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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中外合资企业甲欲要求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并给我同时提供反担保,出具了同意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
同时,该外资股东为香港人A,提供的抵押反担保抵押物为大陆境内的房产。
此担保业务操作时应注意的风险点有哪些?点评点评 1、中外合资企业的担保担保决议应根据其章程,以及中外合资企业法的特别规定来审核其有效性。
1)中外合资企业,只设董事会,出具的是董事会决议,表决的有效性参见该公司具体的章程规定。
2)中外合作企业,有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两种。公司制的决议,由董事会出具,非公司制的决议,由联合管理委员会出具。
以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作担保的,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员一致通过。即全体董事或委员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3)外商独资企业出具决议的机关可以是股东会,也可以是董事会,具体由各自章程约定。
以该公司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点评点评 2、关于香港股东的抵押反担保,应当考虑其判决和执行抵押物的特殊性,即本人不在大陆,开庭审判以及文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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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都较大陆内部更为复杂。
建议对该抵押物认定价值时给予一定的打折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