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4‘
主A
• •
京社保发 ( 2012J 13号
一二 一
2012 Ä
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 2 012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
工伤、生育) 收缴工作的正常进行, 现就申报 2012 年度社
会保险缴费工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3 月 5 日至 2012 宅 4 月 25 日。
'\í[就贺工资的依据,录入时,不做上下限的
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不得
之,、 · 用,
~
•
呵
、 。
三、用人 时 的,将按照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2012
年 4 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 110%确定 2 0 12 年度社会保
险缴费工资。
四、在市、区(县) 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
中心筹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
的个人,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到社会保险代理机
构办理申报 2012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的手续。未按
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 20 12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档次
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档次确定。
五、用人单位可以通过 "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
子系统" (以下简称"企业版" )软件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
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一通过企业版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的,需打印《北京市 2012 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
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签字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代)办机
构各留存一份。
六、 农民工按照 1%比例缴纳医疗保险的人员, 2012 年
起用人单位须如实申报其上一年度月 平均工资。
七、请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工
资核定工作, 遇有问题及时反馈市中心 。
• • 二 O
词:申报 2012年度 缴费工资通
抄送:各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2年2月 28 日印
2012-03-07 10.03.56
2012-03-07 10.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