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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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委托人
咨询人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工程规模:共计建筑面积 平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0000.00平米,地下建筑面积100000.00平米)。
3.工程地点:
4.投资总额: /
5. 服务范围: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
6.服务类别: /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结算备案委托人付清咨询费用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贰份,咨询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
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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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根据委托人签订的相应工程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执行;若无约定,则依据2003年《山东省消耗量定额》、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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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补充定额、价目表、费用项目组成、计算规则、相关解释、《2009年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青岛市材价信息》及其他必须的资料。
第二条 委托服务范围包含:
1、工程造价咨询范围: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专业范围至少包含土建、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室外市政工程、小区智能化等专业;
2、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前期目标成本测算,设计优化配合,总、分包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施工图范围内造价定案,施工过程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材料及设备价格预审,项目造价经济指标的统计与分析,日常造价咨询服务等;
3、委托人有权对以上所述咨询业务范围及服务内容进行调整,咨询人须执行委托人的调整规定。
第三条 主要工期要求:
总承包施工预算编制为提供设计图纸后15(7)天内,施工图范围内工程量核实定案为30天内。其余项目清单编制为提供图纸后7天内,一般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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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和变更签证处理为提供资料后2天内。
第四条 合同酬金及支付方式:
1、咨询服务报酬按平方米单价来计取,合同总价=建筑面积*咨询服务平方米单价,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4889.27平方*7元/平方=314224.89元(大写:叁拾壹万肆仟贰佰贰拾肆元捌角玖分),最终以实际建筑面积结算。
2、该平米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费用:咨询费、管理费、配合费、利润、税金、差旅费、资料费、通讯费、交通费、附加费等。(个别与标准条款矛盾)
3、最终施工图结算审减值超过施工图报审值5%时,由施工单位另行支付费用,收费标准执行山东省相关收费规定,由委托人代扣代付. 其计算方法为:
施工单位支付费用=(审减值-审定值*5%)*5%
4、合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且配合咨询人完成总包招标、定标工作后10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施工图预算定案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20%(30%);主体封顶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25%(55%);全部工程竣工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25%(80%);合同余款待项目所有工程结算完毕,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10个工作日结清。每次付款乙方均需提供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等额发票。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要求咨询人专业人工到现场工地服务时,委托人原则上应提前一天通知。
2、 所有拟派造价咨询服务人员必须全部为专职员工并且不得中途自行更换,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单位处理其违纪人员及造成的工作失误等,委托人认为不适合留在本项目中继续工作的人员,咨询单位应按委托人的要求和期限调离该类人员,同时调换不低于该岗位要求的委托人认可的人员补充。
3、咨询人应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工作,并保证咨询成果符合建设部有关工程造价的质量要求;对出具的《工程预算书》、《进度产值结算报告》、《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书》、《结算备案》等的内容与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咨询人应承担全部的法律与经济责任 。原则上咨询人施工图定案工程量与预算编制时工程量总价差异不能超过5%(变更签证除外),若咨询成果误差(数量或造价)超过5%时,委托人可扣减该咨询服务费5%,误差超过定案数量或造价的10%的,委托人可扣减咨询服务费的20%。
4、 咨询人应直接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协调,不应与施工单位进行直接接触。
第六条 违约条款:
1、咨询人违反合同约定,不能按时完成合同任务,每延期一天应支付相当于延期服务内容相应合同价款2%的逾期违约金,延期达20天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不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
2、咨询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经委托人书面催过后3日内仍不改正的,则咨询人应就违约期间按日向委托人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2‰的违约金;催告后超过10日仍不改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咨询人应返还委托人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并据实赔偿委托人损失。
3、委托人要求咨询人专业人工到现场工地服务时,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场,若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的,每次支付委托人违约金1000元。
4、对于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委托人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服务费用中扣除。
第七条 关于提交咨询成果文件的约定:
1、咨询成果提交除提供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外,同时应该提供咨询报告的电子版本(Excel和Word形式)和完整的工程量计算底稿。
2、咨询报告书一式四份,报告书应按照不同专业、不同楼层部位、不同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归类汇总。
3、对于咨询人与施工单位存在的商务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差异、取费程序差异等方面),在提交的成果文件中应附有差异分析报告,提供可靠切实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合同、定额解释,必要时要取得当地省、市定额站的书面咨询意见),协助委托人解决问题。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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