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大纲——环境质量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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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
一类区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2)掌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3)了解常规污染物(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的浓度限值;
(4)了解常规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5)掌握常规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二)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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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质量标准
(1)了解标准项目划分与适用范围;
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淋雨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掌握水域功能和标准的分类;
Ⅰ类 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以及保护区、珍惜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 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3)掌握水质评价的原则;
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4)了解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常规项目(水温、pH 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的标准限值;
(5)了解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常规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
(三)地下水质量标准
(1)掌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2)掌握地下水质量分类;
Ⅰ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 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 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水。
Ⅴ类 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3)了解地下水水质监测的监测频率和监测项目;
1、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2、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
3、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氧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他项目。
(4)了解地下水质量单组分评价的方法和原则;
地下水质量单项组分评价,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从优不从劣。
(5)熟悉地下水质量保护的原则要求。
1、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过量开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质量恶化,保护地下水水源,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执行。
2、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废弃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核废料等)的堆放和地下处置,必须经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征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能施行。
(四)海水水质标准
(1)熟悉海水水质的分类;
第一类 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惜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 使用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 ,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机旅游区。
第四类 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2)熟悉混合区的规定。
污水集中排放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临近功能区的水质和鱼类洄游通道。
(五)声环境质量标准
(1)掌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掌握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0类声环境功能区:值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行政办公位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核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3)熟悉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及相关规定;
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 dB(A)、夜间55 dB(A)执行:
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了解环境噪声监测测点选择条件;
1、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高度处。
2、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3、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儿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地面1.2m~1.5m高。
(5)了解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1、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城市区域应按照GB/T15190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值。
2、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 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由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 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 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六)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熟悉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
(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1)熟悉土壤环境质量的分类;
1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2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扥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3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2)熟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分级。
一级标准 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
二级标准 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值。
三级标准 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