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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学 第一章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 教育法学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社会科学。是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 教育法学的历史发展: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立法。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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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 教育法学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社会科学。是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和综合性等基本特征。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 教育法学的历史发展: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立法。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不仅是我国确立义务教育法律和依法治教的标志,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划时代的里程碑。 教育法学体系,是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系统,主要包括该学科的理论基础、主要内容、立法依据等方面。 教育法学的内容:即教育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研究教育法学的方法:1。历史考察的方法2。分析比较的方法3。调查研究的方法4。案例研究法5。系统研究方法。意义:1。健全教育法制的需要2。加强教育行政的需要3。完善教育法学的需要4。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 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简称教育行政。教育行政的主要特点:1。国家意志性2。专业性3。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 依法治教的关键和实质在于“依”安,即各项教育工作的开展推进,都要依照法律进行,而不是依据长官意志。 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一、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1。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的前提。2。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3。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待续发展。 第二章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 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国外教育法的兴起是在产业革命以后的资本主义经济上长时期。国此早期的教育立法主要是初等义务立法。 国外教育法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性阶段、成文法的早期阶段、成文法的体系化阶段。 二战后,世界各国的教育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而突飞猛进:义务教育的年限一次次延长,职业教育的比重不断增加,高等教育出现大众化的趋势,传统的学制向各个方向延伸,出现了学前教育、研究生教育、回归教育、业余教育等新教育领域。 教育法制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社会主义原则2.机会均等原则3.权力义务相一致原则4.程序法治原则5.责任教育原则 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章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所有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教育法仅指教育基本法,在中国即指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教育法调整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这些关系要分为两类:1.具有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2.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 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2。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3。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4。教育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5。教育法是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在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是: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2。教育法律关系受国家意志的主导3。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教育法的渊源,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层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总称。种类:制定法、非制定法。 教育法属于行政法曾经普遍被人们所接受。教育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之不同分为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教育法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2。教育法是保证教育改革的需要3。教育法是按照教育规律举办教育事业的重要保障。4。教育法还是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 第四章教育法的体系与结构 教育法的体系是指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部门构成的效率高低有序、纵横协调统一的教育法律系统。 教育法的层级结构,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按照其性质、法律地位和权限的不同而制定的具有不同层级效力的教育法规范。主要由以下组成: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法律规范2。教育基本法3。教育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建国以来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单行法律。 教育法部门结构由以下组成:教育行政组织法、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国防教育法、民办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教育投资法。 第五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教育法制定的原则:1。从实际出发原则2。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3。系统性原则4。稳定性与发展性相结合原则。 教育立法的基本步骤:我国的教育立法程序包括教育立法准备、提出立法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审议法律草案、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公布法律五个步骤。 教育法实施是把教育法律转化为人的行为,把一般的教育关系转变为教育法律关系的过程。 教育法实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在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享有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 如何保障教育法的遵守?1。教育法遵守的外在保障。可分为两类:国家保障方式,即国家的强制力和威摄力;社会保障方式,即社会舆论的道德压力。外在强制力和威摄力的存在和运用都与守法主体的心理和意志相违背,并可能唤起社会的敌对情绪。仅仅依靠外在手段不可能真正保障法律被普遍遵守。2。教育法遵守的内在保障。守法的内在保障是守法主体自觉自愿接受甚至对法律的虔诚信仰。人类之所以选择法律并遵守法律,根本因素是内在的需求,而非外在的强制。教育守法行为要从外在的规范和制度转化为守法者内在需求的自觉意识,转化为公民的自觉行为,教育法律才能有效的得到遵守。3。我国教育法存在的主要问题。1)教育法制观念仍然淡薄2)教育法规不完善3)教育执法不严4。加强教育法遵守的对策。首先,要加快教育立法进程,加强教育执法、司法力度。其次,尽快使用权教育法行以普及,尽力营造教育法遵守的良好环境。 第六章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目前,从我国教育立法的实际以及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来看,教育法律责任尚不包括违宪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危害程度,有三种主要方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刑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的最主要的一种责任,其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违规违纪的所属人员的行政制裁。承担方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刑事处罚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消除不良影响、没收罚款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撤销或取消资格、责令赔偿、行政拘留等。 教育法律救济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使自己受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我国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行政救济(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司法救济、非诉讼的调解、仲裁。 行政救济是以相对人提出救济请求开始。行政救济制度包括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或补偿等具体制度。 司法救济即司法机关的救济,也称诉讼救济。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并通过处理和裁决纠纷,纠正违法、惩罚犯罪,以保护补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教育申诉制度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救济制度。可分为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接到教师申诉30日内对教师申诉做出处理决定。如果申诉的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担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如果相对人不服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复议,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教育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也不能提出申请复议,应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教育行政相对人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教育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组成部分,是教育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主体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和制度。 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1。原告只能是教育行政相对人,被告是做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的主体2。不适用调解 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行政诉讼三者之间的关系:三者同属于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相互之间在受理事项上有部分重合,在程序顺序上有部分衔接。但三者在受理机关、受案范围、审理依据、审理程序和审结效力方面也存在差异。教育民事诉讼追究教育领域民事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教育刑事诉讼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它们作为司法救济的重要方式共同起着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现行教育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秩序,保障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作用。一般来讲,相对人选择救济程序应该依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的次序进行。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诠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法》又在一定意义上称为《教育基本法》。我国《教育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教育法的特点: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2。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教育法颁布实施的意义:1。《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2。《教育法》的颁行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3。《教育法》的颁行为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友的统一提供了法律依据4。《教育法》的颁行为总结和巩固我国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经验,解决现存问题和困难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教育的的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炎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体现在:1。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2。教育必须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有关客观规律制定的,既是针对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其他国家教育界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而来的。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育遵循借鉴与继承的原则: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化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教育机会均等一般是指公民不因各族、民族、性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区别,在受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从我国国情出发,教育公共性的内涵应当体现我国的特色:1。我国教育是人民的教育,教育应当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2。我国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3。所有的学校和其他机构应当具有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4。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 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有:1。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我国现行学制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学制只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无权规定。2。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年满6周岁)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4。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教育督导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或下级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督导的的主要对象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的工作。5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年满15岁的公民享有此权利义务6。其他教育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具体实施教育教学的事业单位。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格局,是我国改革办学体制的方向。我国的基础教育将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依国家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社会各界办高等学校应以职业学校为主。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负责制。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部分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实行董(理)事会与校长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设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式代表大会等组织,作为实行民主管理体制的具体形式。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受教育者指通过学习获得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人。 受教育者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利:1。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2。为残疾人教育提供帮助和便利3。为女性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4。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创造条件。 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就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凡年满面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并逐步增加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这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诠释(上) 1980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有关教育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部法律也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部有关高等教育的专门法律。 高等教育立法目的:这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高等教育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高等学校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1。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2。发展科学技术文化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2。保护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原则3。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的原则4。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的原则5。保障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原则6。保障高等学校的民主管理的原则7。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8。鼓励高等学校对外交流与协作的原则9。实行高等教育的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的原则 高等教育法律关系,是高等教育法所调整的高等教育活动中结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性质:高等教育法律关系兼具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双重属性。我国的高等学校正在经历着从“政府人”向“社会人”的转变。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参与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内容,指参与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所享有的高等教育权利和承担的高等教育义务。客体,指参与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所享有的高等教育权利和承担的高等教育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高等学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表现在:政府不是所有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只是公立高等学校的举办者,政府是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水平。 我们的学位分三级,即学士、硕士和博士。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共11个学科门类授予。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诠释(下) 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基本主体,直接承担着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内容:1。民事权利2。招生权3。学科、专业设置权。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4。授学权5。科研开发与社会服务权6。国际交流合作权7。机构设置和人事权8。财产管理和使用权 根据《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制约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律制约2。政府的宏观监控3。义务(责任)制约4。社会(市场)制约 高等学校的校长(院长)是高等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也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993年10 月制定的《教师法》规定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最早)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实施的法律形式是高等学校教师聘任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高等学校聘任制指高等学校与具备高等学校教师条件的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教师职务的要求,由高等学校聘请具备高等学校教师条件的人员担任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原则:平等、自愿、合法 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就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式俭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义务: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守则和高等学校的各项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诠释 教师职业具有以下特征:1。强烈的示范性2。独特的创造性3。时间性上的长期性和迟效性4。空间上的协同性。 制定和实施《教师法》的意义:1。《教师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尊师重教提供了法律保障2。《教师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保障3。《教师法》的制定和实施,使教师队伍的管理形成了现代化的管理机制4。《教师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教师的合理待遇提供了保障。 教师的权利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教师的基本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若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种种职责。教师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这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就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其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行为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证。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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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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