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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监管环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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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监管环境解析 2010 年 7月 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监管环境解析 6 月 27 日,合和公路基建有限公司(00737.HK)宣布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如成功发行,将成为首家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非金融企业。 2 月 11 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了《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 诠释》(下称《诠释》)。《诠释》首次从香港监管机构角度对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 券的相关事宜做出了解释。而在此之前,境内监管机构已就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 发行人民币债券出台了相关法...

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监管环境解析
2010 年 7月 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监管环境解析 6 月 27 日,合和公路基建有限公司(00737.HK)宣布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如成功发行,将成为首家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非金融企业。 2 月 11 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了《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 诠释》(下称《诠释》)。《诠释》首次从香港监管机构角度对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 券的相关事宜做出了解释。而在此之前,境内监管机构已就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 发行人民币债券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政策,并且已有多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 了人民币债券。 本文拟根据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就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的监管环境做一简要介绍,并就存在的相关监管和法律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 讨。 法规框架 监管部门以及募集资金调回等方面对 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多家境内金融 机构相继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2008 年 12 月 8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 干意见》(下称《金融三十条》),明确 指出允许在内地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 业或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 券。 2007 年 1 月 14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 3 号》 (下称《3 号公告》),首次规定境内金 融机构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 券。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或发 改委)于 2007 年 6 月 8 日联合发布了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 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 《暂行办法》)。 虽然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涉及香港 监管机构的监管,但在《诠释》出台《暂行办法》从发行主体、发行条件、 1 柯杰律师事务所 之前,香港监管机构却一直未曾就在 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问题发布过明确 的政策或规定。而《诠释》则分别从 监管原则和具体操作安排两个层面, 就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监管政策 进行了澄清和解释。 首先,就监管原则而言,《诠释》明确 人民币资金进出内地的跨境流动须符 合内地有关法规和要求,香港参加行 按香港业务规则进行操作;人民币流 进香港以后,只要不涉及资金回流内 地,香港参加行可以按照本地的法规、 监管要求及市场因素发展人民币业 务。 2 柯杰律师事务所 其次,就具体操作安排而言,《诠释》 规定在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 规模及方式、投资者主体等方面,均 可按照香港的法规和市场因素来决 定。但内地发行主体,还须遵守内地 有关法规和要求。 境内金融机构如何发债 自《3 号公告》和《暂行办法》颁布以 来,已有多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 行人民币债券。2007 年 6 月,国家开 发银行在香港发行约 50 亿元的人民币 债券,成为境内第一家在香港发行人 民币债券的境内金融机构。随后,中 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相继在香港发 行了人民币债券。2009 年 6 月和 7 月,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汇丰 中国”)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东亚中国”)先后在香港发行 人民币债券,成为境内第一批在香港 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内外资银行。截 至目前共有 7 家境内金融机构先后在 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其中内资金融 机构共计 5 家,外资金融机构共计 2 家;发行人民币债券共计 12 笔,发行 规模共计 320 亿元人民币 。 目前与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 币债券相关的境内法规及其他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 文件主要为《暂行办法》和《3 号公告》。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境内金融 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监管机 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和国 家外汇管理局。其中,中国人民银行 会同国家发改委对境内金融机构在香 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和规模进行 审核,并报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进行债券资 金登记和统计监测,并对债券本息的 兑付进行核准。 境内各监管部门对境内金融机构在香 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主要监管职能见 下表: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除境内相 关政府部门的上述监管外,人民币债 券在香港的发售、交易、登记、托管、 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按照香港的 有关规定执行。《诠释》也从香港监管 机构的角度明确,在境内机构遵守有 关境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就其在香 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发行主体、 发行规模和方式以及投资者主体等方 面,均可按照香港的法规和市场因素 来决定。 3 柯杰律师事务所 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非上市债券 )所涉及的香港法规主 要为《公司条例》(包括附属法例)及 《证券及期货条例》(包括附属法例)。 根据《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人民 币债券的发行人应在刊发债券的招募 章程之前,将招募章程报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香港证监 会)批准,并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 注册。而《证券及期货条例》(包括附 属法例)则对申请注册发行债券的发 行人资格条件、发行人操守准则、发 行人资金来源、发行人管理及监督以 及发行人内部监控等作出了具体规 定。 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后还将涉及募集资金调回以及日后的 本息兑付问题,前述问题均涉及人民 币资金的跨境流动。根据《诠释》的 规定,人民币资金进出内地的跨境流 动应符合内地有关规定。根据《3 号公 告》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发行人 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资金的调回以 及兑付债券本息涉及的资金汇划,应 通过清算行 进行。人民币债券 本息 的兑付应经发行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 理局分局的核准,并以人民币支付; 银行凭相应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的 核准件为发行人办理兑付人民币债券 本息的对外支付手续。 红筹公司在港人民币债券融资入境难 继《3 号公告》和《暂行办法》发布以 及境内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 券实践开展之后,2008 年 12 月 8 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金融三十条》, 其中明确规定允许在中国内地有较多 业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在香港发 行人民币债券。 目前境内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 “在中国内地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 或金融机构”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或说 明。但在汇丰中国以及东亚中国获准 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时,根据部分 媒体 报道的解读,两家银行获准在香 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得益于《金融三十 条》前述规定的许可。但从法律角度 而言,汇丰中国和东亚中国均为已在 境内注册的法人银行,属于境内金融 机构,在《金融三十条》出台之前,《3 号公告》和《暂行办法》已赋予其在 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而且根 据汇丰中国和东亚中国的人民币债券 招募章程,其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均是依据《暂行办法》经过了国家发 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因此从《金融三十条》的文字表述并 结合上述分析来看,“在中国内地有 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似 乎更应该被解读为在中国内地有较多 业务的香港企业和香港金融机构自身 (下称香港红筹公司),即《金融三十 条》实际上是对香港红筹公司在香港 发行人民币债券作出了原则性的允 许。但除《金融三十条》的上述规定 外,目前境内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对香港红筹公司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 券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4 柯杰律师事务所 而从香港方面而言,根据《诠释》的 相关规定,就香港红筹公司在香港发 行人民币债券,在发行主体、发行规 模及方式、投资者主体等方面,均可 按照香港的法规和市场因素来决定。 因此,在目前境内法律法规对香港红 筹公司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未做出 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香港红筹 公司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应仅须 遵守香港有关债券发行的监管规则。 但在债券发行后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 汇入境内时,则将涉及境内相关法规 的监管。 一般而言,香港红筹公司如拟将其在 境外募集的外汇资金汇入境内以用于 其境内子公司的业务,通常可采用股 东贷款或货币出资的方式。但就香港 红筹公司通过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 的人民币资金而言,前述两种资金汇 入方式目前均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人民币股东贷款,即由香港红筹公司 将其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以股东贷款 的方式提供给其境内子公司。根据中 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境外公司向 其境内子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只能为 外汇资金,目前中国法律法规尚未允 许境外公司向其境内子公司提供人民 币资金形式的股东贷款。因此,香港 红筹公司通过股东贷款的方式将其所 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提供给其境内子公 司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目前尚无法实现。 人民币出资,即由香港红筹公司以其 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设立境内子公司 或增加其境内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 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 492 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 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复函(汇复[2000]129 号)》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的情况仅限 于特定情形,即外国投资者经过审批 机关批准以其从内地举办的其他外商 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因 此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香港红筹公 司以其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设立境内 子公司或增加其境内子公司注册资本 的方案亦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010 年 6 月 27 日,合和公路基建宣布 将向机构投资者发行两年期的人民币 企业债券。合和公路基建董事总经理 胡文新表示,此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 将用于珠三角西岸干道第三期项目 。 鉴于目前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在汇入 境内方面存在的上述障碍,合和公路 基建在其发行人民币债券之后,如何 解决募集资金汇入境内的问题值得关 注。 综上所述,就境内机构在香港发行人 民币债券而言,根据《诠释》的规定, 只要境内机构遵守了境内相关法律法 规,则应按香港法规和市场因素来决 定发债主体范围、发行规模、发行方 式以及投资者主体等事项。但由于《暂 行办法》所规定的发行主体目前仅限 于境内金融机构,且目前尚未有其他 法规明确允许境内非金融机构在香港 发行人民币债券,因此境内非金融机 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尚待境内监 管部门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以赋予 境内非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 券的资格。尽管如此,《暂行办法》在 人民币债券的发行审核和资金调回境 内等方面的规定,对日后境内非金融 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可以提供 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其他障碍 就境内非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 债券而言,根据《诠释》的规定,内 地主体到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除须 遵守香港有关债券发行的监管规则 外,还须遵守内地的相关法规。而根 据《3 号公告》和《暂行办法》,目前 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主体仅限 于经批准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非金 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尚待境 内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以明 确赋予其相关资格。 就香港红筹公司以及其他境外机构在 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而言,《诠释》已 从香港监管机构角度明确了其应适用 香港法律和监管规则。但香港红筹公 司以及其他境外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 币债券后,在募集资金汇入境内方面 尚存在诸多法律障碍。因此,未来如 需满足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境内投资 的需求,则需要对境内现行有关外商 投资和外债方面的法规和制度进行相 应的修订。 就香港红筹公司外的其他境外机构在 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而言,目前《暂 行办法》和《金融三十条》均未对该 等其他境外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 券作出规定,因此,除可能受该等其 他境外机构设立地的管辖法律的监管 外,根据《诠释》的规定,在发行主 体、发行规模及方式、投资者主体等 方面,其均可按照香港的法规和市场 因素来决定。但如果该等其他境外机 构拟将其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用于境 内投资,则也将面临和香港红筹公司 同样的人民币资金汇入障碍。 5 柯杰律师事务所 6 柯杰律师事务所 ◇◇◇◇ 本文作者为柯杰律师事务所何杰(合伙人)、张方。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不能代替法 律意见,也无意对讨论事项进行全面的研究。若就本文有任何进一步问题,请与何杰律师联系(电话:8610 59695336,电邮:he.jie@kejielaw.com)。 本文于 2010 年 7 月 8 日发表于《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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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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