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碳素结构钢
UDC669.14.018.29
GB700-88
代替 GB700-79
本标准参照采用 IS0630《结构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碳素结构钢的技术条件。
.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结构钢和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用热轧钢板,钢带、型钢、棒钢。该产品可供焊接、绑接、栓接构件用,
一般在供应状态下使用。
. 本标准规定的化学成分适用于钢锭〈包括连铸坯〉、钢坯及其制品。
2 引用标准
. GB 222 钢的化学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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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 GB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 GB 228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 GB 232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 GB 247 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 GB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 GB 2106 金属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 GB 2975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 GB 4159 金属低温夏比冲击试验方法
. GB 6397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3 牌号表示方法、代号和符号
3.1 牌号表示方法
. 钢的牌号由代表屈服点的字母、屈服点数值、质量等级符号、脱氧方法符号等四个部分按顺序组成。
例如:Q235-A·F
3.2 符号
. Q--钢材屈服点"屈"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 A、B、C、D一一分别为质量等级;
. F--沸腾钢"沸"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 B--半镇静钢"半"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 Z--镇静钢"镇"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 TZ--特殊镇静钢"特镇"两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 在牌号组成表示方法中,"Z"与"TZ"符号予以省略。
4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 钢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牌号和化学成分
.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 1规定。
注:1)Q235A、B 级沸腾钢锺含量上限为 0.60%。
5.1.1.1 沸腾钢硅含量不大于 0.07%;半镇静钢硅含量不大于 0.17%;镇静钢硅含量下限值为 0.12%。
5.1.1.2 D级钢应含有足够的形成细晶粒结构的元素,例如钢中酸溶铝含量不小于0.015%或全铝含量不小于
0.020%。
5.1.1.3 钢中残余元素铬、镍、铜含量应各不大于 0.30%,氧气转炉钢的氮含量应不大于 0.008%。如供方能
保证,均可不做分析。
. 经需方同意,A 级钢的铜含量,可不大于 0.35%。此时,供方应做铜含量的分析,并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其含
量。
5.1.1.4 钢中砷的残余含量应不大于 0.080%。用含砷矿冶炼生铁所冶炼的钢,砷含量由供需双方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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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如原料中没有含砷,对钢中的砷含量可以不做分析。
5.1.1.5 在保证钢材力学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情况下,各牌号 A级钢的碳、锰、硅含量和各牌号其他等级钢
碳、锰含量下限可以不作为交货条件,但其含量〈熔炼分析)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
5.1.1.6 在供应商品钢锭(包括连铸坯)、钢坯时,供方应保证化学成分〈熔炼分析〉符合表 1规定,但为保
证轧制钢材各项性能符合本标准要求,各牌号 A、B级钢的化学成分可以根据需方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另订协
议。
5.1.2 成品钢材、商品钢坯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 GB222 中表 1的规定.沸腾钢成品钢材和商品钢坯化
学成分偏差不作保证.
5.2 冶炼方法
. 钢由氧气转炉、平炉或电炉冶炼,除非需方有特殊要求,并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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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明,冶炼方法一般由供方自行决定。
5.3 交货状态
. 钢材一般以热轧〈包括控轧〉状态交货。根据需方要求,经双方协议,也可以正火处理状态交货〈A级钢
材除外〉.
5.4 力学性能
5.4.1 钢材的拉伸和冲击试验应符合表 2规定,弯曲试验应符合表 3规定.
注:B为试样宽度,a 为钢材厚度(直径)。
5.4.1.1 牌号 Q195 的屈服点仅供参考,不作为交货条件。
5.4.1.2 进行拉伸和弯曲试验时,钢板和钢带应取横向试样,伸长率允许比表 2降低 1%(绝对值)。型钢应取
纵向试样。
5.4.1.3 各牌号 A级钢的冷弯试验,在需方有要求时才进行。当冷弯试验合格时,抗拉强度上限可以不作为
交货条件。
5.4.2 夏比(V 型缺口)冲击试验应符合表 2的规定。
5.4.2.1 夏比〈V型缺口〉冲击功值按一组三个试样单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允许其中一个试样单值低于规
定值,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 70%。
5.4.2.2 当采用 5mm×lOmm×55mm 小尺寸试样做冲击试验时,其试验结果应不小于规定值的 50%。
5.4.3 用沸腾钢轧制各牌号的 B级钢材,其厚度(直径)一般不大于 25mm。
5.5 表面质量
. 钢材的表面质量应符合各有关标准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每批钢材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4规定。
6.1.1 当做厚度或直径大于 20mm 钢材的冷弯试验时,试样经单面刨削使其厚度达到 2Omm,弯心直径按表 3
规定。进行试验时,未加工面应在外面。如试样未经刨削,弯心直径应较表 3所列数值增加一个试样厚度 a。
6.1.2 冲击试样的纵向轴线应平行于轧制方向。
6.1.3 对厚度不小于 12mm 的钢板、钢带、型钢或直径不小于 16mm 的棒钢做冲击试验时,应采用
10mm×1Omm×55mm 试样;对厚度为 6mm 至小于 12mm 的钢板、钢带、型钢或直径为 12mm 至小于 16mm 的棒钢
做冲击试验时,应采用 5mm×1Omm×55mm 小尺寸试样。冲击试样可保留一个轧制面。
7 检验规则
7.1 钢材由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和验收。
7.2 钢材应成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组成。
每批重量不得大于 60t。
. 用公称容量不大于 30t 的炼钢炉冶炼的钢或连铸坯轧成的钢材,允许由同一牌号的 A级钢或 B级钢,同一
冶炼和浇注方法,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每批不多于 6个炉罐号,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得大于 0.02%,
含锰量之差不得大于 0.15%。
7.3 钢材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结果不符合5.4.2款相应规定时,应从同一批钢材上再取一组三个试样
进行试验,前后六个试样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规定值,但允许有两个试样低于规定值,其中低于规定值70%的试
样只允许一个。
7.4 钢材的其他检验项目的复验和验收规则应符合 GB247 和 GB2101 的规定。
8 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
. 钢材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 GB247 和 2101 的规定。
附加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第三钢铁厂、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汉升、唐一凡。
自 1991 年 10 月 1 日起,原国家标准 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作废.
本标准水平等级标记 GB 700-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