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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201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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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2011年3月14日)null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 陈静熔 需要了解的一些知识需要了解的一些知识一 中华法文化的特点 (一)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二)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沟通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三)法的公平要求与权利等差 “八议”、“官当” (四)法自君出,权尊于法 西汉廷尉杜周“不偱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旨为狱”。杜周的回答是:“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

中国法制史(2011年3月14日)
null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 陈静熔 需要了解的一些知识需要了解的一些知识一 中华法文化的特点 (一)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二)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沟通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三)法的公平要求与权利等差 “八议”、“官当” (四)法自君出,权尊于法 西汉廷尉杜周“不偱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旨为狱”。杜周的回答是:“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null(五)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 亲贵合一,家国一体 (六)重刑轻民,律学是法学的主要形式 重公权,轻私权;刑与法同义,律学是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学。 (七)职官管理法占有较大比重 人治—官治—治官 (八)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秦时的“廷行事”和汉朝的“决事比” null(九)援法定罪与类推裁断 唐律:“诸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唐律:“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十)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明德教化(“礼之用,和为贵”)与讼累 (十一)法典编纂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法典体例与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 转型时期的法制进程二 转型时期的法制进程转型时期八个阶段: (一)鸦片战争前后 从抨击“祖宗成法”到“师夷变法” (二)太平天国时期 太平天国的法制 (三)洋务派时期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四)改良派时期 民主、法治、三权分立等法律学说的输入null(五)民主派时期 民主宪政的尝试 (六)北洋政府时期 议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尝试与失败 (七)国民政府时期 “六法全书” (八)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与法制的建设三 为什么要学习中国法制史?学习方法?三 为什么要学习中国法制史?学习方法?(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作用 培养历史观、国家观和法律观;为学习法学理论和部门法提供有关的历史知识,以加深对于我国现行法律的理解。 (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1、结合历史背景 2、寻找学习规律 3、静态与动态结合 4、比较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null 教学方法 历史背景与法制状况相结合,承上启下,贯穿全部内容 四 考试、考查形式 平时作业与闭卷考试 五 授课为32课时,考试? 六 参考书目 1,《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 2,《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梁治平 3,《古代法》(英)梅因引子: 中国法起源的特征引子: 中国法起源的特征一,法的起源与宗教 亚洲,欧洲与中国的情形 二,法的起源与经济 中国法的出现是基于政治的需求,而非经济发展的必需 三,中国法起源的特征 (一)刑起于兵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二) 法源于礼null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第一节 夏朝法律制度简述 第一节 夏朝法律制度简述 一 立法的指导思想 “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二 “禹刑”——夏代的法律 (一)“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二)“夏刑三千条” 1,刑种:大辟、膑、宫、劓、墨 2,罪名:“昏、墨、贼,杀”;“罪莫大于不孝”;“不用命戮于社” 3,监狱:“圜土”、夏台第三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第三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一 神权政治与法制 (一)“率民以事神” (二)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 二 “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一)主要刑名:墨、劓、刖、宫、大辟 文献所载商代刑罚:炮格(烙 )、醢(hai)、脯(fu)、劓殄(tian)等。 null(二)主要罪名: 1,不吉不迪 2,颠越不恭 3,暂(jian)遇奸宄(gui) 4,不孝 5,巫风(汤之官刑—“三风十愆”) 6,弃灰于公道 三 商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商王掌握最高司法权,占卜的官吏有一定的司法权。 “神兽断狱”来源于舜的司法官皋陶。廌、獬豸—独角兽;御廌—商代司法官吏; 灋 (三)监狱 羑里(牖里)、囹圄(圉)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前770年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前770年 )学习要求: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礼与刑的关系、法律内容、司法制度 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与明德慎罚  天命总是归属于“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二、“亲亲”与“尊尊”的礼治思想 (一)亲亲、尊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null(二)宗法制 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礼),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null第二节 西周的立法活动第二节 西周的立法活动一 制定周礼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孔子) (一)“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祭祀之礼 2,凶礼:丧葬之礼 3,宾礼:宾客之礼 4,军礼:军旅之礼 5,嘉礼:冠婚之礼null(二)礼的作用 “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 1,保护统治者的权益,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维护严格的宗法等级秩序; 2,积极预防犯罪 “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孝经》) 二 编订刑书二 编订刑书(一)“九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二)“吕刑” 西周中叶穆王命司寇吕侯主持制定《吕刑》(甫刑) 三 礼与刑的关系 (一)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里也” (二)地位上:礼主刑辅 (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的特权性,“刑不上大夫”强调刑的对象主要是平民。 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一 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国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 眚:过失;非眚:故意。 非终:偶犯;惟终:惯犯。 3,罪不相及原则 “罪人不孥” 4,罪疑从轻原则 null(二)刑罚 1,死刑 贵族:缢,磬;平民:斩,弃市,轘,磔,焚等 2,肉刑 墨,劓 ,剕,宫 3,赎刑 《尚书》:“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 null 3,劳役刑 西周劳役刑主要是将尚未达到适用五刑的轻罪犯人关押在监狱中,限制剥夺其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 4,拘役刑 “嘉石”拘役:西周时期把那些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手足放在朝门之左的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其服刑期限根据情节轻重有所区别。这种处罚近似于后世的拘役,又称之为“嘉石之制”。 null二 民事法律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 分封制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二)契约制度   1,买卖契约:质、剂  2,借贷契约:傅别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 (1)一夫一妻多妾制 null (2)婚姻成立的条件 第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第二,“同姓不婚” 第三,“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婚姻的解除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null2,家庭制度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丈夫对妻子的权利  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立嗣权 3,继承制度(宗祧继承、爵位继承、财产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第四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 第四节 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   中央:专职司法官为司寇 地方:仿中央 二 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形式 “讼”和“狱”:前者为民事诉讼,后者为刑事诉讼。 (二)诉讼费:“束矢”和“钧金”:关于诉讼费的规 定,民事案件要“入束矢”,刑事案件要“入钧金” (三)证据方式 盟誓、口供等 (四) 审讯方式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三刺”之法:一曰刺群臣,二曰刺群吏,三曰刺百姓。 null三 刑罚的执行 (一)死刑的执行 “大夫于朝,庶人于市” (二)肉刑的执行 “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周礼》) (三)监狱中囚犯的约束 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 四 法官责任 “五过之疵”: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表现,具体是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null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 一 成文法公布的背景 (一)井田制的破坏 (二)王室衰微,诸侯争霸 (三)诸侯各国适应形势进行改革null二 成文法的公布   (一)郑国: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遭到了晋国叔向的反对;后又有邓析的竹刑   (二)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赵鞅、荀寅铸刑鼎。遭到孔子的非议。   (三)楚国:仆区法、茆门法 null三 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一)革除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 (二)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三)“法治”、“礼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四)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 这一时期的法制原则(主要反映法家的思想) (一)缘法而治的原则 1,国家必须制定法律 韩非子:“明法者强,慢法者弱” 2,君臣必须依法办事 《管子》:“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商鞅:“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3,反对以私废法 立法名分,不以私害法,则治。 (二)刑无等级的原则 韩非子:“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重刑轻罪的原则 “以刑去刑” (四)布之于众原则 《管子》:“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 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管子》:“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 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二 《法经》的制定二 《法经》的制定(一)《法经》的制定背景 魏文侯变法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共有六个篇目,分别是: 1,盗法:窃货曰盗,即侵犯财产的犯罪 2,贼法:害良曰贼,即危害人身的犯罪 3,囚(网)法: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4,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5,杂法:拾遗补缺之之篇 6,具法: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null杂法(六禁):《晋书·刑法志》引《新论》所列:“其杂律略曰: 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 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 博戏罚金三布,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 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 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 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三)《法经》的历史意义(三)《法经》的历史意义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 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三 商鞅对法制的变革三 商鞅对法制的变革(一)变法的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的内容 2,用刑赏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4,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明法 重刑 (二)变法的意义 1,使秦国强大 2,使法制发展 3,使国家统一 刑、法、律概念的演变刑、法、律概念的演变1,刑:刑字的最早的写法是“井”字,甲骨文中已有发现,主要用于人名、地名,如妇井、井方。《易经·井卦》注:“井,法也。”这里的“井”字,读音为刑,其写法为“幵”。这里的“井”字又可以写作“井刂”,《说文解字》:“井刂,罚罪也,从井,从刀。 2,法:灋 废→发→伐→罚→法 3,律:律在古代最原始的含义是指音律,所谓“五音六律”。 《说文》“律,均布也。”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公元前206年)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公元前206年)学习要求: 了解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其中的创新点。 把秦的法制与社会变化与秦朝的灭亡联系起来考察,总结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 第一节 秦朝的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一)缘法而治 (二)法令由一统 (三)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原则 第二节 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 《云梦秦简》的发现null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一)律:《秦律》,国家的正式成文法典。 (二)令: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法规。 (三)程: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在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四)式:《封诊式》: 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文书程式。 (五)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 (六)廷行事: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成例。 第三节 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第三节 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一 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刑”。 5,并和论罪 4,共犯加重 6,自首减刑: 7,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及职务连坐。 8,诬告反坐 null(二)刑罚 1 死刑:①戮 ②磔 ③弃市 ④定杀 ⑤腰斩 ⑥具五刑  ⑦枭首 ⑧族刑 ⑨赐死 2 肉刑 肉刑与劳役刑结合:斩左趾黥城旦,黥、劓城旦,髡钳城旦等 3 作刑(劳役刑) ①城旦和舂 ②鬼薪和白粲 ③司寇和作如司寇  ④ 罚作(男)、复作(女) ⑤迁 ⑥赀 (三)主要罪名 1 不敬皇帝罪 2 诽谤妖言罪 3 盗窃罪 4 贼杀伤 5 盗徙封罪 6,以古非今罪 7 妄言罪 8 非所宜言罪 9 投书罪 10 乏徭罪 二 民事法律二 民事法律 (一) 所有权(很少受到儒家学说的影响) (二)债 (三)婚姻 1,结婚年龄以身高为准。女6尺6寸方许嫁,一夫一妻制 2,不得与他人之逃亡妻为婚 3,歧视赘婿 4,官方登记 5, “夫为寄豭(jia) 6,“夫殴妻”. 耐刑齐国稷下学宫齐国稷下学宫三 其他法律三 其他法律(一)行政立法 1,确立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体制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地方分郡县两级(36郡) 三公: 丞相-----最高行政长官 太尉------军事最高官吏 御史大夫-----副丞相,具体负责转呈群臣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并兼理监察、举劾官吏。null3,官吏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1)任官的标准和限制:德才兼备----“五善” (2)选任的方式 a 察举(由下而上) b 征召(由上而下,有名望人士) c 任子(葆子)高级官员保举自己的子弟。 (3)考课与奖惩制度 a 上计 b 考课 考课结果: 最 殿 秦朝任官标准——“五善”秦朝任官标准——“五善”一,忠信敬上 二,清廉毋谤 三,举事审当 四,喜为善行 五,恭敬多让(二)经济立法(二)经济立法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 《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 《仓律》、《厩苑律》 3,手工业管理法规 《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 《金布律》,《关市律》 四 法律的主要特点四 法律的主要特点(一)轻罪重罚 (二)法网严密第四节 秦朝司法制度 第四节 秦朝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 秦的中央审判机关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 (二)地方司法机关 二 诉讼制度二 诉讼制度(一 )诉讼形式 官吏纠举和平民自诉 (二)起诉程序 1,辞者辞廷 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3,关于调查与勘验 “爰书”,“封守” (三)审判程序(《封诊式》) 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 2,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地地方提出诘问。诘问时又要把辩解的话记下来。 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类。 “读鞫”与“乞鞫”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220年)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220年) 学习重点:本章重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的发展走向和特点。具体表现为汉朝前后不同的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的变化等。 第一节 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 、汉高祖至文景时期 “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 ,表现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二 、汉武帝以后 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 ,表现为“德主刑辅” 第二节 两汉的立法概况第二节 两汉的立法概况一,西汉的立法活动 (一)“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 1、“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2、汉律六十篇: 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 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二)主要立法形式 1、律 2、令 3、科 4、比 二 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基本沿用西汉旧律 “议省刑法”,“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三 ,、秦汉律学的诞生 从秦朝时的“法律答问”到汉朝的“私家注律”,西汉有杜周、杜延年父子,东汉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 刑事法律制度 (一)、汉文景时改革刑制 1、改革的背景:缇萦上书 2、改革的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3、改革的内容: ①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②景帝时把原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二百,劓刑的笞三百减为笞一百。 ③景帝时又制定《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具体规定。 4 改革的意义4 改革的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二)定罪量刑的原则(二)定罪量刑的原则 1、上请制度: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3、矜老恤幼原则 4、自首减免刑罚 5、诬告反坐 女徒顾山女徒顾山汉代针对女子的徒刑。对已判了刑的女犯,只要能每月出钱三百雇人上山伐木,就可返家而不服苦役。这被认为是“施惠政于妇女”的表现。(三)主要罪名(三)主要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反逆罪 ②群盗罪 ③首匿罪 ④通行饮食罪 ⑤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违反诏令罪 ③欺谩、诋欺、诬罔罪 ④祝诅、巫蛊罪 ⑤阑入宫殿门及皇家园囿罪 ⑥盗毁山陵、宫阙及御物罪 ⑦犯跸罪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 ②阿党与附益罪 ③王侯私出国界 ④酎金不如法罪 ⑤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诽谤妖言罪 ②非所宜言罪 ③腹诽罪 5,其他 殴辱王杖主罪二 汉朝的民事法律二 汉朝的民事法律(一)行为能力的确定 (二)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2,其他财物所有权 (三)债 1,买卖契约 2,借贷契约 3,租佃契约(四 ) 婚姻、家庭与继承(四 ) 婚姻、家庭与继承1,婚姻 (1)婚姻的成立 汉初惠帝六年(BC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出五倍的算赋(一算120钱)。 (2)一妻多妾制 (3)婚姻的解除 “七出”、“三不去” 2,家庭 同居共财 3,继承 嫡长子继承与诸子均分财产 遗嘱继承第四节 汉代司法制度第四节 汉代司法制度一 司法机关 1,中央:廷尉 2,地方:州、郡、县三级 二 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劾 1,逐级告劾 2,严禁卑幼控告尊长 3,诬告反 (二)审判 读鞫、乞鞫 (三)覆案 奏谳 null 三 执行 (一)录囚: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二)秋冬行刑 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null《春秋》是鲁国史书的专名 ,相传《春秋》之书出于孔子之手,旧时有“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之说。 四 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四 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1)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2)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2,定义: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   3,原则:原心定罪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4,影响:①对律学的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的修正 ③促进了法律儒家化 。null引礼入法的开始: 1,儒家思想通过单行立法直接进入法律中 上请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 矜老恤幼 2,引经注律 3,春秋决狱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公元220年-581年)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公元220年-581年)学习要求: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现的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公元220---280年) (一)蜀国(221---263年) “蜀科” (二)吴国(222---280年) “多依汉制” (三)魏国(220年---265年) 《魏律》18篇 null 1,《魏律》在体例上的变化 由原来的《九章律》增加到十八篇。汉九章律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律,而魏律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劫略、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九篇。 把原来居于第六位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篇首,起到了刑法总则的作用 2,内容上的变化 调整了旧篇目之间互相矛盾的条文,删除了一些不 合时宜的科令。 统一了刑种,法定刑为死、髡、完(徒)、作、赎、罚金,杂抵罪共七种。 正式规定维护封建等级的“八议”条款。二 两晋时期二 两晋时期 西晋(265---317年) 东晋(317-420年) (一)西晋的《晋律》(《泰始律》 ) 20篇,620条 (二)晋律的特点 1,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 2,文字简略,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3,第一次把“服制”列入律典 null魏晋律学: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学就是刑法学。律学实质上就是解释现行法律之学,更确切地说,是对刑法规范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的解释。 魏晋南北朝阶段是中国传统律学的重要发展阶段。 表现为以下特点:第一,更集中于对现行律文注释,成为名副其实的注释律学。第二,律学逐渐摆脱对经学的附庸地位,发展成相当独立的学科。第三,由私家解律复归于官方注释。第四,注释内容趋于规范化、科学化 三 南朝(公元420-479)三 南朝(公元420-479)南朝的宋、齐、梁、陈四代,在法制建设上很少建树,大多沿用晋律。陈武帝时有《陈律》,但与《梁律》大体相同。 陈律规定了“官当” 四 北朝时期的法制四 北朝时期的法制(一)北魏律(后魏律)(公元386---534年) 北魏分裂后,东魏有《麟趾格》,西魏有《大统式》,这样使法律形式出现了格与式两种。 (二)北齐律 其特点是: 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null具体特点: 1,体例安排更为合理。12篇目依次是:名例(刑名+法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基本上为后世的十二篇目确定了蓝本。 2,确定了重罪十条,成为“十恶”之开端 3,确立了鞭、杖、徒、流、死五刑,为封建制的五刑奠定了基础。 4,北齐律的科条简要,规定明确,它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是后世封建法典的奠基石。null(三)北周律 程树德《九朝律考》图解: 法经 秦律 汉律 魏律—晋律—梁律—陈律 后周律 后魏律 北齐律—— ———————————————— 隋 开皇律—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 大业律 第二节 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第二节 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 一,经济立法 品官占田荫客令:品官按其尊卑(即品第,由第一至第九品)可占田,荫亲属及非亲属(即佃客和衣食客)。 二,行政立法 (一)中央三省 尚书(执行)、中书(起草)、门下(牵制中书)。为隋唐所本。 (二)九品中正制null又叫“九品官人法”,在曹丕时建立,是代表士族豪门利益的官吏选拔制度。具体规定是州设大中正官,中正官的职责是依照家世、才能、德行将辖区内的士人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由小中正将品评结果报大中正,再经大中正报司徒,最后由中央按品第高下选任为官。到西晋,由于中正官被豪门把持,结果只注重家世,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状况。null三,刑事立法(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一)八议 出现于魏律,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null(二)官当 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出现在北魏和南陈。 (三)重罪十条 始于北齐律,是规定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它是隋朝“十恶”制度的基础。 null(四)“五服”入律 称为“准五服以治罪”,就是对于亲属之间的相互犯罪,根据服制来定罪量刑。体现了同罪异罚。在刑法的适用上,其原则是: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 亲属分为五等:1,斩衰亲 2,齐衰亲 3,大功亲 4,小功亲 5,缌麻亲 null(五)刑罚制度上的进一步改革 1,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西魏和北齐都有此规定,至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曹魏时期法律规定,在室子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后世多循此制。 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第三节 司法制度第三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 (一)审判机关 三国两晋是廷尉,北齐是大理寺。 (二)监察机关 三国两晋时为御史台,南北朝时为“南司”或“南台”,北周称“宪司”。 律博士:魏明帝时设置,是大理寺或廷尉的属官,共四人,专事教授法律知识,提高司法官吏的专业知识和审判水平。唐废除。null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刑讯制度 1,南朝有“测囚之法”,采用断食多日,以饥饿来逼迫囚犯招供。如囚犯不服罪,则断绝饮食,过三日才许进食少量的粥,以逼迫口供。(南梁) 2,陈朝有“测立之法”,对不招供的囚犯先鞭二十,笞三十,然后身戴刑具,在“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的土垛上站立约一个半小时。 (二)死刑奏报制度 (三)“登闻鼓”直诉制度null此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1,法律正式确认特权。①“八议”②九品中正制 ③官当 2,罪刑的确定以礼制为标准。① 五服入律 ②重罪十条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公元581-618-907 )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公元581-618-907 ) 教学目的和要求: 隋唐完成了儒家思想法典化的进程(定型)。《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对后世封建立法及东南亚诸国的立法产生极大的影响。学习本章,重点掌握隋朝《开皇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唐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唐朝的立法概况;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唐朝的司法制度等一些基本问题。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618年)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618年)一、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二)《开皇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一部律,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三)《大业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二部律,隋炀帝时制定,未得到实施。 二、隋律的体例和内容 (一)体例:十二篇五百条,这一体例被唐律全盘接受。 null(二)内容: 1,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 2,关于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为唐朝继承; 3,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构已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的格局。其中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第二节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唐朝公元618年-907年)第二节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唐朝公元618年-907年)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 “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 第三节  唐朝立法概况 第三节  唐朝立法概况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二)令: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三)格:皇帝颁发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四)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五)典:机构组织法。 null二、唐律的制定 1、《武德律》:开端 2、《贞观律》:总其成 3、《永徽律》及其《律疏》(《永徽律疏》):疏其义 4、《开元律》及其《律疏》:告终 null三、唐律的结构 1. 名例律 2. 卫禁律 3. 职制律 4. 户婚律 5. 厩库律 6. 擅兴律 7. 贼盗律 8. 斗讼律 9. 诈伪律 10. 杂律 11. 捕亡律 12. 断狱律 四 唐律的特点四 唐律的特点 (一)礼法结合: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 (二)首创“疏议”:它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简述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解释律文;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三)内容简约:十二篇五百条,比以往的律简约。 (一)礼法结合: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一)礼法结合: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1,以礼为立法的指导 所有条文都以“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如“君为臣纲”下的议、请、减、赎、当、免;“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下的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 2,引礼入律 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治罪等。 3,以礼注释法律 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注释 如“内乱”中【疏议】曰:“《左传》云: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五 唐律的影响五 唐律的影响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 (一)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中国唐后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本,唐律的影响深远。 (二)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涉及日本、朝鲜、越南等国,这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第四节  唐朝的刑事法律 第四节  唐朝的刑事法律 一、有关刑罚和一般原则的规定 (一)刑罚 五刑:笞、杖、徒、流、死五刑二十等。 1、笞刑:5等,自笞10至笞50,每等递加10。 2、杖刑:5等,自杖60至杖100,每等递加10。 3、徒刑:5等,自徒1年至3年,每半年递加。 4、流刑:3等,从2000里至3000里,每等递加500里。 加役流:作为减死之刑,流3000里,并服苦役3年。 5、死刑:2等,绞和斩。 null(二)重点打击的十类犯罪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三)贵族官吏的特权 议、请、减、赎、官当。 (四)“六杀” 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唐律针对六种不同情形处以不同的刑罚。 null十恶:  ①谋反,谋危社稷;  ②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行为;  ③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④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  ⑤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及 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⑥大不敬,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⑦不孝,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⑧不睦,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⑨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⑩内乱,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null(四)其他原则 1、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 2、更犯的处理原则 3、“六赃”的处理原则: 强盗、窃盗、坐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 4、自首原则 5、共犯的处理原则 6、两罪从重处罚原则 7、同居相为隐原则 8、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以法律论。” 9、比附原则: “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第五节  唐朝行政法律 第五节  唐朝行政法律 一 《唐六典》的制定 《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 《唐六典》共三十卷,大致按照封建行政官僚体制编排。 二 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三省六部制 三省:尚书、中书、门下;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2、御史台 台、殿、察三院 3、地方:州、县二级制 三 官吏的选拔和管理三 官吏的选拔和管理(一)科举选官 唐初在隋代废除九品中正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科考选官的范围。 “明经考试”、“进士考试” (二)管理 见前面御史台 第六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 第六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①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②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③御史台:中央监察机关 三司推事、小三司(会审) 2、地方司法机关 州、县null(二)诉讼制度   1、告诉的方式:告诉、告发、举劾    2、告诉的限制:P.128   3、不合要求的告诉:不许越诉 (三)审判制度   1、审判官的回避 仇嫌回避   2、刑讯 3. 保辜制   4、判决、上诉与直诉的规定: 众证定罪   5、死刑复奏制度的规定: “三复奏” 6、秋冬行刑保辜制保辜制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nullnull第八章 宋朝的法律制度(960年-1127 年—1279年)第八章 宋朝的法律制度(960年-1127 年—1279年)教学目的和要求: 唐后中国陷入分裂割据的五代十国时期,直到宋朝结束分裂的局面。宋王朝加强中央集权,发展商品经济的措施,对立法产生深刻的影响。学习本章,重点掌握高度发展的专制集权政治在宋代立法、司法方面的表现;封建法律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第一节 法制的指导思想第一节 法制的指导思想一、强化中央集权(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 二、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神宗熙丰变法至北宋末年) 三、用刑宽缓,强调经济、民事立法(南宋)第二节 宋朝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宋朝的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二、编敕 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布 。(阿云之狱) 三、编例 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 四、条法事类 《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淳祐条法事类》 第三节 行政立法第三节 行政立法一、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体制的改革 改唐朝的中央三省为“两府三司” 两府:中书门下,枢密院 三司:盐铁、度支、户部司——计相 (二)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管 路——中央派出机构。提刑按察使是路一级的司法官。 地方机构:州、县二 官吏选任二 官吏选任(一)建立官、职分授的用人制度 官职分授,是指官员实际从事的工作与其官名、待遇不符。 差遣,皇帝将招纳的人才派往各地“试官”。 (二)选官制度 科举和恩荫 (三)官吏的考课 磨勘制,历纸制三 监察制度三 监察制度台、谏合一第四节 民事经济立法第四节 民事经济立法一 民事经济立法发展的原因 (一)商品经济活跃 1,土地的商品化和租佃制 2,大都市的出现和遍布各地的“草市”、“集市” 3,纸币的使用(交子) (二)思想观念的变化 1,朱熹的理学以“存天理,灭人欲”为中心 2,李觏、陈亮、叶适的永嘉功利学派主张“义利双行” (三)经济政策的调整 朝廷变法 “政事之急,理财为先”(二)思想观念的变化 1,朱熹的理学以“存天理,灭人欲”为中心 2,李觏、陈亮、叶适的永嘉功利学派主张“义利双行” (三)经济政策的调整 朝廷变法 “政事之急,理财为先”null二 民法的主要内容二 民法的主要内容(一)所有权 1 ,通过买卖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以红契作为合法的产权证书 *2,买卖契约的有效条件 宋代的不动产转让有买卖、典卖等多种形式。买卖有绝卖和活卖之分。 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度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买卖契约的有效条件(买卖契约四要素): 第一,问邻 第二,缴纳契税 第三,过割赋役 第四,离业 典卖契约的条件: 第一,一物不得两典 第二,契约中明确约定回赎的期限 第三,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清,三十年内 允许回赎 第四,价金交付的期限为120天 买卖契约的有效条件(买卖契约四要素): 第一,问邻 第二,缴纳契税 第三,过割赋役 第四,离业 典卖契约的条件: 第一,一物不得两典 第二,契约中明确约定回赎的期限 第三,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清,三十年内 允许回赎 第四,价金交付的期限为120天 (二)财产继承制度(二)财产继承制度1,一般遗产继承 第一顺序:儿子、未嫁女 第二顺序:孙、守寡妻妾 2,户绝资产的继承 法定和遗嘱两种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女、近亲、官府 遗嘱继承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南宋时规定遗嘱继承的条件: 第一,财产“无承分人” 第二,遗嘱继承人应该是缌麻以上亲 第三,遗嘱应经官府公证,或由族众进行见证 第四,遗嘱的诉讼时效为十年南宋时规定遗嘱继承的条件: 第一,财产“无承分人” 第二,遗嘱继承人应该是缌麻以上亲 第三,遗嘱应经官府公证,或由族众进行见证 第四,遗嘱的诉讼时效为十年3,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3,中外客商死后钱物的继承第一,如有父母、妻、子、亲兄弟、未嫁之姐妹、未嫁女和亲侄等随行者,可任其继承收管 第二,如死亡客商无一人相伴,先由官府保管,并通知其原籍追访亲属;待父兄、子弟等有继承权人前来识认 第三,客死的外商在海外的直系亲属可以认领财物 三 经济法律规范三 经济法律规范(一)商业立法 1,书市买牌: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公之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规定交易活动的中介人——牙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3,禁止官吏盘剥行商 (二)专卖立法 禁榷(三)对外贸易法规(三)对外贸易法规市舶条法的主要内容: 1,进行海外贸易必须报请朝廷批准,由市舶司负责对外贸易 2,海外贸易应遵守官府的有关禁令 3,对外商来宋朝贸易的管理 4,鼓励对外贸易 5,禁止官员利用职权妨碍正常的贸易活动第五节 宋朝的刑事立法第五节 宋朝的刑事立法一,创立新的刑罚 (一)折杖法 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 (二)刺配刑 将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 (三)凌迟刑 “千刀万剐”二 重典惩罚贼盗二 重典惩罚贼盗(一)重法地 在常法之外,针对某一地区单独制定、单独使用的刑法。 (二)重法人 针对谋反、杀人、劫略、盗窃罪,凡犯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从重惩处。第六节 宋朝的司法制度第六节 宋朝的司法制度一 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审刑院(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撤销 (二)地方司法机关 路、州、县 路:提点刑狱司 (三)“御笔断罪”二 诉讼制度二 诉讼制度(一)民事诉讼 1,“务限”:民事诉讼受理的时间 2,规定诉讼时效 3,民事诉讼的终审机关是户部 (二)刑事诉讼 1, 鞫谳分司:两宋独特的审判制度。即将审与判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主要在州以上实行鞫谳分司。null2,翻异别勘 在刑事诉讼中,如犯人翻供或临时称冤,则将案件交由另一部门或其他机关审理。“别推”与“别移” 3,勘验检查制度 郑克《折狱龟鉴》 桂万荣《棠阴比事》 宋慈《洗冤集录》null一、辽代立法:《咸雍重修条制》 二、金代立法:《泰和律义》 三、西夏立法:《天盛改定新旧律令》 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1271-1368 )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1271-1368 ) 学习要求:掌握元朝法制对唐朝的主要变化;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制建设上的特点。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 1、循旧礼,重纲常之教 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第二节 立法概况第二节 立法概况(一)蒙古部落时期的立法 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札撒》 (二)蒙古国建立以后的立法 《条画五章》 (三)元朝建立后的立法与法律汇编 1、《至元新格》 2、《大元通制》 3、《元典章》 4、《至正条格》 西夏王陵西夏王陵成吉思汗王陵成吉思汗王陵辽上京遗址辽上京遗址nullnull一丑一俊朱元璋一丑一俊朱元璋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1368年-1644年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1368年-1644年 )教学目的和要求: 明朝的法律制度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高度发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学习本章,重点掌握明初重典治国及明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 立法思想 (一)“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刑乱国用重典”null二 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的制定 (二)明《大诰》的编纂 (三)《问刑条例》的出现 (四)《大明会典》的修撰 第二节 行政体制与行政立法第二节 行政体制与行政立法一 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 (一)废除宰相制度,建立内阁制 “胡蓝之狱”之后撤中书省,废除宰相制。洪武十五年,从翰林院等机关中选调官员加给殿阁大学士,负责草拟诏谕,并充当皇帝顾问。成祖时,命翰林院侍读、编修、检讨等文学侍从官员入值文渊阁,正式成为内阁。宣宗时期,兵部、工部、礼部尚书入阁兼内阁大学士,从此成为制度。 (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省、府、县三级 二 职官管理制度 (一)职官的选任 科举考试为正途,采取八股取士制度 科举考试分为乡试(省试)、会试(京试)、殿试(廷试) 中乡试为举人,殿试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赐同进士出身 (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省、府、县三级 二 职官管理制度 (一)职官的选任 科举考试为正途,采取八股取士制度 科举考试分为乡试(省试)、会试(京试)、殿试(廷试) 中乡试为举人,殿试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赐同进士出身 (二)职官的考核 (二)职官的考核 考核主管机关:吏部和御史台 考满:针对所有官员 考察:分为外察和京察,定期对内外官进行。 考核标准: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三 行政监察制度三 行政监察制度御史台被改为都察院,明朝的行政监察权,主要由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掌握。都察院号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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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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