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Yi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一
民
國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教
育
教
育
行
政
民
國
成
立
蘇
省
長
官
通
令
各
州
縣
舊
時
所
有
勸
學
所
應
取
銷
改
歸
學
務
科
辦
理
以
資
統
一
並
吊
銷
圖
記
具
報
是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裁
撤
勸
學
所
任
楊
保
恆
爲
上
海
縣
公
署
學
務
課
課
長
民
國
元
年
三
月
楊
保
恆
就
任
江
蘇
省
立
第
一
師
範
學
校
校
長
改
任
李
宗
鄴
爲
學
務
課
長
兼
縣
視
學
二
年
四
月
省
令
視
學
一
職
應
遴
選
合
格
人
員
專
案
呈
准
任
用
五
月
任
丁
熙
咸
爲
縣
視
學
旋
就
任
特
別
會
計
處
常
任
委
員
三
年
一
月
任
朱
贇
爲
縣
視
學
七
年
四
月
江
蘇
教
育
廳
轉
省
令
並
發
教
育
部
修
正
勸
學
所
規
程
及
施
行
細
則
限
五
月
十
日
以
前
成
立
上
海
縣
勸
學
所
於
六
月
十
五
日
組
織
成
立
卽
任
吳
馨
爲
勸
學
所
所
長
規
程
細
則
附
後
縣
教
育
局
民
國
元
年
稱
勸
學
所
遵
教
育
部
頒
修
正
勸
學
所
規
程
及
施
行
細
則
奉
省
飭
廳
轉
縣
限
日
成
立
爰
於
民
國
七
年
六
月
八
日
邀
集
十
九
市
鄕
經
董
學
務
委
員
縣
立
校
長
曁
各
士
紳
於
也
是
園
商
定
組
織
辦
法
並
以
經
費
不
敷
於
規
定
甲
縣
經
費
一
千
元
外
酌
加
半
數
由
縣
呈
准
卽
於
同
月
奉
教
育
廳
長
符
委
任
吳
馨
爲
所
長
八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吳
所
長
病
故
縣
委
楊
嘉
椿
爲
代
理
所
長
六
月
教
育
廳
胡
委
任
李
宗
鄴
爲
所
長
以
大
吉
路
體
育
場
一
部
分
房
屋
不
敷
辦
公
遷
囘
尙
文
路
勸
學
所
舊
址
至
教
育
欵
產
由
欵
產
經
理
處
於
九
年
陸
續
交
出
十
二
年
七
月
奉
令
改
組
爲
縣
教
育
局
下
附
規
程
及
施
行
細
則
縣
教
育
局
施
行
細
則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二
第
一
條
本
細
則
遵
照
縣
教
育
局
規
程
並
依
地
方
情
形
訂
定
第
二
條
本
局
事
務
員
三
人
承
局
長
指
揮
分
掌
左
列
事
務
一
文
牘
主
辦
文
牘
及
關
於
調
查
統
計
圖
表
編
製
事
項
一
會
計
掌
理
款
項
出
納
審
核
預
算
决
算
及
關
於
經
費
之
統
計
表
册
編
製
事
項
一
雜
務
掌
管
案
卷
收
發
文
件
及
書
寫
等
事
項
第
三
條
本
局
視
學
遵
照
部
令
以
縣
視
學
任
之
第
四
條
視
學
視
察
評
語
除
照
章
呈
報
備
核
外
由
本
局
公
布
之
第
五
條
縣
市
鄕
立
學
校
校
長
進
退
由
局
長
呈
請
縣
知
事
任
免
之
第
六
條
本
局
董
事
會
遵
照
奉
頒
辦
法
甲
項
之
規
定
設
董
事
九
人
董
事
會
開
會
由
局
長
召
集
其
會
議
細
則
另
訂
之
第
七
條
全
縣
市
鄕
分
爲
五
學
區
設
教
育
委
員
五
人
其
細
則
另
訂
之
第
八
條
本
局
商
承
縣
知
事
辦
理
全
縣
敎
育
行
政
事
宜
如
有
應
行
討
論
及
徵
集
意
見
時
亦
得
參
照
前
勸
學
所
規
程
第
二
條
召
集
縣
教
育
行
政
會
議
第
九
條
本
細
則
自
呈
准
日
起
施
行
附
勸
學
所
規
程
第
一
條
各
縣
設
勸
學
所
輔
佐
縣
知
事
辦
理
縣
教
育
行
政
事
宜
並
總
核
各
自
治
區
教
育
事
務
第
二
條
勸
學
所
設
所
長
一
人
由
縣
知
事
呈
由
教
育
廳
長
委
任
呈
報
省
長
及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三
條
勸
學
所
設
勸
學
員
二
人
至
四
人
由
縣
知
事
委
任
呈
由
廳
長
彙
報
該
管
最
高
級
行
政
長
官
遇
必
要
時
得
置
臨
時
勸
學
員
由
縣
知
事
就
各
區
學
務
委
員
內
委
令
兼
充
第
四
條
具
有
左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充
勸
學
所
所
長
一
曾
任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五
年
以
上
者
一
曾
任
高
等
小
學
校
校
長
三
年
以
上
者
一
曾
在
師
範
學
校
畢
業
任
敎
育
職
務
一
年
以
上
者
第
五
條
具
有
左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充
勸
學
員
一
曾
任
地
方
教
育
事
務
二
年
以
上
者
一
曾
任
國
民
學
校
或
高
等
小
學
校
教
員
二
年
以
上
者
一
曾
在
師
範
學
校
畢
業
者
第
六
條
勸
學
所
所
長
受
縣
知
事
之
監
督
指
揮
總
理
所
內
事
務
勸
學
員
受
所
長
之
監
督
指
揮
分
掌
所
內
事
務
第
七
條
勸
學
所
視
事
務
之
繁
簡
得
設
書
記
一
人
至
三
人
第
八
條
勸
學
所
職
員
之
薪
俸
公
費
由
縣
知
事
呈
請
教
育
廳
長
核
定
呈
報
該
管
最
高
級
行
政
長
官
第
九
條
勸
學
所
經
費
由
縣
知
事
就
地
方
公
款
項
下
自
行
籌
攴
仍
詳
報
主
管
長
官
查
核
備
案
第
十
條
自
治
區
未
成
立
地
方
由
勸
學
所
依
照
地
方
學
事
通
則
處
理
其
敎
育
事
務
第
十
一
條
本
規
程
之
施
行
細
則
由
教
總
長
定
之
第
十
二
條
本
規
程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勸
學
所
規
程
施
行
細
則
草
案
第
一
條
關
於
左
列
各
事
項
由
勸
學
所
陳
請
於
縣
知
事
處
理
之
一
義
務
教
育
之
調
查
及
勸
導
督
促
等
事
項
二
查
核
各
學
區
之
位
置
及
其
聯
合
事
項
三
各
區
學
務
員
會
之
設
置
事
項
四
查
核
各
區
學
齡
兒
童
之
登
記
及
其
就
學
免
緩
事
項
五
經
管
縣
屬
教
育
經
費
編
製
預
算
决
算
並
犌
核
各
區
教
育
經
費
處
理
其
紛
爭
事
項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三
六
查
核
各
學
校
之
建
築
及
其
他
設
備
事
項
七
核
定
區
立
各
校
之
學
級
編
製
及
教
科
目
增
減
事
項
八
縣
立
各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事
業
之
設
置
事
項
九
核
定
區
立
各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事
業
之
設
置
事
項
十
私
立
學
校
之
認
許
及
考
核
事
項
十
一
代
用
學
校
之
核
定
事
項
十
二
改
良
私
塾
事
項
十
三
社
會
教
育
之
施
設
事
項
十
四
學
校
衞
生
事
項
十
五
縣
屬
教
育
之
統
計
報
吿
事
項
十
六
縣
知
事
特
別
委
任
事
項
第
二
條
勸
學
所
辦
理
縣
敎
育
行
政
事
宜
及
第
一
條
所
列
之
各
事
項
遇
有
應
行
討
論
及
徵
集
意
見
時
應
陳
請
於
縣
知
事
召
集
縣
教
育
會
議
前
項
會
議
以
左
列
各
員
組
織
之
一
縣
署
主
任
教
育
職
員
一
勸
學
所
所
員
一
縣
立
各
校
之
校
長
及
其
他
教
職
員
一
各
區
區
董
及
學
務
委
員
一
縣
知
事
特
別
指
定
之
教
育
會
會
員
及
地
方
士
紳
縣
教
育
會
議
之
議
事
細
則
由
縣
知
事
核
定
呈
報
該
管
長
官
查
核
備
案
第
三
條
勸
學
所
所
長
每
一
學
年
內
須
周
歷
縣
屬
各
區
一
次
或
二
次
勸
學
員
分
任
各
區
勸
學
事
宜
每
一
學
期
內
須
周
歷
所
任
區
域
二
次
以
上
勸
學
所
所
長
及
勸
學
員
周
歷
各
區
時
應
就
所
執
行
之
職
務
述
爲
勸
學
日
記
報
吿
於
縣
知
事
第
四
條
勸
學
所
每
一
年
終
應
就
所
內
辦
理
事
項
編
爲
學
事
年
報
其
要
目
左
一
縣
教
育
當
年
之
經
過
情
形
一
翌
年
之
教
育
計
畫
一
本
細
則
第
一
條
所
列
各
事
項
之
處
理
槪
要
一
縣
敎
育
之
統
計
一
其
他
報
吿
事
項
第
五
條
勸
學
所
所
長
以
三
年
爲
一
任
屆
期
滿
時
由
縣
知
事
呈
請
改
委
或
仍
諭
連
任
勸
學
員
以
二
年
爲
一
任
屈
期
滿
時
由
縣
知
事
改
委
或
仍
令
續
充
第
六
條
勸
學
所
所
長
及
勸
學
員
之
奬
勵
及
懲
戒
事
項
依
地
方
興
學
人
員
考
成
法
之
規
定
由
縣
知
事
呈
由
教
育
廳
長
分
別
執
行
呈
報
該
管
最
高
級
長
官
第
七
條
勸
學
所
所
長
應
刊
用
圖
記
由
縣
知
事
呈
請
教
育
廳
長
刊
發
彙
報
該
管
最
高
級
長
官
第
八
條
勸
學
所
經
費
由
所
長
按
月
造
具
支
付
表
呈
請
縣
知
事
核
發
仍
於
年
終
列
入
縣
教
育
經
費
案
內
呈
報
該
管
長
官
查
核
備
案
第
九
條
勸
學
所
所
長
及
勸
學
員
因
臨
時
職
務
及
其
他
特
別
事
項
得
支
給
旅
費
及
雜
費
其
費
額
及
支
給
細
則
由
縣
知
事
定
之
第
十
條
勸
學
所
所
長
及
勸
學
員
非
經
縣
知
事
之
核
准
不
得
兼
充
他
項
職
務
前
項
之
規
定
臨
時
勸
學
員
不
適
用
之
第
十
一
條
勸
學
所
經
管
之
文
書
册
籍
及
關
於
財
產
款
項
之
簿
摺
契
據
等
件
遇
所
長
交
代
時
應
連
同
圖
記
陳
請
縣
知
事
核
明
交
代
第
十
二
條
勸
學
所
之
文
書
程
式
對
於
縣
知
事
以
呈
行
之
對
於
各
區
各
校
及
其
他
教
育
塲
所
以
公
函
行
之
第
十
三
條
勸
學
所
之
辦
事
細
則
由
縣
知
事
核
定
呈
報
該
管
長
官
查
核
備
案
第
十
四
條
本
細
則
自
公
布
日
施
行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四
附
江
蘇
市
鄕
學
務
委
員
服
務
規
程
一
市
鄕
學
務
委
員
按
照
部
頒
小
學
校
令
第
四
條
第
四
項
受
市
長
或
鄕
長︹卽
市
總
董
或
鄕
董︺之
委
任
辦
理
本
市
鄕
敎
育
事
宜
其
得
受
委
任
之
事
項
如
左
甲
規
畫
本
市
鄕
教
育
事
務
乙
調
查
本
市
鄕
學
齡
兒
童
數
丙
擬
具
本
市
鄕
應
設
小
學
校
之
數
及
位
置
並
酌
擬
分
年
推
廣
之
次
序
丁
擬
具
本
市
鄕
經
常
費
內
敎
育
費
應
占
之
分
數
戊
每
年
度
調
製
本
市
鄕
教
育
費
槪
算
書
並
彙
編
决
算
巳
核
定
本
市
鄕
學
齡
兒
童
之
就
學
及
出
席
狀
况
庚
考
核
本
市
鄕
各
學
校
編
製
學
級
支
配
教
員
釐
訂
學
科
課
程
事
宜
辛
考
核
本
市
鄕
各
學
校
教
授
管
訓
育
事
宜
壬
規
畫
本
市
鄕
社
會
教
育
事
宜
癸
其
他
經
法
令
規
定
市
長
或
鄕
長
職
權
以
內
關
於
教
育
事
宜
二
市
鄕
學
務
委
員
除
前
條
規
定
外
不
得
用
學
務
委
員
名
義
三
每
市
或
每
鄕
設
有
學
務
委
員
二
人
以
上
者
得
由
市
長
或
鄕
長
就
其
職
務
或
區
域
畫
分
委
任
之
四
市
鄕
學
務
委
員
每
年
應
將
本
市
鄕
教
育
進
行
之
狀
况
具
報
吿
書
於
市
長
或
鄕
長
轉
報
縣
民
政
長
五
鄕
學
校
聯
合
設
置
學
務
委
員
時
比
照
上
列
各
條
辦
理
附
學
區
表
區
名
元
年
區
域
十
二
年
區
域
第
一
學
區
上
海
市
閘
北
市
引
翔
鄕
上
海
巿
閘
北
市
引
翔
鄕
第
二
學
區
蒲
淞
市
法
華
鄕
蒲
淞
市
法
華
鄕
漕
河
涇
鄕
曹
行
鄕
第
三
學
區
高
行
鄕
陸
行
鄕
洋
涇
市
塘
橋
鄕
高
行
鄕
陸
行
鄕
洋
涇
市
塘
橋
鄕
第
四
學
區
三
林
鄕
陳
行
鄕
楊
思
鄕
三
林
鄕
陳
行
鄕
楊
思
鄕
第
五
學
區
漕
河
涇
鄕
塘
灣
鄕
曹
行
鄕
閔
行
鄕
馬
橋
鄕
顓
橋
鄕
北
橋
鄕
塘
灣
鄕
第
六
學
區
閔
行
鄕
馬
橋
鄕
顓
橋
鄕
北
橋
鄕
教
育
團
體
小
學
教
育
硏
究
會
小
學
教
育
硏
究
會
成
立
於
民
國
七
年
十
月
經
上
海
縣
勸
學
所
教
育
會
會
同
發
起
邀
集
上
海
公
私
立
各
小
學
校
職
教
員
組
織
之
硏
究
方
法
分
三
種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五
甲
普
通
硏
究
乙
分
科
硏
究
內
通
訊
硏
究
硏
究
結
果
彙
印
硏
究
錄
分
送
全
縣
各
小
學
校
參
攷
八
年
十
月
印
行
第
一
本
硏
究
錄
九
年
八
月
印
行
第
二
本
十
年
四
月
印
行
第
三
本
十
一
年
五
月
印
行
第
四
本
同
年
九
月
印
行
第
五
本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印
行
第
六
本
附
簡
章
附
上
海
縣
小
學
教
育
硏
究
會
簡
章
一
宗
旨
以
硏
究
小
學
校
敎
學
管
理
訓
練
上
實
施
方
法
爲
主
二
組
織
由
上
海
公
私
立
各
小
學
校
組
織
之
三
會
員
暫
定
資
格
如
左
甲
上
海
公
私
立
各
小
學
校
校
長
教
員
乙
上
海
縣
教
育
會
職
員
及
勸
學
所
職
員
丙
有
志
硏
究
小
學
教
育
者
四
職
員
暫
定
會
長
副
會
長
各
一
人
書
記
三
人
編
輯
六
人
均
由
會
員
中
公
推
任
之
五
硏
究
資
料
甲
硏
究
問
題
注
重
局
部
及
實
際
乙
硏
究
問
題
由
各
會
員
提
議
之
六
硏
究
方
法
甲
普
通
硏
究
各
小
學
校
校
長
及
經
衆
公
推
之
會
員
會
同
本
會
職
員
開
會
硏
究
是
謂
普
通
硏
究
會
凡
提
議
之
問
題
先
由
普
通
硏
究
會
討
論
認
爲
成
立
者
提
出
硏
究
硏
究
之
結
果
可
完
全
解
决
者
卽
行
議
决
如
必
須
分
科
硏
究
者
提
交
分
科
硏
究
會
乙
分
科
硏
究
會
依
據
硏
究
間
題
之
性
質
就
會
員
中
公
推
或
自
認
分
別
擔
任
開
會
硏
究
是
謂
分
科
硏
究
會分
科
硏
究
會
應
自
定
硏
究
方
法
並
推
一
人
爲
主
任
丙
通
訊
硏
究
凡
關
於
採
訪
意
見
及
調
查
實
施
方
法
經
過
情
形
等
得
通
訊
於
各
會
員
硏
究
之
七
會
期
普
通
硏
究
暫
定
每
月
開
會
一
次
分
科
硏
究
臨
時
酌
定
八
報
吿
硏
究
之
結
果
應
具
報
吿
書
詳
叙
實
施
之
方
法
由
本
會
印
刷
宣
布
以
備
各
學
校
實
地
試
驗
徵
求
各
學
校
實
地
試
驗
之
經
過
情
形
及
所
得
結
果
由
本
會
彙
編
發
布
九
會
所
暫
設
事
務
所
於
公
共
體
育
場
江
蘇
省
教
育
會
年
月
第
屆
常
會
會
姓
氏
長
副
會
長
姓
氏
元
年
六
月
第
八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王
同
愈
二
年
六
月
第
九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王
同
愈
三
年
八
月
第
十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六
四
年
八
月
第
十
一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五
年
八
月
第
十
二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六
年
八
月
第
十
三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七
年
八
月
第
十
四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八
年
八
月
第
十
五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九
年
八
月
第
十
六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十
年
八
月
第
十
七
屆
常
會
會
長
張
謇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十
一
年
八
月
第
十
八
屆
常
會
會
長
袁
希
濤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十
二
年
八
月
第
十
九
屆
常
會
會
長
袁
希
濤
副
會
長
黃
炎
培
上
海
縣
教
育
會
年
月
第
屆
常
會
會
長
姓
氏
副
會
長
姓
氏
元
年
四
月
第
五
屆
常
會
會
長
賈
豐
臻
副
會
長
王
納
才
二
年
四
月
第
六
屆
常
會
會
長
賈
豐
臻
副
會
長
王
納
才
三
年
四
月
第
七
屆
常
會
會
長
李
宗
鄴
副
會
長
姚
文
枬
四
年
五
月
第
八
屆
常
會
會
長
吳
馨
副
會
長
賈
豐
臻
五
年
四
月
第
九
屆
常
會
會
長
吳
馨
副
會
長
賈
豐
臻
六
年
六
月
第
十
屆
常
會
會
長
吳
馨
副
會
長
賈
豐
臻
七
年
七
月
第
十
一
屆
常
會
會
長
賈
豐
臻
副
會
長
丁
熙
咸
八
年
七
月
第
十
二
屆
常
會
會
長
李
味
靑
副
會
長
丁
熙
咸
九
年
七
月
第
十
三
屆
常
會
會
長
李
味
靑
副
會
長
曹
棅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七
十
年
七
月
第
十
四
屆
常
會
會
長
賈
豐
芸
副
會
長
曹
棅
十
一
年
五
月
第
十
五
屆
常
會
會
長
賈
豐
芸
副
會
長
曹
棅
十
二
年
五
月
第
十
六
屆
常
會
會
長
賈
豐
芸
副
會
長
曹
棅
蒲
淞
市
區
教
育
會
設
蒲
淞
市
自
治
公
所
民
國
九
年
八
月
開
成
立
大
會
舉
顧
祥
麐
爲
正
會
長
王
臨
照
爲
副
會
長
其
經
費
由
蒲
淞
市
教
育
費
項
下
撥
支閔
行
鄕
教
育
會
閔
行
原
有
奎
星
閣
爲
六
角
形
在
春
申
閣
前
民
國
六
年
經
李
顯
常
等
集
議
改
建
樓
房
三
幢
費
銀
一
千
餘
元
並
建
待
渡
亭
於
浦
濱
教
育
會
移
設
於
此
北
橋
鄕
教
育
會
於
民
國
五
年
由
李
學
能
等
發
起
籌
備
至
七
年
訂
定
會
章
會
務
成
立
歷
選
戴
笠
楊
福
麟
等
爲
會
長
會
所
暫
設
鄕
立
第
一
校
顓
橋
鄕
教
育
會
在
顓
橋
鄕︵
十
八
保
十
八
圖
︶自
治
公
所
內
民
國
五
年
邑
人
施
其
光
張
國
華
等
依
照
部
定
規
程
組
織
成
立
漕
河
涇
鄕
教
育
會
在
漕
河
涇
鄕
公
所
由
楊
心
才
唐
敬
煕
發
起
民
國
十
一
年
四
月
成
立
八
月
附
設
小
學
教
育
硏
究
會
每
月
集
各
學
校
教
職
員
開
會
一
次
曹
行
鄕
教
育
會
於
民
國
十
二
年
六
月
由
邑
人
錢
賡
香
發
起
至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假
第
二
初
級
小
學
校
開
成
立
大
會
神
州
醫
學
藥
總
會
神
州
醫
學
藥
總
會
成
立
於
民
國
元
年
發
起
者
爲
上
海
醫
藥
界
余
伯
陶
包
識
生
王
問
樵
葛
吉
卿
等
以
硏
究
醫
藥
精
理
發
達
神
州
天
產
講
求
公
衆
衞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八
生
爲
宗
旨
責
任
計
分
十
欵︵
一
︶籌
備
醫
藥
專
門
學
校︵
二
︶發
行
各
種
醫
藥
學
報︵
三
︶籌
辦
醫
院︵
四
︶搜
羅
古
今
醫
書
建
設
藏
書
樓︵
五
︶徵
集
醫
藥
界
通
才
編
輯
各
種
教
育
講
義
呈
請
教
育
部
審
定
頒
行︵
六
︶籌
辦
醫
藥
各
科
補
修
科︵
七
︶徵
集
全
國
醫
藥
出
品
創
設
博
覽
會︵
八
︶籌
辦
藥
品
陳
列
所
︵
九
︶力
圖
醫
藥
實
行
統
一
改
良
修
合
丸
散
膏
丹
及
飮
片
炮
製
並
化
驗
等
法︵
十
︶凡
關
於
醫
藥
應
興
應
革
事
宜
隨
時
條
陳
政
府
以
備
採
擇
施
行
於
民
國
二
年
推
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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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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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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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務
院
教
育
部
立
案
當
蒙
大
總
統
發
下
國
務
院
奉
第
三
十
五
號
批
准
立
案
卽
就
英
租
界
麥
根
路
設
立
神
州
醫
藥
專
校
一
所
編
有
講
義
多
種
分
科
教
授
計
畢
業
師
範
生
一
班
正
科
生
一
班
今
春
改
組
爲
神
州
中
醫
大
學
校
址
在
閘
北
天
通
庵
路
並
先
後
設
立
神
州
醫
院
於
南
北
兩
市
歷
任
正
會
長
爲
余
伯
陶
郞
德
壎
顏
伯
卿
朱
少
坡
等
歷
任
副
會
長
爲
徐
小
圃
吳
菊
舫
朱
堯
臣
黃
少
歧
顧
渭
川
蔡
濟
平
葛
吉
卿
童
芝
蓀
王
祖
德
等
上
海
童
子
軍
會
民
國
六
年
七
月
由
本
邑
縣
教
育
會
籌
備
組
織
上
海
縣
童
子
軍
聯
合
會
推
定
基
本
會
員
着
手
組
織
是
年
十
月
六
日
成
立
定
爲
中
華
民
國
江
蘇
上
海
縣
童
子
軍
聯
合
會
簡
稱
曰
上
海
縣
童
子
軍
聯
合
會
會
所
設
在
上
海
市
西
區
大
吉
路
公
共
體
育
場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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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月
改
定
名
爲
中
華
民
國
江
蘇
上
海
童
子
軍
會
簡
稱
曰
上
海
童
子
軍
會
上
海
學
商
公
會
上
海
學
商
公
會
在
前
淸
光
緖
三
十
四
年
秋
由
顧
翕
周
袁
頌
豐
鄧
源
和
顧
旭
侯
單
貽
孫
等
集
合
學
商
兩
界
人
士
共
同
組
織
以
聯
絡
感
情
交
換
智
識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九
共
同
硏
究
各
種
學
理
力
圖
改
良
社
會
促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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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爲
宗
旨
會
所
設
在
小
南
門
外
水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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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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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
校
宣
講
人
倫
道
德
施
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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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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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
地
方
人
民
所
信
仰
會
友
地
方
士
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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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居
多
至
民
國
十
二
年
六
月
由
淞
滬
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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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
長
徐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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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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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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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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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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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公
共
體
育
場
民
國
四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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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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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二
十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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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座
分
劃
足
球
場
一
處
網
球
場
二
處
室
內
籃
球
場
一
處
室
外
籃
球
場
一
處
隊
球
埸
一
處
設
置
柔
軟
體
操
部
球
部
器
械
部
田
徑
賽
部
技
擊
部
附
設
體
育
會
招
集
有
志
硏
究
體
育
者
爲
會
員
支
配
職
員
職
務
設
管
理
員
一
人
主
持
場
務
籌
備
一
載
有
餘
方
始
完
竣
於
民
國
六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開
幕
成
立
計
共
需
開
辦
費
銀
二
萬
二
千
二
百
餘
元
公
共
學
校
園
公
共
學
校
園
園
址
在
教
育
局
西
北
卽
前
一
粟
庵
餘
地
地
三
畝
有
奇
爲
上
海
市
內
各
小
學
校
學
習
自
然
科
便
利
起
見
由
上
海
縣
教
育
局
上
海
市
學
務
處
曁
上
海
各
小
學
校
籌
設
之
自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着
手
籌
備
至
十
二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成
立
社
會
教
育
通
俗
宣
講
社
通
俗
宣
講
社
在
上
海
市
南
區
陸
家
浜
中
道
橋
南
首
由
邑
人
顧
祥
和
王
立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十
才
顧
旭
侯
袁
順
年
共
同
發
起
於
紀
元
前
一
年
組
織
元
年
呈
稟
縣
知
事
備
案
各
區
分
設
宣
講
所
東
區
設
老
白
渡
街
龍
王
廟
理
事
單
鑅
西
區
設
林
蔭
路
西
林
寺
理
事
鄧
立
銘
南
區
復
善
堂
街
迎
春
高
昌
廟
理
事
俞
達
北
區
設
英
租
界
大
通
路
啓
明
學
校
理
事
汪
春
鑑
中
區
一
設
火
神
廟
理
事
洪
濤
一
設
邑
廟
萃
秀
堂
理
事
王
佐
才
二
年
起
又
往
浦
東
各
村
分
段
宣
講
同
年
發
起
人
兼
任
市
政
廳
調
查
學
齡
兒
童
三
年
起
開
設
通
俗
夜
校
六
年
起
辦
暑
期
衞
生
演
講
七
年
起
辦
通
俗
圖
書
室
同
年
又
辦
露
天
學
校
九
年
起
每
逢
夏
季
開
暑
期
半
日
學
校
所
需
經
費
由
發
起
人
擔
任
外
並
由
上
海
市
公
所
補
助
少
年
宣
講
團
發
起
於
辛
亥
光
復
之
際
強
俄
乘
我
內
顧
無
暇
之
機
侵
佔
庫
倫
時
滬
各
界
莫
不
憤
恨
乃
有
滬
北
啓
明
小
學
校
學
生
汪
龍
超
毅
然
發
起
組
織
宣
講
團
以
課
業
餘
暇
分
赴
四
鄕
宣
講
國
恥
促
醒
民
衆
定
名
少
年
宣
講
團
宗
旨
以
改
良
風
俗
補
助
教
育
執
行
社
會
教
育
應
有
之
事
務
對
團
員
之
訓
練
訂
有
一
戒
嗜
吸
烟
草
二
戒
戲
傳
賭
博
三
戒
無
故
飮
酒
四
戒
跡
趨
奢
華
五
戒
輕
棄
寒
素
六
戒
毀
人
名
譽
七
戒
有
始
無
終
八
戒
多
購
外
物
九
戒
虛
耗
光
陰
十
戒
妄
自
尊
大
十
項
戒
約
又
定
一
行
本
團
所
辦
之
事
業
二
行
愛
人
如
己
之
美
德
三
行
節
儉
儲
蓄
之
良
法
四
行
救
急
助
難
之
義
務
五
行
有
過
相
勸
之
友
誼
六
行
提
倡
國
產
之
責
任
七
行
謀
展
實
業
之
利
源
八
行
刻
苦
勤
勞
之
習
慣
九
行
百
折
不
囘
之
志
願
十
行
個
人
體
育
之
鍛
鍊
之
十
行
以
養
成
社
會
靑
年
之
模
範
於
民
國
紀
元
春
宣
吿
成
立
有
團
員
二
十
人
學
界
居
多
先
設
事
務
所
於
英
租
界
晉
福
里
啓
明
小
學
校
四
年
春
發
行
少
年
月
刊
一
種
又
籌
設
半
夜
學
校
於
美
租
界
桃
源
坊
秋
復
設
辦
事
處
於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十
一
巨
籟
達
路
文
安
坊
汪
宅
又
改
坊
間
舊
有
小
曲
以
通
俗
勸
世
之
歌
定
名
改
良
小
調
前
後
發
行
凡
十
萬
餘
册
流
行
全
國
甚
廣
五
年
冬
發
刊
新
少
年
報
六
年
春
附
辦
第
一
露
天
學
校
於
滬
西
盧
家
灣
七
年
春
分
露
天
學
校
爲
十
區
與
宣
講
一
致
進
行
又
鑒
於
滬
地
失
學
失
業
靑
年
良
多
附
辦
童
子
負
販
團
是
夏
接
辦
尙
新
國
民
學
校
秋
分
設
支
部
於
南
通
推
廣
宣
講
範
圍
又
組
化
裝
演
講
部
通
俗
游
藝
部
輔
社
會
教
育
之
進
行
是
冬
呈
准
上
海
縣
知
事
滬
海
道
尹
江
蘇
教
育
廳
江
蘇
省
長
均
批
准
在
案
八
年
春
爲
力
謀
進
行
徵
求
團
員
遷
總
部
於
嵩
山
路
四
十
七
號
入
夏
附
設
公
衆
閱
報
社
訂
全
上
海
各
日
報
以
利
地
方
人
士
又
擬
分
設
支
部
呈
請
敎
育
部
亦
批
准
在
案
九
年
春
發
起
籌
建
團
所
以
垂
永
久
而
謀
社
會
敎
育
發
展
汪
龍
超
曾
歷
赴
全
國
重
要
區
域
勸
募
捐
欵
各
界
慷
慨
贊
助
購
定
中
華
路
尙
文
門
口
十
一
保
二
十
五
圖
空
地
一
方
爲
基
地
建
築
團
所
及
通
俗
演
講
場
又
分
設
蘇
州
支
部
於
四
月
成
立
入
夏
請
醫
送
診
以
濟
貧
民
又
改
臨
時
爲
永
久
是
冬
又
開
辦
通
俗
夜
學
校
於
總
部
十
年
春
擇
定
上
海
定
所
宣
講
分
爲
東
南
西
北
中
本
六
區
每
逢
星
期
開
講
又
分
游
行
宣
講
爲
一
二
三
四
四
隊
按
期
出
發
宣
講
並
組
織
調
查
部
調
查
社
會
生
計
風
俗
衞
生
交
通
等
項
以
資
參
攷
實
業
部
從
事
發
起
工
商
農
各
業
以
謀
生
利
儲
金
部
儲
蓄
金
錢
藉
圖
社
會
個
人
經
濟
之
活
動
入
夏
又
組
暑
疫
救
急
隊
分
赴
四
鄕
急
救
時
疫
發
贈
痧
藥
又
刊
新
商
人
修
養
錄
爲
商
界
少
年
之
修
養
十
一
年
春
發
展
計
畫
設
立
公
衆
閱
報
牌
於
上
海
老
西
門
口
開
上
海
社
會
敎
育
之
先
聲
又
設
立
華
英
中
學
校
於
閘
北
養
成
應
用
人
才
是
年
冬
爲
籌
備
建
築
事
宜
利
便
起
見
遷
總
部
於
小
西
門
外
養
志
坊
十
二
年
春
建
築
總
部
團
所
及
上
海
通
俗
演
講
場
開
工
ZhongYi
上
海
縣
志
卷
七
十
二
是
秋
江
蘇
敎
育
廳
社
會
敎
育
指
導
員
張
世
毅
蒞
滬
到
團
參
觀
力
爲
贊
揚
乃
呈
報
敎
育
廳
由
廳
轉
咨
上
海
縣
公
署
傳
令
嘉
奬
至
冬
團
所
落
成
是
時
由
滬
南
工
廵
捐
局
定
團
所
後
面
公
路
爲
少
年
路
以
爲
紀
念
發
起
人
汪
龍
超
以
基
礎
永
固
建
築
團
所
之
責
任
已
畢
卽
行
辭
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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