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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考点详解:立案 http://www.chinalawedu.com/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考点详解: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特征 一、立案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事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 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 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

2012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考点详解:立案
http://www.chinalawedu.com/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考点详解: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特征 一、立案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事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 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 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立案的特征 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同时,这一 诉讼阶段是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特定的诉讼任务,简而言之就是决定是否开始刑事诉讼程序。 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具有以下特征: (1)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 (2)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3)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一、材料来源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 83 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 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 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3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注意:此处规定没有法院。 2.控告、举报、报案和自首。 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第 1 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事者犯罪嫌疑人,有 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第 2 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 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第 4 款明确规定: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自首 的,适用第 3款规定,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 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 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它们之间的区别是:无论是被害人还是其他公民或单位,如果仅反映有犯罪事实发生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的,则属于报案;如果被害人反映了具体的某人实施了某个犯罪的,则属于控告;如果 是被害人以外的公民或单位反映的具体某人实施的某个犯罪的事实,则属于举报。 例如:如果被害人说自己的包被枪了,则属于报案;如果被害人说自己的包被张三抢了, 则属于控告。又如:如果群众说张三拿刀追着砍李四,这是举报;如果其他群众说河边发现 http://www.chinalawedu.com/ 一具尸体,这是报案。 自首:刑事诉讼法将自首作为立案材料的重要来源之一,含有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 首、争取宽大处理的意旨。 二、立案的条件 1.公案案件的立案条件; (1)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自诉案件除了应当遵守上述两个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3)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立案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刑事诉讼法第 68 条仅为立案规定了一个原则性的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变化万 千的具体的个别的条件,如何准确及时地立案?侦查部门往往针对具体的罪名,制定立案标 准,以细化量化立案件,如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1999]10 号)、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2000 年 10月 22日)。立案标准作为立案的操作细则, 提高了立案工作的操作性,便利了立案工作,使人为的因素得以排除;立案标准也使犯罪嫌 疑人权利维护有了明确性和针对性,便于发现侦查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及时提出申诉。 第三节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一、立案的程序 (一)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材料的受理。对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 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第 3 款规定,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 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刑事诉讼法》第 85 条第 l 款规定: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 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刑事 诉讼法》第 85 条第 2 款规定,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 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 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 http://www.chinalawedu.com/ 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 他保守秘密。 错告和诬告的主要区别是:错告没有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故意,而是由于个人认识片 面或错误造成的控告、举报与事实不符,甚至错误;而诬告则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 目的在于陷害他人。 4.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二)立案材料的审查及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 86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 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应当查明:材料所反映的事 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属于犯罪行为,有无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证明;依法是否需要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 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了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 86 条夫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 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立案监督 (一)立案监督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 87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 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 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 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 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 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 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对不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73 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 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 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 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77 条规定,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 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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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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