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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上海县志(卷7) ZhongYi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一 民 國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教 育 教 育 行 政 民 國 成 立 蘇 省 長 官 通 令 各 州 縣 舊 時 所 有 勸 學 所 應 取 銷 改 歸 學 務 科 辦 理 以 資 統 一 並 吊 銷 圖 記 具 報 是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裁 撤 勸 學 所 任 楊 保 恆 爲 上 海 縣 公 署 學 務 課 課 長 民 國 元 年 三 月 楊 保 恆 就 任 江 蘇 省 立 第 一 師 範 學 校 校 長 改 任 李 ...

民国上海县志(卷7)
ZhongYi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一 民 國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教 育 教 育 行 政 民 國 成 立 蘇 省 長 官 通 令 各 州 縣 舊 時 所 有 勸 學 所 應 取 銷 改 歸 學 務 科 辦 理 以 資 統 一 並 吊 銷 圖 記 具 報 是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裁 撤 勸 學 所 任 楊 保 恆 爲 上 海 縣 公 署 學 務 課 課 長 民 國 元 年 三 月 楊 保 恆 就 任 江 蘇 省 立 第 一 師 範 學 校 校 長 改 任 李 宗 鄴 爲 學 務 課 長 兼 縣 視 學 二 年 四 月 省 令 視 學 一 職 應 遴 選 合 格 人 員 專 案 呈 准 任 用 五 月 任 丁 熙 咸 爲 縣 視 學 旋 就 任 特 別 會 計 處 常 任 委 員 三 年 一 月 任 朱 贇 爲 縣 視 學 七 年 四 月 江 蘇 教 育 廳 轉 省 令 並 發 教 育 部 修 正 勸 學 所 規 程 及 施 行 細 則 限 五 月 十 日 以 前 成 立 上 海 縣 勸 學 所 於 六 月 十 五 日 組 織 成 立 卽 任 吳 馨 爲 勸 學 所 所 長 規 程 細 則 附 後 縣 教 育 局 民 國 元 年 稱 勸 學 所 遵 教 育 部 頒 修 正 勸 學 所 規 程 及 施 行 細 則 奉 省 飭 廳 轉 縣 限 日 成 立 爰 於 民 國 七 年 六 月 八 日 邀 集 十 九 市 鄕 經 董 學 務 委 員 縣 立 校 長 曁 各 士 紳 於 也 是 園 商 定 組 織 辦 法 並 以 經 費 不 敷 於 規 定 甲 縣 經 費 一 千 元 外 酌 加 半 數 由 縣 呈 准 卽 於 同 月 奉 教 育 廳 長 符 委 任 吳 馨 爲 所 長 八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吳 所 長 病 故 縣 委 楊 嘉 椿 爲 代 理 所 長 六 月 教 育 廳 胡 委 任 李 宗 鄴 爲 所 長 以 大 吉 路 體 育 場 一 部 分 房 屋 不 敷 辦 公 遷 囘 尙 文 路 勸 學 所 舊 址 至 教 育 欵 產 由 欵 產 經 理 處 於 九 年 陸 續 交 出 十 二 年 七 月 奉 令 改 組 爲 縣 教 育 局 下 附 規 程 及 施 行 細 則 縣 教 育 局 施 行 細 則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二 第 一 條 本 細 則 遵 照 縣 教 育 局 規 程 並 依 地 方 情 形 訂 定 第 二 條 本 局 事 務 員 三 人 承 局 長 指 揮 分 掌 左 列 事 務 一 文 牘 主 辦 文 牘 及 關 於 調 查 統 計 圖 表 編 製 事 項 一 會 計 掌 理 款 項 出 納 審 核 預 算 决 算 及 關 於 經 費 之 統 計 表 册 編 製 事 項 一 雜 務 掌 管 案 卷 收 發 文 件 及 書 寫 等 事 項 第 三 條 本 局 視 學 遵 照 部 令 以 縣 視 學 任 之 第 四 條 視 學 視 察 評 語 除 照 章 呈 報 備 核 外 由 本 局 公 布 之 第 五 條 縣 市 鄕 立 學 校 校 長 進 退 由 局 長 呈 請 縣 知 事 任 免 之 第 六 條 本 局 董 事 會 遵 照 奉 頒 辦 法 甲 項 之 規 定 設 董 事 九 人 董 事 會 開 會 由 局 長 召 集 其 會 議 細 則 另 訂 之 第 七 條 全 縣 市 鄕 分 爲 五 學 區 設 教 育 委 員 五 人 其 細 則 另 訂 之 第 八 條 本 局 商 承 縣 知 事 辦 理 全 縣 敎 育 行 政 事 宜 如 有 應 行 討 論 及 徵 集 意 見 時 亦 得 參 照 前 勸 學 所 規 程 第 二 條 召 集 縣 教 育 行 政 會 議 第 九 條 本 細 則 自 呈 准 日 起 施 行 附 勸 學 所 規 程 第 一 條 各 縣 設 勸 學 所 輔 佐 縣 知 事 辦 理 縣 教 育 行 政 事 宜 並 總 核 各 自 治 區 教 育 事 務 第 二 條 勸 學 所 設 所 長 一 人 由 縣 知 事 呈 由 教 育 廳 長 委 任 呈 報 省 長 及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三 條 勸 學 所 設 勸 學 員 二 人 至 四 人 由 縣 知 事 委 任 呈 由 廳 長 彙 報 該 管 最 高 級 行 政 長 官 遇 必 要 時 得 置 臨 時 勸 學 員 由 縣 知 事 就 各 區 學 務 委 員 內 委 令 兼 充 第 四 條 具 有 左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充 勸 學 所 所 長 一 曾 任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五 年 以 上 者 一 曾 任 高 等 小 學 校 校 長 三 年 以 上 者 一 曾 在 師 範 學 校 畢 業 任 敎 育 職 務 一 年 以 上 者 第 五 條 具 有 左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充 勸 學 員 一 曾 任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二 年 以 上 者 一 曾 任 國 民 學 校 或 高 等 小 學 校 教 員 二 年 以 上 者 一 曾 在 師 範 學 校 畢 業 者 第 六 條 勸 學 所 所 長 受 縣 知 事 之 監 督 指 揮 總 理 所 內 事 務 勸 學 員 受 所 長 之 監 督 指 揮 分 掌 所 內 事 務 第 七 條 勸 學 所 視 事 務 之 繁 簡 得 設 書 記 一 人 至 三 人 第 八 條 勸 學 所 職 員 之 薪 俸 公 費 由 縣 知 事 呈 請 教 育 廳 長 核 定 呈 報 該 管 最 高 級 行 政 長 官 第 九 條 勸 學 所 經 費 由 縣 知 事 就 地 方 公 款 項 下 自 行 籌 攴 仍 詳 報 主 管 長 官 查 核 備 案 第 十 條 自 治 區 未 成 立 地 方 由 勸 學 所 依 照 地 方 學 事 通 則 處 理 其 敎 育 事 務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程 之 施 行 細 則 由 教 總 長 定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規 程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勸 學 所 規 程 施 行 細 則 草 案 第 一 條 關 於 左 列 各 事 項 由 勸 學 所 陳 請 於 縣 知 事 處 理 之 一 義 務 教 育 之 調 查 及 勸 導 督 促 等 事 項 二 查 核 各 學 區 之 位 置 及 其 聯 合 事 項 三 各 區 學 務 員 會 之 設 置 事 項 四 查 核 各 區 學 齡 兒 童 之 登 記 及 其 就 學 免 緩 事 項 五 經 管 縣 屬 教 育 經 費 編 製 預 算 决 算 並 犌 核 各 區 教 育 經 費 處 理 其 紛 爭 事 項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三 六 查 核 各 學 校 之 建 築 及 其 他 設 備 事 項 七 核 定 區 立 各 校 之 學 級 編 製 及 教 科 目 增 減 事 項 八 縣 立 各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事 業 之 設 置 事 項 九 核 定 區 立 各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事 業 之 設 置 事 項 十 私 立 學 校 之 認 許 及 考 核 事 項 十 一 代 用 學 校 之 核 定 事 項 十 二 改 良 私 塾 事 項 十 三 社 會 教 育 之 施 設 事 項 十 四 學 校 衞 生 事 項 十 五 縣 屬 教 育 之 統 計 報 吿 事 項 十 六 縣 知 事 特 別 委 任 事 項 第 二 條 勸 學 所 辦 理 縣 敎 育 行 政 事 宜 及 第 一 條 所 列 之 各 事 項 遇 有 應 行 討 論 及 徵 集 意 見 時 應 陳 請 於 縣 知 事 召 集 縣 教 育 會 議 前 項 會 議 以 左 列 各 員 組 織 之 一 縣 署 主 任 教 育 職 員 一 勸 學 所 所 員 一 縣 立 各 校 之 校 長 及 其 他 教 職 員 一 各 區 區 董 及 學 務 委 員 一 縣 知 事 特 別 指 定 之 教 育 會 會 員 及 地 方 士 紳 縣 教 育 會 議 之 議 事 細 則 由 縣 知 事 核 定 呈 報 該 管 長 官 查 核 備 案 第 三 條 勸 學 所 所 長 每 一 學 年 內 須 周 歷 縣 屬 各 區 一 次 或 二 次 勸 學 員 分 任 各 區 勸 學 事 宜 每 一 學 期 內 須 周 歷 所 任 區 域 二 次 以 上 勸 學 所 所 長 及 勸 學 員 周 歷 各 區 時 應 就 所 執 行 之 職 務 述 爲 勸 學 日 記 報 吿 於 縣 知 事 第 四 條 勸 學 所 每 一 年 終 應 就 所 內 辦 理 事 項 編 爲 學 事 年 報 其 要 目 左 一 縣 教 育 當 年 之 經 過 情 形 一 翌 年 之 教 育 計 畫 一 本 細 則 第 一 條 所 列 各 事 項 之 處 理 槪 要 一 縣 敎 育 之 統 計 一 其 他 報 吿 事 項 第 五 條 勸 學 所 所 長 以 三 年 爲 一 任 屆 期 滿 時 由 縣 知 事 呈 請 改 委 或 仍 諭 連 任 勸 學 員 以 二 年 爲 一 任 屈 期 滿 時 由 縣 知 事 改 委 或 仍 令 續 充 第 六 條 勸 學 所 所 長 及 勸 學 員 之 奬 勵 及 懲 戒 事 項 依 地 方 興 學 人 員 考 成 法 之 規 定 由 縣 知 事 呈 由 教 育 廳 長 分 別 執 行 呈 報 該 管 最 高 級 長 官 第 七 條 勸 學 所 所 長 應 刊 用 圖 記 由 縣 知 事 呈 請 教 育 廳 長 刊 發 彙 報 該 管 最 高 級 長 官 第 八 條 勸 學 所 經 費 由 所 長 按 月 造 具 支 付 表 呈 請 縣 知 事 核 發 仍 於 年 終 列 入 縣 教 育 經 費 案 內 呈 報 該 管 長 官 查 核 備 案 第 九 條 勸 學 所 所 長 及 勸 學 員 因 臨 時 職 務 及 其 他 特 別 事 項 得 支 給 旅 費 及 雜 費 其 費 額 及 支 給 細 則 由 縣 知 事 定 之 第 十 條 勸 學 所 所 長 及 勸 學 員 非 經 縣 知 事 之 核 准 不 得 兼 充 他 項 職 務 前 項 之 規 定 臨 時 勸 學 員 不 適 用 之 第 十 一 條 勸 學 所 經 管 之 文 書 册 籍 及 關 於 財 產 款 項 之 簿 摺 契 據 等 件 遇 所 長 交 代 時 應 連 同 圖 記 陳 請 縣 知 事 核 明 交 代 第 十 二 條 勸 學 所 之 文 書 程 式 對 於 縣 知 事 以 呈 行 之 對 於 各 區 各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塲 所 以 公 函 行 之 第 十 三 條 勸 學 所 之 辦 事 細 則 由 縣 知 事 核 定 呈 報 該 管 長 官 查 核 備 案 第 十 四 條 本 細 則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四 附 江 蘇 市 鄕 學 務 委 員 服 務 規 程 一 市 鄕 學 務 委 員 按 照 部 頒 小 學 校 令 第 四 條 第 四 項 受 市 長 或 鄕 長︹卽 市 總 董 或 鄕 董︺之 委 任 辦 理 本 市 鄕 敎 育 事 宜 其 得 受 委 任 之 事 項 如 左 甲 規 畫 本 市 鄕 教 育 事 務 乙 調 查 本 市 鄕 學 齡 兒 童 數 丙 擬 具 本 市 鄕 應 設 小 學 校 之 數 及 位 置 並 酌 擬 分 年 推 廣 之 次 序 丁 擬 具 本 市 鄕 經 常 費 內 敎 育 費 應 占 之 分 數 戊 每 年 度 調 製 本 市 鄕 教 育 費 槪 算 書 並 彙 編 决 算 巳 核 定 本 市 鄕 學 齡 兒 童 之 就 學 及 出 席 狀 况 庚 考 核 本 市 鄕 各 學 校 編 製 學 級 支 配 教 員 釐 訂 學 科 課 程 事 宜 辛 考 核 本 市 鄕 各 學 校 教 授 管 訓 育 事 宜 壬 規 畫 本 市 鄕 社 會 教 育 事 宜 癸 其 他 經 法 令 規 定 市 長 或 鄕 長 職 權 以 內 關 於 教 育 事 宜 二 市 鄕 學 務 委 員 除 前 條 規 定 外 不 得 用 學 務 委 員 名 義 三 每 市 或 每 鄕 設 有 學 務 委 員 二 人 以 上 者 得 由 市 長 或 鄕 長 就 其 職 務 或 區 域 畫 分 委 任 之 四 市 鄕 學 務 委 員 每 年 應 將 本 市 鄕 教 育 進 行 之 狀 况 具 報 吿 書 於 市 長 或 鄕 長 轉 報 縣 民 政 長 五 鄕 學 校 聯 合 設 置 學 務 委 員 時 比 照 上 列 各 條 辦 理 附 學 區 表 區 名 元 年 區 域 十 二 年 區 域 第 一 學 區 上 海 市 閘 北 市 引 翔 鄕 上 海 巿 閘 北 市 引 翔 鄕 第 二 學 區 蒲 淞 市 法 華 鄕 蒲 淞 市 法 華 鄕 漕 河 涇 鄕 曹 行 鄕 第 三 學 區 高 行 鄕 陸 行 鄕 洋 涇 市 塘 橋 鄕 高 行 鄕 陸 行 鄕 洋 涇 市 塘 橋 鄕 第 四 學 區 三 林 鄕 陳 行 鄕 楊 思 鄕 三 林 鄕 陳 行 鄕 楊 思 鄕 第 五 學 區 漕 河 涇 鄕 塘 灣 鄕 曹 行 鄕 閔 行 鄕 馬 橋 鄕 顓 橋 鄕 北 橋 鄕 塘 灣 鄕 第 六 學 區 閔 行 鄕 馬 橋 鄕 顓 橋 鄕 北 橋 鄕 教 育 團 體 小 學 教 育 硏 究 會 小 學 教 育 硏 究 會 成 立 於 民 國 七 年 十 月 經 上 海 縣 勸 學 所 教 育 會 會 同 發 起 邀 集 上 海 公 私 立 各 小 學 校 職 教 員 組 織 之 硏 究 方 法 分 三 種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五 甲 普 通 硏 究 乙 分 科 硏 究 內 通 訊 硏 究 硏 究 結 果 彙 印 硏 究 錄 分 送 全 縣 各 小 學 校 參 攷 八 年 十 月 印 行 第 一 本 硏 究 錄 九 年 八 月 印 行 第 二 本 十 年 四 月 印 行 第 三 本 十 一 年 五 月 印 行 第 四 本 同 年 九 月 印 行 第 五 本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印 行 第 六 本 附 簡 章 附 上 海 縣 小 學 教 育 硏 究 會 簡 章 一 宗 旨 以 硏 究 小 學 校 敎 學 管 理 訓 練 上 實 施 方 法 爲 主 二 組 織 由 上 海 公 私 立 各 小 學 校 組 織 之 三 會 員 暫 定 資 格 如 左 甲 上 海 公 私 立 各 小 學 校 校 長 教 員 乙 上 海 縣 教 育 會 職 員 及 勸 學 所 職 員 丙 有 志 硏 究 小 學 教 育 者 四 職 員 暫 定 會 長 副 會 長 各 一 人 書 記 三 人 編 輯 六 人 均 由 會 員 中 公 推 任 之 五 硏 究 資 料 甲 硏 究 問 題 注 重 局 部 及 實 際 乙 硏 究 問 題 由 各 會 員 提 議 之 六 硏 究 方 法 甲 普 通 硏 究 各 小 學 校 校 長 及 經 衆 公 推 之 會 員 會 同 本 會 職 員 開 會 硏 究 是 謂 普 通 硏 究 會 凡 提 議 之 問 題 先 由 普 通 硏 究 會 討 論 認 爲 成 立 者 提 出 硏 究 硏 究 之 結 果 可 完 全 解 决 者 卽 行 議 决 如 必 須 分 科 硏 究 者 提 交 分 科 硏 究 會 乙 分 科 硏 究 會 依 據 硏 究 間 題 之 性 質 就 會 員 中 公 推 或 自 認 分 別 擔 任 開 會 硏 究 是 謂 分 科 硏 究 會分 科 硏 究 會 應 自 定 硏 究 方 法 並 推 一 人 爲 主 任 丙 通 訊 硏 究 凡 關 於 採 訪 意 見 及 調 查 實 施 方 法 經 過 情 形 等 得 通 訊 於 各 會 員 硏 究 之 七 會 期 普 通 硏 究 暫 定 每 月 開 會 一 次 分 科 硏 究 臨 時 酌 定 八 報 吿 硏 究 之 結 果 應 具 報 吿 書 詳 叙 實 施 之 方 法 由 本 會 印 刷 宣 布 以 備 各 學 校 實 地 試 驗 徵 求 各 學 校 實 地 試 驗 之 經 過 情 形 及 所 得 結 果 由 本 會 彙 編 發 布 九 會 所 暫 設 事 務 所 於 公 共 體 育 場 江 蘇 省 教 育 會 年 月 第 屆 常 會 會 姓 氏 長 副 會 長 姓 氏 元 年 六 月 第 八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王 同 愈 二 年 六 月 第 九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王 同 愈 三 年 八 月 第 十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六 四 年 八 月 第 十 一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五 年 八 月 第 十 二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六 年 八 月 第 十 三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七 年 八 月 第 十 四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八 年 八 月 第 十 五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九 年 八 月 第 十 六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十 年 八 月 第 十 七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十 一 年 八 月 第 十 八 屆 常 會 會 長 袁 希 濤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十 二 年 八 月 第 十 九 屆 常 會 會 長 袁 希 濤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上 海 縣 教 育 會 年 月 第 屆 常 會 會 長 姓 氏 副 會 長 姓 氏 元 年 四 月 第 五 屆 常 會 會 長 賈 豐 臻 副 會 長 王 納 才 二 年 四 月 第 六 屆 常 會 會 長 賈 豐 臻 副 會 長 王 納 才 三 年 四 月 第 七 屆 常 會 會 長 李 宗 鄴 副 會 長 姚 文 枬 四 年 五 月 第 八 屆 常 會 會 長 吳 馨 副 會 長 賈 豐 臻 五 年 四 月 第 九 屆 常 會 會 長 吳 馨 副 會 長 賈 豐 臻 六 年 六 月 第 十 屆 常 會 會 長 吳 馨 副 會 長 賈 豐 臻 七 年 七 月 第 十 一 屆 常 會 會 長 賈 豐 臻 副 會 長 丁 熙 咸 八 年 七 月 第 十 二 屆 常 會 會 長 李 味 靑 副 會 長 丁 熙 咸 九 年 七 月 第 十 三 屆 常 會 會 長 李 味 靑 副 會 長 曹 棅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七 十 年 七 月 第 十 四 屆 常 會 會 長 賈 豐 芸 副 會 長 曹 棅 十 一 年 五 月 第 十 五 屆 常 會 會 長 賈 豐 芸 副 會 長 曹 棅 十 二 年 五 月 第 十 六 屆 常 會 會 長 賈 豐 芸 副 會 長 曹 棅 蒲 淞 市 區 教 育 會 設 蒲 淞 市 自 治 公 所 民 國 九 年 八 月 開 成 立 大 會 舉 顧 祥 麐 爲 正 會 長 王 臨 照 爲 副 會 長 其 經 費 由 蒲 淞 市 教 育 費 項 下 撥 支閔 行 鄕 教 育 會 閔 行 原 有 奎 星 閣 爲 六 角 形 在 春 申 閣 前 民 國 六 年 經 李 顯 常 等 集 議 改 建 樓 房 三 幢 費 銀 一 千 餘 元 並 建 待 渡 亭 於 浦 濱 教 育 會 移 設 於 此 北 橋 鄕 教 育 會 於 民 國 五 年 由 李 學 能 等 發 起 籌 備 至 七 年 訂 定 會 章 會 務 成 立 歷 選 戴 笠 楊 福 麟 等 爲 會 長 會 所 暫 設 鄕 立 第 一 校 顓 橋 鄕 教 育 會 在 顓 橋 鄕︵ 十 八 保 十 八 圖 ︶自 治 公 所 內 民 國 五 年 邑 人 施 其 光 張 國 華 等 依 照 部 定 規 程 組 織 成 立 漕 河 涇 鄕 教 育 會 在 漕 河 涇 鄕 公 所 由 楊 心 才 唐 敬 煕 發 起 民 國 十 一 年 四 月 成 立 八 月 附 設 小 學 教 育 硏 究 會 每 月 集 各 學 校 教 職 員 開 會 一 次 曹 行 鄕 教 育 會 於 民 國 十 二 年 六 月 由 邑 人 錢 賡 香 發 起 至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假 第 二 初 級 小 學 校 開 成 立 大 會 神 州 醫 學 藥 總 會 神 州 醫 學 藥 總 會 成 立 於 民 國 元 年 發 起 者 爲 上 海 醫 藥 界 余 伯 陶 包 識 生 王 問 樵 葛 吉 卿 等 以 硏 究 醫 藥 精 理 發 達 神 州 天 產 講 求 公 衆 衞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八 生 爲 宗 旨 責 任 計 分 十 欵︵ 一 ︶籌 備 醫 藥 專 門 學 校︵ 二 ︶發 行 各 種 醫 藥 學 報︵ 三 ︶籌 辦 醫 院︵ 四 ︶搜 羅 古 今 醫 書 建 設 藏 書 樓︵ 五 ︶徵 集 醫 藥 界 通 才 編 輯 各 種 教 育 講 義 呈 請 教 育 部 審 定 頒 行︵ 六 ︶籌 辦 醫 藥 各 科 補 修 科︵ 七 ︶徵 集 全 國 醫 藥 出 品 創 設 博 覽 會︵ 八 ︶籌 辦 藥 品 陳 列 所 ︵ 九 ︶力 圖 醫 藥 實 行 統 一 改 良 修 合 丸 散 膏 丹 及 飮 片 炮 製 並 化 驗 等 法︵ 十 ︶凡 關 於 醫 藥 應 興 應 革 事 宜 隨 時 條 陳 政 府 以 備 採 擇 施 行 於 民 國 二 年 推 舉 代 表 晉 京 呈 請 國 務 院 教 育 部 立 案 當 蒙 大 總 統 發 下 國 務 院 奉 第 三 十 五 號 批 准 立 案 卽 就 英 租 界 麥 根 路 設 立 神 州 醫 藥 專 校 一 所 編 有 講 義 多 種 分 科 教 授 計 畢 業 師 範 生 一 班 正 科 生 一 班 今 春 改 組 爲 神 州 中 醫 大 學 校 址 在 閘 北 天 通 庵 路 並 先 後 設 立 神 州 醫 院 於 南 北 兩 市 歷 任 正 會 長 爲 余 伯 陶 郞 德 壎 顏 伯 卿 朱 少 坡 等 歷 任 副 會 長 爲 徐 小 圃 吳 菊 舫 朱 堯 臣 黃 少 歧 顧 渭 川 蔡 濟 平 葛 吉 卿 童 芝 蓀 王 祖 德 等 上 海 童 子 軍 會 民 國 六 年 七 月 由 本 邑 縣 教 育 會 籌 備 組 織 上 海 縣 童 子 軍 聯 合 會 推 定 基 本 會 員 着 手 組 織 是 年 十 月 六 日 成 立 定 爲 中 華 民 國 江 蘇 上 海 縣 童 子 軍 聯 合 會 簡 稱 曰 上 海 縣 童 子 軍 聯 合 會 會 所 設 在 上 海 市 西 區 大 吉 路 公 共 體 育 場 十 年 十 二 月 改 定 名 爲 中 華 民 國 江 蘇 上 海 童 子 軍 會 簡 稱 曰 上 海 童 子 軍 會 上 海 學 商 公 會 上 海 學 商 公 會 在 前 淸 光 緖 三 十 四 年 秋 由 顧 翕 周 袁 頌 豐 鄧 源 和 顧 旭 侯 單 貽 孫 等 集 合 學 商 兩 界 人 士 共 同 組 織 以 聯 絡 感 情 交 換 智 識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九 共 同 硏 究 各 種 學 理 力 圖 改 良 社 會 促 進 文 化 爲 宗 旨 會 所 設 在 小 南 門 外 水 神 閣 歷 辦 商 業 補 習 夜 校 宣 講 人 倫 道 德 施 醫 給 藥 各 義 舉 頗 爲 地 方 人 民 所 信 仰 會 友 地 方 士 紳 鉅 商 居 多 至 民 國 十 二 年 六 月 由 淞 滬 警 察 廳 長 徐 國 樑 臚 舉 事 蹟 呈 請 江 蘇 省 長 轉 咨 內 務 部 核 准 立 案上 海 公 共 體 育 場 民 國 四 年 十 月 省 令 各 縣 籌 辦 各 縣 公 共 體 育 場 縣 知 事 沈 寶 昌 委 託 縣 教 育 會 會 長 吳 馨 主 辦 從 事 規 畫 籌 集 經 費 租 借 斜 橋 北 堍 慈 善 團 公 地 二 十 六 畝 有 奇 建 築 西 式 樓 房 一 座 中 式 樓 房 一 座 健 身 房 一 座 分 劃 足 球 場 一 處 網 球 場 二 處 室 內 籃 球 場 一 處 室 外 籃 球 場 一 處 隊 球 埸 一 處 設 置 柔 軟 體 操 部 球 部 器 械 部 田 徑 賽 部 技 擊 部 附 設 體 育 會 招 集 有 志 硏 究 體 育 者 爲 會 員 支 配 職 員 職 務 設 管 理 員 一 人 主 持 場 務 籌 備 一 載 有 餘 方 始 完 竣 於 民 國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開 幕 成 立 計 共 需 開 辦 費 銀 二 萬 二 千 二 百 餘 元 公 共 學 校 園 公 共 學 校 園 園 址 在 教 育 局 西 北 卽 前 一 粟 庵 餘 地 地 三 畝 有 奇 爲 上 海 市 內 各 小 學 校 學 習 自 然 科 便 利 起 見 由 上 海 縣 教 育 局 上 海 市 學 務 處 曁 上 海 各 小 學 校 籌 設 之 自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着 手 籌 備 至 十 二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成 立 社 會 教 育 通 俗 宣 講 社 通 俗 宣 講 社 在 上 海 市 南 區 陸 家 浜 中 道 橋 南 首 由 邑 人 顧 祥 和 王 立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十 才 顧 旭 侯 袁 順 年 共 同 發 起 於 紀 元 前 一 年 組 織 元 年 呈 稟 縣 知 事 備 案 各 區 分 設 宣 講 所 東 區 設 老 白 渡 街 龍 王 廟 理 事 單 鑅 西 區 設 林 蔭 路 西 林 寺 理 事 鄧 立 銘 南 區 復 善 堂 街 迎 春 高 昌 廟 理 事 俞 達 北 區 設 英 租 界 大 通 路 啓 明 學 校 理 事 汪 春 鑑 中 區 一 設 火 神 廟 理 事 洪 濤 一 設 邑 廟 萃 秀 堂 理 事 王 佐 才 二 年 起 又 往 浦 東 各 村 分 段 宣 講 同 年 發 起 人 兼 任 市 政 廳 調 查 學 齡 兒 童 三 年 起 開 設 通 俗 夜 校 六 年 起 辦 暑 期 衞 生 演 講 七 年 起 辦 通 俗 圖 書 室 同 年 又 辦 露 天 學 校 九 年 起 每 逢 夏 季 開 暑 期 半 日 學 校 所 需 經 費 由 發 起 人 擔 任 外 並 由 上 海 市 公 所 補 助 少 年 宣 講 團 發 起 於 辛 亥 光 復 之 際 強 俄 乘 我 內 顧 無 暇 之 機 侵 佔 庫 倫 時 滬 各 界 莫 不 憤 恨 乃 有 滬 北 啓 明 小 學 校 學 生 汪 龍 超 毅 然 發 起 組 織 宣 講 團 以 課 業 餘 暇 分 赴 四 鄕 宣 講 國 恥 促 醒 民 衆 定 名 少 年 宣 講 團 宗 旨 以 改 良 風 俗 補 助 教 育 執 行 社 會 教 育 應 有 之 事 務 對 團 員 之 訓 練 訂 有 一 戒 嗜 吸 烟 草 二 戒 戲 傳 賭 博 三 戒 無 故 飮 酒 四 戒 跡 趨 奢 華 五 戒 輕 棄 寒 素 六 戒 毀 人 名 譽 七 戒 有 始 無 終 八 戒 多 購 外 物 九 戒 虛 耗 光 陰 十 戒 妄 自 尊 大 十 項 戒 約 又 定 一 行 本 團 所 辦 之 事 業 二 行 愛 人 如 己 之 美 德 三 行 節 儉 儲 蓄 之 良 法 四 行 救 急 助 難 之 義 務 五 行 有 過 相 勸 之 友 誼 六 行 提 倡 國 產 之 責 任 七 行 謀 展 實 業 之 利 源 八 行 刻 苦 勤 勞 之 習 慣 九 行 百 折 不 囘 之 志 願 十 行 個 人 體 育 之 鍛 鍊 之 十 行 以 養 成 社 會 靑 年 之 模 範 於 民 國 紀 元 春 宣 吿 成 立 有 團 員 二 十 人 學 界 居 多 先 設 事 務 所 於 英 租 界 晉 福 里 啓 明 小 學 校 四 年 春 發 行 少 年 月 刊 一 種 又 籌 設 半 夜 學 校 於 美 租 界 桃 源 坊 秋 復 設 辦 事 處 於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十 一 巨 籟 達 路 文 安 坊 汪 宅 又 改 坊 間 舊 有 小 曲 以 通 俗 勸 世 之 歌 定 名 改 良 小 調 前 後 發 行 凡 十 萬 餘 册 流 行 全 國 甚 廣 五 年 冬 發 刊 新 少 年 報 六 年 春 附 辦 第 一 露 天 學 校 於 滬 西 盧 家 灣 七 年 春 分 露 天 學 校 爲 十 區 與 宣 講 一 致 進 行 又 鑒 於 滬 地 失 學 失 業 靑 年 良 多 附 辦 童 子 負 販 團 是 夏 接 辦 尙 新 國 民 學 校 秋 分 設 支 部 於 南 通 推 廣 宣 講 範 圍 又 組 化 裝 演 講 部 通 俗 游 藝 部 輔 社 會 教 育 之 進 行 是 冬 呈 准 上 海 縣 知 事 滬 海 道 尹 江 蘇 教 育 廳 江 蘇 省 長 均 批 准 在 案 八 年 春 爲 力 謀 進 行 徵 求 團 員 遷 總 部 於 嵩 山 路 四 十 七 號 入 夏 附 設 公 衆 閱 報 社 訂 全 上 海 各 日 報 以 利 地 方 人 士 又 擬 分 設 支 部 呈 請 敎 育 部 亦 批 准 在 案 九 年 春 發 起 籌 建 團 所 以 垂 永 久 而 謀 社 會 敎 育 發 展 汪 龍 超 曾 歷 赴 全 國 重 要 區 域 勸 募 捐 欵 各 界 慷 慨 贊 助 購 定 中 華 路 尙 文 門 口 十 一 保 二 十 五 圖 空 地 一 方 爲 基 地 建 築 團 所 及 通 俗 演 講 場 又 分 設 蘇 州 支 部 於 四 月 成 立 入 夏 請 醫 送 診 以 濟 貧 民 又 改 臨 時 爲 永 久 是 冬 又 開 辦 通 俗 夜 學 校 於 總 部 十 年 春 擇 定 上 海 定 所 宣 講 分 爲 東 南 西 北 中 本 六 區 每 逢 星 期 開 講 又 分 游 行 宣 講 爲 一 二 三 四 四 隊 按 期 出 發 宣 講 並 組 織 調 查 部 調 查 社 會 生 計 風 俗 衞 生 交 通 等 項 以 資 參 攷 實 業 部 從 事 發 起 工 商 農 各 業 以 謀 生 利 儲 金 部 儲 蓄 金 錢 藉 圖 社 會 個 人 經 濟 之 活 動 入 夏 又 組 暑 疫 救 急 隊 分 赴 四 鄕 急 救 時 疫 發 贈 痧 藥 又 刊 新 商 人 修 養 錄 爲 商 界 少 年 之 修 養 十 一 年 春 發 展 計 畫 設 立 公 衆 閱 報 牌 於 上 海 老 西 門 口 開 上 海 社 會 敎 育 之 先 聲 又 設 立 華 英 中 學 校 於 閘 北 養 成 應 用 人 才 是 年 冬 爲 籌 備 建 築 事 宜 利 便 起 見 遷 總 部 於 小 西 門 外 養 志 坊 十 二 年 春 建 築 總 部 團 所 及 上 海 通 俗 演 講 場 開 工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十 二 是 秋 江 蘇 敎 育 廳 社 會 敎 育 指 導 員 張 世 毅 蒞 滬 到 團 參 觀 力 爲 贊 揚 乃 呈 報 敎 育 廳 由 廳 轉 咨 上 海 縣 公 署 傳 令 嘉 奬 至 冬 團 所 落 成 是 時 由 滬 南 工 廵 捐 局 定 團 所 後 面 公 路 爲 少 年 路 以 爲 紀 念 發 起 人 汪 龍 超 以 基 礎 永 固 建 築 團 所 之 責 任 已 畢 卽 行 辭 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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