员不同意领取其所持职工持股会出资份额应得
的款项。该款项由工会代为保管,通过股东会决议、持股会会员大会、并对会员大会进行公
证、对款项存入专户、受让人出具承诺、保荐人和发行律师发表意见
10 云变电器 97 年 4 月,云变厂改制设立云变有限,职工持股会占
42.4% 98 年将股权分别转给冷铆厂、大众厂和电气公司、昆明电缆;01 年收到转让
款,同时又将冷铆厂、大众厂所支付的转让款以相同金额借给冷铆厂、大众厂,至 2007 年
4 月才予归还
上述公司通过以合理的价格向外转让股权,或在股东人数的规定范围内以股权还原的方式进
行了规范。其中江苏江阴港由于仍存在 8 名职工持股会会员不同意股权转让,被认定为解决
不够彻底和存在潜在纠纷而被否;云变电器也因为长期占用转让款被认为清理不力被否。
所以,此类公司的规范途径可总结为:实现工会和持股会的百分之百退出,转让价格合理并
获得持股职工的 100%同意,并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确认批文。
3、委托持股案例
通过委托持股形式来实现职工持股的案例与工会、持股会代持不同的只是受托人由一个团体
变成了 1 个或数个自然人,实质上还是一种“以一拖 N”的代持方式。由于是自然人之间的
委托代理关系,在拟上市发行时,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可能存在潜在的纠纷,故须在发行前
进行规范、清理。
序号 公司 职工持股形式 规范途径
1 联合化工 03 年 4 月,山东东风化肥厂改制,其中 240.65 万元出资实际
上是由 19 名自然人股东受 861 名委托投资形成 07 年 5 月签署委托投资转让《协议
书》;在每股净资产 1.77 元的基础上,以 2 元/股将委托的投资,全部转让给 19 名自然人
股东;并由县公证处对《协议书》进行公证;股东出具承诺
2 金风科技 2000 年,对职工进行股权激励,并将用于激励的股权由陶毅代
持。 2000 年底,将代持股权以等价方式向原股权所有人转让,并获得新疆自治区
国资委的确认批复。
3 太阳纸业 98 年 4 月,山东太阳纸业集团总公司改组,32%界定为职工出
资,委托田西杭等五名自然人持有;99 年,将 32%股权以出资额价格转让给兖州市金太阳纸
业,并以该转让款对兖州市金太阳纸业增资,占其注册资本 32% 01 年 6 月,将上述
股权以净资产为基础转让给白懋林等 37 名自然人
案例显示,委托持股的方式主要通过股权转让(且这种股权转让主要在自然人之间进行),
实现实际股东人数少于 200 人,审核关注点仍在于转让价格的合理性,以及转让行为的真实
性方面。
4、信托持股案例
序号 公司名称 职工持股形式 规范途径
1 准东石油 01 年准油技术成立时向职工借入经济补偿金;04 年,准油技术
股份制改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与在册股东签署《资产信托合同书》,委托在册股东持有;
(委托人数 444 名) 2006 年 9 月解除全部的信托持股协议;同时将出资份额转让
给不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2 福建星网锐捷 03 年 9 月 27 日,福建福日集团公司工会委员委托福建联
华国际信托投资以现金认缴 500 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 5%, 05 年 2 月 22 日,
经福日集团工会同意,联华信托将其所持本公司 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盈仁投资,转让价款
为 600 万元
信托持股的案例相对较少,同时解决方案也比较简单,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
使股东人数降至合法范围。
三、其他案例
除以上情况外,我们在分析整理过程中还发现一些不具有可复制性和操作较简单的案例,列
示如下:
1、中国南车
其下属 11 家三级企业和 1 家四级企业存在工会委员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以及
信托持股问题,通过全部转让的方式进行解决。
2、上海海得、水晶光电、广电运通及金风科技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职工持股会持股、浙江水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托
持股、光电运通和金风科技存在个人代持,四者共同的特点是背后的实际股东人数较少,远
低于 200 人的限制,所以它们均采取了还原股东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3、江苏通润
江苏通润的控股股东常熟市千斤顶厂为全员持股的集体企业。千斤顶厂全部由职工持股,目
前现有股东 1,326 名,上市前未进行清理。千斤顶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企业,1980
年设立,全部由职工持股,申报前股东为 1326 名自然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
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
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从立法来讲,我国现在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但尚无合作制企业法或
合作社法。因此,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并上市的情况,是否需要对该股份
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进行清理,尚无相关规定。此案例并非普遍情况,若非股份合作制企业
无借鉴意义。
4、通达果汁
通达果汁的股东东部投资存在企业经营者员工持股,实际股东达 1700 多人,“07 年 7 月协
议将原 1714 名实际出资人权益转让给 100 名自然人,约定:权益资产转让价格为 1.302 元/
股,受让方于五年之后将该权益资产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每年按 10%的利率
向转让方支付利息,并在未清偿权益资产转让款的期间内每年向转让方补偿按转让款 10%计
算的补偿款”,由于转让款支付时间过长,被认定为解决不彻底而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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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人生 精彩回复 +15 2009-1-9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