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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责任认定浅谈校方责任险责任认定浅谈 2009年5月26日【中国保险报】□李云峰  罗吉利   案例1:1月31日,中午放学期间,南京市初三学生小新(化名)从初中部新大楼二楼往下跳时,不慎将小腿摔伤,目前,医药费已高达1.7万多元。家长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出的事,学校应该给孩子报销医药费。学校认为,此事纯属“自行意外”,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目前,校园意外事故频频发生,在界定责任的时候,学校和家长之间常常不能达成一致,那么,究竟谁该为此买单?    案例2:原告齐正(化名)与原告徐娟(化名)系夫妻,生有一子齐志(化名)。齐志与被告宋...

校方责任险责任认定浅谈
校方责任险责任认定浅谈 2009年5月26日【中国保险报】□李云峰  罗吉利   案例1:1月31日,中午放学期间,南京市初三学生小新(化名)从初中部新大楼二楼往下跳时,不慎将小腿摔伤,目前,医药费已高达1.7万多元。家长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出的事,学校应该给孩子报销医药费。学校认为,此事纯属“自行意外”,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目前,校园意外事故频频发生,在界定责任的时候,学校和家长之间常常不能达成一致,那么,究竟谁该为此买单?    案例2:原告齐正(化名)与原告徐娟(化名)系夫妻,生有一子齐志(化名)。齐志与被告宋建(化名)同属北京市某区成人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成教中心)直属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的学生。2003年3月中旬,齐志与宋建因上网问题发生矛盾,同年3月20日,宋建在职业学校内对齐志进行殴打。次日下午,在职业学校内,宋建用预先准备好的双刃尖刀刺齐志左腹部一刀,刺破腹主动脉,致齐志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宋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0845.58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57200元、丧葬费16404元、急诊费841.58元、其他费用1400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认为,因事故发生在职业学校校内,职业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保护、管理、教育的职责,又因职业学校系成教中心直属管辖的学校,故成教中心亦应对齐志的死亡与宋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越来越多的学生校园意外伤害案将学校和教师推上了被告席。不管学校和教师有没有责任,只要事情发生在学校或者是在学校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学校和教师就随时面临着被推上被告席的危险。许多家长认为,既然孩子交给了学校,就不容许有一点点的闪失。即便是课外时间、第三人的责任,甚至是一些无法预料的意外事故和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的伤害,家长们也认为是“学校没有管好”,出现事故也就是学校的责任。以上两个案例只是全国学生意外伤害中的一小部分,其中关键问题是,在每个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人们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促进了责任保险的不断发展,其中校方责任险在各省市政府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便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责任保险是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的功能。目前,北京、上海等城市及相关省份都已经或逐步在推行校方责任险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益。   从保险经营的角度,责任保险只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精神损害一般是不在赔偿范围内的。因此,我们只从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角度来分析校方责任险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首先要明确的是,学校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发生了侵权行为。校园侵权应该是指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活动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学校依法应该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事故。若将学生伤害问题完全等同于学校事故是不合适的。校园侵权中受害人必须是正扮演学生的角色。同时在校园侵权中,是否应该考虑学校的法律责任,其前提是校园侵权是否发生在学校对学生应当承担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如果校园侵权并非发生在学校对学生应当承担法定职责的期间或地域范围内,则不应轻率地认为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普通校园侵权应归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学校对其承担过错责任,而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监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生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治疗的精神病人,在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发生普通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生及家长认为学校有责任,举证责任在学生及家长一方,而不是学校和教师。   若要求学校侵权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学校对很多校园侵权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会引发学校对巨大责任后果的畏惧。于是,教师和学校为避免承担责任,会想出各种办法降低自己可能遇到的校园伤害责任风险。为避免发生意外事故,一些学校采取消极的预防手段,如减少学生体育活动、校外活动、春游等,这极大地扭曲了现代学校的育人职能,导致学校教育创新动力的丧失。如果确定了学校对校园侵权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当前在社会法治观念和司法现状下,教育必然会受到更大冲击,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普通校园侵权归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确定学校在校园侵权中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根据民事侵权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规定,并结合《教育法》规定和教育实际予以认定。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来看一下学校应承担哪些常见校园侵权责任,也就是如果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保险公司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校方承担的过错责任内容及详解如下: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该条规定类同于公众责任险的场所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认为属于严格责任。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该条属于限定条件的严格责任,明确了只要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尽职尽责,而发生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则学校没有发生侵权责任。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该条与公众责任险中的附加餐饮场所责任类同,这里不仅包括学校自有食堂提供的餐食,也包括学校允许进入学校销售商提供的餐食,在以上两种情况下,若发生学生食源性中毒事故,均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该条规定可认为校方应承担无错责任。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 安全教育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范本 ,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该条比较清晰的明确了,在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中,学校或教师切实履行了相关安全教育义务,采取了必须的安全防范措施,若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可以免除责任。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对已知部分教师患有部分不适宜于继续担任教学的疾病(如传染病、精神病),不得再安排担任相应教学工作。时常见诸报端的教师间歇性精神病体罚及伤害学生的情况便属于此种情况。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该条规定强调对未成年人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教学活动中应把学生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该条规定了学校对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学生的照顾问题,但这也有个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因此该条也提示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应提前与学校说明。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该条强调了学校对学生保护的延伸,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给予救助,以避免学生受伤害扩大。这是教育者的天职以及教育的应有之义。该救助并不以学生的疾病或伤害是否由学校引起为前提。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教师体罚、殴打,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性质是一种人身侵权行为,类似报道屡见于在网络及报纸。此种情况在目前全国中小学范围内,特别是在农村及小城镇最为普遍,而且很多学生家长也认为好老师才这样。此种行为对学生人身及心理造成重大影响。该条强调了若发生了类似情况,学校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但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由教师本人来承担。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天性喜欢玩耍、打闹,因此强调教师的应尽的相应义务,其中管理、告诫是较低要求,对年龄较小、对危险性认识较差、控制能力较差的学生还应该履行制止义务。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该条强调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对学生情况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相关法律比较明确地提到了学校的告知义务,否则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该条属于兜底性规定,因以上11条规定并不能将全部情形列明,若不在以上情况中的事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判定处理。   具体到前面提到的案例1,若小新是正常行为能力的个体,作为一名初三学生,根据其年龄段理应知道从二楼跳下会造成何种后果。《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也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若学校设施完善良好,该情况下学校并无不当行为,学校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案例2中,法院的判决如下:宋建持刀将齐志刺伤致死,因此给二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宋建应根据其在该纠纷中所负责任予以赔偿,宋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宋成(化名)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宋建系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作为学校的管理与制止能力都是有限的,故职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宋建与齐志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无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代码证书,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被告教育中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教育中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宋建追偿。 该案例进一步说明了学校的所谓“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理解为其在事先可以预见、预防的前提下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在事后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与救济,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在本案中,对宋建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学校难以预见和预防,其管理与制止能力都是有限的,要求学校对齐志的人身损害负极大的责任,对学校是不公平的。   以上两个案例都说明了在学校内发生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并不都应该是责任的承担者,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责任保险是与法律环境密切相关的,在校方责任险中,只有在法律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畴内由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才给予赔付。一般情况下,校方是否承担责任,学校对其有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对其无过错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在日常索赔处理中,如果学校认为,只要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有保险公司在后面兜着,为了尽快息事宁人,大都推到保险公司来处理。这样无论该赔与不该赔的都让保险公司承担,则会使保险公司经营压力增大,必将导致保险公司长期没有利润及亏损,保险公司也将慢慢淡出校方责任险的领域,从长远来看对各方都是不利的。校方责任险的重要作用就是发挥了责任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引进了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管理机构,从根本上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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