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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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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各地相继建成了数量众多的大型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传统商业建筑在功能和形式上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不仅功能齐全,而且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一般而言,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面积规模大、人员密集、建筑功能复杂、装修和商品的可燃物多等特点,发生火灾后容易导致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后果。本规范是针对此类建筑在现行防火设计规范中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有关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现代消...

大型商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大型商业建筑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防火规范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各地相继建成了数量众多的大型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传统商业建筑在功能和形式上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不仅功能齐全,而且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一般而言,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面积规模大、人员密集、建筑功能复杂、装修和商品的可燃物多等特点,发生火灾后容易导致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后果。本规范是针对此类建筑在现行防火设计规范中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有关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现代消防设施等方面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的独特性而编制的。 本规范共7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一般规定、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 规范编制组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借鉴了国内外的相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基层消防机构等方面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对其中的主要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进行了多次讨论,从开始编制到最后审查,几易其稿,得以最终审定。 本规范由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编写并负责具体解释。在 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提供 给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地址:郑州市沈 北路,邮编:450叨8,电话:0371-66615446)。 主编单位: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范平安 王建刚 刘正勤 康大生 屈 震 施秀琴 郭国旗 王东奎 王金玲 目 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4一般规定· (6) 4,1总平面布置· (6) 4·2 消防扑救 (6) 4·3 防火间距· (7) 4·4 内部装修· (8) 4·5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9) 5防火与防烟分区 (12) 5·1 防火分区 (12) 5·2 防烟分区 (13) 6安全疏散 (14) 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14) 6.2 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15) 6,3 安全出口 (15) 6·4 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16.) 6·5 消防电梯 (17) 7消防设施 (19) 7,1消防给水 (19)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20) 7,3 消防电气 (21) 本规范用词说明¨ (24) 条文说明· (25) 1 总 则 1·0·1 为了适应我省商业建筑的发展,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莉财产安全,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0·2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大型商业建筑各种业态发展和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1·0·4 对于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由河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1·0·5 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万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 0.1 大型商业建筑lage-scale commerc;al bu;ld;ng 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享5000m2 或总建筑面积享15000m2 的商业建筑。 2. 0. 2 商业营业厅commerC;al shopp;ng hall 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建筑室内空间。" 2. 0. 3 柜架式营业区域she惟 ype shopp;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 2.0. 4 商铺式营业区域mall@ype shopp;ng area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营业空间分成各个独立商铺,人员能够到达,进行交易的区域。 2. 0. 5 避难走道evacuat;on re址uge walkway 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 0. 6 安全疏散通道sa挽y passage for evacuat;on 连接首层楼梯(间) 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7 安全出口saMey ex;t 供人员疏散用的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 8 安全出口宽度sa挽y ex;t wHT供人员疏散的疏散楼梯(间) 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净宽度。其中,防烟楼梯间的安全出口宽度按楼梯间梯段净宽度、前室门的净宽度和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取值,楼梯间梯段净宽度为墙面至扶手内边缘或扶手内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 0. 9 疏散集散区evacuat;on bu俺r 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0.10 疏散出口口ans沧ex;t 用于人员疏散出某一区域的出口。 2. 0.11 疏散通道宽度passage w;dh 而evacuat;on 商业营业区域内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 2.0.12 消防扑救场地而ire 吨ight zone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物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2.0.13 消防扑救面bu;ld;ng wall胁而e ·魄ght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物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 0.14 地下防火隔离区undergound fre separat;on zone 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 时,商场的两个防火分区之间或两个商场之间所设置的开敞式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域。开敞式或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4.5.4 条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大型商业建筑应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按表3.0.1的规定进行分类。 表3.0.1 经营场所分类表 类别 商品经营场所 A类 百货、服装等纺织制品、粮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类建材、家具、灯具、医药、图书音像、电脑数码产品、家用电器、餐饮、金融证券交易厅等。 B类 机电产品、陶瓷、钢材、石材类建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等。 注:对于同时含有A类和B类场所的大型商业建筑的分类应按A类进行防火设计。 3·0·2 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除单层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可采用二级外,其余均应采用一级耐火等级。 大型商业建筑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表3.0.2的规定 3·0·3 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的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对钢结构构件进行保护,使其耐火极限达到相应构件的要求。 表3·0·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h) 耐火等级 构件名称 一 级 二 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0.25 非承重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承重柱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承重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板 承重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50 吊顶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注:单层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时,承重柱耐火极限为2.00h 4 一般规定 4.1 总平面布置 4.1.1 大型商业建筑在进行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便于人员疏散及消防扑救。 4.1.2 大型商业建筑应独立建造。当确有困难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必须与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分开设置。 2 大型商业建筑首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居住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人口分开设置,且商业建筑的出人口应面临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广场等易于人员疏散的室外场地,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 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 00m。上下组合建造时,其分界处的楼板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并在分界处下层门、窗洞口上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i. 50h,宽度不小于1.00m 的防火挑搪,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高度不小于1. 20m的不燃烧体裙墙。 4.2消防扑救 4.2.1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保证两个长边或不小于1/2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0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 4. 2..2 大型商业建筑应布置长度不小于周边长度的1/3 ,或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在其范围内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消防扑救面可以不连续; 2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及构筑物; 3 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等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 4 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 5 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扑救面范围内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出人口; 6 外立面三层及以上各层均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可开启的外窗或阳台,且窗口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 m,窗口的净尺寸不得小于0. 80 m x 1. 00 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 20m。 4.2. 3 大型商业建筑靠扑救面-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的宽度与消防扑救面相同,进深从建筑外墙突出物边缘起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不应小于18m; 2 当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时,不应小于l5m。 4.2.4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 4.2.5 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3 防火间距 4.3.1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2 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4.3.2的规定。 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建筑类别 A 类 B 类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A类 建筑高度 >24m 13.0 9.0 13.0 9.0 建筑高度 ≤24m 9.0 9.0 9.0 B类 建筑高度 >24m 13.0 9.0 13.0 9.0 建筑高度 ≤24m 9.0 9.0 9.0 6.0 注: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各部分之间的间距大于本表的规定时,其各部分可按独立的商业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4.3..3 两座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i5m 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4 内部装修 4. 4.1 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4.1的规定。 表4.4.1 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火灾危险类别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装饰材料 A类 A A B1 A1 B1 B1 B1 B1 B类 A B1 B1 B1 B2 B1 B1 B2 4.4.2 设置在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售货柜台、固定货架、展台等均应用A级装修材料,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4.2的规定。 表4.4.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 家具 装饰 织物 其他装 饰材料 装修材料燃 烧性能等级 4.4.3 安全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装修材料。 4.5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4.5.1 大型商业建筑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且地下二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lOm。 4.5.2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与地上层不应共用疏散楼梯间,当必须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人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 OOh 的隔墙隔开,并应直通室外。 4.5. 3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商品。 4. 5. 4 地下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在该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必须采用开敞式防火隔离区或封闭式防火隔离E进行安全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1)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应设置顶部敞开的下沉式空间,下沉式空间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 2)下沉式空间不应布置任何可燃物质,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下沉式空间内应设不少于一座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其疏散楼梯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空间防火门的总宽度,该疏散楼梯可计人总疏散宽度; 4)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宜靠外墙设置。 图4·5·4-1开敞式防火隔离区 2 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1)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使用面积按5人/m2计算,人数按相邻最大防火分区1/2疏散人数计算; 2)幻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不应布置任何可燃物质,只能作为人员疏散使用; 3)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内应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宽度应满足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安全出口总宽度的要求,且可计人总疏散宽度。确有困难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与相邻的一个防火分区共用,但迸人该安全出口前应设置防烟前室; 4)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各个防火分区进入该防火隔离区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其通向防烟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前室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 5.1.1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 5.1. 2 地上大型商业建筑,当建筑高度大于24m 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 1.2 条要求;当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 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首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m2; 2 二层及以上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 m2。 5.1.3 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表4. 3. 2 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防火分区超过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4 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3乓的规定时,其防火分区应将经天桥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座建筑确定,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必须进行防火分隔,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本规范5-1.2 条的规定。当围合区域加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中庭的规定。 5.1.5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防火卷帘分隔防火分区,防火卷帘的总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物总长度的1/3 ,或不应大于20m; 2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ooh。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们]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 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3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5.2 防烟分区 5.2.1 防烟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程》的规定。 6 安全疏散 6.1 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6.1.1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1.1的规定。 表6.1.1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营业厅布置方式 疏散通道名称(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 度(m) 柜架式营业区域 (超市) 单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1.50 双侧设置货架的通道 2.00 货架区与闸机(收银台)之间 5.00 闸机与通向安全出口之间的通道 3.00 主通道 3.00 柜架式营业区域 (百货商店、 购物中心等) 单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1.50 双侧设置柜架或陈列窗的通道 2.20 主通道 3.00 商铺式营业区域 单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2.00 双侧设置店铺的通道 2.50 主通道 3.00 6.I.2 商业营业厅内的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应至少设置一条贯通营业区域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 6.1.3 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前应设疏散集散区,其长度、宽度均不应小于5m,且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 6.2 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6.2.1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柜架式营业区域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疏散条件 最大直线距离(m) 最大行走距离(m) 双向条件 37.5 45 单项条件 20 25 6.2.2 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以及商铺内任何丁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商铺式营业区域的疏散距离 疏散条件 商铺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m) 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m) 双向疏散 15 37.5 单项疏散 20 注:当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走道为敞开式外廊时,表6.2.2规定的最大双向行走距离可增加5m;单向疏散行走距离可增加3m。 6.3安全出口 6.3.1大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 6.3.2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宽度指标应按表6.3.7的规定取值,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接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6.3.7 安全出口宽度指标(m/100人) 序号 层数 安全出口净宽度 1 地上一、二层 0.65 2 地上三层 0.75 3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4 地下一层 0.75 5 地下二层 1.00 6.3.3 任一楼层出现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在计算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个数和宽度时,可将通向与其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符合疏散规定的甲级防火门计入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个数和宽度,但计入的总宽度不应大于3m。甲级防火门的位置应与两边防火分区内的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相连。 6.3.4 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安装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时除外。 6.4 疏散楼梯和避难空间 6.4.1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且不得计人疏散宽度。 6.4.2 大型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6.4.3 地上疏散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且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确有困难时,宜在首层设置长度不超过15m的避难走道直通室外;或经地下一层设置长度不超过55m的避难走道直通室外。 6.4.4 本规范6.4.3中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片 图6·4·3首层设置避难走道示意图 1避难走道鲍净宽应严格执行规范要求; 2 避难走道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 3 避难走道的防烟、消火栓、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 避难走道应设置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等。 6.4.5 多、高层大型商业建筑可结合(裙房)屋顶、退台、架空层、阳台等设置人员应急避难空间,避难空间宜满足下列要求: 1避难空间的面积应满足最大防火分区疏散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人/m2计算; 2 大型商业建筑内应设置不少于两座防烟楼梯间通向屋顶避难空间; 3 避难空间宜设逃生用具。 6.5 消防电梯 6.5.1 当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超过15m时,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到达包括地下室在内的任一楼层。 6.5.2 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电梯宜独立设置,可兼作客、货梯,并应靠近消防扑救面布置。 7 消防设施 7.1 消防给水 7.1.1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2 大型商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I·2的规定。 ·, 表7.1.2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建筑类别 建筑高度 消防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 最小流量 (L/S) 每支水枪 最小流量 (L/S) 室外 室内 A类 ≤24 30 30 15 5 B类 30 20 10 5 A类 >24 30 40 15 5 B类 30 30 15 5 7.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7.1.4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司,应按火灾类别分别计算,A 类建筑按3. 00h 计算,B类建筑按2. 00h 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 00h计算。 7.1.5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和热浸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 7.1.6 对于采用启动喷水灭火系统难以有效探测、扑灭及控制火灾和为满足建筑美观或结构承重要求而无法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门厅、中庭、室内商业步行街等建筑大空间场所,应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执行。 7.1.7 大型商业建筑的变配电室及贵重设备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2.1 大型商业建筑中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2用于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避难走道(首层和地下一层); 3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其防烟前室; 7.2.2 大型商业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营业区域; 2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需设机械排烟的其它场所; 7.2.3 机械防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楼层数为三层及以上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n=3 确定; 2 楼层数为二层及以下时,防烟楼梯间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同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实际楼层数确定; 3 机械加压送风的送风量计算值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加压送风量规定值不」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4防烟楼梯间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送风余压值应为40 ~ 50Pa;前室、合用前窒应为25~30Pa。 7.2.4 机械防烟、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7.2.5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连接封闭隔断的商铺或房间的排烟支管上应设有280屯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2 设置机械排烟的大型商业建筑,地下商场及大于5000m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地上楼层,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3 机械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2.6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加压送风相排烟风管不应穿越楼梯间及前室; 2 加压送风管道需穿越有火灾危险的房间或走道进人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应在送风管道进人送风竖井、楼梯间或前室的防火墙处设置70汇关闭的防火阀。 7.2.7 空气调节机房于机房隔墙上来用集中回风风口时,应设置70℃毛关闭的防火阀。 7.3 消防电气 7.3.1 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3.2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7.3.3 防火卷帘门控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计规范》6.3.8条的规定外,首层安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门应两次降落; 2 除首层外的其它楼层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3 首层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门下到底。 7.3.4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和地上A类大型商业建筑的照明系统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其报警系统的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3.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供电。 7.3.6 大型商业建筑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3.7 消防应急照明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集散区、楼梯间、防烟前室、封闭式防火隔离区、主通道等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1x; 2 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1x; 7.3.8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及疏散出口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2 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光致发光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3 电致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或分 散式控制。 7.3.9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除采用双电源自动切换供电外,还应采用蓄电池作应急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45min。 7.3.10 商业营业厅内的应急照明蓄电池电源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采用集中式应急电源。 7.3.11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双电源自动切换箱的电源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 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引至消防设备控制箱及消防设备控制箱引至消防设备电源线:: 1)穿管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 2)幻采用金属线槽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 3) 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缆。 3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电源线,应采用阻燃电线,当采用集中式应急电源供电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电线。 7.3.12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3.13 当消防设备配电电源线路符合本规范7.3.11条的规定时,其供电系统可采用下列方式: 1 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等用电设备的供电应采用双电源末级自动切换方式,双电源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专线放射式供电; 2 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的防排烟设施、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可由本防火分区的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单回路供电; 3 当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采用分散式供电时,其供电电源应采用每层楼或防火分区设置一台双电源自动切换箱供电方式,双电源可由变电所专线树干式供电,但供电楼层或防火分区数不应超过三个。 7.3.14 除直埋敷设的电缆和穿管敷设的电线电缆外,建筑内的所有电线电缆宜采用无卤低烟型。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用"应";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用"宜";反面词用"不宜"; 稍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可"; 2 本规范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一般规定 4.I总平面布置 4.2 消防扑救 4.3 防火间距 4.4 内部装修 4.5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5 防火与防烟分区 5.1 防火分区 6 安全疏散 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6.2 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6.3 安全出口 6.4 疏散楼梯间和避难空间 6.5 消防电梯 7 消防设施 7.1 消防给水 7.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7.3 消防电气 1 总则 1.0.1本条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相继建成了不少大型商业建筑,这些大型商业建筑不仅功能齐全丰富,而且形式多样,有的集购物、休闲、餐饮、娱乐、文化民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有的是经营品种相对单一,但体量较大的专业市场,这些商业建筑的出现极大地发展了传统商场的功能和形式,丰富和满足了人们日常消费与生活的多样化需求。 为了适应和促进我省大型商业建筑的发展变化,规范和指导大型商业建筑在防火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目前国家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条主要是规定在大型商业建筑设计申,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大型商业建筑具有建筑面积大、人员密集、建筑分隔和商品布置复杂、装修和商品可燃物多,发生火灾时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和扑救相对困难等特点。针对以上特点,在设计大型商业建筑时,应立足自防自救,必需采用可靠的防火技术措施。在日常管理中,则应加强业主自身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管理,同时消防主管部门应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证各种消防设施、设备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工作。 I.0.3本条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我省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对于建设规模达不到本规范界定的大型商业建筑面积标准的,其它商业建筑(如商住楼底部商业用房、综合楼底部若干商业楼层,以及小型独立商业建筑,也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1.0.4本条针对一些较特殊的大型商业建筑,在设计中莱用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以及在设计中采甩"消防安全这性能化设计"、消防技术论证、消防技术评估,应当由省公安消防 "机构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相关专家选行论证,其论证意 "见作为消防设计和审核的依据。 l.0.5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涉及面较厂,与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河南省有关地方标准规范均有联系,本规范不可能也没必要全部把它们包括进来,为了使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能兼顾有关规范的规定,故制订了本条文。 2.0.1 参照现行国家《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表l.0.4 ,大型商店建筑面积为百货商店,商场建筑面积》>15000m2;菜市场类建筑面积>6000 m2;专业商店建筑面积>5000m2的划分标准,再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了大型商业建筑的面积标准:任一楼层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建筑面积要5000m'或总建筑面积要15000m2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包括为商业服务的仓储面积、交通面积、以及办公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面积。 2.0.2~2.0.4 无论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只要有顾客到达的建筑室内空间都统称商业营业厅。大型商业建筑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交易方式的不同,可能有多种商业营业厅的布置方式。采用货柜、货架、无固定隔断的称为柜架式营业区域,而采用内走道将若干个用各种隔断分隔成独立的营业空间相连的则称为商铺式营业区域。商铺式营业区域又分隔断到顶和隔断不到顶两种方式,隔断到顶的称为隔断到顶商铺式营业区域,隔断不到顶的称为隔断不到顶商铺式营业区域。 2.0.6 因大型商业建筑面积较大,为满足楼上各层营业厅内疏散距离的要求,经常在营业厅中间设置防烟楼梯(间),首层无法直接对外开门,而必须通过通道或营业厅才能到达室外安全区域。为此,本规范引进"安全疏散通道"的概念,即连接底层楼梯(间)到室外安全出口的通道为安全疏散通道。 2.0.7~2.0.8 安全出口是通向相对安全区域的出口,如从商业营业厅通向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从室内直接通向室外场地的1门都是安全出口,而与此相对应的门的净宽度即为相应的安全出口宽度;对于防烟楼梯间,其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楼梯间梯段净宽度、前室门的净宽度和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中的最小者取值。室外安全区域还包含符合安全疏散条件的室外平台、屋面。 2.0.9 正常营业时,除直通室外的商业营业厅,人员疏散一般是通过自动扶梯、电梯和楼梯来完成的,很少发生拥挤现象。但是在发生火警的情况下,自动扶梯、电梯和开敞楼梯却不能作为疏散通道,只有通过安全出口才能完成安全疏散,此时的安全出口前必是疏散中人员最为拥挤、疏散速度最慢的地方,为了解决此间题,而规定在安全出口前设置一定面积的集散区。 2.0.10-2.0.11 疏散出口与安全出口不一样,疏散出口主要是供人员离开某一区域到另一区域(从营业厅或商铺内直通疏散走道)的出口,而与此相对应的所需要的净宽度即为疏散通道宽度。 2.0.14 为了解决地下商业建设规模越来越大而形成建筑总面积大于2oooom2 的地下商业建筑而采取的一个技术措施:即在两个防人分区间或两个商场之间所设置的防火安全隔离区域。防火安全隔离区分为开敞式防火隔离E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该防火安全隔离区域视其顶部情况叉分为两种,顶部敞开的为开敞式防火隔离区,顶部不能敞开、全部埋在地下的为封闭式防火隔离区。 3.0.1 本条是根据大型商业建筑内营业厅所经营的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商品燃烧性能,以及火灾荷载大小进行分类。表3.0.1内的A 类火灾危险性较大,属可燃类商品,而B 类的火灾危险性则相对较小,属难燃类或不燃类商品。对大型商业建筑进行火灾危险性分类后,更利于在后面的相关条文中针对不同的商业建筑在经营不同种类的商品时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3.0.2 本条对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进行规定,除单层外,其它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定为一级,它是根据大型商业建筑的规模大、人流密集。装修材料及经营物品的特点而制定。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表3-0-2 的规定。 3.0.3 当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能满足本规范表3-0-2 的要求时,可采用下列防火保护措施: 1 钢构件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不大于1- 5h 时宜采用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2 钢结构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为1.5~3h 时宜采用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3 屋面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喷涂各种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 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保护钢结构构件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选用各种防火保护型式还应根据钢构件的使用环境、钢材的型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4 一般规定 总平面布置 4.1.1本条对大型商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规划布点一般是位于一个城市的商贸中心、城市副中心或区域中心所在地,辐射范围较大而聚集了大量的人流、车流,所以在进行大型商业建筑设计时,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应组织好人流、物流、车流的关系。 4.1.2 本条提出大型商业建筑的建造原则是应独立建造,当难以做到独立建造时,可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应满足以下三款的具体规定: 1 商业建筑的疏散楼梯间不应与住宅楼榜间共用,这在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也有明确规定。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楼梯间宜分开设置,一是便于商场管理,二可以保证商业建筑和其它建筑的安全疏散自成系统。 2 大型商业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与居住建筑的出入口分开设置,宜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出入口分开设置,应将商业建筑的安全出口设在比较显眼的地方,并设置明显的琉散标志,当发生紧急情况时,使商场内的人员能够流线简捷地快速从室内疏散到不同方向的室外安全场地。 3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建筑的合建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是水平贴邻合建,无论是交通组织、安全疏散、防火设计、管理相对较简单,只要将两种功能建筑之间的墙体按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设计,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即可;第二种是上下楼层之间重叠,此种情况较为复杂,一般下部多为车库或设备用房,而上部的功能就复杂得多,无论上下楼层为何种功能的建筑,本条对其分界处的楼板,分界处之间门、窗洞口的分隔,以及防火挑檐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4.2 消防扑救 4.2.1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一般情况下,大型商业建筑的人流、车流、物流部要求在建筑四周设环形车道,以便于人员(含顾客和工作人员)、车辆、货物能够方便快捷进出以提高经营管理效能。一旦发生火警时,也便于消防车能够快速驶入,以最快的速度控制火险和快速施救。货物出入口不宜设置在消防扑救面。 当个别大型商业建筑难以做到环形消防车道时,则应保证该商业建筑的两个长边或大于1/2 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此条大于1/2 周长范围形成消防车道的要求比国家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 3.1 的规定适当放宽。消防车道内边路缘距建筑外墙可燃突出物边缘不宜小于5m,其转弯半径应不小于12m。 4.2.2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非长方形平面) 应设置长度不小于建筑周边长度i/3,或长方形平面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和消防扑救场地,在其范围内作出了五款具体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主要考虑到如果建筑周边连续长度做到1/3 消防扑救面确有困难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段确定登高面并利于建筑整体施救。 第二、三两款规定,是为了保证一旦发生火警,消防车到达现场后,能迅速开展灭火、施救工作。登高消防车的功能试验证明,高度只要不超过5m、迸深不超过4m的附属建筑(裙房、雨蓬等) 就不会影响迅速登高、扑救作业,同时,在此范围内也不应设有任何可能阻碍消防车道和扑救登高的架空线缆、高大树木以及室外停车场。 第四、五两款规定在扑救面的范围内,应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当建筑物设有消防电梯时,宜将消防电梯设置在此扑救面范围内,并设出人口,这两条都是为了保证消防车到达现场后消防队员能够快速找到楼梯问及消防电梯后,通过楼梯间和消防电梯迅速到达着火层( 火场) 以开展灭火和人员施救工作。 第六款规定在扑救面的外立面设计窗户莉玻璃幕墙时,应设置能够开启的外窗是为了消防人员到达着火层发现需要施救的人员后,通过大型消防车的臂伸向可开启的外窗处,能够以最短的时间通过"非常出入口"进行灭火或救援。此条应布置长度不少于周边长度的1/3,且本少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的要求比国家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 .1.7 的规定要严,是因为大型商业建筑韵火灾扑救相对较难,扩大扑救面的范围有利于消防队在火场申实现多点扑救。 4.2.3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应设计室外消防扑救场地,这是因为一旦发生火警,首先调动消防车到现场施教,为满足消防车现场作业所需;对消防扑救场地的要求做出的规定。 4.2.4 据有关资料显示;各种消防车的满截(不包括消防人员)总重量从1800kg-45300kg 不等,在设置消防车道时;应考虑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承载大型消防车的载重量。 4.2.5 本条规定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楼层应在首层或负一层,便消防人员到达消防扑救场地后,通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快速到达消防控制申心,以操控该中心的消防设施、设备。 4.3 防火间距 4.3.1 本条规定是把大型商业建筑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对待,即不分多层或高层的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申防火间距有关条文的规定。 4.3.2 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大型商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高度来确定。 但是对于火灾危险性类别为A 类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9m、以及火灾危险性类别为A类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大型商业建筑与火灾危险性类别为B类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大型商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9m,而比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防火间距适当加大,主要是考虑大型商业建筑内经营的商品易燃物多和人员密度大,一旦发生火警,便于组织施救却人员疏散到室外所需的空间,以防止火灾蔓延、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3.3 本条规定两座高度不同的大型商业建筑或大型商业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邻时的防火间距要求,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4.1本条对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大型商业建筑内部装修所用的建筑材料,原则上不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的可燃性装修材料,宜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不燃性装修材料,部份装修材料可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的难燃烧装修材料的规定,是尽量减少大型商业建筑钠的火灾荷载。本条参照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沪不分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是多层或高层,都统一为一个标准,主要是根据商场内所经营的商品种类、火灾危险性类别来确定内部各个部位所使用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4.4.1的规定,此条规定对多层大型商业建筑的地面装修材料适当降低燃烧性能等级,由A级降为B1级,而墙面则由B1级提高到A级。 4.4.2本条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3.4 ·1内的"商场的营业厅"而制定的,将表内隔断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由Bl级提高一级到A级,而将表内其它装饰材料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由BB2 级提高一级到Bl级,主要是考虑在地下室装修材料不应使用装修材料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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