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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案例(市局法规科)个人独资企业偷税能否冻结投资人存款 2005年2月,某市国税局对该市某独资家具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接到情况反映,称该公司刚在外省接到一大笔业务后,便立即向公司场地的出租方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租手续即将办理完毕,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迁往外地。税务机关经分析后认为,该公司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遂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后在期限内发现该公司的车辆,办公用品全部被悄悄转移,于是税务机关立即责成该公司提供纳税担保,该公司按要求填写了纳税担保书,并提供该市某区经贸局下属的经济发展研究所为其提供担保。但税务机关认...

复议案例(市局法规科)
个人独资企业偷税能否冻结投资人存款 2005年2月,某市国税局对该市某独资家具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接到情况反映,称该公司刚在外省接到一大笔业务后,便立即向公司场地的出租方提出解除房屋租赁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退租手续即将办理完毕,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迁往外地。税务机关经分析后认为,该公司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遂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后在期限内发现该公司的车辆,办公用品全部被悄悄转移,于是税务机关立即责成该公司提供纳税担保,该公司按要求填写了纳税担保书,并提供该市某区经贸局下属的经济发展研究所为其提供担保。但税务机关认为担保人资格存在问题,未予认同。在该公司不能再提供新的纳税担保的情况下,该国税局报经局长批准,书面通知银行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但发现其账户已无资金可冻结,税务机关遂通知相关税务机构冻结了该公司投资人个人的储蓄存款。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认为规定的纳税期尚未届满,税务机关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逃避纳税义务是故意,且该公司也按要求依法提供了纳税担保,不应当对其实施税收保全。即使实施保全,也只能针对公司,而不应冻结个人的储蓄存款,这一做法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于是该公司及投资人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理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因税收保全而引起的税务行政诉讼,针对本案,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我们正确加以理解。   其一,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最初事实前提是什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对这一前提予以了明确,即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在这里,法律条文的用语为“有根据认为”,而不是“有证据表明”。所谓“有根据认为”,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一定线索作出的符合逻辑的判断。“根据”不等于“证据”,证据是能够表明真相的事实和材料,它具有客观性,既不依赖于税务执法人员的主观意志,又需依法定程序进行收集。税收保全措施是针对纳税人即将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因此,不可能等到事态全部查清,取得充分证据以后再采取行动。否则到时再作出新的保全措施就为时晚矣。因此,为确保国家税收不致流失,法律赋予了税务部门一定的合理判断权,只要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便可责令其限期缴纳。当然,这并不是说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随意进行。“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应当是税务机关按照“根据”作出的符合逻辑和一般常理的判断。   其二,纳税担保的生效要求是什么?《担保法》对民事债权的担保种类、资格、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税收作为国家债权的一种,纳税担保作为对国家债权的担保形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担保法》,作了相应规定。一是担保形式,主要是纳税保证和物权担保两种。二是担保人资格。是指在中国境内是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三是提供纳税担保的程序。按照要求,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法》对抵押等担保合同的生效规定了“登记”程序的生效条件。不依法进行登记, 抵押合同 汽车抵押合同私人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动产抵押合同车辆抵押合同机器设备维修合同范本 不发生法律效力。《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则对纳税担保书的生效,作出了有别于《担保法》的相应规定,即“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为有效。这也就是说,纳税担保未经税务机关同意,视为纳税人未提供纳税担保。   其三,在保全措施的方式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的一部分措施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按理说,这一措施只能针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的资金,但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在采取这一措施时有没有什么特别呢?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的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予担任的经营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古典企业组织形式,采用的是业主企业制,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投资人责任形式上看,独资企业中,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从企业财产结构上看,独资企业人财产通常和投资人个人或家庭财产不分彼此,这些都与法人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下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面纱在个人独资企业根本就不存在,公司财产就是投资人财产,投资人的财产就是公司的财产。因此,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通知金融机构冻结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储蓄存款。   综上所述,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没有确凿、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但有根据认为该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可能,遂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在限期内发现该公司有明显转移、隐匿财产迹象的情况时,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按照《担保法》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经济发展研究所作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具有提供担保的资格,因此税务机关对该公司提供的担保不予认可,该担保未能成立,加之该公司又不能再提供合法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冻结其公司账户。由于该公司为独资企业,加之其公司账户上已无资金可供冻结,税务机关只有冻结其投资人的储蓄存款。应当说,通过前述分析可以看出,税务机关的行为并无不妥之处。 税务检查 某基层税务所2001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01年7月16日,税务所依法对大明服装厂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建议:   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二倍罚款。   2001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1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8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大明服装厂主要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大明服装厂自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自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已超过了30日。同时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税务所对其处以500元罚款是正确的,符合规定。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大明服装厂自开业以来,已有90690元销售额,却一直没有进行纳税申报,是一种违法行为。   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执法主体不合格。根据《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罚款2000元以上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   (2)执法程序不合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所7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而7月21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告知的时间只有2天,不符合法定程序。   (3)扣押服装厂的服装不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其一,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没有经县税务局批准,就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其二,税务机关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在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而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就不能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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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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