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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考点详解: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特征
一、立案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事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
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
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立案的特征
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同时,这一
诉讼阶段是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特定的诉讼任务,简而言之就是决定是否开始刑事诉讼程序。
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具有以下特征:
(1)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
(2)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3)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一、材料来源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 83 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 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
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3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注意:此处规定没有法院。
2.控告、举报、报案和自首。
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第 1 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事者犯罪嫌疑人,有
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第 2 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
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第 4 款明确规定: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自首
的,适用第 3款规定,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
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
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它们之间的区别是:无论是被害人还是其他公民或单位,如果仅反映有犯罪事实发生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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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则属于报案;如果被害人反映了具体的某人实施了某个犯罪的,则属于控告;如果
是被害人以外的公民或单位反映的具体某人实施的某个犯罪的事实,则属于举报。
例如:如果被害人说自己的包被枪了,则属于报案;如果被害人说自己的包被张三抢了,
则属于控告。又如:如果群众说张三拿刀追着砍李四,这是举报;如果其他群众说河边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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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尸体,这是报案。
自首:刑事诉讼法将自首作为立案材料的重要来源之一,含有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
首、争取宽大处理的意旨。
二、立案的条件
1.公案案件的立案条件;
(1)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自诉案件除了应当遵守上述两个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3)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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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立案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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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 68 条仅为立案规定了一个原则性的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变化万
千的具体的个别的条件,如何准确及时地立案?侦查部门往往针对具体的罪名,制定立案标
准,以细化量化立案件,如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1999]10 号)、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2000 年 10月 22日)。立案标准作为立案的操作细则,
提高了立案工作的操作性,便利了立案工作,使人为的因素得以排除;立案标准也使犯罪嫌
疑人权利维护有了明确性和针对性,便于发现侦查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及时提出申诉。
第三节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一、立案的程序
(一)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材料的受理。对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
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第 3 款规定,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
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刑事诉讼法》第 85 条第 l 款规定: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
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刑事
诉讼法》第 85 条第 2 款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
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
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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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
他保守秘密。
错告和诬告的主要区别是:错告没有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故意,而是由于个人认识片
面或错误造成的控告、举报与事实不符,甚至错误;而诬告则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目的在于陷害他人。
4.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二)立案材料的审查及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 86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
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应当查明:材料所反映的事
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属于犯罪行为,有无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证明;依法是否需要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
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了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 86 条夫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
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立案监督
(一)立案监督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 87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
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
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
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
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
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
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对不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73 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
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
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
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77 条规定,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
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