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赵君诉商评委商标驳回行政纠纷行政判决书

赵君诉商评委商标驳回行政纠纷行政判决书

举报
开通vip

赵君诉商评委商标驳回行政纠纷行政判决书www.corwing.com 赵君诉商评委商标驳回行政纠纷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997号   原告赵君。   委托代理人何敏。   委托代理人张俊俊。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康陆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赵君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1372...

赵君诉商评委商标驳回行政纠纷行政判决书
www.corwing.com 赵君诉商评委商标驳回行政纠纷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997号   原告赵君。   委托代理人何敏。   委托代理人张俊俊。   被告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 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幼儿园行政管理制度行政管理专业专科实习报告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内容综合管理部行政管理手册 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康陆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赵君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13723号《关于第4974198号“天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13723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君的委托代理人何敏,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康陆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13723号决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原告赵君所提出的复审申请而作出的。该决定认定:第4974198号“天一”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饮料、米酒、黄酒与第3110448号“天一阁”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蒸馏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天”、“一”组成,并无固定含义,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赵君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申请商标表达了“天人合一”的含义,并非如第13723号决定中所认定的无固定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且各自有相应的含义,引证商标“天一阁”是浙江省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此两商标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与申请商标相同的第1393865号“天一及图”商标与本案的引证商标在2003年3月14日至2006年12月11日一直并存于第33类商品上,足以说明本案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亦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赵君请求本院判决撤销第13723号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其坚持第13723号决定中的认定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其同时认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注册的相关依据。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本院判决维持该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申请商标为第4974198号商标(见下图),其申请注册人为赵君,申请日为2005年10月31日。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饮料;米酒;黄酒。   天一   申请商标   2008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ZC4974198BH1号《商标驳回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该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引证商标为第3110448号商标(见下页图),其申请注册人为四川水井坊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2年3月11日,核准注册日为2003年3月14日。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蒸馏饮料;葡萄酒;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饮料;食用酒精;汽酒。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截止到2013年3月13日。   天   一   阁   引证商标   赵君不服上述《商标驳回通知书》,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其具体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两者的含义区别明显,两者并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第13723号决定。赵君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事实有第13723号决定、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商标 档案 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教师个人成长档案教师师德档案表人事档案装订标准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ZC4974198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赵君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为了证明“天一阁”具有其他含义,赵君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浙江宁波市区天一阁介绍的网络打印件,其同时还提交了第1393865号“天一及图”商标的相关信息,用于证明该商标曾与引证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共存。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原告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具有相应含义,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对此本院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天一”,引证商标为纯文字“天一阁”。引证商标完整地包含了申请商标,且“阁”指一种建筑形式,用在引证商标中显著性较弱。无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具有各自的特定含义,在申请商标被引证商标完整包含的情况下,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一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对象等因素上相同或相近,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原告另认为第1393865号商标“天一及图”商标曾经与引证商标共存于第33类商品上,可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对此本院认为,第1393865号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的具体情况并不相同,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类商品上共存并不是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得注册的法律依据。   综上,第13723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13723号《关于第4974198号“天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赵君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 殷 悦 代理审判员 王东勇 二Ο一Ο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杨 力 更多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请登录www.corwing.com 科云网www.corwing.com --周文颖律师 电话:18973119835 QQ:2522461538 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业、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本文档为【赵君诉商评委商标驳回行政纠纷行政判决书】,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915724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56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2-03-03
浏览量: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