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人股

法人股

举报
开通vip

法人股法人股 法人股是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定义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日常股市中说的C股,就是进入协议转让的法人股。   法人股(Legal Shares)...

法人股
法人股 法人股是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定义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日常股市中说的C股,就是进入协议转让的法人股。   法人股(Legal Shares)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法人股的持有股份   法人股持有股份主要包括发起单位(对新建股份公司而言)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法人(单位)以其自有资金认购的股份;原集体企业以其资产重估后折算成的股份;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将原企业多余未发的职工奖励基金转作职工共有股份,其所有权仍归单位,个人没有使用、占有和处理权;按照有关规定 可以持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投资持有的股份。法人(单位)股是我国股份制企业股权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磨难最多的一种股份。1992年后我国开办了法人股交易系统STAQ或NET法人股系统,使法人股有了专门的流通市场。但由于运作过程中出现了 许多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加上与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有冲突,目前已停止运行。 法人股相关知识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属于国有股权。   法人股是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总称。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 法人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法人股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   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6、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7、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法人股流动的方式   现有的法人股流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协议转让、拍卖、质押和回购。由于缺乏更广泛的投资者参与,法人股的流通受到制约,更无法通过股票市场的交 易来体现其真正的价值。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国际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股份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权   法人股是法人相互持股所形成的一种所有制关系,法人相互持股是法人经营自身资产的一种投资方式   法人股股票,应记载法人名称,不得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法人不得将其所持有的公有股份、认权股证和优先认股权转让给本法人单位的职工   法人股两种主要形式:   (1)企业法人股: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把其所拥有的法人财产投资于股份公司所形成的股份;   企业法人股所体现的是企业法人与其他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它是企业以法人身份认购其他公司法人股票所拥有的股权   有些国家的公司法,严格禁止企业法人持有自身的股权   (2)非企业法人股: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财产投资于股份公司所形成的股份 境外法人股   [1]境外法人股是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公司,其发起人为适用外资法律的法人(外商,中国港澳台商等)所持有的股份。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外商投资法规的规定,中国自然人一般是不能以个人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即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当外国投资者收购我国某一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时,如该有限公司存在自然人持股的情况,则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原有限公司中的未出售股权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可继续成为收购后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果原有限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该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因此,国内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在此情况下是可以继续作为被并购后所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五、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该境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并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综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 案例 全员育人导师制案例信息技术应用案例心得信息技术教学案例综合实践活动案例我余额宝案例 ,可知:境内自然人不得直接以新设或并购外资股权成为外资投资企业股东,特殊地区可以过新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上海、中关村等),一般情况下境内自然人通过定向增向认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方式以及外资并购保留原境内自然人股东比较可行。值得注意的是境内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一、基本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以及《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成立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此,中国自然人不能通过新设或收购方式成为合资或合作企业的中方股东。 鉴于这一点,实践中,境内自然人往往通过先设立一个壳公司的方式与外方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 二、国家并购规定层面的突破 对于外资并购内资企业项目,国家对原内资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继续担任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东开了一个口子,但是有一定的限制: 1、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003年 已经失效 根据上述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10号文 根据上属于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取消了先前规定中“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要求。 4、《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 三、外国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但中方自然人原属于境内内资公司股东,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因导致中方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该中方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 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境内自然人能否入股该外商投资企业呢?很多人士包括律师认为没有明确规定(如“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都采用了“共同举办”的措词,“举办”的文义在上述法律中应该被理解为“设立”。也就是说,法律只规定了设立合资企业的主体,并没有对设立后的合资企业是否允许境内自然人持股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境内自然人受让原合资企业的中方或者外方股份、境内自然人认购原合资企业的增资等”),个人认为合资企业法以及合作企业法第一条已经算是明确规定了,而且目前国家只对外资并购项目的境内自然人持股做了例外规定。 地方规定突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在江苏省昆山市进行了试点,凡在昆山市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将允许中国境内个人成为中国投资者。 1、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 2010年5月1日 根据上述规定,凡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均可在浦东新区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试行办法有效期仅为2年。 2、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2001年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除应当符合有关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银行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10年12月23日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改条例未明确境内自然人是否还需提交资金信用证明。 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0年2月20日 第二十五条规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2000 年 4月 7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浙政办(200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位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号 一、放宽投资主体资格。 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 6、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 决定 郑伟家庭教育讲座全集个人独资股东决定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关于成立临时党支部关于注销分公司决定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7、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 (三十六)有条件的中方自然人可作为中外合资、合作的中方投资者。 8、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外商来渝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放宽投资主体的限制 (一)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应于设立登记前缴付不低于认缴出资额20%的出资。 (二)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股东地位可维持不变。
本文档为【法人股】,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16549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42KB
软件:Word
页数:7
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2-02-25
浏览量: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