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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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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2007年版)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 8 / 77 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 操作手册 (2007年修订版) 目 录 6第一章 总则 6第一条 放款审核部门定位 6第二条 放款审核工作内容 6第三条 放款审核工作纪律 6第四条 放款审核工作原则 6第五条 放款审核工作标准 7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岗位设置 7第一节 职责范围 7第六条 放款审核工作职责 7第七条 放款审核...

附件1-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2007年版)
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 8 / 77 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 操作手册 (2007年修订版) 目 录 6第一章 总则 6第一条 放款审核部门定位 6第二条 放款审核工作内容 6第三条 放款审核工作纪律 6第四条 放款审核工作原则 6第五条 放款审核工作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7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岗位设置 7第一节 职责范围 7第六条 放款审核工作职责 7第七条 放款审核资料范围 8第二节 岗位设置 8第八条 岗位设置 8第九条 岗位编制 8第十条 岗位兼职要求 8第十一条 主任岗B角 9第十二条 零售放款审核岗岗位职责 9第十三条 出入库管理岗岗位职责 10第十四条 零售档案管理岗岗位职责 10第十五条 放款审核主任岗岗位职责 10第十六条 放款审核人员资格要求 11第三章 放款审核转授权 11第十七条 放款审核转授权的范围 11第十八条 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权限 11第十九条  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核准程序 12第二十条 转授权支行无权向下转授权 12第二十一条 转授权内放款人员任职要求 12第二十二条 转授权内岗位兼职要求 12第二十三条 转授权内双人复核制 12第二十四条 转授权的第一责任人 13第二十五条 转授权业务在个贷系统的操作 13第二十六条 有转授权的同城支行业务归档要求 13第二十七条 有转授权的异地支行业务归档要求 13第二十八条 转授权内业务的监控和管理 14第四章 业务审核流程 14第二十九条 审核材料清单的使用 14第三十条 合作企业担保额度启用的审核流程 15第三十一条 循环贷款额度及其项下单笔贷款的审核流程 17第三十二条 单笔单批业务的审核流程 18第三十三条 政策例外项目的审核流程 19第五章 业务审核内容及要求 19第一节 基本审核要点 19第三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审核要点 20第三十五条 抵押的审核要点 21第三十六条 公证的审核要点 22第三十七条 保险的审核要点 22第二节 各产品审核基本内容及要求 22第三十八条 个人额度循环类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23第三十九条 循环额度项下的单笔提款需要的材料和审核要点 24第四十条 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类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26第四十一条 个人汽车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27第四十二条 个人工程机械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28第四十三条 小企业主/助业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材料清单及要点 30第四十四条 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31第三节 审核内容的其他要求 31第四十五条 向放款审核中心移交贷款档案的要求 31第四十六条 签章核对确认方式 32第四十七条 放款资料核对要求 32第四十八条 合同文本填写要求 33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担保的审核要求 33第五十条 境外人士担保的审核要求 33第五十一条 法人担保人决议要求 35第五十二条 更换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的审核要求 35第五十三条 对有疑义批复的处理流程 36第五十四条 对经办单位的反馈流程 36第五十五条 批复的有效期限 36第六章 抵质押品入(出)库操作流程 36第一节 总则 36第五十六条 抵质押品的定义 36第五十七条 代保管品的定义 37第五十八条 保管库的定义及要求 37第五十九条 代保管品的保管地点 38第六十条 在支行保管的认定 38第六十一条 在支行保管的管理职责 38第六十二条 抵质押品和代保管品核算部门及要求 39第六十三条 抵质押品的交接 39第六十四条 抵质押品入出库凭证 40第六十五条 权证缺失的督办要求 40第六十六条 代保管品的账实核对 41第二节 代保管品集中分行的入库管理 41第六十七条 代保管品入库操作流程 第三节 代保管品集中分行的出库管理 43第六十八条 借款人先结清贷款/授信协议后出库流程 44第六十九条 用质押存单归还贷款的质押品出库/结清流程 44第七十条 贷款非结清情况下的代保管品出库流程 46第七十一条 代保管品出库后的管理 47第四节 代保管品集中分行的续入和部分出库管理 47第七十二条 代保管品续入与部分出库的基本规定 47第七十三条 代保管品的续入的操作流程 47第七十四条 代保管品的部分出库的操作流程 47第五节 经办支行对保留在支行管理的代保管品管理要求 47第七十五条 代保管品入(出)库使用的凭证 48第七十六条 代保管品的入(出)库流程 49第七十七条 代保管品的管理 49第七章 个贷系统放款操作 49第一节 落实授信条件操作 49第七十八条 个贷系统审核内容 49第七十九条 个贷系统操作 50第二节 贷款发放及放款时入库 50第八十条 贷款发放的关联动作 50第八十一条 个贷系统审核内容 50第八十二条 个贷系统操作 51第八十三条 凭证的传递(集中分行保管) 51第八十四条 凭证的传递(支行保管) 51第三节 贷款发放及放款后入库 51第八十五条 个贷系统审核内容 52第八十六条 个贷系统操作(贷款发放) 52第八十七条 个贷系统操作(收入抵押物) 52第八十八条 凭证的传递 53第四节 出库操作 53第八十九条 结清出库 53第九十条 非结清出库 53第八章 零售授信档案管理 53第九十一条 档案管理的范围 53第九十二条 即时移交制 54第九十三条 授信业务贷后合同变更档案的移交 54第九十四条 授信业务档案向分行档案库的移交 55第九十五条 档案借阅的审批 55第九十六条 档案借阅后的收回 55第九十七条 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 55第九章 附则 55第九十八条 制定、解释和修改 55第九十九条 实施细则 56第一百条 生效日 57附件一览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放款审核部门定位 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是为控制授信业务放款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而设立的重要部门;该部门设置在分行一级。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必须由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集中进行;需要对支行进行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按照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放款审核工作内容 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的工作内容包括:审核职责范围内零售授信业务、完成零售授信业务的放款及操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出入库手续的办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贷档案。 第三条 放款审核工作纪律 放款审核部门人员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制度、坚持独立审核、严禁逆程序操作。 第四条 放款审核工作原则 放款审核部门人员须坚守两条工作原则:一是制度原则,即按章办事、规范操作;二是安全原则,即保障安全、严防风险。 第五条 放款审核工作标准 放款审核的基本标准,以我行最新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为准,具体业务品种的放款审核,以我行最新产品手册规定为准。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岗位设置 第一节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放款审核工作职责 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有权审批人/机构最终授信批复文件和法律合规的相关要求,审核授信放款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二、审核业务合同填制的要素齐全性、完备性、一致性,与审批机构批复的相符性; 三、根据有权审批人/机构最终授信批复文件,审核授信条件落实情况; 四、进行贷款发放操作; 五、辖内放款审核转授权的监督、评价和调整; 六、与本中心放款审核业务相关的抵质押权证出入库手续的办理; 七、定期向风险管理部和业务部门提供权证缺失、不按期归还等信息;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零售授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 放款审核资料范围 放款审核中心负责对审批以后、放款前形成的材料进行放款审核。按照业务流程的划分,授信材料分为三部分,即“贷款基础审批材料”、“放款审核材料”以及“放款后需完善材料”(附件1)。 一、对于“贷款基础审批材料”,放款审核中心只负责在材料交接时清点份数; 二、对于“放款审核材料”,放款审核中心负责进行重点审核; 三、对于“放款后需完善材料”,放款审核中心负责归档。 第二节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岗位设置 零售放款审核设置零售放款审核岗、出入库管理岗、零售档案管理岗、放款审核主任岗。 第九条 岗位编制 各分行应根据授信业务规模和笔数合理配备放款审核中心人员,零售授信放款审核最低人数不少于三人,主任岗1人,须设置专职的放款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日均出、入库笔数合计超过30笔时,必须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出入库管理岗。 第十条 岗位兼职要求 每笔放款审核业务须经过放款审核岗和主任岗(在支行放款审核转授权内,主任岗为经主任岗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双人签字。一笔业务中主任岗不得兼任放款审核岗。 第十一条 主任岗B角 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可根据业务规模、人员配备和人员素质等情况,设置主任岗B角,在主任岗外出或出现其他无法履职情况时代替行使主任岗职责。B角的任职资格须报总行放款审核中心核准。 放款审核中心未设立主任岗B角的,在主任岗外出或出现其他无法履职情况时,由分(支)行主管放款审核中心的行领导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零售放款审核岗岗位职责 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有权审批人/机构签署的最终授信批复和法律合规的相关要求,审核放款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审核放款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二、审核零售授信业务相关合同文本填制要素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三、进行贷款发放操作; 四、零售授信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第十三条 出入库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具体办理零售授信抵质押品的出入库审核手续; 二、前往保管部门办理出入库手续; 三、负责《抵质押品入帐(结清)凭证》和《代保管品入(出)库凭证暨审批表》相应联次的专夹保管; 四、在贷款发放后,定期向风险管理部和业务部门提供权证缺失、不按期归还信息; 五、将专夹保管的《代保管品入(出)库凭证暨审批表》联次定期与核心系统记载的代保管品表外科目账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零售档案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管理放款审核中心的零售授信业务档案; 二、负责所辖机构个人信贷档案的清理及归档工作; 三、检查、督导所辖机构零售授信档案的收集及交接工作; 四、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装订和入库,向分行档案综合管理部门的进行定期移交; 五、负责零售授信档案的调阅、催收; 六、定期整理与核对零售授信档案。 第十五条 放款审核主任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放款审核中心的全面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并对各项工作负责; 二、负责审批职责范围内的放款业务; 三、努力提升信贷业务规范化操作水平,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 放款审核人员资格要求 一、原则上为我行中长期合同制员工; 二、原则性强,工作严谨务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原则上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较丰富的信贷业务知识和相关操作经验; 四、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的信贷政策和授信操作流程。 第三章 放款审核转授权 第十七条 放款审核转授权的范围 零售业务放款审核可对所辖支行进行转授权。放款审核转授权的范围包括: 一、审批转授权权限内的零售授信业务; 二、异地支行在审批转授权权限之外的零售授信业务。 第十八条 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权限 对于审批转授权权限内的零售授信业务,支行一旦拥有放款审核转授权,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权限同审批转授权权限一致。 第十九条 放款审核转授权的核准程序 一、对于审批转授权权限内的零售授信业务,如需对支行进行放款审核转授权的,转授权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包括授权机构、受权人、授权金额、授权期限、授权品种)需报分行分管放款审核中心的行领导核准,并将《放款审核转授权书》(附件2)下发支行;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转授权。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转授权和相关调整事宜无需报总行审批,但需通过OA系统及时向总行放款中心进行报备。 二、对于异地支行在审批转授权权限之外的零售授信业务,如需对异地支行进行放款审核转授权的,转授权方案和相关调整事宜(包括授权机构、受权人、授权金额、授权期限、授权品种)需报总行放款审核中心核准,并由总行正式发文批复;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转授权。 第二十条 转授权支行无权向下转授权 所有有转授权的支行均不得再对其下属经营单位转授权。 第二十一条 转授权内放款人员任职要求 支行放款审核岗由客户经理担任,支行须将放款审核岗人员报分行放款审核中心进行资格核准;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须由支行分管零售业务的行领导担任(异地支行也可由分行派驻风险经理担任)。 第二十二条 转授权内岗位兼职要求 在放款审核转授权内,主办客户经理不得同时担任该笔业务的放款审核岗;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与业务审批转授权的受权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二十三条 转授权内双人复核制 放款审核实行双人复核制,即由支行放款审核岗和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双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放款。 第二十四条 转授权的第一责任人 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是放款审核转授权的第一责任人,对转授权范围内的每笔放款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如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因休假、出差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放款业务一律由分行放款审核中心负责办理。 第二十五条 转授权业务在个贷系统的操作 转授权范围内的业务在贷款放款审核时,纸质材料的审核由支行负责,分行放款审核岗代为在个贷系统内进行有关操作。 在具体办理业务时,分行放款审核岗将打印的《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发放暨担保品收入通知单》(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发放暨担保品收入通知单》)传真给经办支行,支行放款审核岗和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受权人审核《个人贷款发放暨担保品收入通知单》所记载的信息与纸质材料无误后,在《个人贷款发放暨担保品收入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并放款。 第二十六条 有转授权的同城支行业务归档要求 有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同城支行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周转授权范围内发生的放款审核业务档案整理成册上交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有转授权的异地支行业务归档要求 有放款审核转授权的异地支行,至少须按季上交业务档案,在季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转授权范围内发生的放款审核业务档案整理成册上交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具体的上交时间频度由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确定。 第二十八条 转授权内业务的监控和管理 分行放款审核中心应对转授权内的放款审核业务进行现场检查、督导。 放款审核转授权实行“一票否决”制,即一旦转授权内放款审核发生违规操作或发现存在操作、法律风险隐患的,分行放款审核中心要立即暂停转授权并限期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并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放款审核转授权核准程序重新核准,方可恢复转授权。 第四章 业务审核流程 第二十九条 审核材料清单的使用 在业务审核流程中,根据业务品种的不同,应使用相应的《审核材料清单》(附件1)。审核材料的具体要求以最新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和最新产品手册规定为准。在交接过程中,交接双方须根据核对结果,在《审核材料清单》上作相应标记并签字确认。 对于同一部分内的材料清单,如非一次性移交而经过多次后补,交接双方应在材料清单的页码后面,对于移交日期进行备注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合作企业担保额度启用的审核流程 一、如合作企业担保额度按照对公授信流程审批通过,在发放合作企业担保授信额度项下的第一笔贷款前,由经办行客户经理将担保额度审核材料移交至放款审核中心,由对公放款审核岗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额度启用手续。担保额度启用后,由对公放款审核岗通知零售放款审核岗依据《合作企业担保额度的审核材料清单》(同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规定)以及《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建立合作企业担保额度电子档案台帐,以供在其项下放款时备查使用。 二、如合作企业担保额度未经对公授信流程审批,而由分行风险总监或主管对私业务的行长(未设风险总监的分行)审批通过,则其担保额度无须放款审核中心办理启用手续。但客户经理在办理该额度项下第一笔业务时,须向放款审核中心提供《合作企业担保额度的审核材料清单》(附件1-1)进行备案存档,并由零售放款审核岗建立合作企业担保额度的电子档案台帐,以供在其项下放款时备查使用。 三、对于以上合作企业担保额度,在发放其项下第一笔贷款之前,由“分行审查员”(指个贷系统柜员角色)负责在个贷系统的“企业合作项目协议”中录入有关信息;并在合作企业担保额度启用后,负责有关信息的维护。 四、零售放款审核岗应建立合作企业担保额度的电子档案台帐,台帐信息内容应涵盖担保人营业执照信息(包括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是否年检)、组织代码(包括机构类型、有效截至日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期限、法人授权委托(书)信息(包括被授权人、授权事项、授权期限、被授权人身份证有效期限)、公司章程信息(包括有权机构、有权机构成员、议事规则及有权机构决策权利)、合同签章预留印鉴卡信息(包括印鉴卡启用日期、预留公章类别、法定代表人私章、被授权人私章)。 第三十一条 循环贷款额度及其项下单笔贷款的审核流程 一、在发放循环贷款额度项下第一笔贷款前,审批部门将《个人授信循环贷款额度审核材料清单》(附件1-2)移交至放款审核中心零售放款审核岗办理额度启用手续。 二、放款审核岗根据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批表,重点审核授信条件落实情况,并对审核材料清单的“放款审核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审核无误后,放款审核岗出具《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授信循环贷款额度启用通知书》(附件3),在“放款审核员”处签字后提交放款中心主任岗。 四、放款中心主任岗复核所有书面资料无误且与《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相符后,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的“放款中心主任”处签字。 五、放款中心主任签批完成后,放款审核岗在个贷系统中进行“授信协议条件落实”和“授信协议生效”操作。 六、办理个人授信循环额度内的单笔放款时,使用《个人授信循环贷款额度审核材料清单》(附件1-2)。 对于“阳光生活住房套餐”或“阳光一生筑家计划”,在个人授信循环贷款额度的启用与发放循环额度内的第一笔贷款时,使用相同的《审核材料清单》;对于“阳光生活住房套餐”或“阳光一生筑家计划”循环额度内发放的第二笔以后(含)的贷款,以及其他个人授信循环额度内的单笔贷款,办理额度项下的单笔放款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1、对于“阳光生活住房套餐”中用于支付大额耐用消费品、住房装修、购买使用权车位(库)贷款等用途的贷款申请,客户经理在办妥预抵押登记或确定房屋已竣工验收,且开发商已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表,并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特指不能办理预抵押登记的城市、地区)等条件落实后,备齐预抵押登记手续、借据、贷款用途资料或贷款用途声明书以及单笔贷款合同,送交审批部门/放款审核中心零售放款审核岗,零售放款审核岗对于贷款用途资料只负责清点份数,对于其他材料,负责审核其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2、对于“阳光一生筑家计划”,当用于除 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以外其他用途时,客户经理须确认在办妥期房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或已取得他项权证后,备齐抵押登记手续、借据、贷款用途资料或贷款用途声明书以及单笔贷款合同送交审批部门/放款审核中心零售放款审核岗,零售放款审核岗对于贷款用途资料只负责清点份数,对于其他材料,负责审核其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3、对于其他循环授信协议下的单笔贷款,客户经理备齐借据、贷款用途资料或贷款用途声明书以及单笔贷款合同送交审批部门/放款审核中心零售放款审核岗,零售放款审核岗对于贷款用途资料只负责清点份数,对于其他材料,负责审核其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第三十二条 单笔单批业务的审核流程 一、审查审批部门将材料清单(见附件1-3~7)移送放款审核中心,放款审核岗负责重点审核上述材料清单第二部分“放款审核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表面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二、放款审核岗根据《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的批复要求,重点审核授信条件落实情况。 1、如批复要求放款前落实抵押品的抵押登记手续,对于集中分行入库保管的抵质押品,放款审核岗应审核抵质押品原件,审核无误后交由出入库管理岗前往清算结算中心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2、对于集中在支行入库保管的抵质押品,支行放款审核岗审核抵质押品原件,审核无误后交由客户经理前往柜台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三、在确认放款前提条件落实后,放款审核岗在个贷系统进行“贷款合同条件落实”和“贷款发放”操作,打印《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发放暨担保品收入通知单》(以下简称“放款通知单”)一式两份,并在“放款审核员”处签字,然后将贷款档案和放款通知单提交放款中心主任岗进行签批。 四、放款审核中心主任岗审核书面资料无误且与放款通知单相符后,在放款通知单的“放款中心主任”处上签字。 五、放款中心主任签批完成后,放款审核岗将“放款通知单”的一份以及借据的“信贷部门留存联”存档;“放款通知单”的另一份以及借据的其余联次交由客户经理至支行柜台办理放款手续。 六、柜台操作人员凭放款审核中心发出的电子出帐指令、放款通知单以及借据办理贷款入账手续。 七、贷款发放后,放款审核岗将零售授信档案移交给档案管理岗。 第三十三条 政策例外项目的审核流程 一、对于审批部门审批通过的政策例外项目,放款审核岗凭审批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落实授信批复条件; 二、放款审核岗在落实授信条件和审核零售授信相关合同文本的签章完备后,在个贷系统中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三、其余流程同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五章 业务审核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基本审核要点 第三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审核要点 一、审批部门对担保或合作额度的书面批复 重点了解批复书中的批复内容,如合作企业的担保范围、批复金额、期限和批复条件等。 二、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中各当事方签章是否齐全,合作协议中的金额、期限以及其他约定事项与审批部门的批复要求是否一致。 三、合作企业营业执照 审核该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 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签字样本以及身份证 核对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的人员是否一致;法定代表人在我行合同文本上的签字与签字样本是否相符。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合同的签字人非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对第三方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和签字样本; 2、法定代表人在我行签署的法律合同文本上使用本人名章,应提供本人对其名章使用的授权书; 3、对于合作企业已向放款审核中心提供了签章齐全的《合同签章预留印鉴卡》的情形,其有效授权行为以《合同签章预留印鉴卡》的授权为准,可不用再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 六、合作企业的有效决议 合作企业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有效决议(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关于决议的注意事项,详见第五十一条)。 七、合作企业保证金存足的书面证明 对于在放款之前要求存入保证金的,要求客户经理查询账户,出具保证金余额并处于冻结状态的书面证明;审核保证金是否按我行与合作企业协议约定或审批要求落实的授信条件足额缴存;对于在放款之后方要求存入保证金的,放款审核中心档案管理岗负责督促有关人员办理并交回。 第三十五条 抵押的审核要点 核对抵押物权属证明与贷款/抵押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抵(质)押物是否与批准文件一致;是否已按要求办妥抵押登记;取得的他项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价值”合计是否不低于贷款金额。 第三十六条 公证的审核要点 公证分强制执行公证和授权委托公证。 一、强制执行公证审核要点 1、公证书上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签章是否齐全;公证内容是否与贷款/抵押合同表述内容完全一致,是否说明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否需要在贷款合同文本中增加“补充条款”。 2、对于需要在合同文本中增加“强制执行公证补充条款”的情形,应按照如下要求办理: (1)如公证机关已经拟定要求合同各方签订的约定内容,或已将有关内容刻在长条章上的,按照公证机关的要求办理。 (2)如公证机关只要求合同各方必须约定同意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未对约定内容进行要求,则分(支)行可以在合同文本最后“其他条款”一章中补充如下条款:“合同各方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公证”。 (3) 对于以上在合同文本中补充的条款,如果将补充条款内容刻成长条章,直接在合同文本上加盖的,无须合同各方在修改部分旁边签字盖章;如果补充条款系手写,则合同各方须在修改部分旁边签字盖章,以确保修改内容的有效性。 二、授权委托公证审核要点 授权书中的授权代理权限和授权事项是否与签约行为相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是否详细注明身份证件号码。 第三十七条 保险的审核要点 审核保单的险种、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是否符合风险管理手册、最新产品手册和产品合作协议的规定;购买保险的保单正本及发票是否齐备及是否盖有保险公司的公章;保单(交强险除外)的第一受益人是否为我行(我行的名称应与贷款合同的印章保持一致);核查保单上的姓名、抵押物名称是否与授信额度合同/贷款合同一致;审核借款人保费支付的发票原件或经核对确认的复印件。 第二节 各产品审核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个人额度循环类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一、个人额度循环类贷款的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1-2。 二、个人额度循环类贷款的审核要点 1、额度审批表 审核表有权签批人是否齐全;授信落实条件表述是否清晰、无歧义。 2、个人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保证合同 审核合同文本上授信种类、额度、期限等要素填写是否完整、正确,是否与批复内容相符;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印章是否齐全;合同是否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笔填写;若有涂改,涂改处是否经合同当事人签章确认。 3、抵(质)押物权属证明 审核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原件是否与贷款/抵押合同内容一致;抵(质)押物权属证明的记载信息是否与批准文件一致;是否已按要求办妥抵押登记,并已入库保管。 4、如保证人为非自然人,审核要求见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同。 5、保单 (1)个人额度循环类贷款项下的个人住房贷款,如所购住房系“台风、龙卷风高发的沿海地区临海项目、泥石流高发地区的临山项目、房龄在10年以上的房产和砖木结构容易发生火灾的房产”,是否购买保险;对于需要购买保险的住房贷款,房屋保险金额是否低于贷款金额。 (2)对于授信项下除个人住房贷款以外的其它品种的贷款,是否购买保险;房屋保险金额是否低于贷款金额;保险期限是否短于对应的贷款期限。 (3)其他审核要求见第三十七条。 6、授信/贷款批复要求经办单位报送的材料 根据授信/贷款批复,审核经办单位报送的信贷业务资料是否齐全,特别要对于放款后才能落实的授信条件进行备案登记;根据授信批复情况审核授信条件是否落实。 第三十九条 循环额度项下的单笔提款需要的材料和审核要点 一、循环额度项下单笔提款的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1-2。 二、单笔提款的审核要点 1、额度项下贷款审批表(如有)。审核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审批表上的有权签批人是否齐全;贷款金额是否与最终有权签字人批准的贷款金额一致。 2、贷款合同。审核贷款合同文本上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填写是否完整、正确;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印章是否齐全;合同是否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笔填写;若有涂改,涂改处是否经合同当事人签章确认。 3、借据。贷款借据填写是否完整;借款人和有权签字人的签章是否齐全;若有涂改,是否经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当事人签章确认。 4、放款后需完善材料 (1)对于放款后需要落实的、需入库保管的权证手续,放款审核中心负责至少每月向风险管理部和业务部门提供权证缺失、不按期归还等信息;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权证进行督促补办、原因分析、管理措施拟定等工作;在我行相关人员办妥抵押登记等权证手续后,将相关权证交放款审核中心,由放款审核中心出入库管理岗负责办理入库,并保管入库的相应回单。 (2)对于放款后需要落实的、除入库保管权证以外的其他材料,由放款审核中心档案管理岗负责督促有关人员办理并交回。 (3)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交回的材料,放款审核中心相关人员应及时向放款审核中心主任报告。 第四十条 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类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一、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类贷款的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1-3。 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类贷款的审核要点 1、审批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房屋买卖合同 审核审批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文件上的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周期、还款方式、抵押物信息等要素是否齐全并保持一致; 审批表的有权签批人是否齐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借据要素填写是否合法、有效;合同当事方签字是否齐全。 2、办妥预售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期房抵押证明、预抵押登记证明 审核抵押手续是否办妥,重点审核抵押登记证明上的权利人姓名、抵押物名称、权利价值、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等有关内容是否与贷款资料内容保持一致。 3、保单 对于个人住房贷款,如所购房产系“台风、龙卷风高发的沿海地区临海项目、泥石流高发地区的临山项目以及砖木结构容易发生火灾的房产”,是否购买保险;保单的第一受益人是否为我行;保险金额是否不低于抵押物购买价值或评估价值。 对于出现概率较高的商用房(台风、龙卷风高发的沿海地区临海项目、泥石流高发地区的临山项目以及砖木结构容易发生火灾的房产),保险金额是否低于抵押物购买价值或评估价值;保险期限是否短于贷款期限;保单的第一受益人是否为我行。 其他审核要求见第三十七条。 4、贷款批复要求经办单位报送的材料 根据贷款批复,审核经办单位报送的信贷业务资料是否齐全,特别要对于放款后才能落实的授信条件进行备案登记;根据授信批复情况审核授信条件是否落实。 5、放款后需完善资料 要求同第三十九条第二、4款。 第四十一条 个人汽车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一、个人汽车贷款的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1-4。 二、个人汽车贷款的审核要点 1、审批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汽车买卖合同 审核审批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汽车买卖合同等有关文件上的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周期、还款方式、抵押物信息等要素是否齐全、正确并保持一致;审批表的有权签批人和合同当事方的签字是否齐全,贷款借据要素填写是否合法、有效。 2、抵押登记/公证证明 审核抵押登记/抵押公证手续,如机动车辆登记证(所购车辆抵押)、车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等;重点审核车辆抵押登记资料上的所有权人姓名、抵押权人名称、抵押物名称、车架号、发动机号等登记要素是否与贷款合同一致; 对于通过挂靠公司办理营运手续和抵押登记手续的,必须提供挂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挂靠公司、制造商、经销商(仅限于总对总项目)必须出具《承诺函》。 3、保单 审核要点同第三十七条。 4、贷款批复要求经办单位报送的材料 根据贷款批复,审核经办单位报送的信贷业务资料是否齐全,特别要对于放款后才能落实的授信条件进行备案登记;根据授信批复情况审核授信条件是否落实。 5、放款后需完善材料 要求同第三十九条第二、4款。 第四十二条 个人工程机械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一、个人工程机械贷款的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1-5。 二、个人工程机械贷款的审核要点 1、审批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工程机械买卖合同 审核审批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等有关文件上的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周期、还款方式、抵押物信息等要素是否齐全并保持一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借据要素填写是否合法、有效;客户签字是否齐全。 2、回购担保材料、强制执行公证材料 审核担保人为借款人出具的《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申请暨不可撤消回购担保承诺函》(以下简称“回购担保函”)内容是否与贷款合同、抵押物信息相一致,回购担保函是否加盖“工程机械贷款业务回购担保确认专用章”,确保回购担保手续落实; 审核强制执行公证材料详见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3、购车发票、机动车辆登记证、产品合格证、公证书(抵押公证) 对于上牌类的车辆,审核发票、机动车辆登记证记载内容是否与借款资料一致;非上牌类车辆,审核发票、产品合格证、公证书(抵押公证)记载内容是否与借款资料一致。 4、保单 审核要点同第三十七条。 5、贷款批复要求经办单位报送的材料 根据贷款批复,审核经办单位报送的信贷业务资料是否齐全,特别要对于放款后才能落实的授信条件进行备案登记;根据授信批复情况审核授信条件是否落实。 6、放款后需完善材料 要求同第三十九条第二、4款。 第四十三条 小企业主/助业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材料清单及要点 一、小企业主/助业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材料清单见附件1-6。 二、小企业主/助业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审核要点 1、审批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 审核审批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的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周期、还款方式、抵押物信息等要素是否齐全并保持一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借据要素填写是否合法、有效;客户签字是否齐全。 2、抵押担保材料 对于小企业主贷款、要求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使用贷款企业的连带责任担保+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非借款人)的自然人担保。对于房产抵押,要求必须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对于公司连带责任担保,要求取得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3、抵(质)押物权属证明 审核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原件是否与贷款/抵押合同内容一致;抵(质)押物权属证明的记载信息是否与批准文件一致;是否已按要求办妥抵押登记,并已入库保管。 4、保单 对于以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而申请的个人额度循环类贷款要求借款人必须办理保险手续,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其他审核要求见第三十七条。 5、贷款批复要求经办单位报送的材料 根据贷款批复,审核经办单位报送的信贷业务资料是否齐全,特别要对于放款后才能落实的授信条件进行备案登记;根据授信批复情况审核授信条件是否落实。 6、放款后需完善材料 要求同第三十九条第二、4款。 第四十四条 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审核材料清单及要点 一、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的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1-7。 二、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的审核要点 1、审批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借据 审核审批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借据内容和签章是否完备、有效;要素是否保持一致; 2、质押物已入库证明 质押物是否已入库保管,是否有代保管品入出库凭证回单。 3、个贷系统质押合同界面,“是否本行存单”一项,是否选择正确。 对于本行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和国债,个贷系统质押合同界面,“是否本行存单”必须选择“是”;对于其他质押物,个贷系统须选择“否”。 4、放款后需完善材料 要求同第三十九条第二、4款。 第三节 审核内容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五条 向放款审核中心移交贷款档案的要求 客户经理上报个贷案卷时,必须按照产品业务类别分别使用对应的贷款审核材料清单(清单 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类医疗器械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见附件1-1~7),将其置于卷首。根据不同情况,向放款审核中心移交贷款档案的要求如下: 一、若审批流程尚未结束,贷款档案仍保留在审批部门,不向放款审核中心移交。 二、审批通过后,若有需要落实授信条件的,由审批部门告知客户经理,并将落实授信条件所必须的材料退回给客户经理,以便其办理有关手续,落实授信条件。 1、审批通过后,若“贷款审批基础材料”已齐全,审批部门将形成的档案资料直接移交到放款审核中心。交接双方须在各业务品种《审核材料清单》上签字确认。 客户经理在落实授信条件后,可将形成的档案材料直接移交放款审核中心。放款审核中心在“贷款审批基础材料”和“放款审核材料”完整以后,进行放款审核。 2、审批通过后,若“贷款审批基础材料”尚未齐全,需由客户经理继续补办的,审批部门暂不向放款审核中心移交档案资料,待“贷款审批基础材料”齐全并经审批部门确认后,再向放款审核中心移交。 第四十六条 签章核对确认方式 所有合同(协议)均要求主、协办客户经理在客户签章时双人面签,并在操作文本的“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审批表”中的“签约见证人保证”处以及“授信条件落实审批表”中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放款资料核对要求 对于复印件的真实有效性,主、协办客户经理须在操作文本的“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审批表”中的“签约见证人保证”处以及“授信条件落实审批表”中签字确认(放款审核资料中的复印件可不必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审核章)。 第四十八条 合同文本填写要求 一、合同文本一式数份,各份合同内容及合同编号应完全一致,内容应使用蓝黑色钢笔、墨水笔或打印的方式填写完整,不得留有任何空白内容未填写,合同文本中所有空白内容(包括附表)应用斜杠(即“\”或“/”)划去。 二、合同文本中各方当事人名称应准确完整,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名称应填写全称,自然人应与身份证件上的内容完全一致,法人应与营业执照上的内容完全一致,此外,上述内容还应与合同落款签章完全一致,且法人客户单位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签章缺一不可。 三、合同文本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各项要素应与贷款借据及个人贷款审批表中有权审批人的最终审批意见完全一致。 四、借据上的贷款合同号必须与已签订的贷款合同编号保持一致。 五、如使用的合同文本为统一印制的订本式,无需加盖骑缝签章;如合同文本为打印本或者有插页,每份合同须由合同签订各方当事人加盖骑缝签章。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担保的审核要求 一、对于由个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需提供身份证(军官证)或户口簿并签署《保证合同》。 二、对于由个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担保人需提供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无配偶的应向我行出具《个人单身声明》(见个人贷款最新操作文本)。如担保物有其他财产共有人的,需提供其他财产共有人身份证。配偶、其他财产共有人须在担保合同担保人签章处共同签章,或出具同意担保的书面声明。 三、对于由个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出质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出质人必须签署“出质人声明”及质押合同。 第五十条 境外人士担保的审核要求 由境外人士提供担保的,若担保人为香港人,需经中国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进行公证;若担保人为其他国家公民的,需由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五十一条 法人担保人决议要求 关于有权机构决议(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原则上均须要求客户(担保人)提供,决议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确定,但: 一、对于担保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资企业应根据其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出具决议;集体企业应有职代会决议;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如未制订公司章程,应出具无公司章程的说明,由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已制订公司章程,章程中对对外担保权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尽可能要求企业出具相关决议或批准文件,对确难以提供的,也可以不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即可;若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公司章程对对外担保权限有限制性规定,应按规定出具相关文件,确实不能出具的,担保人要出具书面的相关解释证明,并按照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相关部门的专业律师出具同意意见后,方可以放款;如分行没有专业律师,应由外聘律师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于定期召开董事会、统一出具对外融资和担保的决议、并规定了总金额且期中不再对外出具决议的公司,若无法针对我行的授信或担保单独出具决议的,允许使用决议复印件,但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客户经理双签确认。 三、公司出具的有权机构决议中的签字与公司提供的签字样本中的签字相同、但与公司章程后附的签字式样不一致时,公司要对此出具合理和必要的书面说明。 四、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否明晰、要素是否齐全、签字人数是否合法有效,签字样式是否与签字样本一致,与合同协议内容是否匹配,是否已加盖公司公章。 五、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协议是否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有关合同协议和签字样本的签字人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的人员是否一致,签字是否一致。合同协议的签字人如非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权限和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是否与我行签订的合同金额和签订日期相匹配,是否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和签字样本。 第五十二条 更换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的审核要求 主债务结清前如需更换抵(质)押物或保证人,需报经原审批机构同意,并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对有疑义批复的处理流程 对于授信落实条件(包括放款前需落实的条件或放款后需落实的条件等)表述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形的,放款审核中心有权要求审批人员予以说明。 一、模糊、有歧义的; 二、有属于贷款审批基础材料中所涉及内容的; 三、超过放款审核职责范围的。 具体流程为:放款审核中心填写《授信批复反馈意见表》(同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规定),并送至原审批机构,提出对批复进行解释或者修改的申请,审批机构报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妥《授信批复反馈意见表》给予明确答复;对于“落实授信前提条件”的表述中有属于贷款审批基础材料中所涉及内容的情形,审批部门也可以在所涉及材料上签字确认后,放款审核中心方可进行放款审核。 第五十四条 对经办单位的反馈流程 如经审核确定不满足审批机构的授信落实条件要求的,放款审核岗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以《放款审核反馈意见表》(同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规定)书面反馈经办单位,明确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落实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 批复的有效期限 批复的有效期限及批复失效后的启用流程,按照《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私分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抵质押品入(出)库操作流程 第一节 总则 第五十六条 抵质押品的定义 抵质押品是抵押品和质押品的简称。抵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债务人的债务作担保,但不转移占有的物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品包括动产质物和权利凭证等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的物品。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会计核算管理规定中,抵质押品的核算是以抵质押品的价值为准入账的,抵质押品价值的确定根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例如抵押品的评估价值,质押品的票面金额等等。 第五十七条 代保管品的定义 代保管品是指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中,根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需要保管用以证明抵质押品的各种票据、单证、权证等物品。这些物品中,有些是直接证明抵质押关系的,例如他项权证、存单等;有些是由于抵质押关系而引发的,例如财产保险单等。这些物品应由清算结算中心代业务部门保管,故称为“代保管品”。 在会计核算管理规定中,代保管品的核算是以封装后的保管袋的形式存在,每笔个人贷款或每笔授信协议涉及的代保管品只允许存入同一个保管袋,入账时按封包数入账,每个封包设定为1元。 必须入库保管的代保管品清单见附件4。 第五十八条 保管库的定义及要求 保管库是指经办支行或者分行用于集中存放代保管品的专用库房。分行必须配备专用库房;支行如果没有条件配备专用库房的,可以配备专用保险柜;如果无法配备保险柜的,必须集中分行管理。专用库房应满足金库标准,专用保险柜应安全可靠,放置在网点业务库内,并实行密码和钥匙分人保管的原则,其余要求须按照清算结算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代保管品的保管地点 一般情况下,代保管品集中在分行保管库统一管理;以下代保管品,可以集中在支行保管库统一管理。 一、支行在放款审核转授权范围内涉及零售授信业务代保管品。在贷款结清后,支行经办客户经理必须立即通知客户办理结清手续,领走代保管品。 二、期房按揭过渡状态的代保管品可保留在支行保管;最终状态代保管品(指他项权证)集中入分行库。 三、汽车和工程机械的保单、购车发票,工程机械合格证,可在支行入库,办妥上牌和抵押登记手续后再入分行库。 四、其他经总行特别批准的允许在支行保管的代保管品。 第六十条 在支行保管的认定 支行是否具备代保管条件由分行监察保卫部及清算结算中心统一认定。 在分行监察保卫部及清算结算中心认定支行具备保管条件的前提下,分行放款审核中心须根据支行距离的远近、业务人员配备情况及业务操作和内控管理的规范程度,决定是否允许在支行保管。 第六十一条 在支行保管的管理职责 对于在支行集中管理的代保管品,分行放款审核中心根据职责,对其具有以下管理内容: 1、 规范与放款审核业务相关的抵质押权证出入库手续的办理; 2、 组织支行至少每月向风险管理部和业务部门提供权证缺失、不按期归还等信息; 3、 根据支行对以上要求的执行情况,定期对支行进行现场检查、督导;发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应及时报告。 第六十二条 抵质押品和代保管品核算部门及要求 一、代保管品的核算和管理在支行或者分行保管部门。 二、零售授信业务的抵质押品入帐遵循“账随物走”的原则,即代保管品保管在哪一级机构,抵质押品账登记在哪一级机构。 第六十三条 抵质押品的交接 对于抵押登记手续由支行客户经理办理的情形,支行客户经理须将办妥的抵押登记证明交到分行放款审核中心出入库管理岗;对于抵押登记手续由分行集中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由分行抵押登记岗人员将办妥的抵押登记证明交到分行放款审核中心出入库管理岗。移交、接受双方须建立“交接登记簿”并签字确认。 第六十四条 抵质押品入出库凭证 抵质押品入出库操作中,使用的凭证包括《中国光大银行抵质押品入账(结清)凭证》(以下简称“抵质押品入账(结清)凭证”)、《中国光大银行代保管品入(出)库凭证暨审批表》(以下简称“代保管品入出库凭证”)、《抵(质)押物/保证金/保证人变动审批表》和《代保管品出库申请暨审批表》,以上凭证格式与《中国光大银行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规定相同。 会计柜台在记账(包括抵质押品按价值入账和代保管品按封包数入账)时,必须以《中国光大银行抵质押品入账(结清)凭证》和《中国光大银行代保管品入(出)库凭证暨审批表》作为记账依据。其中, 一、抵质押品入帐(结清)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如下: 第一联:会计部门专夹保管,结清时作表外付出传票附件。如该抵质押品在本机构有代保管品,此联应与“中国光大银行代保管品入(出)库凭证暨审批表”一并专夹保管; 第二联:在凭证填写完毕,放款审核中心签字齐全后,放款审核中心直接专夹保管,结清抵质押品时提交给会计部门,会计部门作表外传票; 第三联:在凭证填写完毕,放款审核中心签字齐全后,放款审核中心直接作为信贷档案保管; 第四联:会计部门作表外收入传票。 二、代保管品入出库凭证一式五联,各联次用途如下: 第一联:会计部门专夹保管,出库时作表外传票附件; 第二联:入库后退放款审核中心专夹保管,出库时提交会计部门作表外付出传票; 第三联:入库后退放款审核中心专夹保管,出库时与第二联一同审批后直接作为信贷档案保管; 第四联:会计部门作表外收入传票; 第五联:由放款审核中心盖章后粘于代保管品袋上,作为标明包内物品及封签双重用途(如该联不清楚,可用第二联复印件加盖放款审核中心章后代替)。 第六十五条 权证缺失的督办要求 对于已经发放的贷款,如抵押登记等权证尚未完全办妥,或者非结清出库,放款审核中心须登记《零售授信业务后期补充资料台帐》(电子台帐),格式见附件5 ;并至少每月向风险管理部和业务部门提供权证缺失、不按期归还信息。 第六十六条 代保管品的账实核对 分行放款审核中心或支行零售授信业务部门须将专夹保管的《代保管品入(出)库凭证暨审批表》联次定期与核心系统记载的代保管品表外科目账进行核对。 第二节 代保管品集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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